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碩士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民商法碩士論文1
《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比較 》
從定義層面看
查閱經濟法相關文獻,據粗略估算對于經濟法的定義達到百種之多。如七十年代末劉祚清在《淺淡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中所下的定義是:“經濟法同刑法、民法等一樣,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按照客觀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正確地調整和處理工業、農業、商業、交通運輸業之間的經濟關系,保障經濟組織的正當權利。它以國家強制力量維護計劃紀律、合同紀律和財經紀律,以保證國民經濟計劃順利實施。這是國家領導經濟工作不可缺少的有力工具”。
由于我國當時處于計劃經濟的特殊國情,使得經濟法成為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進行調控的主要手段。然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轉軌,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經濟法的工具作用明顯改變。學者們對其定義也有新的思考。如漆多俊在《經濟法基礎理論》一書中,提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一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此可見,在不同經濟制度的前提下,經濟法發揮的作用也有所不同。經濟法不再像計劃經濟時代一樣將觸角深入經濟發展的各個角落,全方位的對經濟發展的每一個細節進行調整,而只對關系國計民生對社會發展極其重要的行業和領域進行宏觀調控。
而學界對民法定義的共識,一般認為“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由此,本文認為: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的主體和調整方法上顯然存在差異。民法強調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包含經濟關系在內的財產關系,僅指的是橫向法律關系,政府對此不加以控制和干預。民法強調的是“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本位思想。而經濟法主要針對的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國家如何運用經濟杠桿對經濟進行調節,以期達到國家經濟有序正常且平穩的發展的目的。屬于新型法律關系中的縱向法律關系,而非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
具體而言,經濟法與民商法在定義層面上的區別主要有:第一,經濟法超越了國家不介入私人經濟生活領域的民法傳統,是一種國家直接調節社會經濟關系的法;第二,經濟法超越民法維護個人利益的立法基點,把社會經濟總體效益作為自己價值目標,具有社會法性質;第三,經濟法超越民法對社會關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極限制的態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積極引導,是一種強制促導法。
從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層面看
(一)調整對象
早期學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計劃經濟大前提下的。代表性觀點是江平在《民法與經濟法的劃分界限》中提到的:“經濟法所調整的是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系,也就是直接為商品流通的各個環節,如原材料的供應和產品的銷售、物資的調撥、儲存、運輸、保險、基建、信貸、結算等。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它主要包括為實現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對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所實行的各個管理環節,如土地管理、各種資源管理、財政管理、物資管理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直接或間接由計劃而產生的,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系”。發展為現在的觀念即“經濟法調整的就只能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亦即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發生于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以行政管理性為基本特征,可以簡單地概括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
同樣,民法的調整對象仍然嚴格的限定在平等主體之間。強調各主體地位相互平等,各種法律關系也是在平等主體的基礎上發生的。其并不考慮不同市場主體的強弱關系,給各種市場主體以同等力度的保護,對每個人都賦予相同的權利,設置同樣的義務,法律幾乎不對具體人格進行任何程度的識別。只有在行為能力制度和監護制度上,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給予最低限度的保護和一些限制。而經濟法則不然。它常常根據不同市場主體實力等因素的不同,給不同市場主體以不同力度的保護,做出不同的權利義務設定。力求從保護弱者,限制強者的角度出發,達到社會和諧和宏觀經濟總量平衡的目的。
(二)調整方法
在調整方法層面,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民法側重于從微觀的角度對經濟進行調節,通過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提高效率來達到促進人們的利益的目的;而經濟法則強調從宏觀,從利益協調方面減少社會經濟被動造成的破壞,力求優化經濟結構,從而提高整體效率來促進社會的利益。作為經濟法核心組成
部分的宏觀調控法就比較突出地、直觀地表達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體現國家的經濟意志,宏觀調控法從宏觀領域強調國家調節的出現和運作是對市場經濟的救濟和彌補。經濟法通過確認和規范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更主要是運用國家強制力將各種非市場因素障礙消除,從而建立一個公平、合理、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
