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包括內容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
合同法規包括內容
1.合同條款。合同的內容,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條款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即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3.合同的法律適用。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對此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合同重復使用而單方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不允許對方協商變更的條款。格式條款的適用可以簡化簽約程序,加快交易速度,減少交易成本。因此并非格式條款就是不公平的。但是,由于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擬定,且在合同談判中不容對方協商修改,條款內容難免有不公平之處。所以《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效力及解釋作有特別規定,以保證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1)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5.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免責條款,尤其是事后訂立的免責條款,法律原則上不加干涉。但如事先約定的免責條款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則法律規定其為無效。《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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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由來: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后,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于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于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于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并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系統。
還有一種說法,現代的合同都寫有一式兩份,因為以前民間訂制合同時就是一張紙,寫好后從中間撕開,一人拿一半,有爭執的時候在合起來,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兩份的說法。
最早的時候,合同被稱作“書契”。《周易》記述:“上古結繩而治,后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書”是文字,“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一分為二,稱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為憑證。“書契”就是契約。周代的合同還有種種稱謂:“質劑”,長的書契稱“質”,購買牛馬時所用,短的書契稱“劑”,購買兵器以及珍異之物時所用;“傅別”,“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別”是分為兩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將書契分為二支。“判”就是將分為兩半的書契合二為一,只有這樣才能夠看清楚契約的本來面目。代詞匯中的判案、審判、判斷、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來。“合同”即合為同一件書契,這是“合同”一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在紙張上,在古代卻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今意義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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