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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內控合同管理制度
為了強化學校內部會計管理,規范會計工作行為,根據《會計法》和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學校內控合同管理制度。
學校內控合同管理制度1
按照財政部、 國家教育部《中小學財務制度》及各級部門關于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有關要求,在教育經費實施財政統一結算支付新辦法后,根據量力而行、勤儉辦校的精神,為確保教育教學的順利開展,特制定學校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如下:
一、預算管理:
1、學校應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編制年度預算計劃。全部收入納入預算,并根據收入情況統籌安排各項支出。預算外資金必須按規定全部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2、學校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預算計劃,堅持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得超預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后逐級上報;
3、學校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設和變更均應報財政部門批準;
4、學校在每個預算年度末,應編制本年度決算草案,并在規定期限內上報。并在校務公開欄內公開。
二、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預算外收入、事業及經營服務性收入、租賃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項收入;
2、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收費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籌措教育經費。任何部門不得緩交、截留或擅自坐支應交款項,更不得隱匿不報。
3、學校的一切收費行為須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所有收入都要開列合法的收據,禁止一切亂收費;
4、學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帳,并及時上解。
三、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2、學校須根據支出預算,體現勤儉辦校的原則。
3、根據支出計劃,建立申購制度,按金額額度分級審批;
4、支出憑證須有經手人、驗收人、學校校長簽字方可入帳;
5、注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做到內容完整,憑證合法,手續齊全。
四、資產管理:
(一)現金管理:
1、學校所有一切現金收入,均須及時解入銀行;
2、學校報帳員、出納備用金實行限額管理,一般根據實際按核定的三至五天的日常開支額度,庫存現金超過額度應及時存入銀行;
3、學校報帳員、出納人員每日按時記好現金日記帳;
4、學校報帳員、出納人員與會計應定期對帳,保證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5、任何人不得挪用現金,不得以借據“白條”抵庫。
(二)銀行存款管理:
1、嚴格遵守銀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規定開設銀行帳戶;
2、自覺接受銀行的監督,不準出借銀行帳戶;
3、支票、銀行印鑒必須由出納、會計、分管領導分開保管;
4、及時與銀行對帳,發現問題立即查詢;
5、按照財務要求做好銀行日記帳;
6、每月將資金運轉情況報校長室。
(三)財產物資管理:
1、財產物資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設立固定資產帳目,每月由事務主任檢查一次,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2、所有財產物資均按請購、驗收、領用、保管、登記、使用、維修、處置等制度執行,執行情況每學期由事務主任向校委會匯報一次,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3、學校每年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點,按有關規定辦好報損和報廢手續。報損報廢要逐級申報、審批;
4、學校不定期對財產物資的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并做好記錄。
(四)票據領用管理:
1、各種票據由會計人員向有關部門領取。領取后,按票據種類分門登記造冊;
2、出納人員使用代收費收據時,向會計領用,并依次編號逐一登記。各種票據不能混用;
3、學校代收費應在期初收費結束后一周內及時上交,收回記帳聯裝訂成冊,并同收費清冊核定有關差錯。各種存根在年末也應收回,登記造冊存入檔案室;
4、開具收據時,摘要欄內寫明收費項目,金額不得涂改,字跡端正清楚,并加蓋收款人、學校公章。
五、經費報銷制度:
(一)辦公費使 用范圍及規定:
1、范圍:辦公費主要用于學校添置辦公用品、教師差旅費、學校門窗及臺凳小修理、支付水電費等,不得移作它用。
2、實施大宗辦公用品的定點采購,購置的辦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級有關規定和本校規定的報銷手續,對校產設備作好詳細的登記,每學年末由保管員將校產設備有關情況報事務處、校長室;
3、購置的`物資應有經辦人,在購置前經校長審批;
4、購置物品一律入庫后再領取使用,由經辦人、保管員簽字,校長批準后報銷;
5、凡上級調撥物資、各單位捐贈物資均要進倉入帳,校產管理員記好帳。
(二)差旅費報銷規定:
1、兩個相符:差旅費票價必須與報銷相符,實際車程價與報銷價相符;
2、差旅費報銷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則上為一個月;
3、經辦人填寫好差旅費報銷單,由校長審批;
4、到外地學習、考察等按標準報銷。
(三)學生代收費規定:
1、向學生收費,一律按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準收取。不得超收或欠收。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向學生收費;
2、收取現金一律開具代收費收據,及時上解;
六、申購驗收制度:
1、辦公用品由學校安排人員負責購買,零星購買須填寫請購單,校長審批,500元以上固定資產購買由校務委員會研究,報教育辦批準;
2、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由教導處、事務處落實專人負責訂購,事先須請示校長室;
3、所有物品(購買或調換)均需經驗收后,入庫登記;
4、領用物品須辦理有關手續。
七、報廢報損制度:
1、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無法修理,可予報廢;
2、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的一半,可予報廢;
3、報廢報損儀器、設備及器材須填寫報廢報損申請單,按規定經上級部門批準,方可報廢報損;
4、經批準報廢報損的儀器、設備及器材,要及時銷帳,同時調整教學儀器、設備帳冊;
5、已報廢報損的儀器、設備及器材,可拆零件作維修用,或交總務部門處理,不得繼續存放在儀器室內。
八、會計檔案管理:
1、按照《會計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會計檔案定期歸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
2、每年年終后形成的會計材料,應由會計裝訂立卷,并保存備查。
3、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年限,按規定分永久、定期兩類進行歸檔;
4、財務人員調離崗位,須辦妥會計資料交換手續,有移交時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進行說明;
5、除上級主管部門查帳和物價部門年審外,會計檔案的查閱、憑證的復印,都應征得一把手領導的批準方可。
學校內控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學的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可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短(一年以下)、標的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長(一年以上)、標的金額較大(50萬元及以上)或事項重大抑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
第四條 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 學校合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審計處、各業務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合同審查小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會簽;
(二)對標準合同范本進行審定。
第七條 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合同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調法律顧問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審核;
(二)協調法律顧問參與學校重大合同的談判和簽
訂,并召集校內相關部門參與解決合同糾紛與調解、仲裁與訴訟活動;
(三)監督有關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 國資辦負責學校合同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報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二)審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內容及簽訂程序;
(三)參與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四)管理合同專用章;
(五)監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的保管和備案。
第九條 學校各業務歸口部門根據其職責范圍,分類歸口管理相關合同的審核和管理工作。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的責任人。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項目須進行風險評估,重大項目或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合同條款要聘請有關專家、財會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論證或評估;
(二)審核項目相對方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
(三)審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
(四)審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文件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合同及授權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有審核責任;
