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年論文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
摘要:刑法的謙抑性具有重要的社會管理價值,特別在社會經濟發展進入新時期、社會結構深化調整的重要階段,對刑法謙抑性與價值進行研究與分析,有利于刑法謙抑性相關價值的順利實現。從刑法的寬容性和有限性角度對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含蘊進行了解讀,研究了刑法謙抑性的價值體現,進而提出了刑法謙抑性的價值整合的實踐策略。
關鍵詞:刑法;謙抑性;價值分析
引言
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構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社會管理手段之一。刑法謙抑性不僅是其內在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及法治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刑法的謙抑性也會相應調整,但是這種適應性的調整并不能以任何理由進行盲目的范圍擴大或相對弱化。刑法謙抑性的調整與改革,必須以服務于社會整體的管理為中心。同時應保證刑法謙抑性價值在維護社會利益、保護個人基本權益等方面的最大發揮為前提。刑法最為法律的終極制裁措施,其自身的謙抑性不僅能夠保證刑法本身的社會管理意義,同時也能夠推動社會法治的科學化和人性化發展。
一、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含蘊
1、刑法的寬容性
刑法的寬容性是刑法謙抑性內涵所表現出的最基本特質。刑法的寬容性應從人道主義視角對其進行理解,寬容一詞的含義能夠最大化的釋放刑法謙抑性的內涵主旨,并通過法律實踐過程來呈現出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寬容性并非是用刑法制裁措施的輕重來進行衡量,其主要體現在刑法制裁的目的性上。法律是社會對個人實施管理的措施,在用刑法對違法者進行法律制裁的時候,刑法的寬容性能夠調整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對刑法寬容性的把握,就是對社會與個人之間關系的把握。通過對刑法寬容性的把握與運用,不僅體現了刑法謙抑性的內涵,更為重要的是發揮了法律的根本價值———平衡社會與個人之間矛盾性,保證社會公正性基礎上最大化維護個人的權益。同時刑法的寬容性體現了社會制度的優越性一面,使法治社會更加人性化。在對違法者進行法律制裁的時候,法律制裁措施的選擇有時可以從多種出發角度。刑法制裁是較為強硬的法律制裁措施,而民法制裁和行政制裁等法律制裁就相對弱性一些。如果這些法律制裁措施均適用于同一被制裁者,優先選取較為弱性的民法制裁或者行政制裁,而將較為強硬的刑法制裁作為最后選擇。這就體現了社會對于個人的人道主義寬容性,也是刑法謙抑性價值在法律實踐中的呈現。
2、刑法的有限性
刑法的規范內容不能對所有應給予刑罰制裁的罪犯進行毫無遺漏的規范,同時刑法也是社會對個人進行控制的法律手段之一,是龐大的社會控制體系中的一部分。所以刑法從內容規范范圍到功能應用范圍都存在一定的有限性。刑法制度的實施必須與其他社會控制機構進行一定的銜接才能在法律實踐當中得以應用,才能在社會體系中發揮刑法的功能價值。所以從社會功能角度講,刑法的有限性使社會控制體系在維護社會安定的過程中更加靈活。同時也為人道主義以及道德規范留有更大的空間。刑法主動性的保證其有限性,是民主政治法治社會的內在需要。犯罪行為是社會矛盾的必然產物,也是歷史發展中必然產生的社會現象。法律的構建以及法治社會的踐行都是為了能夠將犯罪現象最大化的界定在社會容忍度之內,這種社會控制策略是具有科學性的策略,是對社會發展客觀規律的充分認知。將刑法上升至“除惡務盡”的高度,不僅在理論上是難以實現的,同時也并非是社會控制體系的需要。在刑法的非規范范圍,仍有許多適當的法律措施以及社會規范制度來執行社會控制的功能,而且從國家政治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講更具有適應性。
二、刑法謙抑性的價值體現
1、作為社會公正的最終保障刑法
