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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的意義
合同作為信用經濟的一部分,在法制的保障下成為市場行為的重要表現形式,即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所以合同管理制度至關重要!
(一)以出資協議、企業章程的形式明確投資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要是與他人一起出資興辦企業,不管是合伙還是合資,都要簽訂一份出資協議,對雙方的出資份額、比例、管理權限、盈虧分擔、企業終止后財產分割和債務分擔等內容做出十分明確的約定。這個協議如果簽得很好,就能明確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一旦發生糾紛,也能夠依法解決。企業章程相當于企業的內部憲法。經過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就發生高于其他私訂協議的效力。
(二)通過勞動合同明確企業與員工的權利義務關系。有的企業經理有一種誤解,認為員工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要辦理許多手費,還要交不少費用,因此不愿意簽合同。實際上這和掩耳盜鈴沒有什么兩樣。因為企業與員工的勞動雇用關系不是因為雙方是否簽訂了合同而存在,而是一種法律事實,只要雙方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雙方的勞動關系就建立了。相反,作為企業,由于沒有合同某些條款的保護,在進行內部管理時就可能缺少了一些有力的制約措施。
(三)合同在企業外部交往中的作用。企業在對外經濟交往過程中,離不開合同。合同在這里既作為證據起到證明雙方在經濟交往過程中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的作用,又起到了約束雙方的作用。
首先,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業通過合同所確立的民事關系,是―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通過簽訂合同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本身的這種特征,決定了其不同于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合同應由企業專門的法律顧問部門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應采取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顧問部門作為企業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和所屬各單位(主要有各個分公司、子公司或駐外機構)作為臺同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并向法律顧問部門定期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這樣。企業和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對合同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
合同關系自始至終是一種法律關系,所以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也應當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多年來我國企業的合同管理實踐,合同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托辦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紛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
(二)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堅持持證上崗和年檢考核制度。
(三)重大合同審查管理。企業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資合作合同、企業購并合同、聯營合同,獨家代理協議、重大技術引進合同、涉及擔保的合同、房地產開發與交易合同等。把這些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效益影響大的合同作為合同的重點管理對象,全過程都由法律顧問部門參與,嚴格管理和控制,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
(四)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合同結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法律顧問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合同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履行的監督。
(五)違約糾紛的及時處理。法律顧問部門審查合同時選擇合適的違約條款和糾紛處理條款顯得很重要,一旦發生違約情形,法律顧問要區別情況,及時采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
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有些企業使用合同統一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于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為合同以后的履行增添了麻煩。
(二)注意列明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各類商品的總價款,無法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三)合同中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計算方法。《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四)確定管轄法院。在合同中明確管轄法院,可以避免在訴訟管轄問題上耗費時間和精力。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一般比較友好,比較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事先確定了管轄法院,就不必在以后為爭管轄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五)注意用詞嚴謹。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避免用詞不嚴謹造成的麻煩。
(六)注意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當前,經營單位的性質、種類比較復雜,有必要考慮交易對方的主體資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況等。主體資格方面應當查看一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
(七)合同權利義務必須對等。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權利義務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
(八)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懲罰性,在合同法上稱為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九)注意項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公司承攬的有些項目是從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來的,此類合同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發包方是否允許承包商對項目進行分包或轉包,通常的情況是發包方禁止項目轉包和分包或者規定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將項目轉包或分包給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包、分包都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否則轉包或發包行為無效。
(十)仲裁機構名稱要寫具體、明確。有的合同在約定仲裁事項時,只是籠統地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這樣的仲裁條款只是約定了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實際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或約定仲裁條款時,應當選定仲裁委員會。所以對仲裁機構必須寫具體的名稱。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后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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