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行政法學論文1
這是一篇行政法學的作用探究,對企業而言,用結轉虧損處理的辦法可以不用交法人事業稅,但是如果單年度出現盈余的話卻必須繳納企業稅,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內容吧!
行政法學的作用,讓我們重溫室井教授為本學會之創立及其運營所做出的巨大貢獻,并再一次向室井教授表達我們的謝意。
我想大家對在日本(名古屋)舉行的本學會第5屆大會上由原最高法院法官園部逸夫所作的基調演講還記憶猶新吧。按照日本式的順序,我認為,本次基調演講理應由為本學會的創辦做出貢獻的室井力教授來擔當。可是,由于室井教授早年仙逝,這個順序也就無法遵守,這樣,我也就不得不登上講臺了。在此,讓我們重溫室井教授為本學會之創立及其運營所做出的巨大貢獻,并再一次向室井教授表達我們的謝意。
一提到基調演講,我想大家更多地是希望聽一些介紹有關圍繞當時的共同課題而開展的基本考察。不過在本學會上,除了主題之外,還會談一些有關行政法學的發展現狀、基本課題等內容,這種方式似乎已經成了慣例。我也曾想按照這個思路來進行我的演講,但是在第5屆大會上由園部先生所作的演講,已經對日本行政法學的歷史發展過程、當前存在的問題等進行了全面而準確的總結。之后盡管在日本出現了一些新動向,例如修改行政事件訴訟法和行政程序法、地方分權等,但我預計,對這些問題在接下來的個別報告中會有所涉獵。
因此,在此我想介紹一個目前受到日本行政法學界關注且與這次大會的兩個題目(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行政控制)多少有些關聯的案例,并通過這一案例闡述若干在各國行政法學上具有一定共性的問題。
一、研究素材—神奈川縣企業稅案
在日本,企業除了要繳納作為國稅的法人稅之外,還負有繳納縣稅即地方稅法上以法定普通稅的名義規定的法人事業稅的義務。神奈川縣由于財政窘迫,于20xx年制定了企業稅條例。但是這種企業稅與法人事業稅不同,它不是由地方稅法直接規定的法定稅,而是根據地方稅法上允許地方公共團體在符合一定.的必要條件下獨自制定的法定外普通稅。
具體而言,法人事業稅在計算法人所得時,允許將該年度之前的虧損以結轉的形式處理虧損。因此,有可能出現企業年度決算盈余卻不用交法人事業稅的情況。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企業稅不允許結轉扣除虧損,而以計算出的年度所得金額為基礎對企業征收3%的稅金。
對企業而言,用結轉虧損處理的辦法可以不用交法人事業稅,但是如果單年度出現盈余的話卻必須繳納企業稅。于是神奈川縣的一個企業,以規定企業稅的條例違反地方稅法為由提起訴訟。由于一審判定原告勝訴(橫濱地方法院20xx年3月19 日判決《判例時報》第20xx號第29頁),而二審神奈川縣反敗為勝(東京高等法院20xx年2月25日判決《判例時報》第20xx號第32頁),于是企業三審上訴到最高法院,目前正等待著最高法院的判決。
二、框架法(準則法)與基本法
在神奈川縣企業稅案(以下簡稱為“企業稅案”)中,爭議是圍繞著該縣的企業稅條例是否違反地方稅法而展開來的。兩者不是法律與委任命令的關系。地方稅法規定的是地方公共團體在制定稅務條例之際的基準,與有關委任立法的審查方法無關。也就是說,地方稅法在尊重地方公共團體財政自主權的同時,為了防止稅制因地方團體不同引起居民的稅負顯著失衡,而以國家法的形式設定了統一的基準或界限。這與憲法上的保障地方自治的原理并不相悖。學術界在表現上述地方稅法的性質時,采用了準則法、基準法、范圍法、框架法等術語,但用法至今尚未統一。在此,我暫且采用能夠如實地反映了其性質的“框架法”這一用語。地方公務員法、地方財政法也同樣屬于框架法。盡管地方自治法也可以被定位為基本法,但其中卻包含了許多具有框架法性質的規定。因此,有關地方自治的通則性法典即地方自治法屬于框架法的范疇,其作為日本法體系的一個類型,成為行政法研究的對象。關于框架法,在日本就其本身的研究尚未深入開展,以下暫且就其中若干問題加以說明。
(1)盡管框架法被解釋為主要是規范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關系的法,但是我們也可以把它理解為規范在與國家關系中享有自治權的團體和國家間的基本關系之法。例如,在日本,因為國立大學也享有憲法上自治權之保障(憲法第23條),所以也可以將規范國立大學之組織和運營的國立大學法理解為這樣的一種框架法。
(2)框架法具有兩個不同的功能:一個是作為國家法的框架法,其只提出有關某種制度的基本框架,至于具體的規定,則交由地方性法規來規定。因此,在與地方公共團體的關系上,它具有保護地方自治的功能。另一個是,框架法從保護超越個別地方公共團體之利益(也可稱之為國家性的利益)的角度出發,給團體的活動規定了一定的界限,所以在與地方公共團體的關系上其具有參與地方自治的功能。這一點,從框架法的性質來看,與其說這是框架法本來的功能,莫不如說是一種派生功能。可是,不管是地方自治也好,還是大學自治也罷,當憲法上關于保障自治權的廣度及深度的界定不明確時,在框架法這種形式下,國家的利益或意志有可能優先[1]。
(3)企業稅事件為檢驗這兩種功能相互沖突的情況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具體地說,地方稅法在列舉了地方公共團體可以課取10種法定稅(第4條第2款)的同時,另外也允許地方公共團體可以課取其他普通稅(法定外普通稅)(同條第3款)。被告神奈川縣重視作為框架法的地方稅法之保護地方自治功能。與此相對的是原告企業強調的是地方稅法所規定的界限。當然,這樣的主張是因為出于有利于企業利益之考慮。
