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小論文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
行政法小論文1
在憲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實現,此乃法治的目的。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對人民授予的權力,特別就是行政權力合法有效行使。簡言之就就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關鍵。法制國家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實現行政法治。只有實行依法行政,實現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國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而實現行政法治,關鍵就是要發揮法律調控行政權的規范作用:一為法對行政權行使的保障;一為法對行政權行使的監督。
一、對行政權行使的法律保障就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
國家管理就是權力管理。行政活動以行政權力為后盾,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能所必需的。對行政權力的法律保障與法律監督就是加強行政法治促進行政權合法行使的兩個方面。行政權力的法律保障就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
國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對公共事務的組織和管理,歸根到底在于謀求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謀求公共福利。它就是基于行政權力的行使而展開的。行政權力就是一種可以支配的人的力量,就是一種可以強制他人服從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從事某種活動,社會成員必須服從,否則就采取制裁或強制的措施迫使違反者服從。所以,它能為實現公共行政的目的服務,而被譽為公共權力。行政權力重要性就在于此。憲政制底下的行政權力說到底來源于人民。人民不會把那種害人亂世的權力授予行政機關行使。正因為權力具有公益性,才成為國家和公共事務管理這一基本事實的需要,才成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機關推動國家機器運轉的動力,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行政不斷膨脹,并得到憲政制度的確認。至于權力異化偏離公眾所期望的方向,與其說就是其本性,不如說就是掌權者的錯誤行使更為恰當。正如英國理論家J洛克所指出的,就是“由于人性具有貪權的弱點,一個人同時具有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就是很危險的”。
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與各團體、組織和個人并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但并不就是說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在任何時候、任何方面都能經常保持一致。當公共利益與公民、社會組織的利益發生沖突時,行政權力往往會受到挑戰。或就是法律法規規定一般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義務遭到拒絕履行;或就是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受阻不能執行;甚至少數公民或者組織置法律、法規于不顧,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破壞行政管理秩序,嚴重威脅、損害公民的人權、權利與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此時為了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為行政機關設定相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管理權,如采取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等,對行政權的支配力、強制力加以認可,并賦予行政權以優益性的法律保障,使行政機關用以控制行政相對人的意志,排除其抵抗和妨礙,以適應現實的迫切需要:或確保行政調查和執行的進行;或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追究既往,予以懲戒,制止將來重新違法;或參與解決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爭議;實現維系行政管理的必要狀態,達到行政管理預期的決策和目標。現代行政管理異常復雜,范圍廣泛,隨著社會不斷進步,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國家也要通過立法保障行政權力的實現。
二、對行政權行使的法律監督就是依法行政的保證。
保障行政權力的順利形勢固然重要,但我們也應該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即對行政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會導致行政權力的失控。權力不受制約,必然會被濫用。濫用行政權力,必然導致政府的腐敗。現代社會由于社會管理的復雜化,行政權力日益膨脹,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門行政權力被濫用甚至成為一種見怪不怪的普遍現象。因此沒有對行政權力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發生以權謀私和腐敗。
從立憲主義的角度來看,行敗就是一種濫用行政權力、以權謀私的任意行為,此時它直接影響著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破壞著法律的尊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的人為緊張與對抗關系,嚴重者甚至危害到整個國家的政權基礎。
現實就是不容忽視或回避的,在我國的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法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濫用職權、錢權交易等腐敗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地破壞了我們的社會風氣,損害了黨的形象,踐踏了國家的法律。對行政權利進行合法、有效的監督,早已成為黨和人民群眾的共同心聲,也就是現代民主政論制度發展的必然要求。
加強對行政權利的監督,必須有策略上的講究和應遵循的原則。要依法行政,消除腐敗,防止行政權利的濫用,實行對行政權利有效的監督,在策略上應當從如下方面入手:
(一)行政權利的配置合理
對行政權利的有效制衡,首先就是建立在行政權利的合理配置基礎上的,這就是加強行政權力控制的前提。
