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
機關合同管理辦法范文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范行政機關合同風險,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因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應急措施,訂立行政機關合同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為了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的,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灘涂、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二)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承包經營、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三)經過投資主體招投標、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等程序后簽訂的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購儲備合同;
(五)行政委托、獎勵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機關與企業的戰略合作合同。
第四條 行政機關合同管理應當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內容合法、處理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市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具體事務性工作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承擔。
第六條 市法制部門應當制定行政機關合同審查規則、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等涉及全市性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制度規范。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具體工作由該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
第七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確定承辦部門。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履行職責部門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門作為承辦部門;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各部門自行承辦。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的前期準備、起草、履行、爭議解決、檔案管理等事宜。
第八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擔保人;
(四)承諾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 行政機關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與發布、法律審查(含合法性審查和適當性審查,下同)、制度配套以及委托中介機構開展調查、論證等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十條 本市推行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類型:
(一)國家、省制定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
(二)國家、省沒有制定示范文本,本市針對常用、同類型的行政機關合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確需變更國家、省合同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說明(以下統稱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門組織制定。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門會同合同承辦部門起草。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各部門自行起草;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門確定一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
第十二條 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風險,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為原則。
第十三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起草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應當提請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審函;
(二)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草擬稿;
(三)與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有關的情況說明和材料;
(四)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專門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法制部門可以要求其當場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市法制部門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
第十四條 起草和審查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應當根據需要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開展調查、評估和論證;涉及專業技術領域的,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專業機構參與或者委托其承辦。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十條第(二)、(三)項所指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局統一對外發布;未經發布,不得使用。
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發布后確需變更的,按照本規定有關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執行。
第三章 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采用政府采購或者招標方式確定行政機關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起草行政機關合同時,應當使用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或者需經市政府批準簽訂的行政機關合同(以下統稱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由各部門自行起草。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審查論證,調查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并收集、整理有關資料。
行政機關合同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磋商。有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磋商。
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談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復雜程度,所涉標的金額大小等因素,指定專人負責或者組織成立談判小組,并就磋商范圍作出明確授權。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項目需要組織成立談判小組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函告市法制部門派員參加。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不遲于簽訂之前10個工作日,將合同草擬稿提請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
(一)國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對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主體、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實質性變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門法律審查的。
除前款規定外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法律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市法制部門對行政機關合同法律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主體是否適格;
(二)所涉事項能否以合同形式約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權限;
(三)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是否產生法律風險;
(四)是否約定了爭議解決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及保密條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法制部門就行政機關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詢問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
第二十三條 法律審查意見涉及合法性內容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審查意見對行政機關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報市政府批準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審查意見涉及適當性內容的,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提請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平衡作出決定;屬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是否采納,由各部門自行研究決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機關合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得簽訂。
第二十四條 法律審查意見僅限于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知情人員不得對外泄露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備案的行政機關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行政機關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及時主張權利。
行政機關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履行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修改、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二)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三)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四)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五)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六)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前款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門。
第二十八條 預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爭議行政機關合同文本及相關補充合同;
(二)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說明;
(三)行政機關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及初步處理預案;
(四)需要論證的問題明細;
(五)證據材料及清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
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必要時可以外聘律師或者提請市法制部門協助處理。
行政機關合同因糾紛被提起訴訟、被提請仲裁或者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做好應對工作。
第三十條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產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并提出應對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處理。
市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糾紛的應對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合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放棄屬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后或者履行過程中需要訂立補充合同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合同訂立的程序執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檔案材料,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編號、登記、保管和歸檔:
(一)正式、補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五)法律審查意見;
(六)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等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行政機關合法權益的;
(四)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禁止性規定訂立合同的;
(六)未按規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棄行政機關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第三十五條 市法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審查中出現重大過錯,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法訂立、變更、解除行政機關合同,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授權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區(縣)政府簽訂的行政機關合同,按照本規定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各區(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本級或者下屬單位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以市屬國有公司(企業)、融資平臺公司為一方當事人,標的額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政府性債務合同,應當報市法制部門審查,審查程序和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行政決策中涉及的行政機關合同依照行政決策法律審查的程序執行,同時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機關合同管理辦法范文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管理,有效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和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管理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達成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各鄉鎮政府、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和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契約性法律文件。
第四條 簽訂合同的主體包括縣政府、鄉鎮政府、縣政府部門、縣政府和縣政府部門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
禁止以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部門內設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
第五條 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合同風險評估制度和報告審批制度。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包括:
