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法的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
關于民法的論文1
民法論文死亡賠償。
論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較注意探索的問題的基礎上,寫論文主要是反映學生對問題的思考,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民法論文6000字。
一、生命權的內涵和外延
憲法賦予我國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權。對于每一個人來說,生命價值都是一樣并且無價的。這不分國籍、不分男女、不分老少、更沒有三六九等之分。所以每個人所享有的生命權與健康權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并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一項特別人格權,是一項特別的權利。生命權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侵害而得以維護其利益的特別人格權。生命權包括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客體、生命權以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其基本內容以及人的生命活動能力為保護對象三項基本法律特征。
生命權包括生命安全維護權、司法保護權和生命利益支配權三個內容。生命權的內容主要為生命安全維護權,即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實際的危害或威脅時,其得據以對抗危害或威脅性行為,維持其生命的正常延續,保護其生命活力的權利。包括依法采取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方法,排除或避免危險與威脅的權利;向有救助義務的個人或組織請求救助或保護的權利。所以說生命是無價之寶,是人類賴以存在的前提。以個人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生命權在整個權利體系中居于最高且最后的一項人格權,是個人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
二、同命不同價的緣由
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但是民法并未對同命是否同價做出規定,侵權責任法也沒有對其進行詳述,所以法學界對其討論甚是熱烈。我國目前實行的死亡賠償金制度是引起同命不同價的直接原因。縱觀我國立法歷史,我國對侵權死亡賠償問題的規定并不一致。在賠償金的性質、內容及標準等方面并不統一。20xx年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這被視為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同時也被批為同命不同價的規定。
根據福建省20xx年的賠償標準規定,(20xx年全省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28055元/年和9967。2元/年),同樣情況下,一個城鎮居民受到傷害所得的賠償額近乎是一個農村居民受到傷害的三倍,具體是城鎮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是28055元?0年=561100元;農村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卻是9967。2?0年=199344元;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標準也是不一致的,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為18593元?0年=371860元;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卻只有7401。92元?0年=148038。4元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同樣受到傷害,一個農村居民能得到的賠償數額比一個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的一半還低。有的筆者主張同命不同價觀是因為城鎮與農村的消費水平本來就不一致,這是一個無法改變的現實。但筆者支持同命同價觀,理由筆者從以下內容分析。
三、對同命不同價的幾點批評
(一)同命不同價不符合立法精神
首先,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命不同價違反了憲法的這項規定,是對戶籍的歧視。其次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作為私法體系的核心內容,其首要任務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有些學者認為這不應該歸民法調整的范圍內,如果不屬于民法調整,那幺該歸誰來管理?公民的權利找誰伸張。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的范疇,所有的公民之間是平等的,不分條件的平等,在生命權同時受到侵害時,也應當同樣得到平等的救助和保護權。《侵權責任法》作為我國民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應涵括所有的民法價值追求,其核心在于平等的保障私權,主要功能是救濟與預防,故對死亡賠償規定可以適用統一標準。