(二)加強對行政權利的制約,以權力制約權力,此時即通過行政法制的監督,此時加強對行政權行使的控制。
行政法制監督就是控制、制裁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的特殊手段。通過檢查,監督,審查,對于違法和不適當行政行為和實施行政管理,予以糾正并追究其法律責任。法制社會,就就是責任社會,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行政機關也不例外。有權力就必須有責任,行使權力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其次,必須運用國家不同的行政權利來進行互相的監控,如加強審計監督,行政檢查等等。再次,應當加強在同一機關內部不同工作職權間的互相監控和制約。
(三)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權力和行政機關的監督。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利的機關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當家作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政論的精義所在。此時我國“依法治國”,“行政法治”的實質就是人民依靠法律治理國家機關,管理國家和公共事務。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機關行使立法權,制定憲法和法律,設定和規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分別獨立行使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由此可見,行政權利的所有者只能就是人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只能就是行政權利的行使者,這正就是我國行政權力的來源。因此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必須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包括定期對行政機關的業績進行考核,對重要的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進行全程監督,及時發現糾正行政不當和違法行政。
(四)行政執法者對權力意識的正確認識,就是加強行政權力控制的內在動力。
當前,在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的過程中,首先必須從法學基本理論的角度,使他們通過學習,真正弄清權力和職責,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涵,特別應當弄清權力和權利的區別。此時在干部職責的法制觀念方面,至今仍然在工作作風上還保留著濃厚的“衙門”味道,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就就是這一作風的真實寫照。遇到應該處理的問題,有些干部往往聽下級匯報的多,真正下去深入了解調查情況的少;采取簡單命令者多,征求群眾意見的少;一錘定音者多,采取民主措施的少。動輒從干部自身權力“管”、“治”的角度去考慮問題,而不注意履行干部職責或管理義務。鑒于此,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增強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法制觀念,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要合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超越法律的界限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在我國的許多行政法律和法規中,都規定有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的責任條款。我國行政責任法律制度正趨向完備和明確,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濫用職權,維護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將起著積極的作用。
(五)對行政機關加強輿論監督。
輿論在任何時候都就是一塊重要的陣地。對行政權力和行政機關的監督,我們也離不開這塊陣地。畢竟對各種社會關系的調整應該就是循序漸進的。道德調整不了,我們才借助法律。
綜上所述,行政權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去行使。簡言之,即依法行使就是職權和職責統一的必然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既要遵守行政實體規范,也要遵守行政程序規范。此時不履行或延遲履行法定職責,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應著重監督控制,否則職權的合法行使也沒有保障。行政權行使既有權限,范圍的法律規定,也有職責,程序的法律規定;既就是行政行使的法律保障的依據,也就是行政權行使的法律控制的依據,都就是行政法要件解決的核心問題。就行政法合法行使的前提和基礎而言,應肯定行政法律規范的保障功能;就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而言,應強調行政法律規范的控制功能。兩者并不矛盾。保障和監督就是法律規范兩個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功能。“保障”就是“監督”的要求和基礎,沒有“保障”,“監督”就沒有標準;“監督”就是“保障”的實現和保證,沒有“監督”,“保障”就會落空。作為規范行政權的行政法,此時體現著法律的保障和控制功能。對行政權行使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控制就是實現行政法制不可缺少的。
行政法小論文2
近幾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機動車輛的增多。起訴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卻沒有隨之健全,還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上,而《民法通則》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只作原則性的規定。《處理辦法》雖作了較具體的規定,但又存在許多界定不明確的地方,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無法準確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做法不一,產生分岐。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確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探討。
一、訴訟主體