(一)標的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合同;
(二)縣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或重大投資項目合同;
(三)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較大的合同。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明確具體負責合同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辦機構和承辦人。
以縣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具體負責合同承辦工作的主辦部門。
第八條 承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出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負責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根據審查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六)負責合同的履行;
(七)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八)負責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九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是合同的審查機構,未經審查,不得訂立合同。
審查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報送的合同依法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二)指導或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三)審查備案合同;
(四)監督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中產生的風險,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提交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合同,縣政府法制機構一般應當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擬稿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出具審查意見書。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查意見書的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應包括合同標的、權利義務、履約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主要條款。解決爭議的方法選擇仲裁的,應當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項。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方可立項;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重大合同的,還應當報縣政府審批同意。
(二)談判、協商。承辦機構組織有關人員與合同相對人進行談判、協商。
(三)合同文本擬定。承辦機構根據談判、協商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四)審查。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將合同文本及有關合同相對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調查材料,合同談判、協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機構意見,合同訂立依據,批準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材料報送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報批。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同,由承辦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報請批準。
(六)簽字和蓋章。合同應當由機關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其他人員簽字的,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簽字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后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房產、地產以及重要辦公設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應依法確定后,由管理、使用該項資產的機關事業單位作為合同的承辦機構報請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并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程序后,由縣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承辦機構共同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條 重大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對合同簽訂的風險評估,重點從政治、經濟、環境、法律、社會穩定等方面對合同簽訂和履行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和評估。
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后,承辦機構應當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并及時對履行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合同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機構應當提出相應對策或者建議,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追究權等法定權利:
(一)出現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廢止;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合同相對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對人預期違約;
(六)其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條 重大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承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縣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合同審查機構。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承辦機構應及時與合同相對人進行溝通,查明情況,客觀評估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對機關事業單位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承辦機構應及時向簽訂合同的機關事業單位書面報告,并抄送合同審查機構,同時做好風險防范應對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合同糾紛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經協商、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 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承辦機構應當全面收集證據,按照訴訟時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訴訟規則做好應對工作,防止因應訴不當導致敗訴。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承辦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放棄屬于機關事業單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完畢后,承辦機構應及時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的重要程度,設定合同文件資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資料應當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法律、法規、規章對合同文件資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應當歸檔保存的合同文件資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簽訂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變更協議;
(三)各種批準文件;
(四)合同前期談判過程中的背景資料、往來函電、會談紀要及與合同簽訂有關的傳真、錄音、錄像等;
(五)其他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簽訂合同的第一責任人,對簽訂合同承擔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辦法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督促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提請縣政府研究并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按規定應當報送審查的合同,承辦機構未報送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未通過即簽訂合同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 承辦機構、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機關事業單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導致機關事業單位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導致機關事業單位在訴訟或仲裁中敗訴的。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要同時加強對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簽訂合同的監管。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簽訂的合同,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送監管部門備案;主業內的重大投資和非主業投資合同應當報經縣政府同意后方可簽訂,其合同文本由簽訂合同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縣經開區簽訂合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玉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機關合同管理辦法范文三
第一條 為加強局機關合同管理,規范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監管,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防范法律風險,根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在開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商事經濟活動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談判、協商,訂立、履行合同、協議,適用本制度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一)涉及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建設、養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購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勞務合同或勞動合同;
(六)局機關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四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調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訂立、履行合同,實行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過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補救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本局對訂立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和備案制度,并定期對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清理。局法宣股負責本局對外訂立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備案、清理等工作。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簽訂合同,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承辦股室可以根據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的文本再次送局法宣股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談判、起草,應召開相關單位、法律專家進行論證。
第七條 對合同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條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變更、違約責任、爭議處理條款是否合法;
(六)合同是否有違反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的條款。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依程序報批。
第九條 本局需要對外簽訂合同,應當明確承辦股室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十條 合同承辦股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局法宣股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根據局法宣股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局法宣股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七)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負責按規定清理、移交。
第十一條 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且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二條 合同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超越本局行政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違反法律規定以本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三)以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四)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性活動;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后,承辦股室應將合同副本或復印件一份送交局政策法規科備案。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合同或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合同需報送市法制辦或國資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的,按照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合同簽訂后,承辦股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關工作。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股室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風險,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局法宣股,共同研究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資料,合同承辦股室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股室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機關合同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機關單位合同管理辦法05-01
局機關合同管理辦法04-27
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05-18
臨安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04-25
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05-18
合同管理辦法04-17
鐵路合同管理辦法06-01
員工合同管理辦法11-26
合同管理辦法范文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