兩者對國民收入分配進行調整上的差異
(一)“分配”的理論分析
立法的初衷是對利益的分配。不同的法律對利益的分配角度也各有不同。利益在市場經濟下呈現出財富的物化表現形式。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重要的職能就是利用各種不同的手段,將社會的有效資源最大限度的公平分配給需要者的手中。經濟法和民法作為社會關系的穩定器就要發揮分配社會財富,實現國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了。日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為焦點。對于日益擴大的收入差距問題,各獻各策,各施各計。但是相對強烈的呼聲是依靠政府的再分配政策,也就是將希望寄托于二次分配甚至是三次分配,以此來矯正目前貧富差距過大的現狀。
分配是與財富或收入緊密相關的概念,在一般意義上,其首先是作為一種經濟現象為廣大社會主體所認知:一是,從現象形態看,表現為一定社會財富和利益,按照一定的原則、規則和方式,在不同社會主體間劃分配給的動態經濟過程;二是,從經濟流程看,表現為社會財富和利益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縱向流轉過程;三是,從格局或結果看,表現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功能收入分配和規模收入分配;四是,從不同的經濟運行層次上的表現看,是一種社會財富和利益在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相對獨立存在和有機統一;五是,從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處地位和作用看,表現為一種聯系生產、交換和消費的環節,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必要階段;六是,從與生產關系的關系看,“分配關系本質上和生產關系是同一的,是生產關系的反面”。
以上所談到的分配是經濟學的概念,在本文中更注重從法律的角度對其論述。簡而言之,法律意義上的分配指的是包括國家、企業和個人等在內的特定主體根據一定的法律原則、制度和方法,把一定時期內特定數量的財產和相關利益分歸為一定范圍的不同社會主體占有和支配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不同社會主體之間的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通俗地說,分配表現為一定的財產及其權益依據特定的規則和程序而發生的流轉與變動,或“一種利益或財富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最終形成了不同社會主體對特定社會財富和利益的一種占有與支配關系。
(二)民商法在調整分配關系中的作用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平等市場主體之間分配的自愿和平等,貫徹按貢獻和價值進行分配的原則,以實現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效率目標和國民收入總量增長的最大化。由民商法的立法宗旨決定,其在調整分配關系中主要應遵循雙方達成意思一致和有償的原則。民法在分配過程中發揮作用與否很大程序上決定了市場經濟制度是否得以有效運行。
(三)經濟法在調整分配關系中的作用
作為市場經濟極度發展和完善的產物,其產生具有鮮明時代背景,擔負著最主要的社會分配功能。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對其產生曾有精辟論述:“經濟法產生于國家不再任由純粹私法保護自由競爭,而尋求通過法律規范以其可能在社會學運動中有效干預的社會事實”。概括而言,市場缺陷和政府失靈構成經濟法產生的經濟根源,民商法的缺陷和行政法的不足構成經濟法得以產生的法律依據,對公平正義的呼喚必然會導致新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新生。
經濟法有兩種最基本的功能,即維護利益的功能和分配利益的功能。由于社會公共性質所決定,經濟不僅需要通過對利益進行分配,且分配是以影響經濟的宏觀運行為目的的,而不是具體分配個體間的利益。簡言之,經濟法的這種利益分配功能主要是通過對集團利益——一種介于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這種傳統利益結構之間,居于中介地位的團體利益——的分配來實現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投資者利益或股東利益、勞動者利益、消費者利益、農民利益等都是集團利益的表現形態,這種集團利益的團體性使其對市場經濟具有宏觀意義或全局性的影響,對不同集團的利益的不同分配,直接影響著經濟運行的效率、公平與安全。
(四)經濟法對調整國民收入嚴重不平衡的作用
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隨之而來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國民收入差距的日益擴大。具體表現為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別、城鎮居民之間的收入差別、不同地區居民之間的收入差別、不同行業職工之間的收入差別、不同所有制 經濟單位間的收入分配差距等。民商法顯然對解決這個問題新有余而力不足,因而只能等待經濟 法作出相應的變化和對策。
1.國民收入政策、分配制度的調整。初次分配是在創造國民收入的物質資料生產部門的各方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是對生產經營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政府主要得到生產稅凈額,企業主要得到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居民主要得到勞動報酬,同時各利益主體又通過提供資產參與其他單位生產而獲得財產收入。收入政策、分配制度建國以來的數次調整極大的調動了生產者的積極性、增強了企業的活力、同時也推動了政府經濟職能的轉變。這些政策的不斷變化實際上是一個政府不斷放權、讓權的過程,這樣一來,自然會為建立一個與市場經濟相容的高效、廉潔的新政府提供必要條件。
2.經濟法調整國民收入嚴重失衡的手段。要想從根本上使國民收入分配恢復到正常值,我們必須清楚是什么造成了今天收入如此失衡:一是,分配權的配置和行政不當是造成 社會分配不公的法律制度總根源;二是,分配制度不完善、運行過程缺乏監督和制度外收入分配大量發生是導致我國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制度根源;三是,城鄉二元法律制度的結構安排和差別法律待遇是造成我國城鄉居民收差距拉大的制度根源。針對以上原因,本文認為應采取對策如下:第一,調整國民收入再分配機制。當前問題是國民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國家所得比重過低等,因此需集中財力,振興國家 財政,這是保證經濟社會各項事業 發展的重要條件。第二,完善各項調整國民收入二次分配的手段。如國家預算、銀行信貸、勞務費用和價格變動。當然最重要的還應當是 稅收制度。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第三,發展多層次的社會救助與慈善事業。第四,走城鄉結合的道路。