(4)我認為,像這樣的問題是會隨著地方政府職責重要性的增大,而必然產生的普遍現象。實際上德國法的“Rahmengesetz”在日本也是廣為人知的法形式。例如在“Rahmengesetz zur Vereinheitlichung des Beamtenrechts, Hochschul-rahmengesetz”當中,先用聯邦法規定官吏法、大學法的大框架,然后由各邦在該框架內制定具體的規定。在這一點上,它與日本的公務員法等法律相似。德國的“Rahmengesetz”有時也被翻譯成基準法、框架法、準則法等。但是,“Rahmengesetz”在各自具有固有的立法權限之聯邦制度下,承擔著調整聯邦法與邦法關系的作用,與規范國家和自治體之關系的日本法中的框架法在前提上有所不同。除了翻譯用語本身有待商榷外,也因20xx年聯邦憲法的修改而被廢止。但是,我希望當我們探討如何調整政府間立法權限關系這一具有普遍意義的課題時,能夠關注德國“Rahmengesetzgebung”的理論與實務狀態。這可以為加深我們的討論提供豐富的信息。
(5)在日本,除了框架法之外,還存在著許多帶有基本法名稱的法律。盡管其內容多種多樣,但基本法一般不具有直接規范國民、企業、地方公共團體等的規定。不管是消費者基本法,還是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基本法除了規定法律之目的、基本理念、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的責任與義務之外,有的還規定企業和國民的責任與義務。其中,甚至還包含著一些類似于道德規范性質的規定。因此,基本法并不是制定法律規范(Rechtssatz)。在這一點上,盡管其與框架法有相似之處,但在另一方面,卻與為自治體立法作用制定法的界限的框架法相異。因此,基本法雖然采取了法律的形式,但卻與西歐法中的法律規范的性質不同。實際上,在西歐各國既不存在帶有基本法名稱的法律,也不存在內容上與日本法的基本法相對應的法律。此外,德國的“Grundgesetz”在日本被翻譯為基本法,可是自不待言它是憲法法典,與按照通常的法律制定程序一樣制定的日本基本法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對此問題在此暫且不進行深入討論。就我所知,與西歐法里不存在基本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世界上除日本之外,承認基本法之存在的,還有韓國和臺灣 [2]。
我們是把這種現象看作東亞特有的現象,還是把它視為作為以法律的形式來表達國家意志的方式,超越了東亞而成為現代國家具有普遍性的現象?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說,這個問題與今后框架法的發展一樣,是非常值得關注的命題。
三、行政法總論與各論
在日本,企業稅案是按照行政事件訴訟之一撤銷訴訟來處理的。由于在日本不存在租稅法院,所以有關租稅的訴訟也與通常的行政事件一樣服從同一法院的管轄。可是,在稅務訴訟理論當中,存在著與諸如處分性論、舉證責任論等通常的行政訴訟不同的論點,因此在日本有關稅務訴訟理論的議論相當活躍。而且,從租稅實體法的層面來看,由于存在著很多大大超出行政法一般理論范圍的論題,所以現在租稅法已經從行政法學中獨立出來而成為租稅法學的研究對象。在行政法體系中,區分行政法總論與行政法各論之意義,還有行政法各論之存在的意義等問題,以前在日本已經有過探討 [3]。因此在本報告中,我以企業稅案為素材,僅就租稅論和行政活動一般論的關系這一問題加以考察。
依我個人的觀點來看,企業稅問題的關鍵在于:法人稅及法人事業稅在本質上附帶有扣除結轉虧損的制度,而作為否認此制度的結果而登場的企業稅,它到底有沒有超越框架法之地方稅法所定的界限呢?其中扣除結轉虧損制度在法人稅法上應該如何定位這一問題正是作為租稅實體法的租稅法學、進而是財政學的研究對象,在此沒有行政法一般論置喙的余地。盡管如此,那么我們是不是就可以說這個案件與行政法學毫無關聯了呢?其實絕非如此。首先在法人稅及法人事業稅與扣除結轉虧損制度的關系方面,在此暫且不論其在租稅法和財政學上是否已經有明確規定,而當其間的關系并非明確之際,我想不管是站在哪個立場上,都有必要就法律的不足之處進行補充與探討。到那時,有關于保障地方自治密切相關的框架法之性質以及存在于其背后的自主財政論等爭論,將會成為很大的論點。此外,在企業稅案件中,在原告的主張與被告對其的反駁之中,也就諸如法律與條例的關系、比例原則、平等原則、適用違憲等有關行政活動在公法上的各項原則進行了討論。就租稅事件是行政事件而言,憲法、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是如何實現的這個問題,是憲法和行政法學的重要關心所在。換言之,一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在個別具體的行政過程中是否具有效力,這一點將要受到驗證。對此,企業稅案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事例。
另外,盡管在企業稅案中沒有被提及,在日本,有關在行政法總論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行政調查的研究經歷了如下的變化:先是在稅法學領域以涉及稅務調查與人權保障之關系的最高法院判決為素材,進行了深入地研究。之后以吸收其研究成果的形式,從前被視為即時強制之一的稅務調查,現已作為行政調查逐漸地被行政法總論所接納 [4]。
是應該稱之為行政法各論還是特殊法,抑或作為獨立法加以整理呢?盡管這個概念問題尚有待今后的探討,但是在此必須注意的是:個別行政法領域與行政法總論是密切相關相互依存的。我認為無視個別行政法領域的特殊性而固執行政法的傳統理論,這種做法并不符合利益錯綜復雜的現代行政。反之,也不能因為過于強調個別行政法領域的特殊性,而歪曲了現代法的基本原理。
四、理論與實務
