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熱點問題
國際私法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無單放貨國際私法問題研究論文提綱
論文摘要: 金融海嘯對國際范圍內的航運事業造成巨大沖擊.中國本不是航運強國,航運的壓力本已巨大,金融海嘯的到來更使中國航運雪上加霜.(略)中的弱勢,中國更應加深對航運的研究,保護自己,發展自己.本文從無單放貨的角度對國際航運的一角展開研究.在參閱大量關于無單放貨的文章和案例后,(略)要從實證的角度即無單放貨中的國際私法問題做深入研究. 本文首先簡單介紹了無單放貨的基本理論.從無單放貨的概念和常見形態,(略)律性質,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無單放貨訴訟的法律程序這幾個方面簡單介紹關于無單放貨的基本理論.其中,無單放貨訴訟的法律程序又分別就無單放貨訴訟的訴因選擇、管轄、舉證和訴訟時效等方面做出詳細的'分析介紹. 本文的主體部分詳細介紹了無單放貨的國際私法問題.筆者結合國際私法的理論和無單放貨的實踐來研究無單放貨中的國際私(略)找到能夠指引中國審判的理論基礎.本部分以法官面對具體案件解決具體問題的時間為序寫作,主要解決無單放貨案件審理中的識別、管轄、法律適用等核心問題. 無單放貨糾紛的識別是法官在面對無單放貨案件時(略)的問題,它決定著法院具體援引哪一條管轄權規則和沖突規范,因而...
The financial tsunami has a tre(omitted)pact on the worldwide shipping industry. China is not a powerful country in the shipping field and the arrival of financial tsuna(omitted)ng the situation worse. As China is not so powerful in the shipping field, there is urgent need to (omitted)e shipping indus(omitted)na so as to catch up with the world powers. This dissertation will look into the international shipping from t(omitted)tive of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
目錄:摘要 第5-6頁
Abstract 第6-7頁
引言 第8-13頁
第1節 選題背景及研究意義 第8-9頁
第2節 文獻綜述 第9-11頁
第3節 本文的論述結構 第11-13頁
第1章 無單放貨概述 第13-27頁
第1節 無單放貨的界定及常見形態 第13-14頁
第2節 無單放貨的法律性質 第14-18頁
·提單的法律性質 第15-16頁
·無單放貨的法律性質 第16-18頁
第3節 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 第18-22頁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主體的識別及各主體責任定性 第18-20頁
·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構成 第20-21頁
·無單放貨的損害賠償范圍 第21-22頁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主體的抗辯及免責事由 第22頁
第4節 無單放貨訴訟的法律程序 第22-27頁
·無單放貨訴訟的訴因選擇 第24頁
·無單放貨訴訟的管轄 第24-25頁
·無單放貨訴訟的舉證 第25-26頁
·無單放貨訴訟的訴訟時效 第26-27頁
第2章 無單放貨的識別 第27-32頁
第1節 識別的概念 第27頁
第2節 識別的依據 第27-28頁
第3節 無單放貨案件中的識別 第28-32頁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主體的識別 第29頁
·無單放貨案件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民商案件的識別 第29-30頁
·無單放貨案件屬國內案件還是涉外案件的識別 第30-31頁
·無單放貨案件管轄的識別 第31-32頁
第3章 提單中訴訟管轄條款、仲裁條款的效力 第32-38頁
第1節 提單中訴訟管轄權條款效力的認定 第32-33頁 #p#分頁標題#e#
第2節 提單中仲裁條款效力的認定 第33-35頁
第3節 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有效并入提單 第35-36頁
·英國提單中并入條款的效力 第35頁
·美國提單中并入條款的效力 第35-36頁
·我國提單中并入條款的效力 第36頁
第4節 審查帶有仲裁協議的訴狀時法院應持有的態度 第36-38頁
第4章 無單放貨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38-54頁
第1節 海事國際私法的一般法律適用規則 第38-41頁
第2節 無單放貨案件的法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 第41-46頁
·提單中的法律適用條款 第41-43頁
·提單中的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 第43-45頁
·提單中的地區條款(local clause) 第45-46頁
第3節 無單放貨案件的法律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 第46-50頁
·公約最密切聯系的規定 第47頁
·各國最密切聯系的規定 第47-48頁
·我國最密切聯系的規定 第48頁
·無單放貨案件中的最密切聯系 第48-50頁
第4節 國際條約在無單放貨案件中的適用 第50-51頁
第5節 國際慣例在無單放貨案件中的適用 第51-52頁
第6節 無單放貨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52-54頁
結論 第54-59頁
參考文獻 第59-65頁
后記 第65-66頁
論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問題
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國際私法最古老的原則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國法律適用的一種制度。但由于該制度缺乏統一規則的控制、引導,直接導致了各內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擴大,損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大大降低國際私法在協調各國法律沖突中的價值。故再次探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當適用的機制,大有必要。