訴訟主體應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就是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執而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告,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權利繼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對于根據根根據根據把受害人列為原告,這不會產生異議。但對權利繼人以及被撫養人作為原告的,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把權利繼受人被撫養人中的一人作為代表,列為原告,而有的地方則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全部列為共同原告。由于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的權利是各個人享有的,其權利范圍也不一樣,如同一順序的財產繼承人中,只有16歲或者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才享有請求賠償扶養費的權利,因此,應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扶養人列為共同原告,而不能只列其中的一人為原告,而又對全案的權利人的權利都做出處理。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繼受人的范圍不難確定,但對于被扶養人的范圍的確定,卻爭議很大。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第九項的規定,被扶養人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從文字上看,似乎已規定得很明確,但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在實際操作中還是不好把握,如非婚生子女、外生肓的子女,非法收養的子女,以及雖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所實際撫養的人,這些人是否屬于被撫養人呢?筆者認為,被撫養人應是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有撫養義務并實際撫養的人,即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殘者殘前對非婚生子女負有撫養的義務,因而未滿16周歲或者因殘疾而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應屬于被撫養人。
2、計劃外生育的子女,雖然計劃外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條例》以及我國政策的規定,但違法者不是該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應對其父母按照規定作出處罰。而超生子女本身并無過錯,其與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如果不把未滿16周歲外生育的子女列為被撫養人,實質上是剝奪了該子女的被撫養的權利。
3、對于非法收養的子女則應視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如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還健在并有撫養能力的,應由其生父母領回撫養而不屬于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如該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無撫養能力的,則應視為被撫養人。
4、而對于那些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人,因為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作為被撫養人參加訴訟,他們的生活問題應通過民政部門解決。
被告,被告就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對賠償主體規定的不明確,導致人們對其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確定賠償主體的被告上很不一致。有的不管是什么樣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都只列駕駛員為被告,有的只把車主作為被告,有的把駕駛員,車輛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有的把與肇事車有一定關系的人全部列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關系是比較復雜的對賠償主體被告的確定應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宜統一定論。
筆者認為,要正確確定賠償主體,首先應弄清何為機動車所有人。所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于汽車在承包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具有處分權,而發包人因發包而暫時讓渡占有、使用權,也不完全具備四項權能,因而只有承包人與發包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全所有權,因此應把承包人與發包人都視為機動車的所有人。
機動車已轉讓他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規定,汽車買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視為買賣尚未成立。但實際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經營,這種情況則應把買賣雙方視為共同所有人。掛戶車主是否是車輛所有人,爭議最大。目前,大多數地方政府為了便于汽車的管理和各種規費的收取,都要求把個體運輸戶組成車隊,在交警的車管檔案里,車輛的所有人都登記在車隊的名下,而實際上汽車又全部由個人出資購買,也是由個人單獨經營,而車隊只是代辦保險、代繳養路費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辦費或管理費,而且這些車隊本身沒有經營車輛,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具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象這種情況,是車隊為車輛所有人還是個人呢?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看,車輛掛戶后,車隊仍然不參與經營,不享受收益,這種車隊的實質是個體運輸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而個人仍然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至于對車輛的處分權,只要不欠繳法定的各種規費,也仍然由該個人享有,并不因掛戶而受限制。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車輛的共同所有人。