在企業稅案中引起議論的不僅是地方財政學、租稅法學,還有公法學上所形成的一般理論。這是因為企業稅這個主張本身來源于以財政學、稅法學等學者為骨干的研究會之報告。原告和被告間的理論斗爭也是圍繞這個研究報告的成果而進行的。當時,很多稅法、行政法、憲法學者分成原告和被告兩方,分別向法院提交了意見書。這也是企業稅案的特色之一。二審判決具體列舉了提交意見書的學者姓名,此舉也是沒有先例的(在二審階段原告方(被上訴人)意見書7份,被告方(上訴人)10份)。這如實地反映出法院認為本案的爭點是需要慎重斟酌的難題。
法律學者應當事人的請求撰寫意見書之舉,在日本并非少見。據說在德國也常有法律學教授就與具體訴訟的關系而撰寫“Gutachten”的,有時甚至將其作為著作公開發表。
事實上意見書在裁判過程中到底發揮了什么樣的作用?對此我不太清楚。不過據傳聞,似乎因法院或法官而異。法律學者并非只局限于在事后撰寫一些理論性和體系性的論文、進行判例評釋或判例解說。在現實的訴訟中,他們從自己的理論立場出發就案件發表意見之舉,起到了溝通理論與實際之作用,是值得給予積極評價的。特別是在現代型訴訟當中,當政策論和解釋論相互關聯區分不清、或是利益錯綜復雜之際,意見書就更有其存在的道理了。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稅案作為學者們也參與其中的現代型訴訟,雖不多見卻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現象。另一方面,由于意見書是應訴訟當事人的委托而做成的,因此應該注意避免自己的理論受到委托人意愿的左右。
五、結語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從我出席東亞行政法學會第1屆學術大會算起,一轉眼已經15年了。行政法學的作用其間,我們從兩年一度的學術大會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各國在完善行政法制度、加強行政法研究的雙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發展。另外,東亞自身在經濟交流、社會交流領域發生的變化也是驚人的。也許法文化交流注定落后于其他文化的交流。但是東亞各國肩負著相同的使命,即必須同步解決如何使現代法落地生根和怎樣應對當代法的課題,在這一點上,東亞的相同之處甚多。如果承蒙您把我今天的發言也作為其中的一個例子的話,我將感到非常榮幸。
行政法學論文2
雖然教育部將憲法學和行政法學列為同一“二級法學學科”,但如果說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是兩門不同的學科,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會反對。既然是不同的學科,內容就應該有自己的獨特性。那么,它們的認知也會有所區別,所以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相互獨立,也是勢在必行的。
憲法學在法學領域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它是以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是教育部確定的高等院校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之一,屬于必修課程、主干課程和基礎理論課程。憲法學和行政法學在我國被合并為同一門學科的時間很短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1990年頒布《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時,把憲法學和行政法學分開為兩個不同的二級學科。后來根據97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修訂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法學一級學科下的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才被設置為同一二級學科,學科代號為030103。于是從這以后,全國高等院校在進行憲法學或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時,就把兩者合并為一個專業進行招生。
一、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的共同點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主要的共同點就是他們的研究對象都是公法,都是研究對公權力的限制和對私權利的保護。也可以說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是對憲法條文全面、具體的實施。因此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二者的研究對象均涉及到國家政治體制、權力結構、中央與地方關系等與國家權力政密切相關的問題,所以這兩個學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高的相容性。
二、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的分離
在目前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將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分開設立,更有利于兩門學科的和諧發展。
