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糾紛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物業管理糾紛論文1
摘要: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主要反映在服務不滿意、管理不到位等方面。針對業主自主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主張,且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過程中容易引起各種交接糾紛的情況,需要盡快采取有效解決措施,確保妥善解決糾紛。本文將簡述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的主要表現,并提出了具體可行的解決策略。
關鍵詞: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解決策略
新舊物業管理公司在交接時容易出現很多糾紛,除了會對物業區域內所有業主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響以外,還也讓物業管理公司的企業形象受損,在很大程度上減緩了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步伐。因此在出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以后,需要通過合法途徑及時、有效的進行解決,這樣不僅能夠保證全體業主的利益,還能促進物業管理公司的健康、穩定和長遠發展。
一、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中的糾紛及其主要表現
在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過程中,若是處理不當將極易產生各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業主大會對現有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所以提前將物業服務合同解除,而物業管理公司也用其他各種理由拒絕解除合同,也沒有對交接手續進行辦理(如公共設施、物業資料和其他欠費處理等等沒有移交),從而引起了糾紛。當前我國在業主大會公開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本物業區域管理的制度還不夠完善,基本上很多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公司均由開放商確定,業主缺乏自主選擇的權利。這樣物業管理公司競爭意識與危機意識通常比較薄弱,不重視做好服務工作,很少積極和業主加強溝通,兩者之間缺少良性互動。我國在實行《物業管理條例》以后,業主大會可以公開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大多數小區業主大會都重視使用這項權利,用服務質量不高的理由,對原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解聘。現階段出現的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基本上都是這種類型,如在國企辦的社區物業移交中,業主通常會用收費較高、管理不到位和開支混亂等作為理由,將原物業管理公司解聘,同時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過由于原物業管理公司拒絕解聘,不予以配合,從而引起了糾紛。
二、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中糾紛的解決策略
1.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業主委員會、原物業管理公司和新聘物業管理公司要在各方自愿、平等和互諒互讓的前提下,通過協商物業管理交接涉及到的事項,保各方爭議能夠順利解決[1]。通過采取協商解決問題的措施,可以將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體現出來,是解決糾紛和平息爭議的最有效手段,防止對各方帶來經濟損失,同時也維護了社會聲譽,保證小區所有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可見這種方法對三方來說都是有利的,只要出現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的情況,如在支付拖欠的物管費、結算物管公司代收代繳的水電費、回收物管公司在小區公共建設上的額外投入等方面出現糾紛,需要主動進行協商,今早解決問題。
2.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若是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內明確規定出現爭議要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以及出現交接糾紛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雙方都能夠把爭議事項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之后仲裁委員會給出具備法律約束力的裁決。因為仲裁委員會是中立的一方,裁決具備很強的社會公信力,同時仲裁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能夠讓雙方出現的矛盾得到消除。當業主大會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到位為由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而物業管理公司以種種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辦理交接,由此導致糾紛。此時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確保糾紛順利得到解決。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階段我國還未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確定下來,不過從司法實踐來看,為讓業主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很多地方大多將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地位確定了下來[2]。業委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未明確約定服務期限,或雙方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造成糾紛,或者是因協商無效,引起新、老物業因交接問題發生嚴重沖突,甚至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業主委員會要直接到法院處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將判決作出來。當然,物業管理公司也能夠起訴業主委員會,或執行法院作出的判決,這樣都有利于解決交接糾紛。
三、成功案例分析
某社區業主不滿意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希望采取合法途徑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該社區業主采取了以下措施,順利改選了物業管理公司,同時原有物業管理公司也收回了業主所欠費用,將所有物業管理資料移交出來,實現了三方共贏。一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社區業主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建立了健全的機構。自20xx年以來,就開始籌備成立業主委員會,在候選人報名中確定人選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并特聘了全職秘書。同時還成立了相應的財務組、督察組和宣傳組,廣泛發動小區內各專業人士參與進來。二是業主委員會成員認真開展各項工作,在網上討論《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合理制定了20xx年的主要工作計劃。學習并掌握了物業條例,吃透各種法律條文,探究物業管理條例。三是公開招標選擇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聘請了專業審計公司負責財務審計工作,在和新物業公司簽訂協議的過程中,社區中法律方面人員嚴格把關各項條款。將5家物業公司選擇出來以后,集中進行投票,逐個考察每個物業公司提供的管理項目。并進行了公開招標,保證招標過程的透明度,最終確定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四是業主和舊物業公司、開發商做好了溝通工作。在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過程中,未發生業主和物業公司正面沖突的現象,通過業主委員會的宣傳,業主將所欠費用交給了舊物業管理公司。在各個環節的工作中,開放商也支持業主委員會,讓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順利進行,未出現糾紛與矛盾。
四、結語
在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的時候,因為存在前期遺留問題、物業欠費問題和業主委員會操作問題等,將讓物業新舊交接期間出現糾紛,出現舊物業不走和新物業進不來的情況。對此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解決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這樣除了可以保證物業管理公司利益以外,還能夠讓物業管理行業更加規范,為小區居民的穩定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并維護了小區的和諧與安寧。
參考文獻
[1]楊天英.物業管理公司做好成本管理控制工作的對策[J].中外企業家,20xx,(35):65-66.
[2]蘇浩寧.物業管理公司應收賬款的控制與管理[J].財會學習,20xx,(13):111.