在弄清車輛所有人后,對賠償主體被告的確認就容易多了。
1、如果駕駛員同時又是機動車所有人的,肇事駕駛員理所當然就是被告。
2、如果駕駛員是在接受所有人或所在單位的指派,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作為被告,而應把駕駛員列為第三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 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因此案件的處理結果與駕駛員是有利害關系的,這樣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又有利于案件的處理。
3、如機動車在租用或借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出租人租用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列為共同被告。如果汽車是在被盜,被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則應列盜竊犯,搶劫犯為被告,而車輛所有人不作為被告,因為此時的車輛所有人對車輛已失去控制,無法支配車輛的運行。
二、財產損壞的賠償標準及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但是賠償恢復到這些物品損害前的價值,還是簡單地賠償維修費;折價賠償是賠償重置價,還是賠償損壞前的價值,對造成車輛報廢的是否還應包括車輛掛牌、保險等損失,各地的做法不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的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但是物品損壞后經過修理,是不可能恢復原狀的,其價值都會發生變化。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由于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很復雜的,過錯責任人在主觀上都是出于過失,而且間接損失又難于認定和計算,因此在賠償損失時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直接損失的計算應是有關部門評估的物品,車輛損壞前與損壞后的價值差。因此,1、對于物品,能夠修復的應賠償修理費和修理前與修理后的差價,不能修復的,應按損害前的價值折價賠償。對于車輛損壞,能夠修復的,應賠償修理費、施救費、車輛損壞前與損壞后的差價,以及車輛在修理期間原已繳納但不能退回的保險費等各種規費。2、不能修復的,應按車輛損壞前的價值折價賠償。包括車輛的本身的價值,車輛的購置費、掛牌費,以及已繳納但尚未到期又不能退回的保險費、養路費等各種規費,而不能只簡單地賠償修理費或汽車本身的價值。
三、賠償責任的承擔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怎么承擔,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僅承擔連帶責任;有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不承擔任何責任;有的只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承擔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它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而《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承擔10%的經濟損失。這體現的是無過錯責任。因此,《處理辦法》采取的是以過錯責任為主,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的歸責原則。我們在審判實踐中也應根據這種歸責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的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主要在于駕駛員,除非該駕駛員可以證明是車子所有人或者其所在單位,強令其違章駕駛,或者可以證明由于車輛的機械問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在確定賠償責任時應按誰過錯誰承擔的原則承擔。
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因駕駛員違章駕駛而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根據民法的轉承責任原則,駕駛員的過錯責任先轉由雇主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但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所在單位仍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主張追償。因此,對于駕駛員沒有履行能力的,可先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駕駛員有履行能力的,而且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所在單位又有主張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可把駕駛員列為第三人,直接判由駕駛員承擔責任。這樣既不影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又可減輕追償的訟累。如果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所在單位強令駕駛員違章駕駛或者車輛的機械問題而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不承擔責任。如果機動車方無過錯,但根據無過錯責任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就只能由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
受雇駕駛員擅自將車借給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論是因過錯責任還是因無過錯責任而承擔的賠償責任,都只能由肇事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擅自出借車輛的受雇駕駛員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輛在出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有過錯責任的,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駕駛員沒有過錯的,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按一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被盜、被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盜竊搶劫者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因已對該車失去監控,其對發生交通事故無任何過錯,因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功能缺陷與法學方法論上的救治論文(通用6篇)