首先,憲法的根本法的地位是不容質疑的,不論從法律淵源,還是從理論根源來看,都是各個部門法的基礎,處于法律體系的最高點,對法律體系的建設起著引導作用,為部門法的實施提供基本方向和根本路徑。憲法之下的部門法必須以憲法為根本原則建構各自的體系。我國及大多數的國家都有自己成文的憲法典,但是由于憲法司法化的普及程度不及行政訴訟那么廣泛,因此就會導致憲法是靜態的、只是一紙空文。行政法作為與國家政治生活聯系最為緊密的法律,其內容主要涉及公權力、國家機關的組織運行,和憲法的政治要求不謀而合,它似乎就是憲法在實際生活中的具體化,所以學界就把這兩個學科都稱為“公法”,這也就更體現出它們的“相容性”。但是,不能因此就認為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活的憲法”。如果這個說法成立,那么刑法、民法、訴訟法等都應該是動態憲法、活的憲法。因為這些部門法同樣以憲法的基礎,與行政法一樣都是對憲法原則的貫徹與落實,是憲法在各個領域的具體實施,都能使憲法中的原則性規定更為符合現實生活的要求,更加適應社會的和諧發展。所以,我們可以說憲法和行政法的關系較其他部門法和憲法的關系更為緊密,但絕不能因此得出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活的憲法”的以偏概全的必然結論,更不能把它作為兩門學科合并的依據。
其次,憲法學有自己的調整范圍和體制,它主要研究憲法的形成發展規律、憲法的實質、特征、形式和作用,憲法的制定和推行,憲法的解釋、修改和監督,以及各種憲法規范和思想觀念等方面的憲法關系,形成了由憲法基礎理論、憲法基本規范和憲法實施等組成的體系結構。憲法的內容大致包括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兩方面。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法產生發展規律、行政法的形式、內容和本質,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行政法對社會的影響和作用,以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為學科體系的主要部分,它主要側重控制和規范行政權的運行,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如果以調整范圍和范疇體系為標準劃分二級學科,那么憲法學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與行政法學合并為同一學科。
最后,在一些高等院校中,把憲法學和行政法學在實際教學和科研時分開,卻在招生時合二為一,有打著一個二級學科的名號而在實踐中出現兩個或者更多“三級學科”的嫌疑。既然實踐中兩個學科經常分開,那么就應該在一開始設置時就劃為兩個二級學科。
綜上所述,憲法學和行政法學都是有各自的特點和規律,一味強調二者的聯系而強行把兩門學科合在一起是不科學的,也會影響各自的發展。所以,憲法學和行政法學應該分開設立,使其有各自獨立的發展空間,這樣才能構建二者的良性互動。
三、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分離后應注意的問題
一方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分開研究后,很容易使憲法過于“政治化”,這種現象既不利于憲法學自身的發展,同時也不利于法治國家的建設。所以,尋求憲法的法律性與政治性的平衡,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避免憲法成為一紙空文,僅僅起著宣示權力的作用,如此下去憲法學的存在也就毫無意義。
另一方面,行政法與憲法分離后,應該明確的自己的調整范圍和學科體系,避免被其他學科(例如民法學)所吸收。
行政法學論文3
行政法學在二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盡管取得了不小成就,但是其在體系化過程中仍面臨著一定的困難,進程相對緩慢,這除了與行政法學本身的不完善以及重要的觀念、概念不清晰,缺乏抽象性理論有關外,還與現實的不斷變化以及復雜化有關。為了促進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發展,研究其發展路徑及突破路徑有著重要意義。
1權威性、統領性抽象理論概念的缺乏。
統領性抽象的概念是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發展的基礎,縱觀我國行政法學發展的發展歷程,其淵源與德國的行政法學存在著一定的聯系。以行政法學為基礎的理論的成立是行政法學形成的前提條件。行政行為是德國整個行政法學的核心,對它與行政法學有關的所有行政法學整體具有統領作用,因此其以一個高度抽象化的名詞對所有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舍棄成立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形式。
具體行政行為這一具有不完全抽象性質的概念是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核心。當前我國與行政法學相關的教科書中都將具體行政行為置于統領地位,盡管很多理論學術文章是在對具體的某一方面的行政法學進行研究,但是都將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抽象的概念置于統領地位。當前對這概念的具體的表述雖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別,但這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說明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發展及其理論統攝有了初步的雛形。