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依據
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政府部門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依據范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完善集團合同管理工作和審批流程,防范集團合同風險,有效控制并維護整個集團的合法權益,集團法律事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為: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民商事合同、協議的經濟活動(勞動合同除外)。
集團及所屬公司之間簽訂、履行合同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合同時應當做到:遵守法律,誠實守信,維護集團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四條 集團合同管理由集團及各公司法律事務部、合同主辦部門、其它部門分別行使職權,各部門之間行使職權應遵循職責明確、相互配合、嚴禁推諉等原則。
第五條 集團法律事務部為集團公司的合同法律審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集團的對外合同以及集團董事局、總經理要求審核的其他合同。
(二)負責制定集團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據國家合同法律法規的修改對本制度進行修改、補充;
(三)負責根據《合同法》解釋本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四)負責制定、修改集團統一合同范本;
(五)負責審查、修改、備案下屬公司的合同范本;
(六)負責監督、跟蹤本制度規定的由集團審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
(七)負責監督、檢查下屬公司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八)負責對集團法律事務部審核的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的存檔、備案工作;
(九)負責集團合同的訴訟、仲裁工作;
(十)指導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一)其他由集團負責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公司法律事務部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審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二)負責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解釋工作;
(三)負責擬定、修改和解釋本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四)協助或者參與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審核;
(六)協助辦理合同公證和抵(質)押物登記;
(七)負責合同的登記和保管,對應由法律事務部保存的合同做好存檔工作,對其他已審核的合同的復印件進行存檔;
(八)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
(九)負責合同糾紛的仲裁和訴訟;
(十)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各公司應當設立法律事務部門,并設置合同管理崗位。各公司如果確有困難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后可以外聘律師完成合同審核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集團及各公司職能部門及業務部門為合同主辦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本部門合同;
(二)負責調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
(三)負責進行合同的談判;
(四)負責辦理合同簽訂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外部的登記、鑒證等工作;
(五)負責監督、跟蹤合同的履行;
(六)負責協調合同糾紛;
(七)負責保管、存檔合同;
(八)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合同主辦部門為最終簽約部門,其它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對合同進行審核,并協助、配合、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章 合同的審批流程
第九條 集團及各公司內部審批流程:
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然后依次經主管領導、法律事務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確認同意后報總裁或總經理簽字蓋章。
第十條 法律事務部門已經提供合同范本,主辦部門僅需在合同中填寫金額、數量等基本情況的,可以不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具體事宜由各法律事務部門規定。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前,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必要時,報由公司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或者聘請律師協助進行。調查內容包括:
(一)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主體資格;
(二)合同標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許可或者資質證書;
(三)非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代理簽署合同的合法授權;
(四)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五)對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是否良好,現時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涉及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人資格,是否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七)涉及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是否真實存在;
(八)涉及質押擔保的,質物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質押的動產或者權利,是否真實存在;
(九)其他必要的和相關的資信信息及資料。
第十二條 資信調查報告及調查過程中獲取的下列資料,作為合同檔案資料進行保管:
(一)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二)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主體資格證件的復印件;
(三)對方當事人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許可證及相應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四)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同簽訂授權書;
(五)經法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驗資報告、資金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
(六)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現時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證明材料;
(七)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價值、存放資料;
(八)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所列各種資料為復印件的,應當由調查人與原件核對無誤后在復印件上予以注明并簽名;無法或者不便核對原件的,應當在資信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公司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貫徹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協商一致、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十四條 合同談判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請求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參與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涉及其他部門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前款所稱合同談判,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的條款內容等進行協商。
合同談判時應當爭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權。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權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準備合同草案。
第十五條 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以傳真、公文信件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應當隨即以正式的書面合同予以確認。
公司有統一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如無統一格式文本又需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起草,經法律事務部審定后,公布使用。
第十六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合同文本用語應當準確、嚴謹、簡練、規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部首部分:當事人的一般狀況
載明當事人各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公章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的有效證件等資信材料載明的情況保持一致。
(二)正文部分:
1、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生產廠家、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2、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3、質量條款
合同應包括質量標準和質量異議期。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 價款或報酬條款及可能發生費用的分擔條款