在學習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或多或少都會接觸過論文吧,論文是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一種說理文章。為了讓您在寫論文時更加簡單方便,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功能缺陷與法學方法論上的救治論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功能缺陷與法學方法論上的救治論文 篇1
摘要:一個成熟的行政法學學科應該具有理論體系的科學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穩定的方法論等。中國行政法學無疑是存在著功能性的缺陷,這些功能缺陷與行政法學方法論所存在的缺陷有關。因此,革新行政法學的方法論就成為中國行政法學未來發展的路徑和突破口,方法論的多元
關鍵詞:行政法學論文
一個成熟的行政法學學科應該具有理論體系的科學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穩定的方法論等。中國行政法學無疑是存在著功能性的缺陷,這些功能缺陷與行政法學方法論所存在的缺陷有關。因此,革新行政法學的方法論就成為中國行政法學未來發展的路徑和突破口,方法論的多元主義是行政法學的最佳選擇。
上世紀七十年代,隨著國內法制變革的不時深化,中國行政法開端走向成熟,其研討也開端向著縱向方面開展。建國初期,社會經濟體制不斷在探索中行進,經過不時總結歷次經歷經驗,提出一切從實踐動身,理論是檢驗謬誤的獨一規范,自此中國開端建立民主、法制以及自在和保證人權的社會主義國度,各項管理活動正朝著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標準化方向邁進,中國行政法學研討也開端了新的篇章。
行政法學畢業論文題目參考
大學生活在不經意間即將結束,我們都知道畢業前要通過最后的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是一種比較正規的檢驗大學學習成果的形式,我們該怎么去寫畢業論文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學畢業論文題目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法學畢業論文題目
1、論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
2、行政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試論我國行政法的特點
4、行政法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
5、試論“依法行政”原則
6、論我國行政立法的特點
7、自由裁量權中的行為
8、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中的顯失公平問題
9、試論我國的行政立法體制
10、論經濟轉型期的我國行政法治建設
11、論行政立法的程序及其技術
12、行政越權與濫用行政職權
13、論行政合同的.特點
14、如何加強我國的行政監督
15、行政違法的特點及其責任
16、行政侵權及其賠償責任
17、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8、論我國行政復議的特點
19、論我國行政賠償的特點
20、論我國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21、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
22、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設
23、行政監督與反斗爭
24、精簡機構與我國機構編制法
25、行政立法與違憲審查
26、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
27、行政審批與行政備案制度
28、論我國的勞教制度畢業論文
29、論行政罰款適用范圍
30、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拓展:論文種類
行政法理論的三種學說論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經常看到論文的身影吧,借助論文可以達到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目的。一篇什么樣的論文才能稱為優秀論文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行政法理論的三種學說論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摘要: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調整對象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社會關系。但如何調整這種關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內規定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期存在爭議。本文根據近百年來,行政法的演革和不同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將行政法的理論歸納為三種不同的學說,即:管理論說、控權論說和平衡論說,并對這三種學說作了簡要評述。
關鍵詞:
行政法;管理論說;控權論說;平衡論說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調整對象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亦即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行政法得以存在的基本關系。但是,行政法應如何調整此種關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內規定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是行政法誕生至今的百年發展演變中,始終存有爭議的命題。世界各國的行政法學者,依據本國法治的演革,結合本國國情,在相互學習相互借鑒、理論爭論和觀念碰撞中,根據各自的學術視野概括了三種有代表性的學說。即:管理論說、控權論說和平衡論說。