筆者也贊同這樣的觀點,實行同命同價,才能體現了我國法治的進步,社會的進步,對****的重視。
(二)同命不同價不符合公眾的心理平衡感
民眾對生命平等的追求是同命同價法心理產生的根本原因。20xx年重慶學生交通事故案件備受人們關注,再次將同命是否同價的質疑點推到頂峰。同樣都是學生,為何差距如此之大,一個農村家庭培養一個孩子比城里人培養一個其實是更艱難的,甚至有的全家人的指望都在這孩子的身上。生命的消失,也就意味著希望的破滅。這不都是人正常的心理感應嗎。不僅只有這樣的一個案例,類似的侵害生命權的賠償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些案件中,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相差的倍數更多。事實的案例會引起人們產生同命不同價的落差感,法律適用的不公平,不平等也油然而生。這是人們產生了不信法的思想。我們黨要求走群眾路線,依法治國,人民群眾是我國的基層社會。人們不信法,社會如何穩定?更談不上發展了。
關于民法的論文2
摘 要:民法典與特別民法之間的關系建構是全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都面臨的重要問題。本文首先對民法典與特別民法的內涵進行闡述,然后對民法典與特別民法的關系做出分析,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幾點在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建構中的主要方法及注意事項。
關鍵詞:民法典;特別民法;關系建構
特別民法的興盛為民法典帶來了挑戰,縱觀全球各個國家,可以發現民法典和特別民法之間存在著兩種模式的關系類型,即法典的重構以及法典的解構,諸如民法典中是否應該納入勞動法和消費者法等問題,成為了關系建構當中核心問題。
1 民法典與特別民法的內涵
民法典系統在法律體系建設中具有指揮全面的特點,在立法中,羅馬法占有基礎地位,在市場之中運用民法典,需要對固守守則予以嚴格遵守,利用相關制度,結合本國實際情況,民法典體系可以得到進一步完善,可以對市場經濟體系運行的繁榮與穩定給予有力保障。如民法典中的社會保障法,就可以對國家權力的產生造成影響。當前,我國民法典在建設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民法按照功能劃分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補充型特別民法、政策型特別民法和行政型特別民法。補充型特別民法的主要功能是補充民法典中描述較為簡陋或是內容有所缺失的部分,按照價值取向來看,民法典與補充型特別民法是相同的;政策型特別民法是國家機構專門設立的法律規定,其主要功能是深入貫徹社會政策,確切落實社會政策,其主體是受害人,其主要原則為無過錯原則;行政型特別民法主要是規定行政管理中的私人關系,利用此法,來推動行政目的實現,其最大特點是糅合了司法與公法,對于政府機構、企業以及公民之間的規定較為詳細[1]。
2 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
(一)民法典與特別民法的關系
民法典與特別民法的關系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是新民事自然法的模式,二是技術中立的模式。對于前者來說,此模式的特點是在民法典中對政策型特別民法予以了合理納入,新的民事自然法可以讓商、民二者結合,并且將一部分自身權利進行了合理納入。對于后者來說,技術中立模式可以對國家法律建構以及法律續造予以環保保障,它可以對存在于法律之間的自由形態進行塑造,可以滿足高度集中的資本主義投資的法律需求,消除職業特權。在此種模式下,我們可以將民法典與也別民法的關系理解為經、權關系,社會政策的權利變化是特別民法的依據,民法典與也別民法在一定程度上會站在對立面。如在特別民法中,會確立社會角色,而在民法典中,規范的對象主要為人格,而人格是具有抽象特征的。在技術規則中,民法典純粹性會得到保障,資源分配功能與個性是呈反比的,資源在分配中的功能會隨著自治個性的增強而削弱,會對多元政治干預予以遠離。
(二)建構方法
針對民法典無法對全民民事法律規范予以囊括的現狀,針對市場經濟急需完善的實情,應該對行政型特別民法重要地位和民法典法治期望極高的兩大問題予以考慮,進而使得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建構中進一步完善。
1.民法典的技術中立
過去,民法典中的技術中立主要表現在規則、制度以及原理上。這種技術中立可以讓民法典中內容的真理性以及永恒性加以強調。現階段,我國很多企業在經營發展中采用的管理模式都是公法與司法結合的方式,這樣可以對公法的執行造成一定阻礙。對此,立法機構需要針對企業內部規定法律進行系統歸類,將企業所必需的民法法律細則歸納入民法中,將和行政相關的法律規定歸納到行政法,進而強調民法典的技術中立性,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強化物權、削弱所有權,進而使得債權內容得到分割,并進行再次整合。以家庭法為例,在對家庭法進行整改時,就需要將財產法邏輯視為基礎問題,這對于保障社會文化具有重要意義,對于我國公民道德觀念的改善就有重要作用。