①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金額及貨幣幣種,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②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③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及履行過程中各方義務及風險責任的劃分
①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②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③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6、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應根據公司規定的程序報批且經有權確認人員簽字確認。
我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業務部門應當審查對方提供標的物的的真實情況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
7、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他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8、根據法律或者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其他條款;
9、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其他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10、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對新客戶、情況不了解或曾有輕微違約行為的客戶,在簽約時應設置擔保。可采用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形式。
有法定違約金的,應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11、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方式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
選擇訴訟方式的,簽約時應優先選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合同生效的條件
簽訂合同的批準和授權。
(三)結尾部分
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部門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合同中涉及的時間,應當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縮寫,也不得省略。
第十八條 示范合同中未選擇的項目或者未約定的空白欄,應當填寫“無”字樣。
第十九條 除緊急或者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打印或者印刷制成。
第二十條 非示范文本的合同草案提供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由合同主辦部門送公司法律事務部進行文本預審。
第二十一條 合同談判達成一致簽署合同之前,合同經辦人應當按照內部審批流程將合同依次報送合同審核部門進行業務、財務、法律審核,最后經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簽訂合同。
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合同審核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合同主辦部門提供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業務審核由公司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技術、業務的可行性和經濟性;
(二)技術、業務的可靠性和操作性;
(三)技術、業務方面權利義務的全面性;
(四)技術、業務術語的準確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財務審核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二)價款或者酬金結算方式的可行性;
(三)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資信情況;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法律審核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簽訂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簽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條款內容的齊備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用語的準確性和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四)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合同主辦部門向合同審核部門送審合同草案時,應當給合同審核部門預留充分的審核時間。
合同審核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后,應當及時審核,不得拖延。
合同審核、審查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后,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重要疑難的合同在兩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一次提出全部問題要求主辦部門修改。特殊情況下,經法律事務部部長和主辦部門領導確認,合同審核應當在半日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 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合同草案后,應當出具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該類用語,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審核意見必須有審核人員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的簽名。
第二十七條 法律審核后,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公司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送有關公司領導審批。
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通過后簽訂,未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核而簽訂合同將根據集團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簽訂實行法定代表人簽署和授權委托簽訂相結合的制度。合同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裁(或總經理)簽署。
第二十九條 特殊情況下業務人員經公司授權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授權簽署合同的,公司應當出具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當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取得由公司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后,代理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授權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應當在“代理人”一欄簽署自己的姓名。
合同簽署后,由合同主辦部門報送公司公章管理部門,填寫《公章使用情況表》后,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公司印章。
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公司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亦不得在合同上加蓋部門印章。
合同文本超過一頁的,應當對整份合同加蓋騎縫章。對于合同文本中的修改、刪除之處,合同主辦部門確定后,應蓋章確認。
第三十一條 對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簽署,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本節規定予以要求,并確保:
(一)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具有簽署合同的合法權利或者有效授權;
(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的簽名真實;
(三)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其合同專用章或者單位公章;
(四)合同文本修改、刪除后原則上應當重新制作,特殊原因在原合同文本上修改、刪除的,必須由對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三十二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履行的必要性,應當辦理鑒證、公證或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法律事務部依法應及時配合辦理;
第五章 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合同簽訂完畢以后,合同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聯系有關部門準備并完成履行合同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應全面、及時履行合同。
合同主辦部門應實施履約跟蹤統計,如有履行不及時或其他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并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根據規定向財務部門及各審核部門提供合同正本或副本。
第三十五條 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發現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應當立即通報合同主辦部門。
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時,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方式向對方當事人書面催促履行或者提出索賠。
前款所稱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適當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送交對方當事人之前,應當經合同管理部門法律審核。