民商法碩士論文2
摘要: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夠完善,信用在現行經濟體制還不健全的情形下,對于引導市場經濟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目前我國信用普遍缺失的現狀嚴重,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的發展,要拜托這種局面,必須加強法制建設,其真正的核心就在于民商法的信用體系建設,本論文的研究就立足于民商法體系下的信用構建研究,這對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研究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猛,伴隨著很多的問題和矛盾,如近年來出現的諸如三鹿奶粉、瘦肉精等事件,這與我國的信用體系缺失是有密切關系的。
一、信用的理論基礎
(一)信用在民商法中的界定
信用簡單的來講就是交易雙方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具體的表現為,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負有履行義務,償還債務和最后承擔法律賠償責任的能力;對于正在進行的交易,民事主體任何一方為了避免或降低交易風險的發生,都有通過一定渠道獲取對方的信用狀況的權利。[1]
(二)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價值
一個擁有高度評價的信用體系能夠為交易雙方創造一個公平、公開、透明的環境,其明確清洗的標準與界限,為公平交易創造了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2]
一個社會一旦擁有了公平守信的環境,交易雙方能夠準確明了地獲取對方真實的信用信息,有利于交易的順利完成,更加有利于良好經濟秩序的維護。一個沒有或者缺乏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交易雙方喪失對彼此的信心,勢必會影響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3]
二、民商法信用體系的現狀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很多法律都體現出了對信用的規定,如《民法通則》中“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4]《合同法》中“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4]等等。盡管如此,由于我國的法律法規還處于不斷完善的階段,還未形成一個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現行法律中,很多的都沒有涉及信用。由于我國的法律建設還不完善,因此遠遠不能滿足市場主體對整個信用環節的要求。
(二)信用調整力度缺乏
信息性,財產性等是現代信用的特殊法律特征,因而需要依靠法律的調整。[5]如果法律的發展無法達到市場對信用的需求,就無法實現法律調整的優勢,然而在現行信用法律中,幾乎找不到對信用的特殊調整力的法律規定。[9]
(三)信用卡體制缺位
隨著信用卡在我國越來多多的被人們所接受和使用,信用卡體制的建設卻沒有跟上經濟發展的需求。市場主體是信用卡行為的實施者,信用卡的使用是憑借市場主體取得和延續的信用,信用卡體制缺位容易引發很多的問題,阻礙經濟的發展。
三、建構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途徑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其重要途徑之一就是通過法律建設提高社會的誠信度,促進市場誠實守信的公平交易的實現,推動經濟的順利發展。這這所謂“透明的法治可以在陌生人之間創造信任的基礎”[6],只有有了信用才有了交易的可能。
(一)加強民商法執行信用原則的力度
當前,我國民商法總則以及各項具體民商法律中,都明確規定了信用的原則和要求,市場交易行為中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加強市場主體的信用建設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受到民商法等法律體制的信用建設規定,同時市場主體自身的信用建設也要加強和完善。信用在某種程度上是市場主體的社會資本和道德資本,對于市場主體經濟發展的意義和作用必須重視和加強。隨著信用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重視,已經成為企業家的一種精神,成為企業的一種文化建設。
1.信用權建設
信用權的建設要建立在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需要建立信用權。在具體的交易行為中,信用利益要依賴信用權來實現,目前對于信用權問題在民法草案中也提出來了,可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信用權將被越來越多的法律所重視,將信用權的構建納入法律監督,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2.企業信用建設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不健全的現狀下,必然會出現欺騙違約等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信用缺失問題。企業信用關鍵組成部分的信用體系,是制約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瓶頸,如果缺失必然會影響整個企業的發展,由此可見,這是一個相互促進和影響的過程,那么企業的信用建設就變得尤為重要了。[7]
3.個人信用建設
人是市場交易行為的執行者,經濟社會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個人信用體系的完整程度。[8]個人信用建設牽扯到個人隱私方面的保護,如果不將個人信息置于法律保護下,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個人隱私的破壞勢必會傷害到當事人,這就需要法律的保護和裁決。民商法對于個人信息收集的方式、目的以及其安全性,都是有考核的,對侵害行為也是有處懲規定的等等。
(三)加強政府引導和監管
政府要加強職能監督作用,在信用的公開和透明方面,要不斷督促個人和企業信用的健全和完善。政府要加強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社會化、公開化、透明化建設,個人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礎,企業信用是社會信用的關鍵。政府要積極引導和建立健全個人信用信息、企業信用調查等體系,通過提高信用的透明度來推進整個社會信用的建設。[9]
結語