與民法和行政法一樣都是以維護社會公正為中心目的,但是刑法與民法以及行政法存在著很大的不同。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以及法治建設都是以民主政治為大背景展開的,對于社會控制的策略也隨著時代的進步更加凸顯其人性化與科學化的一面。刑法只有在民法和行政法在制裁效果不能達到維護社會正義效果的時候才會進行使用,刑法扮演著終極法律制裁的角色。法律本身具有調節社會關系的功能,但是社會關系性質程度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也會相應調整,只有最大化的保證社會公正性和正義性才是法律措施進行運用的目的。所以,根據社會關系性質的不同層面來進行具體的法律功能劃分。民法與行政法以及其他具有針對性的法律,都是相對于刑法而言的弱性法律措施,這些法律在進行實踐實施的過程當中不僅發揮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作用,同時也發揮著社會控制體系的管理作用,這是民主政治與法治社會的一種社會踐行方式。只有當這種措施在實施程度上難以取得所需效果時,刑法才會以終極法律的身份出現,對社會正義和社會公平進行有力的保證。
2、作為維護人權的主要手段
刑法謙抑性價值重要體現是現代刑法轉變了傳統刑法單純維護社會利益的弊端,重視對個人權益的維護與保障。法律進行構建與實施的基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也就是對社會上絕大多數人的利益進行保護。當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產生刑法法律層面的矛盾時,刑法按照其規范內容對社會利益進行首先保障。同時也將對被制裁者的個人權益進行最大化的維護,使被制裁者仍然具有其社會一分子的基本權利。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時,刑法謙抑性的體現在于對定罪證據的要求上,在沒有定罪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處罰。在量刑問題上,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刑事處罰程度界定,避免了外加刑罰的現象,保證了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刑罰執行期間,被制裁者可以享有假釋和減刑等重要權益,最大化的保證了被制裁者的人權。并從人道主義角度給予每一個人相應的重新改過機會。刑法謙抑性在對被制裁者的人權維護方面的積極作用,是刑法謙抑性重要的價值體現。也是社會法治發展的重要標志。
3、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徑
法律是社會管理手段的重要一部分,社會控制體系在運用法律制裁來進行社會公正和社會正義的利益維護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的都會產生相應的、不同程度的社會影響。通常情況下這種社會影響會為社會管理增加一定的成本。所以社會管理為了實現其推動社會發展的目的,必須將法律制裁進行力度與烈度上的劃分,不僅是對于個人權益和社會公正的維護,同時也是對社會管理成本的效率保證,進而能夠更加科學化的推動社會進步。所以刑法謙抑性的最高價值正是其從司法效率提升的角度間接幫助社會管理節省了成本提升了效率。刑法謙抑性的價值不僅是法律體系內的需要、個人權益保障的需要,也是社會管理的需要。隨著社會發展對于社會管理的要求不斷提高,社會管理的科學性對刑法謙抑性的要求也會隨之提高。刑法謙抑性的原則將指導刑法規范與功能不斷的為適應社會發展而進行適應性調整和自我優化。進而能夠在社會控制體系中更好的與民法和行政法等軟性法律制度相協調,共同協力發揮對社會與個人關系的把控作用,進而科學的發揮法律手段在維護社會公正和社會正義方面的作用。
三、刑法謙抑性的價值整合
1、控制擴大刑法調整范圍的立法沖動
由于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結構調整隨之而來的社會法律關系復雜化,越來越多的違法形式和違法行為出現。社會層面以及一些法律界專業人士都主張擴大刑法來對社會犯罪行為進行制裁,并加強刑法在這些制裁上的力度。這種刑法“萬能主義”的法律觀念能夠反映出一些社會問題,但是并不是解決社會犯罪現象的有效策略。首先,社會犯罪行為并不單純是法律層面的問題,而是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發展以及文化和道德等層面綜合作用的結果。法律制裁只是社會管理處理這種結構的一種法律手段,在本質上講,處理社會上的犯罪行為是社會管理對自身問題的解決。所以刑法制裁措施的執行是以社會管理的總體目標為依據,并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同時協同展開。刑法謙抑性的根本價值就是體現其在社會管理中的定位性,這種定位性使刑法制裁能夠配合社會法治的整體而進行準確的社會管理。盲目的對刑法范圍擴大會導致社會管理的整體性失衡。
2、在維護社會公正的基礎上提升效率