物業管理糾紛論文2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 、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托管理人 (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 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隨之出現,并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 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使物 業管理糾 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 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 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 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 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 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 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 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 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業管理 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 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 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 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 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 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 、代理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 的情況下,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 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 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 、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 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 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 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 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
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 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 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 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 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 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 ,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 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 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 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 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 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 包 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 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 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1.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稱聘用管理合同)時,應主要從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 資格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審查其效力。物業管理 權是因業主享有物權所派生出的權利,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應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或是與業主 約定可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而非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 由業主(或特定的使用人)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 于我國房地產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剛起步,在購房者購房時,物業管理多是作為商品房售后 服務的一環,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約定購房者接受房地產開發商的物業管理服務 .隨著物業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的呼聲日甚,越來越多的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作為行使物 業管理權的一方,續聘或選聘房地產開發商屬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 業管理有償服務。因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格的當事人,一方為業主或依法成立的業主管 理委員會,另一方為具有物業管理經營范圍的企業。原由業主或無物業管理經營權的 房地產開發商,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效力應以建設部的《辦法》施行之日起劃分 ,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宜以房地產開發商無物業 管理經營權來認定無效,房地產開發商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可繼續實施物業管理 ,但不得以繼續履行合同為由,阻撓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19 94年4月1日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辦法》已規定住宅小區應由物業管理公司統 一實施專業化管理,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 理,或注冊成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產開發商仍與業主簽訂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效力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物業管理服務合 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必須在 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保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和委托權。對于業主不能 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其物業管理權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對易引起糾紛的物業管理費,其收 費標準、范圍要依據物價管理部門的收費標準或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超過標準收取費用 和滯納金,未經批準擴大收費范圍的條款,應確認為無效條款;對屬于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 墻體、屋頂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許業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賦予房地產商使用權而不 向業主交付相應對價的,均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或發售房產的大業主 ,未經業主同意隨意使用屬于其他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并獲取收益的侵權行為 常常發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中出現侵犯業主權益的不平等條款的,應確認部分無效 .