關鍵詞:公共秩序保留法律沖突 法律控制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稱為“保留條款”。當一國法院根據其內國沖突規范木應該適用外國法時,如果該外國法的適用將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則內國法院可以依據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這種對外國法適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結果是使以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指引而應適用的外國實體法沒有得到適用,其作用在于依據“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公共 秩 序 概念雖然隨著時間和地點的移轉而變化,但可稱其為一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基本道德規范和善良風俗的總稱。”[1]“公共秩序”這個詞有動態、靜態兩種含義。從靜態考察,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準則;從動態來考察,它專指國際私法中一項可以排除被指定適用的外國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簡單的講就是用靜態意義上的公共秩序來排除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詞簡單、模糊并且內涵不清。我國立法用“社會公共利益”來表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50 條規定: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與世界其他各國的實踐比較來看,這種規定對于簡單和含糊,并且內國也無統一司法解釋對“公共秩序”的確切內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這種立法勢必會影響人們對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實踐的運用。
2、立法規定不協調,未體現當今國際社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趨勢。一是隨著經濟交往的加深,各國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從而縮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領域。同時,當今的一些國際條約和國內的國際私法立法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范圍:“明顯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而我國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沒有有關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辭。二是我國公共秩序保留的對象包括了國際慣例。綜觀世界其他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內容都不包括國際慣例。這種立法上的規定不僅與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一致,而且在實踐中這種規定會影響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
3、立法未對法律適用結果做出規定,在內容上存在“盲點”。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外國法的規定違反我國的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適用外國法,但是,我國的有關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對外國法被排除后 的法律適用做出規定,亦無相關司法解釋.綜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此做出了規定,常見的立法有:一是規定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另一種是可以適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點”,因而不利于司法實踐的操作。
4、我國尚未建立完備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訂相關適用的程序法,導致各地、各級法院在適用條件、標準、程序上很不統一。在司法實踐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個彈性條款并且具有較大的伸縮性,因而在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法官的素質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適用標準等大相徑庭,其中矛盾窮出,有的法官可能會濫用自由裁量權,做出不公正的判決,從而損害我國法院的國際形象。 #p#分頁標題#e#
三、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對象上,取消我國獨有的對國際慣例的排除適用。我國 鼓 勵 對外經濟合作,提倡“與國際慣例接軌”。在涉外經貿活動中,當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則”選擇交易所適用的法律或國際慣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實踐允許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國際慣例的效力,勢必會造成國際社會中某些商人悸于與我國的民事主體進行涉外交易,進而影響我國的對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國將國際慣例從公共秩序保留的對象中排除,盡管在個案中可能對我國民商事主體不利,但卻能維護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秩序,從長遠或整體利益來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國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只要我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盡量選擇自己熟悉的且對自己有利的國際慣例,避免選擇適用那些內容不熟悉的國際慣例,就可減少國際欺詐的發生。