然而將具體行政行為作為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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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統攝是總體而言的,其實際上是不成熟和不完全的。究其原因,首先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法學概念被置于統攝地位是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后,其中在第二條就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法律界定。此時具體行政行為是以一個被解釋的對象而存在的,此外還被視作司法審查的對象,在《行政訴訟法》中成為了一個實在法律概念。換句話說,具體行政行為失去了統攝法學理論的抽象性概念的地位而成為一個被解釋的具體法律概念。其次一些學者在進行相關的理論學術探討時,在“行政處理”等方面都忽視了具體行政行為實定法律的性質。相反在具體的法律法規《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強制措施”。等方面卻有賦予了具體行政行為一定的抽象性。
2當前理論概念和學術結論與當前實際的不相適應
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仍然沒有成為當前既有法學理論的觀念統攝,即使在學術研究上堅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核心統攝地位,其也不一定會像德國法學理論系統中行政行為一樣具有統攝功能。然而所有的事物都在變化發展,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也不例外。隨著現實環境的變化,我國行政法學體系也發生了深刻變化,且受到了不同方面的挑戰。
2.1法學研究方法的變化
2.1.1新的形態要求新的功能
當前,大多歐美國家的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已從“秩序行政”過渡到了當前的理論體系,中間經歷了“福利行政”、“保障行政”、“擔保行政”。德國的“行政行為”法學核心理念所十分注重“消極權利”,這與“福利性質”是對立的,所以“行政行為”理念存在兩面性。實際上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存在兩面性,所以在具體運用時,具體的行政狀態體現的是什么屬性在區分時具有很大困難。當前我國發展存在著不平衡性,且經濟發展也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具體行政行為這一理念需要包含很多內容情況,然而具體行政行為當前還沒有辦法法涵蓋這些新變化。
2.1.2新的制度對應提出新的概念
隨著立法的發展變化,行政法學在發展過程中衍生出一系列諸如“行政指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審批”、“民營化”、“公私合作”之類的與實定法密切相關的概念。具體行政行為是沒有辦法對這些具體的實定法律概念予以涵蓋的。
2.2研究方式的新變化
在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核心理念下我國法學體系形成面向司法的行政法學,可是近些年來“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學”以及“規制行政法學”等相繼出現,研究的重點不是它們標準及妥當與否,而是方向的問題。
3確立新體系構建的基礎
我國行政法學體系尚未成型,這除了與現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學理念與我國復雜的實際不相符合有關系外,還與我國行政法學在行政化的過程當中,對于現實中還有什么的具體法學概念和實際能夠被統攝以及面對我國復雜的狀況怎樣在體系化過程中把獲取相對有價值的素材等問題都還在考究階段有關。具體來說,要從關聯區域以及互動關系著手。其中“各論”、“總論”問題屬于關聯區域,而互動關系則是就“各論”和“總論”之間的關系來說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屬領域的法律制度就是“各論”,是形成總論的一般性學說素材,具體的互動關系中,各論需要有效促進總論更加合理化、科學化、體系化,而不是只停留在素材的地位。對所有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統攝抽象性的概念就是“總論”。加強總論與各論的互動關系,能防止總論成為抽象性觀念的外殼,更能使各論將自身的功效充分發揮出來。
4結語
權威性、統領性抽象理論概念的缺乏以及當前理論概念和學術結論與當前實際的不相適應是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當前所面臨的主要困境,為了走出困境,促進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進一步發展,必須為新體系創建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周海源.中國行政法學的現代性困境與備變[D].武漢:武漢大學,20xx(05):5-6.
[2]李洪雷.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趨勢[J].行政法學研究,20xx(28):7-8.
[3]陶品竹.中國行政法學體系的反思與變革[J].20xx(01):21-22.