科學有效的信用體系,是經濟社會想要取得長足而穩定發展的前提。從企業、個人和政府三方面出發,構建民商法信用系統,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督和管理下完成對社會經濟市場的引導,才能真正意義上滿足市場主體對于信用的要求和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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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引張士紅.試論我國當前的社會信用法律建設存在的幾個問題[J].法制與社會,20xx,8.
民商法碩士論文3
房地產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
房地產租賃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
國有壟斷企業的法律規制
國有土地使用制度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
跨國公司法律問題研究(題目可自擬)
礦業權問題研究
不動產登記資料信息公開法律問題分析
濫用行政權力的法律規制
利用外資法律問題研究(題目可自擬)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壟斷協議的法律規制
不動產證券化與處置海南積壓房地產
論法定抵押權
論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
論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法律問題
論股東的資格
論股東虛假出資的刑事法律責任
論股權轉讓糾紛的法律處理
電子單證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保理業務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對人身傷害大額賠償案件有關問題法律思考
論我國《物權法》中的不動產登記效力
論消滅時效的適用范圍
論死者的人格保護
論訴訟時效屆滿后的效力
論訴訟時效的中斷
論時效利益的放棄
論姓名上的經濟利益的民法保護
論共有物的管理與處分
論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
論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
論我國破產法中的破產重整
論商業賄賂的民事法律表現
論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論我國公司設立中的注冊資本制度
論我國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論我國未來民法中典中侵權法的獨立成編問題
論我國無限責任公司制度的設立
論近代民法向現代民法演變過程中的觀念變遷
論物權的客體
民商法專業碩士論文提綱
論文題目: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培養單位:法學院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研究方向:物權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文章結構
第一章虛擬財產的理論界定
第一節 財產的民法學概念與財產本質特征
一、財產的民法學概念
二、財產的本質特征
第二節 虛擬財產的界定
一、虛擬財產的概念--虛擬財產真實不虛
二、虛擬財產的.本質屬性
三、虛擬財產自身的特點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虛擬財產之性質分析
第一節 虛擬財產權利屬性7:說討論
一、知識產權說
二、無形財產說
三、債權說
四、物權說
第二節 虛擬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
一、虛擬財產權債權和物權性質區分的必要性
二、債權說的的不合觀作分析
三、物權說的合理性分析
四、虛擬財產物權特性--虛擬財產擁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結
第三章 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中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 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
一、虛擬財產歸使用者所有的觀點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虛擬財產使用權,而所有權歸運營商所有
第二節 網絡使用者協議分析
一、使用者協議的特點
二、使用者協議中霸王條款的表現
本章小結
第四章 虛擬財產法律制度現狀與完善
第一節 虛擬財產現行法作制度問題分析
民商法專業碩士論文提綱
論文題目: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培養單位:法學院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研究方向:物權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文章結構
第一章虛擬財產的理論界定
第一節 財產的民法學概念與財產本質特征
一、財產的民法學概念
二、財產的本質特征
第二節 虛擬財產的界定
一、虛擬財產的概念--虛擬財產真實不虛
二、虛擬財產的本質屬性
三、虛擬財產自身的特點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虛擬財產之性質分析
第一節 虛擬財產權利屬性7:說討論
一、知識產權說
二、無形財產說
三、債權說
四、物權說
第二節 虛擬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
一、虛擬財產權債權和物權性質區分的必要性
二、債權說的'的不合觀作分析
三、物權說的合理性分析
四、虛擬財產物權特性--虛擬財產擁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結
第三章 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中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 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
一、虛擬財產歸使用者所有的觀點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虛擬財產使用權,而所有權歸運營商所有
第二節 網絡使用者協議分析
一、使用者協議的特點
二、使用者協議中霸王條款的表現
本章小結
第四章 虛擬財產法律制度現狀與完善
第一節 虛擬財產現行法作制度問題分析
民商法專業碩士論文提綱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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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商法專業碩士論文提綱
