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論文題目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高校“民法學”課程網絡教學模式探析論文
文章基于對網絡環境下“民法學”專題課程教學模式實踐的分析,闡述了民法學網絡教學的理由,梳理了網絡教學與傳統模式的利弊,從而說明網絡環境下教學模式改革的必要性,繼而提出網絡環境中師生教授和學習“民法學”的操作方法,總結實踐中的利弊,并提出完善建議。以期通過“民法學”網絡教學的實踐與研究,推動高等院校網絡環境下的課程教學模式改革。
1 “民法學”課程網絡教學模式的提出
筆者從事“民法學”一線教學工作二十余載,親眼目睹了互聯網科技對于專業課程教學、學習的深刻影響。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無線網絡的普及,校園局域網更是為學生的課業學習提供了更多便利。從計算機終端發展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終端,高端科技不但帶來豐富信息與諸多便利,也更加能迎合高校學生年齡層面人群的需求。然而高校的網絡環境教學還未得到普及,以傳統方式教授“民法學”課程,一方面使學生難以掌握民法學科復雜多樣的學科知識,另一方面單純單方面地以教師為主導的課堂因為缺少師生間的互動,難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在這種環境下,利用互聯網豐富的資源,和教師、學生對科技的熟練掌握與濃厚興趣,新型網絡“民法學”教學勢在必行。
2 網絡環境下“民法學”教學改革內容
2.1 顛覆傳統教學模式——建立“翻轉課堂”
“翻轉課堂”就是要改變傳統教學模式,教師不再是課堂上的權威,也不是傳授知識的主要來源。網絡環境下教學過程是師生雙方共同作用的過程,學生是學習活動的主體,教師是教學活動的主導。要以“主導—主體”式教與學的理論為指導,在教學中充分體現學生的自主意識和主體地位,徹底改變傳統模式下教與學的關系。
淺談民法學課程改革論文
民法學”是法學專業的專業必修課,在法學學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通過分析,對“民法學”課程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議,希望能對提高教學質量、改進教學方法有所裨益。
“民法學”是法學專業的專業必修課,是法學本科教學的主干課,也是基礎課,在法學學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憲法中,有關財產權利和經濟制度的基本規定,實際上要在民法中才能得以具體化;在刑法中,由于目前有關財產的犯罪日益增多,不弄明白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也不可能真正搞清楚那些與其相關的刑事法律案件;就經濟法而論,其中除了一些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外,還有橫向的民事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簡單地說就是一個適用外國民法的問題;國際公法與民法都起源于羅馬法。所以,只有學好了民法,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和基本概念,才能學好并掌握其他法律部門的知識。
“民法學”的先導課程是“憲法學”和“法理學”,后續課程有“合同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婚姻法學”、“商法學”等。通過“民法學”的教學,要使學生熟練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學思維和民法學實務的基本訓練,形成民法思維,用民法眼光看待生活中的問題;能夠利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并使學習者具備初步的民法學科研能力。
一、“民法學”課程開設的時間與學時安排
目前筆者所在的院系“民法學”課程安排在第一學年的上學期,與“憲法學”和“法理學”同時并進。從學生反映來看,學生學習起來倍感吃力,因為學生剛開始接觸法學課程,對法學基本概念不知曉,可以說對法學課程還沒入門,這樣導致學生對“民法學”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記憶非常困難。
關于高職高專民法學教學的現狀與對策的論文
在中國法治進程中,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對整個中國法治追求的終極目標的確立有著重要的影響。民法學作為法學教育的核心課程,對于法學專業學生,無論是本科生還是高職高專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學體系的樹立、法律知識的運用,都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試根據高職高專的教學目標、課程設置、師資建設、實訓內容和時間以及民法教學中的一些經驗,對高職高專民法教學實踐進行探討。
一、高職高專民法教學的現狀
(一)課程設置不明確
1.教學目標不明確。高職高專培養的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往往要求能夠熟練掌握法律事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夠具有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畢業后就業的崗位主要是:律師助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律顧問,文員,司法助理。從學生畢業后的主要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決、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而傳統的民法教學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學方式,教師也用自己曾經在本科甚至碩士博士受過的教育方式來教育學生。以教師為主導,教師采用“教”的方式,學生在座位上“學”的方式來進行民法教學。大部分教學只是停留在解釋法條的層面上,注重理論知識。雖然有實訓課程,但由于安排理論教學的時間太長,導致實訓課程有名無分,所以實訓課程的安排起不到培養學生應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實訓課程被拿來當作案例討論、案例分析課程。所以實訓課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沒有達到培養學生法律能力、鍛煉學生實際操作技能的目的。
高職高專民法學教學的現狀與對策論文
在中國法治進程中,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對整個中國法治追求的終極目標的確立有著重要的影響。民法學作為法學教育的核心課程,對于法學專業學生,無論是本科生還是高職高專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學體系的樹立、法律知識的運用,都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試根據高職高專的教學目標、課程設置、師資建設、實訓內容和時間以及民法教學中的一些經驗,對高職高專民法教學實踐進行探討。
一、高職高專民法教學的現狀
(一)課程設置不明確
1.教學目標不明確。高職高專培養的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往往要求能夠熟練掌握法律事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夠具有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畢業后就業的崗位主要是:律師助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律顧問,文員,司法助理。從學生畢業后的主要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決、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而傳統的民法教學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學方式,教師也用自己曾經在本科甚至碩士博士受過的教育方式來教育學生。以教師為主導,教師采用“教”的方式,學生在座位上“學”的方式來進行民法教學。大部分教學只是停留在解釋法條的層面上,注重理論知識。雖然有實訓課程,但由于安排理論教學的時間太長,導致實訓課程有名無分,所以實訓課程的安排起不到培養學生應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實訓課程被拿來當作案例討論、案例分析課程。所以實訓課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沒有達到培養學生法律能力、鍛煉學生實際操作技能的目的。
淺析見義勇為行為中的民法學問題優秀論文
一、見義勇為行為的定義及特征