一、管理論說管理論說的代表是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和實行計劃經濟時期的我國。管理論說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是管理主體,行政管理相對人是行政機關的管理對象,是客體,不能成為與其平等的行政法主體。該說強調國家行政的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指揮和執行。第一,管理論說不從理論上將國家行政管理與行政法作嚴格界分。前蘇聯《蘇維埃行政法》將國家行政管理的概念定義為:蘇維埃國家管理是蘇維埃國家機關依據法律和為了執行法律而進行的執行和指揮活動,是經常地、實際地履行國家職能的活動。第二,突出行政法在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弱化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前蘇聯行政法理論一般認為: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地說,就是國家管理法。管理主體對管理對象的這種影響(是指影響人們行為的社會管理的一種形式)是借助于行政法規范來實現的。保加利亞行政法學者斯泰諾夫認為:行政法學像任何其他法律學一樣,不能是不問政治的,它是為我國統治階級和勞動農民結成統一聯盟的工人階級服務的。作為基礎的上層建筑,行政法本身又對基礎產生影響,加速我們的發展速度,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迅速發展,保證國家的安全和獨立。行政法調整方法是以多數人意志不平等為前提,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加于另一方當事人,使另一方的意志服從自己的意志。在國家管理機關和管理對象(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之間,國家管理機關和公民之間、上級管理機關和下級管理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上均屬這種情況。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常被賦予國家政權權限:它可以作出管理決定,可以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行動實行國家監督,在法律規定的場合,可以對另一方適用強制措施。上世紀年代我國行政法理論認為:行政法也不例外,也是統治階級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它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鞏固階級專政服務的重要手段之一。第三,行政法關注的重點是行政組織法和行政作用法。在蘇聯,行政法是指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其主要內容包括行政機關的結構和職權、行政管理活動的形式和方法、公職人員以及與行政管理機關發生了關系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等。行政法使國家法規范中所確定的原則能具體適用于國家行政管理領域中的各種關系。在前蘇聯的行政法論著中還進一步認為:行政法規定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分配物資、制定價格、運用科學技術進步的程序;規定國家企事業單位、組織的建立、變更和撤銷以及確定和改變它們從屬關系的程序等。
關于行政法學的體系化構建及其均衡探討的論文
許多法學家把體系化作為法學科理性和科學的象征,同時還認為只有體系化才能夠更好地維護秩序的安定和正義。但是這樣的努力卻不被一些英美學者所認同,他們認為這樣的做法就是把所有的生活秩序都按照統一的原則進行支配和管理,這也就是認同邏輯和修辭凌駕于生活之上的觀點。體系化能夠提升學科的穩定性和規范效能,同時還能夠使學科對于生動的社會現實保持一定的開放性。總之,它是法學家對于法學科的形式理性的追求,很好的體現了他們對于構建體系化和法學系統所付出的努力。
一、價值和邏輯:體系構建要素與系統理論
1.概念法學的體系邏輯性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中,法體系的構建是根據其形式邏輯的規則,按照抽象的概念體系作為基礎構建的,是一種包含了邏輯和公理的系統。對于抽象概念,有的法學家認為可以通過在事實構成中分離出一些要素,把這些要素一般化,然后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一定的類別概念,從而通過進行要素的增減來實現。受到抽象程度的差異化影響,這些概念在體系中有著不一樣的位階。一般來說,抽象程度比較高的,則位階越高,通過層層疊加,構成了一個金字塔。塔尖是最具有抽象性概念的,成為了基礎的規范。在這種抽象化作業的幫助下,概念法學構筑起了一條看起來條理清晰、層次分明和井然有序的體系。這一體系有效的應用了抽象概念,對于各種規范的內容進行了整合。同時在形式邏輯的幫助下,很好地保證了體系的和諧一致互無矛盾。
中國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困境及突破方向論文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
體系的構建在以下幾方面存在著困難,所以說,如何找出這幾個困境的突破點,完善我國行政法學體系,以至推動本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整體發展是我們當下要解決的難題。下面本文作者針對當下行政法學的三個困境進行了具體分析:
一、統領性的抽象概念的缺失
行政法學從具體行政行為上來劃分,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兩種,兩者相輔相成,但是在我國的行政學系統中卻表現出不同等的發展現狀。
1.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始,與德國的行政法學結構相似,是統合行政行為的一種規范,并且具有自身的邏輯學術思維方式。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具體行政行為仍屬于半抽象式的法學理念。
從《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具體行政行為是作為一種法學概念而出現的,其實質既是一種具有具體對象的法律實體,同時也是具有確定法律概念的,而絕非是一種半抽象的法律概念,但是從我國的現狀來看,具體行政行為并沒有確定的法律概念及確切實體,甚至在部分法律條文的表述中只是作為一種基本的概念解釋,這就使其在當先更多的只是作為一種法學概念被熟知,這種現狀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完善的,就具體行為目前的地位來看,根本不足以支撐起相關的邏輯體系,從而也就無法達到完整行政理論體系中行政行為應該具備的功能。
《行政法學》設計與教學模式論文
文章針對當前《行政法學》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輕實踐、教學方法單一等問題,提出了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教學模式,采用一體化教學、行動導向教學等教學模式,充分運用多媒體教學、案例教學等教學方法,增強《行政法學》課程的教學效果,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行政法學》現有教學模式在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剖析
1.《行政法學》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理論性強,概念繁多