第三十六條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直接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應當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簽名并注明簽收時間;對方當事人為單位的,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加蓋其單位印章或者接收部門印章。
對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直接送達的前款函件的,應當使用特快專遞形式立即郵寄送達對方當事人,并應當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注明函件內容。
郵寄送達后,應當及時查詢對方當事人的簽收,并應當收存由郵遞部門蓋章確認的查詢回單。
第三十七條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復印件、對方當事人的簽收單、特快專遞詳情單和查詢回單應當作為合同檔案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條 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收到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的,應當立即送交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商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處理。
第五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合同發生爭議時,經辦人應依照下列程序,提請處理合同糾紛:
(一)合同經辦人應當做出糾紛處理意見并附相關材料,及時報告給經辦部門負責人。經辦部門依據情況及時安排人員與對方協商。
(二)經協商能夠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簽訂程序簽訂和解協議。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經辦部門與公司法律事務部協商,確定解決方案后,報公司領導決定提起訴訟。
(三)對方提起訴訟或我方決定提起訴訟時,合同主辦部門應將合同有關材料送交法律事務部門,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法律事務部工作。各公司法律事務部應將其訴訟進展情況報集團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四十條 對于屬于集團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集團法律事務部依據情況,及時提出意見,由集團總裁對該糾紛及負責處理糾紛的單位、人員的處理意見等作出批示意見。
第四十一條 凡由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 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出庫、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合同糾紛發生之日起(一般為合同到期日)6個月內將有關材料移交法律事務部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移交的,合同主辦部門應當提交書面材料,本部門主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同意可以不移交,但應每三個月向法律事務部門匯報一次情況。
第四十三條 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有關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跟蹤或履行。
第四十四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經協商無效者,由法律事務部或者公司外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
第六章 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公司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檔案。合同檔案是指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履行和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書面、電子資料等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材料。具體范圍包括:
(一)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
(二)資信調查材料;
(三)合同審核和審批材料;
(四)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的往來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五)合同談判、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意向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
(六)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和解協議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決定書、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
(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材料;
(八)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合同檔案,依照合同編號,確定合同檔案資料齊全,向法律事務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單,經法律事務部確認后,根據各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定期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由檔案管理部門裝訂立卷并予以保管。
第四十七條 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合同主辦部門移交的合同原件建立檔案備案。合同主辦部門或經辦部門可以在其職能管理或者業務范圍內保存合同檔案材料的復印件。
第四十八條 合同文本及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后至少三年,重大合同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隨工程項目資料歸檔保管。
第四十九條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及各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其它規定
第五十條 本制度由集團法律事務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依法治校,規范學校合同管理行為,維護學校各項合法權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參照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的而訂立的規范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協議(書)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第三條 學校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自身的合同管理辦法,報學校法律事務室備案。
學校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獨立承擔合同責任,但須接受學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學校所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未經授權不得以自身名義獨立對外訂立合同。
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制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簽訂合同的法定簽約人。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簽約的,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在簽訂各類合同前需申請《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第五條 學校合同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工合作,加強監督”的原則進行,即合同的申報、審核、簽署、備案、履行等各個環節均應按程序辦理,嚴格制度,統一領導,分工負責。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合同管理委員會為合同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成員由黨政辦公室、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財務處、審計處、業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法律事務室人員及學校常年法律顧問律師組成。
第七條 學校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根據業務歸口職責范圍負責合同管理:
(一)保衛處:負責安全、消防設施建設及改造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研處:負責科研、技術(開發、轉讓、服務、咨詢)等合同的管理;
(三)研究生部:負責研究生層次的非學歷教育辦班(例如在職研究生課程班,MBA、MPA進修班等)合同的管理,合同應在研究生部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四)人事處:負責人事、勞動合同的管理;
(五)財務處:負責借貸及對外投資等合同的管理;
(六)國際合作交流處:負責學校、院系與國(境)外大學或機構交流與合作等合同的管理,涉及學分互認的合同應在國際合作交流處審核后報教務處(本科生)或研究生部(研究生)備案;
(七)對外聯絡合作處:負責學校校友捐贈合同的管理;
(八)資產管理處:負責校內各類大宗物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學校專用設施采購,學生公寓家具、辦公家具等固定資產采購,校內房屋、場地等財產租賃合同的管理;
(九)基建處:負責校園基本建設和大項、專項基礎設施維修改造合同的管理;
(十)后勤管理處:負責校園綠化美化,校園維修工程及材料、燃料等消耗材料采購合同的管理;
(十一)教育技術中心:負責校園信息化建設、技術服務、軟件購置等合同的管理;
(十二)圖書館:負責書刊采購、圖書館數據庫建設等合同的管理;
(十三)其他部門根據業務歸口職責范圍負責合同管理;
(十四)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應制定本部門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報學校法律事務室備案。
第八條 校部機關各部門、各院系、各教輔單位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作為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簽訂合同前,審查合同相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情況;
