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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監察工作報告制度
現如今,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國土資源監察工作報告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金壇市國土資源局實行監察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同時定期對違法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并對違法案件查處工作上報備案。
一、金壇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科負責向常州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處報告工作,各鄉鎮國土所負責局向法規科報告監察工作。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書面報送本年度監察工作總結報告。有重要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報告。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監察事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報告辦理結果,不能按時完成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三、監察人員依職權或領導指定承辦具體案件,并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向領導報告,不得私自辦案。
四、監察工作中遇到重大行政干預或其他阻力難以查處時,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匯報案情,必要時,也可越級向上報告,并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直接查處。
五、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請示報告的有關監察事項,應在20日內予以答復,逾期視為同決。
六、監察工作中出現的重要苗頭和傾向問題以及工作中的新經驗,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七、對正在查處和結案的違法案件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機關上報備案。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寫出專題報告,為上級機關和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八、上報備案的違法案件材料包括違法案件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分建議書、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移送書等。正在查處的案件報階段性調查報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立案后報立案審批表。
九、《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及查處情況統計表》每季度上報一次;《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中給責任人紀律處分及刑事處罰情況統計表》每半年上報一次,其中兩種情況統計表的年報要附帶有本地區違法案件的特點、典型案例、產生原因及發展趨勢的分析報告。
十、查處的違法案件、統計表和分析報告要按期及時上報。其中:
(一)查處的違法案件上報時間為每年以6月10日和12月十日前;
(二)季報表,縣級為每季結束后的五日內報達,省轄市為每季結束后的十日內報達;
(三)半年報表和全年綜合報表,縣級為每半年和全年結束后的一周內報達,省轄市為每半年和全年結束后的十五日內報告。
十一、對立案查處的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分別在立案后一周內,結案后兩周內直接報省局。
十二、上報的違法案件和統計表應實事求是,不得瞞報、漏報;分析要有根有據,不得隨意夸大或縮小問題。
對統計不符合要求,錯誤較多的,上報部門退回,并責成重新統計上報。對弄虛作假,或故意瞞報、漏報違法案件的,應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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