《行政法學》概念多,知識點繁雜,現實生活中幾乎每一個領域,每一種行為,都需要行政法調整,都會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個領域中會涉及許多行政事項,每一個行政事項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為,而每一種行政行為又會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質、效力、實施條件、基本程序、基本種類、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識,都需要學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師講授過程費勁,課堂效果一般
在講授本門課程中,教師要不斷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課都要講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實施條件、實施程序,要生動形象地講清楚一個問題很困難,這個問題講完又進入下一個問題,經常是老師講得口干舌燥,學生聽得毫無反應。
(3)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
在行政法教學過程中,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許多學生不做課堂筆記,課前很少預習,課堂參與較少,互動較少,不積極思考,課堂上回答問題不主動,時間一長,對這門課程就有了抵觸情緒、畏難情緒。
(4)知識掌握較差,學生過關率低
淺析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局限性論文
“比較行政法像積累各種行政法方案的倉庫,核心任務是發展具體的需要和法律問題,對比不同領域、法律制度、行政文化和行政傳統的個性和共性,學習其他行政法文化,吸收和借鑒經過檢驗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和法律思想,完善自己的行政法。”之前筆者有文章《淺析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貢獻》中著重闡述了四個方面的貢獻,此篇文章可以看做是上篇文章之續篇,集中闡述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些許局限性問題。
筆者以為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有四個方面的貢獻,分別為為學術界提供了大量的翻譯著作和論文,為我國行政立法中借鑒吸收先進制度提供來源,為法學學科的基本范疇確定功不可沒,為法學研究范式的轉換提供方向。在研究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貢獻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一些局限性的問題,下面一一闡述。
首先是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可資比較的材料存在局限。比較行政法學的深入發展有賴于外國行政法學原始文獻的全面的收集和準確翻譯,開展比較行政法研究應該從規范比較、制度比較、理論比較、思想比較和運行環境比較等不同層次逐步展開。雖然外國行政法的翻譯性著作和論文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究其所提供的比較素材而言,總體上還是存在比較大的局限性的。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為:比較傾向于教科書式的介紹而對專題式的研究比較少量;比較傾向于成文規范的翻譯而對司法判決書的翻譯很少;比較傾向于制度的靜態描述而對制度運行環境的動態描述比較少量;比較傾向于最新立法成果的翻譯而忽視學說歷史、制度歷史的系統梳理。大家不難發現,從教科書式的翻譯、成文規范的翻譯到制度的靜態描述,都是比較容易掌握的事情,對應的專題式研究、制度運行環境的動態掌控和學術史制度史,這是非常難且耗時的工作。在外國行政法所提供的素材極為有限的背景之下,有價值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就難以有厚重的土壤,這正是我們繼續挖掘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有所作為的領域。
《行政法學》課程教學設計與教學模式改革探析的論文
文章針對當前《行政法學》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輕實踐、教學方法單一等問題,提出了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教學模式,采用一體化教學、行動導向教學等教學模式,充分運用多媒體教學、案例教學等教學方法,增強《行政法學》課程的教學效果,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1.《行政法學》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理論性強,概念繁多。《行政法學》概念多,知識點繁雜,現實生活中幾乎每一個領域,每一種行為,都需要行政法調整,都會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個領域中會涉及許多行政事項,每一個行政事項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為,而每一種行政行為又會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質、效力、實施條件、基本程序、基本種類、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識,都需要學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師講授過程費勁,課堂效果一般。在講授本門課程中,教師要不斷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課都要講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實施條件、實施程序,要生動形象地講清楚一個問題很困難,這個問題講完又進入下一個問題,經常是老師講得口干舌燥,學生聽得毫無反應。
(3)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在行政法教學過程中,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許多學生不做課堂筆記,課前很少預習,課堂參與較少,互動較少,不積極思考,課堂上回答問題不主動,時間一長,對這門課程就有了抵觸情緒、畏難情緒。
(4)知識掌握較差,學生過關率低。《行政法學》課程可以說“難講、難學、難考”。學生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基礎知識掌握不牢靠,運用行政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較差,實際執法動手能力不強。考試中有許多人掛科,需要補考或重修。
2018行政法學優秀論文
