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1、單位解除過失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無過失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協助部門:工會 用人部門 財務科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提前通知:人力資源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做了相關規定。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參與部門:工會 全體職工 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20人或占企業人數的10%)
(2)上報有關部門:擬定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門安排員工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們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員工們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者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員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預告期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協助部門:用人部門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并轉報人力資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按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索取賠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期限、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必經流程)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勞動者隨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協助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轉報人力資源科;】(根據法律規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工作交接:具體由用人部門安排員工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及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約定解除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當條件符合時,合同解除。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當約定情形發生時:
(1)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2)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時,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果有經濟補償的,應當支付);
(3)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并結清薪資、補償,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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