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功能缺陷與法學方法論上的救治論文(通用6篇)
在學習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或多或少都會接觸過論文吧,論文是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一種說理文章。為了讓您在寫論文時更加簡單方便,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功能缺陷與法學方法論上的救治論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功能缺陷與法學方法論上的救治論文 篇1
摘要:一個成熟的行政法學學科應該具有理論體系的科學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穩定的方法論等。中國行政法學無疑是存在著功能性的缺陷,這些功能缺陷與行政法學方法論所存在的缺陷有關。因此,革新行政法學的方法論就成為中國行政法學未來發展的路徑和突破口,方法論的多元
關鍵詞:行政法學論文
一個成熟的行政法學學科應該具有理論體系的科學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穩定的方法論等。中國行政法學無疑是存在著功能性的缺陷,這些功能缺陷與行政法學方法論所存在的缺陷有關。因此,革新行政法學的方法論就成為中國行政法學未來發展的路徑和突破口,方法論的多元主義是行政法學的最佳選擇。
上世紀七十年代,隨著國內法制變革的不時深化,中國行政法開端走向成熟,其研討也開端向著縱向方面開展。建國初期,社會經濟體制不斷在探索中行進,經過不時總結歷次經歷經驗,提出一切從實踐動身,理論是檢驗謬誤的獨一規范,自此中國開端建立民主、法制以及自在和保證人權的社會主義國度,各項管理活動正朝著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標準化方向邁進,中國行政法學研討也開端了新的篇章。
行政法學畢業論文題目參考
大學生活在不經意間即將結束,我們都知道畢業前要通過最后的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是一種比較正規的檢驗大學學習成果的形式,我們該怎么去寫畢業論文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學畢業論文題目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法學畢業論文題目
1、論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
2、行政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試論我國行政法的特點
4、行政法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
5、試論“依法行政”原則
6、論我國行政立法的特點
7、自由裁量權中的行為
8、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中的顯失公平問題
9、試論我國的行政立法體制
10、論經濟轉型期的我國行政法治建設
11、論行政立法的'程序及其技術
12、行政越權與濫用行政職權
13、論行政合同的特點
14、如何加強我國的行政監督
15、行政違法的特點及其責任
16、行政侵權及其賠償責任
17、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8、論我國行政復議的特點
19、論我國行政賠償的特點
20、論我國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21、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
22、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設
23、行政監督與反斗爭
24、精簡機構與我國機構編制法
25、行政立法與違憲審查
26、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
27、行政審批與行政備案制度
28、論我國的勞教制度畢業論文
29、論行政罰款適用范圍
30、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拓展:論文種類
關于行政法學的體系化構建及其均衡探討的論文
許多法學家把體系化作為法學科理性和科學的象征,同時還認為只有體系化才能夠更好地維護秩序的安定和正義。但是這樣的努力卻不被一些英美學者所認同,他們認為這樣的做法就是把所有的生活秩序都按照統一的原則進行支配和管理,這也就是認同邏輯和修辭凌駕于生活之上的觀點。體系化能夠提升學科的穩定性和規范效能,同時還能夠使學科對于生動的社會現實保持一定的開放性。總之,它是法學家對于法學科的形式理性的追求,很好的體現了他們對于構建體系化和法學系統所付出的努力。
一、價值和邏輯:體系構建要素與系統理論
1.概念法學的體系邏輯性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中,法體系的構建是根據其形式邏輯的規則,按照抽象的概念體系作為基礎構建的,是一種包含了邏輯和公理的系統。對于抽象概念,有的法學家認為可以通過在事實構成中分離出一些要素,把這些要素一般化,然后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一定的類別概念,從而通過進行要素的增減來實現。受到抽象程度的差異化影響,這些概念在體系中有著不一樣的位階。一般來說,抽象程度比較高的,則位階越高,通過層層疊加,構成了一個金字塔。塔尖是最具有抽象性概念的,成為了基礎的規范。在這種抽象化作業的幫助下,概念法學構筑起了一條看起來條理清晰、層次分明和井然有序的體系。這一體系有效的應用了抽象概念,對于各種規范的內容進行了整合。同時在形式邏輯的幫助下,很好地保證了體系的和諧一致互無矛盾。
中國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困境及突破方向論文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
體系的構建在以下幾方面存在著困難,所以說,如何找出這幾個困境的突破點,完善我國行政法學體系,以至推動本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整體發展是我們當下要解決的難題。下面本文作者針對當下行政法學的三個困境進行了具體分析:
一、統領性的抽象概念的缺失
行政法學從具體行政行為上來劃分,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兩種,兩者相輔相成,但是在我國的行政學系統中卻表現出不同等的發展現狀。
1.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始,與德國的行政法學結構相似,是統合行政行為的一種規范,并且具有自身的邏輯學術思維方式。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具體行政行為仍屬于半抽象式的法學理念。
從《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具體行政行為是作為一種法學概念而出現的,其實質既是一種具有具體對象的法律實體,同時也是具有確定法律概念的,而絕非是一種半抽象的法律概念,但是從我國的現狀來看,具體行政行為并沒有確定的法律概念及確切實體,甚至在部分法律條文的表述中只是作為一種基本的概念解釋,這就使其在當先更多的只是作為一種法學概念被熟知,這種現狀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完善的,就具體行為目前的地位來看,根本不足以支撐起相關的邏輯體系,從而也就無法達到完整行政理論體系中行政行為應該具備的功能。
《行政法學》設計與教學模式論文
文章針對當前《行政法學》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輕實踐、教學方法單一等問題,提出了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教學模式,采用一體化教學、行動導向教學等教學模式,充分運用多媒體教學、案例教學等教學方法,增強《行政法學》課程的教學效果,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行政法學》現有教學模式在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剖析
1.《行政法學》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理論性強,概念繁多