2.特別民法在構建中的關鍵
特別民法具有多種不同功能,但依然存在弊端,對于我國民法典特別針對的社會現象來說,特別民法還不具有良好的滿足效果。對于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需要從法典重構以及法典解構等方面進行考慮分析。法典結構應該保障民法典的傳統價值,應該保障民法典的傳統地位,且應該允許確立特別民法。在法典重構方面,需要讓我國民法典對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予以適應,并對特別民法進行整合,在當前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在法律體系中,應該讓民法典保持核心地位。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設中,民法典應該是重中之重,它是保障市場交易穩定性的基礎。在構建法制體系時,排他效力與法人制度是最為重要的兩大因素,因此,在關系建構過程中,應該對此進行合理利用,在物權法指導下,我國立法機構可以確立征收制度,可以在個人所有權法律體系建設中納入投資條款,完成建構民法工作。針對我國民法典建立要晚于西方發達國家多年且當前民法典不夠具體與完善的現狀,此舉顯得尤為重要[2]。因為民法典建構和完善的時間較晚,在世界范圍內,我國民法的發展軌跡存在特殊性,因此,我國在借鑒西方國家法律規范的同時,應該結合我國社會主義現狀,對此,我國應該對民法典進行不斷探索與創新,確保民法典在市場當中的地位。
(三)新民事自然法模式
經濟與社會正在不斷發展著,與此同時,民法典所體現的自身局限也隨之越發明顯,民法典的內容已經不具有較廣的涵蓋范圍,在市場經濟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依靠法律來對其予以解決,因此,應該明確基本導向的不斷創新、技術中立的不斷創新就是未來發展的目標,結合于此,可以發現新的民法典在適用性方面更強,新的民法典是一種民事自然法模式,這種模式起源于《意大利民法典》,在商民方面是合二唯一的,且對于勞動法來說,它的成編是獨立的,同樣,《德國民法典》、《荷蘭民法典》等多種法典都采取了這樣的模式,我國在采取這種模式時,具有著精確定義的特點,但針對國外法典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只有部分消費者法被納入其中,因此,我國只能對此進行借鑒,在建設法律體系、建構民法典與特別民法的關系時,應該對常規的特別民法以及補充型特別民法都給予足夠的重視,在社會法與經濟法中將其納入,在法律主體地位中,民法典的維護具有重要地位,隨著民法階段的到來,隨之而來的挑戰也應該全部面對。
3 結論
綜上所述,通過立法機構針對企業內部規定法律進行系統歸類、排他效力與法人制度的合理利用等措施,可以讓我國民法典與特別民法的關系建構更為合理,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在納入政策型特別民法之中,在保持私發純粹性的同時,還將成為家庭生活和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
參考文獻
[1]曹智雄.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J].法制與社會,20xx,03:15-16.
[2]趙勇.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J].法制博覽,20xx,30:202-203.
作者簡介
陳慶(1984-),女,漢族,江蘇省南京市人,本科學歷,研究方向:民商經濟法。
關于民法的論文3
摘要:民法立法的法典化是社會理性主義的思想基礎,同時也是法制統一的政治需求,也算是當前法律科學化的追求目標。但是社會發展的多樣性也給民法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立法逐漸形成一種民法立法非法典化的新思潮。文章主要對民法立法的法典化以及非法典化展開討論,并重點闡述了民法立法非法典化的重要意義,供相關供工作者參考。
關鍵詞:民法;法典化;非法典化
引言
中國民法的法典化不止一次被國家議程所提及,可惜的是,時至今日仍然未能制定出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在歐盟國家民法非法典化趨勢日盛的情況下,中國是應該追隨歐洲法制先進國家的足跡探索民法非法典化的問題,還是應該早日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針對這一問題的探討非常多。基于《民法總則》的出臺,文章就從中國民法立法本土化、傳統化的角度出發,簡單談一下民法立法法典化和非法典化。
1法典化與非法典化的綜合比較
1.1兩大法系的哲學基礎
理性主義認為必須用完全符合人的理性或人性的法律代替舊法律或對后者進行深刻改造,并認為新的法律應該是成文形式、內容完備詳盡、表達明確和編排合乎邏輯的,能使每個成年公民都能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律的形式理性認為人們應當在一部唯一的、經過系統劃分的法典中對公民的權利清晰地加以規定,以便每個成年人都能知道他的權利并且獨立地對權利加以運用。目前我國部分學者也以理性主義為哲學基礎贊成民法法典化。