(二)組織合同項目談判;
(三)起草合同文本;
(四)負責合同文本審核會簽的流轉;
(五)履行合同備案程序;
(六)指定合同承辦人員;
(七)監督、組織合同履行;
(八)負責本部門合同統計;
(九)保管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文件。
第九條 財務處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項目的經費預算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審查合同中資金撥付和使用事項是否符合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三)協助合同承辦部門監督合同執行情況;
(四)保管合同承辦部門送交的涉及資金往來的合同正本;
(五)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收支事項。
第十條 審計處負責監督涉及資金往來的合同的執行程序和履行情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及合同約定。
第十一條 法律事務室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合同的法律風險,并提出修改意見;
(二)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并建立使用記錄;
(三)建立合同登記制度,保管合同承辦部門送交的合同復印件;
(四)保管合同承辦部門送交的不涉及資金往來的合同正本;
(五)制訂或協助各部門制訂、發布合同示范文本;
(六)處理學校涉及的合同糾紛,參與或委托法律顧問參與仲裁活動和訴訟活動;
(七)對學校各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八)處理合同管理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條 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除即時結清外一律采取書面形式。學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則上應采用示范文本。不能采用示范文本或根據情況需要對示范文本條款予以調整后使用的,應按本章其他條款的要求進行合同談判。 合同承辦部門如采用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應按合同審核程序獲得批準。
第十三條 合同承辦部門對外簽訂合同,必須按照合同標的(以下稱“項目”)具體情況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范圍、內容;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項目期限、進度安排或工作計劃;
(四)項目質量要求(服務標準)、檢驗與驗收方法;
(五)合同價款與付款方式;
(六)項目變更方式;
(七)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四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掌握項目履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履行進度、合同相對方資產情況及履行能力),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相對方應定期將項目履行情況報送學校,并根據學校提出的需求,及時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五條 項目檢驗與驗收方法。合同承辦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具體需求,做好驗收工作。合同中約定的驗收條款應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并應約定驗收不合格時我方的救濟權利。對于貨物采購項目,可將貨物的驗收分為表面驗收和質量驗收;對于咨詢服務采購項目,可將服務成果的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效果驗收;對于技術開發類項目,可將工作成果的驗收分為階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等。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相對方應承擔保密義務,對屬于合同涉及到的我方的保密信息、事項不能向任意第三方披露、泄漏,必要時雙方可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七條 履約保證金。合同如約定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以能夠控制合同風險為限;合同應約定:如果合同如約履行,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返還履約保證金。
第十八條 付款方式。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按審核程序獲得批準可以采取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九條合同必須明確項目完成期限,對時間總量的約定應用工作日來核算,對時間段的約定應明確截止日期。
第二十條 合同應約定:合同到期、合同相對方失去其承擔項目的能力或者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合同相關條款時,我方有權啟動合同相對方退出、再選擇等變更程序以及單方解除合同程序,合同相對方有義務在約定的交接期限內提交相關項目資料,并配合合同承辦部門另行選擇合同相對方,并與新的合同相對方進行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條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或訴訟地點原則上以約定我方住所地仲裁機構或法院(仲裁或訴訟只能選擇其一,如選擇仲裁,選定的仲裁機構應明確,如北京仲裁委員會)為宜。
第四章 合同審核及簽署相關流程
第一節 申報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簽訂合同金額在10萬元以下(包括10萬元)時,合同承辦人員須填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審核表”,該審核表需經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代表人簽署意見后,報送法律事務室審核。
第二十三條 合同承辦部門簽訂合同金額在10萬元以上時,合同承辦人員應認真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合同承辦人員完成上述審查事項后提前3個工作日填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審核表”,并隨同以下資料:對方簽約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法律、法規規定對方簽約單位所需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特許經營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對方簽約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注明授權范圍)、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經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代表人、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后,一并報法律事務室審核。
第二節 審核
第二十四條 合同需經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的,合同承辦人員應先將合同草案及相關材料報送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由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代表人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后,報送法律事務室審核。
第二十五條 合同需經分管校領導審批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報分管校領導審批,由分管校領導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后,報送法律事務室審核。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報送法律事務室審核時,應至少預留3個工作日的審核期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由法律事務室提出,與合同承辦部門進行協商。
第二十七條 對送審的合同,法律事務室應認真審核,必要時可組織有關法律專家及學校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及合同修改意見。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或通知合同承辦人員補報材料,最后做出可行、不可行或需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審核意見。
法律事務室審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采用合同范本;
(二)項目是否屬于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范圍;
(三)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四)是否有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人利益或者其他可能引發法律糾紛的條款;
(五)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合理,是否對學校造成較大風險。
第二十八條 合同中如涉及重大事項、不確定或有爭議的事項,法律事務室應向分管校領導提示,提請合同管理委員會進行討論。
第二十九條 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照合同審核機構的審核意見與合同相對方協商修改合同,如相對方不同意修改或未按照要求修改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協商結果告知合同審核機構,由其審核是否接受修改內容。
第三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必要時可就合同中涉及資金的事項征求財務處的意見,財務處應根據自身職責對合同相關條款提出修改意見。
第三十一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需要辦理批準、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先報學校法律事務室審核,再報有關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節 簽署
第三十二條 合同經審核程序獲得批準的,合同承辦人員在正式訂立合同前,應向法律事務室申請合同編號。
第三十三條 合同承辦人員申請合同編號后,須向法律事務室申請蓋章,法律事務室按學校用印管理規定辦理用印手續,簽署合同。
第三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應在合同相對方先行簽字、蓋章后,我方再簽字、蓋章。合同承辦人應核對相對方在合同上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否與簽約主體名稱一致,審查應由對方提供的重要合同附件是否提供齊全等情況后,方可簽字、蓋章。