《行政法學》概念多,知識點繁雜,現實生活中幾乎每一個領域,每一種行為,都需要行政法調整,都會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個領域中會涉及許多行政事項,每一個行政事項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為,而每一種行政行為又會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質、效力、實施條件、基本程序、基本種類、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識,都需要學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師講授過程費勁,課堂效果一般
在講授本門課程中,教師要不斷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課都要講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實施條件、實施程序,要生動形象地講清楚一個問題很困難,這個問題講完又進入下一個問題,經常是老師講得口干舌燥,學生聽得毫無反應。
(3)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
在行政法教學過程中,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許多學生不做課堂筆記,課前很少預習,課堂參與較少,互動較少,不積極思考,課堂上回答問題不主動,時間一長,對這門課程就有了抵觸情緒、畏難情緒。
(4)知識掌握較差,學生過關率低
淺析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局限性論文
“比較行政法像積累各種行政法方案的倉庫,核心任務是發展具體的需要和法律問題,對比不同領域、法律制度、行政文化和行政傳統的個性和共性,學習其他行政法文化,吸收和借鑒經過檢驗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和法律思想,完善自己的行政法。”之前筆者有文章《淺析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貢獻》中著重闡述了四個方面的貢獻,此篇文章可以看做是上篇文章之續篇,集中闡述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些許局限性問題。
筆者以為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有四個方面的貢獻,分別為為學術界提供了大量的翻譯著作和論文,為我國行政立法中借鑒吸收先進制度提供來源,為法學學科的基本范疇確定功不可沒,為法學研究范式的轉換提供方向。在研究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貢獻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一些局限性的問題,下面一一闡述。
首先是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可資比較的材料存在局限。比較行政法學的深入發展有賴于外國行政法學原始文獻的全面的收集和準確翻譯,開展比較行政法研究應該從規范比較、制度比較、理論比較、思想比較和運行環境比較等不同層次逐步展開。雖然外國行政法的翻譯性著作和論文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究其所提供的比較素材而言,總體上還是存在比較大的局限性的。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為:比較傾向于教科書式的介紹而對專題式的研究比較少量;比較傾向于成文規范的翻譯而對司法判決書的翻譯很少;比較傾向于制度的靜態描述而對制度運行環境的動態描述比較少量;比較傾向于最新立法成果的翻譯而忽視學說歷史、制度歷史的系統梳理。大家不難發現,從教科書式的翻譯、成文規范的翻譯到制度的靜態描述,都是比較容易掌握的事情,對應的專題式研究、制度運行環境的動態掌控和學術史制度史,這是非常難且耗時的工作。在外國行政法所提供的素材極為有限的背景之下,有價值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就難以有厚重的土壤,這正是我們繼續挖掘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有所作為的領域。
《行政法學》課程教學設計與教學模式改革探析的論文
文章針對當前《行政法學》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輕實踐、教學方法單一等問題,提出了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教學模式,采用一體化教學、行動導向教學等教學模式,充分運用多媒體教學、案例教學等教學方法,增強《行政法學》課程的教學效果,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1.《行政法學》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理論性強,概念繁多。《行政法學》概念多,知識點繁雜,現實生活中幾乎每一個領域,每一種行為,都需要行政法調整,都會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個領域中會涉及許多行政事項,每一個行政事項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為,而每一種行政行為又會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質、效力、實施條件、基本程序、基本種類、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識,都需要學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師講授過程費勁,課堂效果一般。在講授本門課程中,教師要不斷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課都要講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實施條件、實施程序,要生動形象地講清楚一個問題很困難,這個問題講完又進入下一個問題,經常是老師講得口干舌燥,學生聽得毫無反應。
(3)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在行政法教學過程中,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許多學生不做課堂筆記,課前很少預習,課堂參與較少,互動較少,不積極思考,課堂上回答問題不主動,時間一長,對這門課程就有了抵觸情緒、畏難情緒。
(4)知識掌握較差,學生過關率低。《行政法學》課程可以說“難講、難學、難考”。學生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基礎知識掌握不牢靠,運用行政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較差,實際執法動手能力不強。考試中有許多人掛科,需要補考或重修。
2018行政法學優秀論文
摘要:行政法學研究現狀與發展趨勢羅豪才,姜明安,湛中樂,陳端洪行政法學在我國是一門相當年輕但發展較快的法律學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后至七十年代末,幾乎沒有出版過一本行政法學的教科書或專門著作。
一、中國行政法學研究問題分析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律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雖然國內行政法學研究有了很多的進步,同時也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態勢,但行政法學研究的整體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實踐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總結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理論研究輕實務考究,理論與實踐脫節