2.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往往認為物業管理權在其手中,而在無能力或精力實施物 業 管理時,或為牟利,在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將受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經營權發包 給其他的物業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產生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收取、上繳物業管理承 包金及業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建設部《辦法》中規定,小區物業管 理權屬全體業主所有,只有業主或者代表業主的管委會才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 供有償服務。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只有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其 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權實質上不是物業管理權,而是受托管理權,將受托管理權發包、轉讓給 他人經營,這種物業管理承包合同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有受托管理 權的物業管理公司將其管理權發包,其無權收取物業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則未依法取得受托 管理權,其要求業主向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3.注意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合同的當事人和合同的內容。業主或代表業主的 管委會委托、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據此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實質上是 屬于前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如無其它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應確 認有效。但在實踐中引起糾紛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則大多不是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 簽訂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實施物業管理的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由正在對物業進 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別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的合同,這種類型的物業委托管 理合同,其性質與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經業主同意,將取得的委托管理權轉讓給 他人,由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業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業主將物業委托給其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業主對所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 理能力的信任,物業管理公司既無權將享有的受托管理權轉包、轉讓,也無權另行委托他人 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而且,根據民法理論,轉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經委托人(即業主 )同意,接受委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將管理權轉托他人行使,所簽訂的物 業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業主的利益,實施了無權轉委托的行為,應確認合同無效。在審查 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的合同區分開 來,后者依《辦法》及物業管理的需要,是允許的。
淺談物業管理糾紛的若干法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業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代理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p#分頁標題#e#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1.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稱聘用管理合同)時,應主要從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審查
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一、糾紛處理方式概述
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越來有以下幾種: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4、司法訴訟。
以上幾種方式孰優孰劣,難作評定,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自選協商和解是雙方對話解決糾紛的方式,而后面三種則是借助第三方解決糾紛的方式。
二、糾紛的調解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并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后,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借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三、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仲裁
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的應是民事性質的爭議,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后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如一個在廣州履行的合同寫明:“有關本合同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無法協商時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物業管理糾紛的類型和處理方法
根據物業管理的范圍和內容以及物業管理的特點來分析,其發生糾紛主要分為兩大類型,即因合同產生的物業管理糾紛和因侵權產生的物業管理糾紛。那么物業管理糾紛發生的時候又應該怎么處理呢?
(一)因合同產生的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
因合同產生的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是由當事人違約所引起的,主要包括:因服務質量產生的物業管理糾紛、因服務內容產生的物業管理糾紛、因服務費用產生的物業管理糾紛、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等等。
1、物業管理合同服務質量糾紛。是指因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不符合物業管理行業規范或不符合約定的服務標準,而引起的物業管理糾紛。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設施設備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及時維護修理使其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日常環境衛生差,綠化不能及時維護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混亂、交通道路不暢,安全防范不力消防救災不及時等等。
2、物業管理合同服務內容糾紛。是指因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內容全面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而引起的物業管理糾紛。如,沒有按照規定或約定提供、安裝服務設施設備,沒有按照規定或約定提供服務場地、車位、倉庫,沒有按照規定或約定提供文化、體育、衛生等服務內容及場所等。
3、物業管理合同服務費用糾紛。是指因服務費標準發生爭議或業主拖欠服務費而引起的物業管理糾紛。如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或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業主(或使用人)少交、欠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等。
物業管理糾紛中事實服務的認定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的蓬勃、快速發展,物業管理方與業主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數量逐年成倍增長,涉及收取物業服務費的問題在糾紛中占了很大的比例。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的基礎是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標的是“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向業主提供相關服務,業主在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向服務提供方支付物業服務費。由于物業服務合同中交易的是服務,而服務質量又是影響物業服務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加之我國現階段的物業服務企業自身管理制度不規范、規章執行不力,服務提供方的服務得不到服務需求方的認可,因收取物業服務費產生的糾紛層出不窮。
一、《解釋》施行之前的糾紛處理概況
在此討論的僅僅是在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收取物業服務費糾紛的處理情況。無論如何處理,都有一個不容辯駁的大前提——物業事實服務行為。何為事實服務?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雖未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也正是物業事實服務行為構成了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權的基礎。在司法案例中,無論業主們對事實服務的概念如何不解和不滿,但是解決糾紛的平臺恰恰是以物業事實服務理論為基礎,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也正是在這個平臺上開始撥弄自己的算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