第三十五條 凡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必須使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專用章,校內各單位行政公章一律不得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合同專用章由黨政辦公室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也不得以其他圖章代替。凡未加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學校一律不予認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和合同承辦人員負責。
原各單位經批準刻制的合同專用章,自本規定頒布之日起三日內送交黨政辦公室,由黨政辦公室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節 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合同審核過程中,合同承辦部門應將“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審核表”原件及經過審核的合同草案復印件留存法律事務室備案。
第三十七條 合同正式簽署后,合同承辦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如下方式備案:涉及資金往來的合同,合同正本送財務處留存,復印件送法律事務室留存;不涉及資金往來的合同,合同正本送法律事務室留存。合同承辦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保留合同復印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八條 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我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督促合同相對方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對于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情況,合同雙方負有通知(包括提示有關部門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期間履行合同義務或主張權利)、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三十九條 合同承辦人員應定期向所在部門領導匯報、請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爭議。
第四十條 合同履約過程中,如合同承辦人員發生變動,應向本部門指定的其他人員書面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對方當事人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我方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應采用信件、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
第四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由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變更或解除的依據,送法律事務室審核,按審核程序經批準后,合同承辦人員與對方進行協商。經雙方協商后,按主合同訂立程序簽訂書面的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協議,或由我方依據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程序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雙方一致同意變更、中止、解除上述合同的文書、電報、信函及其他附屬文件、資料,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必須及時完整地送法律事務室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對于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糾紛,應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訂立程序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依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及合同承辦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追究行政或經濟責任:
(一)學校所屬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學校授權,擅自以部門或學校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者;
(二)簽訂合同不做調查,不了解對方資信,導致上當受騙,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學校聲譽者;
(三)超出職責范圍和履約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者;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盡到相應職責,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者;
(五)無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使合同不能履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者;
合同承辦人員與對方惡意串通,損害學校合法利益,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法律事務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依據范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保管,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并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并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三章 合同的委托代理
第九條 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的人。
第十條 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托書》中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簽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現問題的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并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書不得轉借他人或涂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委托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 合同的簽署
第十三條 公司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大,或當時難以監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 凡有國家或行業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辦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 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制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范文本,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 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并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八條 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 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并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匯總后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準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準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 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并加蓋公司法人印章。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 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保存好相關單據、信函、會議紀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對于出現問題的產品還要進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條 合同執行部門還應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并將該說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匯報,及時想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七章 違約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對于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協助公司顧問律師進行證據收集、談判、參加調解和出庭。
第八章 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 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給對方,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三十二條 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三十三條 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合同簽訂部門的負責人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并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 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合同簽訂后取得的資料,應在取得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三十六條 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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