據調查顯示,當前國內出版、發表的關于中國行政法學方面的書籍、論文,多是純理論性的,雖然這對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建構、豐富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內容和規模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對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實踐化卻沒有太大的益處。在行政訴訟、行政法執行過程中,當前的研究理論實際上根本沒有發揮作用,很多理論的研究成果依然停留在表面形式上。雖然部分行政法學研究成果在推動行政立法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從本質上來講,行政法學研究仍有很多薄弱之處。
(二)行政法制度設計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
從實踐來看,行政訴訟法、處罰法、強制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等,都是國內行政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但其在法規設計上似乎存在著一些結構上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規范方面,國內現行的行政處罰規定多定位在行政處罰設定、實施上,多數法律條文只是對罰款決定、收繳機構進行有效的分離做出了一定的規范和要求,但對具體行政違法行為沒有具體的規范,因此導致無法可依的現狀。2011年6月,行政強制法出臺,并于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作為一項新的法律,必然表現出其優勢和先進性,但其在具體法規上依然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行政強制主要有兩部分構成,即行政強制策略與行政強制執行。根據現行行政強制法之規定,查封、扣押以及凍結的期限是30天,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活動效率,雖然出發點比較好,但是卻不符合實際,因為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阻礙因素,尤其是重大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以及送達評審,走完這些程序所用的時間就不止30天。同時,實踐中有很多的行政機關法律并未賦予其行政強制執行權,在需要時還要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請,行政機關在向法院做出執行申請時,須等到行政相對人自接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在行政相對人的非法財產被強制執行前,如果對已查封和凍結的財產予以解除強制措施,則存在著很大的漏洞。
淺析行政法學情景教學模式論文
摘 要:傳統的行政法教學模式已經顯露出無法回避的弊端,行政法教學的質量直接影響到我國行政法專業的人才輸出。更新教學模式是鍛煉實踐能力重要途徑,對培養合格法律人才、培養法律專業人才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從適應建設法治社會,培養法律專業人才作為行政法教學改革的出發點,對情景教學模式的優點進行簡要分析,擬從教學目的、教學方法等方面探討行政法情景教學模式的可行性。
關鍵詞:情景模擬;行政法學;教育實踐
一、傳統教學模式的局限性
在目前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中,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已經掌握了一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基本的法律規范,但普遍缺乏實踐能力無法把所學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這是我國法學教育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在行政法教學中充斥著大量需要記憶的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律規范,但是學生學習、記憶的這些行政法理論知識和法條內容卻不能很好的運用到實際工作中,這種教學方法不符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科特點。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中,學校普遍存在教學方法過于單一的問題,只依靠多媒體、模擬法庭等傳統的教學方法,并不能真正達到行政法的教學的目的。
二、革新教學方法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步伐的加快,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實踐目標,行政法學受到國家和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行政法學目前普遍地應用于國家立法、司法、執法的方方面面,這就要全面提升學生專業素養,強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培養創新型人才。通過改變教學方法,讓學生的視野不再拘泥于學校,在教學當中引導學生把目光放到社會的實際工作生活中。鼓勵學生閱讀實際案例,模擬辦案場景,使教學內容更加貼近實際,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通過這樣的教學方法,把課堂與實踐緊密聯系起來是提高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質量的必經之路,是培養法治人才的客觀要求,也是實現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學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教學目標的必然選擇。
高校行政法學在網絡背景下的課程教學改革探究論文
摘 要:高校教育教學工作是培養專業性人才最為關鍵的核心組成部分之一,也是一種將專業性、技術性以及目的性進行充分融合的教學方式之一,從而對其如何進行改革獲得了眾多學者以及教育研究者的關注。因此,本文以高校行政法學課程在網絡背景下的教學改革為研究重點,希望依據當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在高校行政法學當中融入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更有效的促進高校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的改革和實踐。
關鍵詞:高校行政法學;網絡背景;課程教學改革
一、我國高校行政法學課程教學過程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人才培養目標很難適應于社會現實的需要
目前,縱觀我國高校有關行政法學的教學來看,大多存在著同一種弊端,即人才培養的實踐性能力欠缺。現如今,我國有關行政法學課程的人才培養,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就已經獲得了飛速的發展,到了21世紀,許多高校開始擴招,擴招的生源質量不斷下降,教學環境以及師資力量上未能得到良好的改善,as工作很難具有良好的質量,所培養的學生素質不高。同時,實驗以及實訓條件的不足,也進一步導致學生在實踐以及知識的運用上很難有效的結合,這一缺陷,促使許多學生走上工作崗位的時候很難適應崗位的需求。因此,對于高校行政法學課程的教育教學亟待改革。
(二)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方式以及效果不夠理想
現如今,高校行政法學課程的教育教學大多還是依據傳統的講授教學為主,很多課程的教育教學都是以大班的形式開展課程教學工作,教師在課程當中以理論講授的方式向學生講解課程知識重點,學生則對教師所講授的知識點進行記錄、記憶。因此,在教學當中,教師課程講授之后就可以離開,很少能與學生在課外進行知識溝通和交流,甚至有的教師和學生之間都不認識,導致學生和教師之間沒有絲毫的互動。然而,行政法學作為一門特殊的課程體系,教師教學之后則需要通過一定的案例進行教學,并讓學生積極的參與到課程學習當中,將學生逐漸轉換為教學的主體,并增強彼此之間的交流和溝通,然而實施恰恰相反,因而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