摘要:行政法學研究現狀與發展趨勢羅豪才,姜明安,湛中樂,陳端洪行政法學在我國是一門相當年輕但發展較快的法律學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后至七十年代末,幾乎沒有出版過一本行政法學的教科書或專門著作。
一、中國行政法學研究問題分析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律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雖然國內行政法學研究有了很多的進步,同時也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態勢,但行政法學研究的整體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實踐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總結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理論研究輕實務考究,理論與實踐脫節
據調查顯示,當前國內出版、發表的關于中國行政法學方面的書籍、論文,多是純理論性的,雖然這對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建構、豐富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內容和規模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對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實踐化卻沒有太大的益處。在行政訴訟、行政法執行過程中,當前的研究理論實際上根本沒有發揮作用,很多理論的研究成果依然停留在表面形式上。雖然部分行政法學研究成果在推動行政立法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從本質上來講,行政法學研究仍有很多薄弱之處。
(二)行政法制度設計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
從實踐來看,行政訴訟法、處罰法、強制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等,都是國內行政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但其在法規設計上似乎存在著一些結構上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規范方面,國內現行的.行政處罰規定多定位在行政處罰設定、實施上,多數法律條文只是對罰款決定、收繳機構進行有效的分離做出了一定的規范和要求,但對具體行政違法行為沒有具體的規范,因此導致無法可依的現狀。2011年6月,行政強制法出臺,并于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作為一項新的法律,必然表現出其優勢和先進性,但其在具體法規上依然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行政強制主要有兩部分構成,即行政強制策略與行政強制執行。根據現行行政強制法之規定,查封、扣押以及凍結的期限是30天,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活動效率,雖然出發點比較好,但是卻不符合實際,因為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阻礙因素,尤其是重大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以及送達評審,走完這些程序所用的時間就不止30天。同時,實踐中有很多的行政機關法律并未賦予其行政強制執行權,在需要時還要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請,行政機關在向法院做出執行申請時,須等到行政相對人自接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在行政相對人的非法財產被強制執行前,如果對已查封和凍結的財產予以解除強制措施,則存在著很大的漏洞。
淺析行政法學情景教學模式論文
摘 要:傳統的行政法教學模式已經顯露出無法回避的弊端,行政法教學的質量直接影響到我國行政法專業的人才輸出。更新教學模式是鍛煉實踐能力重要途徑,對培養合格法律人才、培養法律專業人才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從適應建設法治社會,培養法律專業人才作為行政法教學改革的出發點,對情景教學模式的優點進行簡要分析,擬從教學目的、教學方法等方面探討行政法情景教學模式的可行性。
關鍵詞:情景模擬;行政法學;教育實踐
一、傳統教學模式的局限性
在目前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中,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已經掌握了一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基本的法律規范,但普遍缺乏實踐能力無法把所學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這是我國法學教育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在行政法教學中充斥著大量需要記憶的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律規范,但是學生學習、記憶的這些行政法理論知識和法條內容卻不能很好的運用到實際工作中,這種教學方法不符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科特點。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中,學校普遍存在教學方法過于單一的問題,只依靠多媒體、模擬法庭等傳統的教學方法,并不能真正達到行政法的教學的目的。
二、革新教學方法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步伐的加快,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實踐目標,行政法學受到國家和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行政法學目前普遍地應用于國家立法、司法、執法的方方面面,這就要全面提升學生專業素養,強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培養創新型人才。通過改變教學方法,讓學生的視野不再拘泥于學校,在教學當中引導學生把目光放到社會的實際工作生活中。鼓勵學生閱讀實際案例,模擬辦案場景,使教學內容更加貼近實際,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通過這樣的教學方法,把課堂與實踐緊密聯系起來是提高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質量的必經之路,是培養法治人才的客觀要求,也是實現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學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教學目標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