必須在維護公正的基礎上提升效率,并且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采取相應的措施。在立法上,要堅決摒棄為了提升司法效率而罔顧社會公正的做法,如在刑事和解的相關法律上,應當堅持目前有限制的和解規定,而不是以單純的提高司法效率為目的,肆意擴大刑事和解的范圍。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相關司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刑事法律的具體規定,不得單純為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而大開方便之門。結語通過對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含蘊的分析,解讀了刑法謙抑性在社會管理中的重要意義。同時從社會實踐的角度論述了刑法謙抑性價值的三個維度:作為社會公正的最終保障、作為維護人權的主要手段、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徑。基于刑法謙抑性在社會管理中的重要意義以及在社會實踐中的重要價值,提出了控制擴大刑法調整范圍的立法沖動以及在維護社會公正的基礎上提升效率的刑法謙抑性的價值整合策略。達到了對刑法“萬能主義”以及過度強調司法效率的現象產生的原因以及對策進行研究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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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濤.刑法的“進”與“退”———風險刑法觀與刑法謙抑性之分析[J].天水行政學院學報,20xx,(06).
研究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刑法學學年論文
摘要:刑法的謙抑性具有重要的社會管理價值,特別在社會經濟發展進入新時期、社會結構深化調整的重要階段,對刑法謙抑性與價值進行研究與分析,有利于刑法謙抑性相關價值的順利實現。從刑法的寬容性和有限性角度對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含蘊進行了解讀,研究了刑法謙抑性的價值體現,進而提出了刑法謙抑性的價值整合的實踐策略。
關鍵詞:刑法;謙抑性;價值分析
引言
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構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社會管理手段之一。刑法謙抑性不僅是其內在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及法治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刑法的謙抑性也會相應調整,但是這種適應性的調整并不能以任何理由進行盲目的范圍擴大或相對弱化。刑法謙抑性的調整與改革,必須以服務于社會整體的管理為中心。同時應保證刑法謙抑性價值在維護社會利益、保護個人基本權益等方面的最大發揮為前提。刑法最為法律的終極制裁措施,其自身的謙抑性不僅能夠保證刑法本身的社會管理意義,同時也能夠推動社會法治的科學化和人性化發展。
一、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含蘊
1、刑法的寬容性
刑法的寬容性是刑法謙抑性內涵所表現出的最基本特質。刑法的寬容性應從人道主義視角對其進行理解,寬容一詞的含義能夠最大化的釋放刑法謙抑性的內涵主旨,并通過法律實踐過程來呈現出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寬容性并非是用刑法制裁措施的輕重來進行衡量,其主要體現在刑法制裁的目的性上。法律是社會對個人實施管理的措施,在用刑法對違法者進行法律制裁的時候,刑法的寬容性能夠調整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對刑法寬容性的把握,就是對社會與個人之間關系的把握。通過對刑法寬容性的把握與運用,不僅體現了刑法謙抑性的內涵,更為重要的是發揮了法律的根本價值———平衡社會與個人之間矛盾性,保證社會公正性基礎上最大化維護個人的權益。同時刑法的寬容性體現了社會制度的優越性一面,使法治社會更加人性化。在對違法者進行法律制裁的時候,法律制裁措施的選擇有時可以從多種出發角度。刑法制裁是較為強硬的法律制裁措施,而民法制裁和行政制裁等法律制裁就相對弱性一些。如果這些法律制裁措施均適用于同一被制裁者,優先選取較為弱性的民法制裁或者行政制裁,而將較為強硬的刑法制裁作為最后選擇。這就體現了社會對于個人的人道主義寬容性,也是刑法謙抑性價值在法律實踐中的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