(七)協調處理合同糾紛;
(八)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人)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合同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核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并進行調查和驗證;
(二)負責合同談判、起草、會簽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根據合同履行中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直接責任;
(五)及時上報和處理合同糾紛。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審查與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的訂立除即時結清方式以外,均應采用書面形式。通過傳真、信函、電子文件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條 為規范格式,合同原則上應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同文本,沒有合同文本的,學校國資辦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并經學校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人)根據學校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進行談判的,應及時向歸口部門和國資辦報告;合同談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專業支持的,承辦單位(人)應聯系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辦單位(人)應當填寫《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報送歸口部門審查,重大合同經歸口部門初審,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后,報請項目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合同涉及到承辦單位(人)之外其他部門的,需經其他部門審簽。涉及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利益合同需經校財務、審計部門審簽。
校財務部門主要審查經濟類合同條款是否符合財稅法律、法規、準則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合同款項支付是否有經費來源保障,資金結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審計部門主要審查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具備,內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六條 各審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預付款項目的要上報該項目主管校領導審定的,可適當延長審批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人)向國資辦報送合同初審稿時,除提供《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一)符合學校招標采購管理規定的,需提供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或招標、談判紀要等;
(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經審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單位應根據有關審查部門的修改建議,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并送相關部門復查通過。合同文本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第十九條 根據我校校長書面授權,合同由項目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接受校長授權的各部門,應認真落實合同簽署授權責任,制訂內部合同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內部分工,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校長授權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涉及個人申請科研項目經費合同(含科研任務書),圖書出版類等項目合同,由歸口部門根據我校校長授權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部門授權管理細則,研究確定部門授權簽署合同人員名單,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核準后,將部門授權人員名單、授權范圍和授權起止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條 各類合同統一使用“河南大學合同專用章”。合同文本正式簽訂后,項目承辦單位(人)送國資辦審核無誤,統一加蓋“河南大學合同專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一條 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辦單位(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及時跟蹤和了解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歸口部門應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督促合同承辦單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文本。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說明變更或解除的理由、變更或解除的條款及事項、履行期限、與原合同的關系等,并按規定的合同審查權限和程序再報批。
第二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對方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承辦單位(人)應及時以書面函件形式通知對方,并保存通知證據,必要時聽取學校法律顧問的意見或建議,同時應及時將出現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向歸口部門和主管校領導匯報,積極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如發現合同簽訂或執行過程中存在欺詐等行為,承辦單位(人)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同時通知財務部門中止付款。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條款及相關部門提供的資產驗收、入賬等憑據,辦理結算業務。未按合同條款履約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人)和歸口部門應及時處理。處理時應先協商解決,經協商雙方達成一致的,應當訂立書面協議;不能協商解決或經協商不成能達一致的,應當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 對需仲裁或法律訴訟程序解決的合同糾紛,歸口部門應書面向主管校領導匯報,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后,由黨政辦公室召集歸口部門、財務處、審計處、國資辦、承辦單位,以及法律顧問、經濟顧問組成處理小組,研究確定該合同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參與該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合同糾紛處理完畢,相關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時,承辦單位(人)應及時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的有關資料送國資辦存檔,
第二十八條 國資辦應建立電子和紙質合同檔案,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合同檔案應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審稿、合同訂立至合同履行完畢時間段內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書、資料(包括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書面簽證、變更文件、往來信函、文書、電話記錄、傳真、電報、合同履行記錄及索賠報告等)。合同檔案應在合同履行完畢15個工作日內按照時間先后順序編號,整理成冊,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學校檔案館保管。
第五章 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一)合同承辦單位(人)、歸口部門未調查或審核對方資信情況,未審查對方主體資格,以致簽約被騙的;
(二)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學校委托權限簽訂合同的;
(四)應簽訂書面合同但未簽訂的;
(五)合同審查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合同承辦單位(人)和有關人員沒有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六)丟失或者擅自銷毀、隱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函件、單據等相關材料的;
(七)在學校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不及時匯報、消極應對或不及時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條 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擅自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對該合同承擔全部責任。同時,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黨政紀和經濟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所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該單位應對合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害的,學校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各相關責任人、部門負責人應認真負責,積極預防,降低風險、避免或減少損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為學校帶來重大利益的,學校將對相關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下屬獨立法人實體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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