2.在國內立法及國際條約中嚴格措詞,限制公共秩序的適用。1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第5條明確規定:“應當適用于各別案件之外國法律條款明顯違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時,不適用之。”1986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16條規定:“凡依本公約規定所適用的任何國家的法律,只有其適用明顯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時,方可予以拒絕適用。”在此,兩法均用了“明顯違背’一詞,不言自明,這是為嚴格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條件,盡管”明顯違背’仍然是一個彈性措詞,但我們已可以感受到了國際社會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國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規定上也應符合世界潮流,做到與時俱進。
3.采取一定的程序來對法官實施有效監督。“公共秩序保留在行使的程序方面本身具有較大靈活性和伸縮性,該制度適用的得當與否直接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而作為行使該權利主體的法官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1]由于我國法官的素質不高,因此有必要對法官適用公共秩序保留進行有效的監督。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并且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審判監督程序,因而對于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當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濟;而在涉及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了一些規定,而對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規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與仲裁機構的裁決時,將會使當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濟。
4.在民法典中設立專門一章來規定有關國際私法的規則。在國際私法規則這一章中,我們可以專門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單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這樣在需要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時,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從而避免立法的重復。但是在制訂該制度時,我們必須遵循以下規則:首先,我們必須保證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統一協調;其次,避免立法語言的簡單、模糊和內涵不一致:再次,保證立法內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應當
空難中的國際私法問題和國際私法未來的發展趨勢論文
從4.15釜山空難到11.21包頭空難,再到如今的7.6韓亞空難,一次次驚心的航班事故,一次次生命的隕落,一次次艱難的索賠,讓人不得不對國際私法中的問題進行深思。受難者的權利如何維護,其取得賠償的方式和標準又是怎樣的,在管轄、訴訟、法律適用中又存在哪些問題?本文擬從對典型案例的處理方式分析,進而為完善國際私法立法提供借鑒。
一、法律沖突與國際條約
空難后的糾紛解決首先面臨著各國之間的法律沖突。由于國際空難案中的當事人大多具有不同國籍,要認定適用哪國的法律來解決爭議,必然會產生法律沖突。因此,空難糾紛的解決要遵循國際私法的沖突規范,尋求最有利的法律規范和國際條約,來維護遇難公民的權利。空難事故責任認定復雜,而且各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不盡相同,只有通過充分、細致的司法協作才能更加有效地解決責任認定問題。
如有關空難案中航空運輸乘客人身傷亡賠償數額,在各國的規定有所不同,其相關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規范也較多,有的國家的國內法對此干涉,以及不同國家航空公司之間的協議約定,致使形成了不同國家之間、不同航線之間的賠償限額不同的局面。而且,由于不同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人不同,也會導致乘客之間的賠償額不同。所以,乘客雖然在同一次事故中遇難,而賠償數額卻不同,適用不同的國際公約或相關國內法。要解決國際空難中“同命不同價”這一難題,統一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律之間的不同規定顯得亟不可待,同時對于有效制止遇難者家屬在航空賠償中的法律規避會發揮很大的作用。總而言之,解決空難糾紛,要統一相關國際條約與國際私法的不同規定,建立國際協調機制,為國際空難案的賠償數額做出統一可行的規定。
論國際私法教學中應重視的幾個問題論文
師范類高校和理工類高校類似,其法學教育處于相對“被冷門”的地位,從體制安排到學生的積極性,似乎都比綜合類高校或者政法類高校對法學課程有“偏見”。而三國法中的國際私法,由于其“深奧”、“神秘”的標簽,使得國際私法的教學在師范類高校顯得頗為無奈。本文就是為了解決國際私法教學在師范類高校遭遇的困境而提出的一些教學方法改革建議。
一、國際私法是“實用性”極強的法學
“全球化進程提高了國際私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國際交流的空前繁榮使國際私法的實用性得以彰顯。國際私法是國家之間民商事活動得以進行的法律依據,也是一個國家處理該國與他國之間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隨著國際交往的加深與擴大,國際民商事糾紛也隨之增多,適用外國法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這就提升了國際私法的地位,也使其實用性不再神秘而遙遠,而是與我們息息相關。上海自貿區的成立,是進一步探索改革開放的“試驗田”。自貿區“一線”放開,在與外國人進行貿易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的概率也會增加。
二、師范類高校國際私法“被冷門”的原因分析
(一)學校的培養方針沒有重視國際私法
自1998 年高考擴招以來,高校擴建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以至于最近幾年導致生源緊張,學生就業壓力空前增大。這迫使高校修正培養方針。除全國排名前幾位的重點名牌大學就業問題不是讓領導特別頭疼,其他高校都把學生就業問題作為首要考慮的問題之一。據此,調整培養方針,削減對就業不能產生直接效應的課程成為常見之舉。國際私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成了高等教育的犧牲品。據許多高校國際私法的任課老師反映,國際私法在教學過程中,課時在不斷減少。而國際私法的內容是豐富而龐大的,沒有足夠的課時,是難以讓學生掌握其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