見義勇為在文意方面的解釋為“看到正義的時間奮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學視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沒有義務的情況,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危難救助行為。見義勇為具有非義務性的特征,雖然見義勇為行為在法律問題上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非義務的特征卻受到高度認同。美國學者富勒將愿望道德和義務道德作為人類對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對地限度,其中義務道德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因此見義勇為行為屬于道德素養的表現,難以采用法律進行見義勇為的強制。見義勇為行為還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其與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難救助行為,因此在行為中存在一定的危險性。
二、見義勇為者的費用求償權和報酬請求權
由于見義勇為行為具有非義務性的特征,致使見義勇為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如見義勇為者在救人過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該種案件會引發費用求償權和報酬請求權的問題。
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費用求償權,目前我國有法律支持。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見義勇為者有權對其在管理活動中所指出必要費用向受益人請求償付。不同的人對費用求償權的責任和范圍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第三人在侵權行為中,見義勇為者對其進行制止,此時見義勇為者出現損失,則需要第三人進行見義勇為者的賠償,如果第三人不具備賠償能力,或者沒有第三人的存在,則需要結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圍和實際經濟情況,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補償。另外還有學者認為,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補償,應當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圍為標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要求,見義勇為者實行救助行為后,受益人如果進行相應的補償,則可以體現道德與法律的良好結合。然而在實際見義勇為行為中,如果出現救助行為沒有達到效果的情況,則會有人拒絕補償,然而見義勇為并非普通的助人行為,其需要在一定危險情況下進行救助,因此無論見義勇為是否救助成功,都具有費用求償權。目前我國費用求償權的請求權基礎是基于民法理論中的公平原則,然而該原則使見義勇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補償,不過目前在我國法律中,依然主張公平原則。
《民法學》探究式教學模式的創新與實踐論文
鑒于民法學抽象性和實踐性的特點,民法學理論學習與實踐鍛煉,必須形成“課內、課外”相結合、課堂教學與網絡平臺互補的不斷線的教學體系。因此,在將“實例·原理·應用”融為一體的探究式教學模式下,應改革傳統課堂理論教學模式,優化教學效果、開辟網絡課堂,拓展學生視野、開展多種形式的實踐活動,強化實踐教學,從而實現法學專業教育由單純的知識傳授向素質培養的轉變。
一、《民法學》課程的特點
民法學是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民法博大精深、歷史悠久,而且意蘊深遠、理論精致。民法和民法學的發展狀況,是判斷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我國迄今已經形成一個以《民法通則》為民事基本法,由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民事單行法構成的民事法律體系,民法典正在起草審議之中。民法學是一門權利之學。從體例上看,其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大部分。總論的內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法律行為、事件)。分論講的是各種民事權利,是具體的六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即物權、債權、人格權、知識產權、親屬權和繼承權。
民法乃法律的本體,民法學乃法學的發源地。民法學“不僅是學好其他專業課的基礎課程,也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邏輯思辨能力以及綜合能力的核心課程。”與其他部門法課程相比,民法課程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民法學》課程面授教學與網上教學相結合的探索的論文
摘 要:在開放教育環境下,面授教學仍然是整個教學環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在教學實踐中,如何有意識地針對開放教育的教學特點和要求,進行面授教學模式的探索和分析,同時開展網上教學,是亟需解決的問題,圍繞這些問題筆者談了自己的幾點體會。
關鍵詞:《民法學》;面授教學;網上教學;結合
在開放教育環境下,面授教學仍然是整個教學環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教學模式改革的重要一環是面授教學的改革,開放教育面授教學不同于傳統面授教學,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面授教學的目的,是在引導學生自主學習文字教材和網絡資源,使學生對學習內容已經有所了解的基礎上,幫助學生疏理知識條理,掌握重點,突破難點,廓清疑點,最終達到掌握課程要求的目標;二是面授教學的教學策略,是指導學生運用科學的學習方法和學習技術,運用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提供的一切教學經驗和成果,為學生的學習提供有效的學習支持;三是開放教育面授教學要求課程輔導老師根據學生的實際的情況,進行科學的教學設計,以滿足學生學習方式多樣性的要求,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動性和主動性。
本人自2004年以來擔任了開放教育法學專科《民法學》課程的面授教學工作。教學實踐中,有意識地針對開放教育的教學特點和要求,進行面授教學模式的探索和分析,有所感悟,有所心得。
一、制定切合實際的教學策略
《民法學》課程是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專科的一門必修課,可以說是本專業的一門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程,涉及基本概念很多,學習有一定的難度,但在整個專業學習過程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本課程第二學期開設,是開放教育學習者掌握學習方法,構建自主學習模式,形成學習能力的重要時期。怎樣做好這門課程的教學工作,是擺在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民法學部分論文選題
民法學部分
1. 論民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2. 論民法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意義
3. 論民法對人身權的保護
4. 論民法對財產權的`保護
5. 論我國人身權制度的完善
6. 論我國物權法制定的原則
7. 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
8. 論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9. 論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0. 論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意義
11. 論我國的民事主體制度
12. 論法人制度對于我國企業改革的理論與制度意義
13. 論合伙的法律地位
14. 論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
15. 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16. 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17. 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8. 論意思表示
19. 論法律行為的分類及其意義
20. 論物權行為
21. 論代理制度對于市場交易的意義
22. 論表見代理
23. 論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24. 論代理權的取得與行使
25. 論無權代理
26. 論民事權利體系
27. 論人身權體系
28. 論民法中的物權體系
29. 論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