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
導語:一般主要從合同主體、意思表示、合同標的、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審批、登記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等幾個方面評價合同的效力問題。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問題!
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
1、關于合同主體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在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中,對于這個問題,關鍵點有兩個:
第一,受托投資管理是否是金融業務?這種業務是否為國家規定的金融機構專營或者特許經營業務?我們認為,可以這樣認識,雖然受托投資管理原來事實上是金融機構經營的業務,但是,從《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精神上看,將其認定為金融機構專營或特許經營的依據不足,因此對金融機構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從事的受托管理業務從合同主體方面限定其效力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受托投資管理在本質上屬于專家理財,對受托人的身份是否應有特殊的要求?我們認為,一方面,在信托合同關系中,我國《信托法》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并沒有禁止自然人、法人作為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關系中,我國目前也沒有對受托投資管理業務采取類似美國個人理財規劃師那樣的資格認證和管理工作。司法作為事后評價對這一問題作出要求和限定顯然依據不足。
2、關于意思表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由于實踐中委托理財類合同的簽定和操作均不規范,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僅僅從合同字面上做簡單的理解,還應當通過合同約定所體現出來的邏輯關系及其他痕跡,探究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此為基礎,區分虛偽表示和隱匿行為。對虛偽表示,應確認無效;對隱匿行為,視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定其效力。
3、關于合同標的和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問題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進入證券、期貨市場的資產作為委托理財合同的標的的,合同無效;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惡意串通,假借委托理財之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4、關于審批、登記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法律規定,對登記應當區分核準性登記和備案性登記,核準性登記對合同效力的影響與審批沒有本質區別,對于沒有履行核準性登記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否履行備案性登記手續對認定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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