(以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為例)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文章結構
第一章虛擬財產的理論界定
第一節 財產的民法學概念與財產本質特征
一、財產的民法學概念
二、財產的本質特征
第二節 虛擬財產的界定
一、虛擬財產的概念--虛擬財產真實不虛
二、虛擬財產的本質屬性
三、虛擬財產自身的特點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虛擬財產之性質分析
第一節 虛擬財產權利屬性7:說討論
一、知識產權說
二、無形財產說
三、債權說
四、物權說
第二節 虛擬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
一、虛擬財產權債權和物權性質區分的必要性
二、債權說的的不合觀作分析
三、物權說的合理性分析
四、虛擬財產物權特性--虛擬財產擁有可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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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中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 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
一、虛擬財產歸使用者所有的觀點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虛擬財產使用權,而所有權歸運營商所有
第二節 網絡使用者協議分析
一、使用者協議的特點
二、使用者協議中霸王條款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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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虛擬財產法律制度現狀與完善
關于民商法專業碩士論文提綱
論文題目: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文章結構
第一章虛擬財產的理論界定
第一節 財產的民法學概念與財產本質特征
一、財產的民法學概念
二、財產的本質特征
第二節 虛擬財產的界定
一、虛擬財產的概念--虛擬財產真實不虛
二、虛擬財產的本質屬性
三、虛擬財產自身的特點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虛擬財產之性質分析
第一節 虛擬財產權利屬性7:說討論
一、知識產權說
二、無形財產說
三、債權說
四、物權說
第二節 虛擬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
一、虛擬財產權債權和物權性質區分的必要性
二、債權說的的不合觀作分析
三、物權說的'合理性分析
四、虛擬財產物權特性--虛擬財產擁有可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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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中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 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
一、虛擬財產歸使用者所有的觀點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虛擬財產使用權,而所有權歸運營商所有
第二節 網絡使用者協議分析
一、使用者協議的特點
二、使用者協議中霸王條款的表現
本章小結
第四章 虛擬財產法律制度現狀與完善
第一節 虛擬財產現行法作制度問題分析
一、我虛擬財產法律制度現狀
二、運營商虛擬財產體系中的地位
民商法碩士論文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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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
房地產租賃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
國有壟斷企業的法律規制
國有土地使用制度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
跨國公司法律問題研究(題目可自擬)
礦業權問題研究
不動產登記資料信息公開法律問題分析
濫用行政權力的法律規制
利用外資法律問題研究(題目可自擬)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壟斷協議的法律規制
不動產證券化與處置海南積壓房地產
論法定抵押權
論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
論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法律問題
論股東的資格
論股東虛假出資的刑事法律責任
論股權轉讓糾紛的法律處理
電子單證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保理業務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對人身傷害大額賠償案件有關問題法律思考
論我國《物權法》中的不動產登記效力
論消滅時效的.適用范圍
論死者的人格保護
論訴訟時效屆滿后的效力
論訴訟時效的中斷
論時效利益的放棄
論姓名上的經濟利益的民法保護
論共有物的管理與處分
論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
論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
論我國破產法中的破產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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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論我國公司設立中的注冊資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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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無限責任公司制度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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