成文的法律具有穩定性,但不能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因而具有滯后性。英美法系主張自由裁量主義,法官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則兼顧平衡法的價值,結合案件事實實現個案的公平與正義。當確定人們必須受其支配的法規時,感到的時間的必然性、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論、社會政策上公認的或無意識的直覺知識,以及法官與其同胞共有的偏見,都要比演繹推理的作用大得多。法律表現了一個國家幾個世紀以來的發展史,我們不能僅僅把它看成好像數學書本中的一些公理和定理。
1.2兩大法系的歷史淵源
大陸法系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主要是關于人、家庭、繼承、財產、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契約等民事法律方面的規范,也有一些刑事和訴訟程序方面的規范。隨著資本主義的萌芽,文藝復興的到來,羅馬法逐漸復興。中世紀的歐洲分裂得較為嚴重,一國內部不同地區適用不同的法律或者習慣。僅法國,其南部適用成文法,北部便適用日耳曼習慣法。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頒布、施行成文法成為國家內部規則統一的重要舉措。
英美法系因起源于英國的普通法而得名,英國普通法是統一的中央政權下的產物。起源于英國的普通法,由于英國曾是“日不落”帝國而推廣到世界各地。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的方式維持著法律的穩定,在遵循前例的過程中,遵守先前審判過程中堅持的原則、規則。隨著社會的發展,抽象的法律規則或許有不同的釋義,但將一個案件同另一個案件相比并抽象其相同因素,再不斷地應用到新的案件之中有利于維持個案的公平與正義。依照判例的過程,其實質是再創造的過程。因而與成文法相比,判例法的優點在于法律規范穩定、明確、具體,有助于維護法律尊嚴,提高社會的法治意識。
1.3兩大法系對經濟運行的影響
法律對國家經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對經濟有著信號作用、自我承諾作用,即通過法律預示、指引著市場主體的行為。在發展中國家,行政權經常干預市場經濟活動,因而通過法律的方式限制行政權,保障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在很大程度上能激發企業家的積極性。
對于發展中國家,普通法的體制是比較有利于發展的,它比較有效率。但一個發展中國家若本身保持著大陸法系的特點,將本國法律創新、移植為英美法系需要很長的時間,這是其一。其二,英美法系之所以能保持促進效率提高的勢頭是因為有著優秀的法律職業人群,而大陸法系國家大多都在本科教學中傳播法律知識,并以抽象邏輯劃分學科開展教學。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都從律師中選拔產生,而律師有著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學術素養。因此,在衡量改革成本,權衡法律傳統以后哪種法系能更好促進經濟的發展還很難確定。
2民法立法非非法典化的意義
脫離現實去爭論法典化與非法典化是沒有意義的,完善民法立法的目的為的就是使民法更適合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司法現實。中國的民法立法還沒有到達一個很完備的階段,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期之內,中國的民法立法應當秉持本土化、傳統化、包容化的理念去轉變、去發展,這是一個持續開放的過程。但是,這個開放不是面對西方文化、西方法律傳統的開放,而更主要的是挖掘、甄別、篩選、恢復自近代以來我們國家現代化進程中原來盲目摒棄的、與西方法律文明相沖突的中國傳統文化和價值觀,以及一些有實踐價值的司法傳統。
2.1民法立法非法典化,有利于在保持西方現代法律文化為主流的前提下,審慎的引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合理的部分
西方的法文化促進了物資文明的高度發展,促進了社會進步,發挖了個人潛質,但也帶來了貧富懸殊以及對外在環境的掠奪性的破壞。而中國傳統法文化主要還是以儒家倫理為內核,講究“天人合一”,講究社會的和諧,講究教化對整個社會關系的正面作用。打一個不怎么恰當的比方,西方法律文化就像是西醫西藥,它已經到了一個DNA層面、準分子層面去研究病理醫理和藥理,當然具備極高的科學性,我們投醫問藥還是主要依賴西醫。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就像是中醫,其中很大一部分沒有被科學論證,但也并非毫無是處,它所倡導的全身調理、陰陽平衡以及事先預防等種種理念,對于疾病的輔助治療是非常有效的。因此,我們之前全面摒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行為,站在后來人的角度去反思,似乎有點矯枉過正。現在,中國的社會物質文明發展到一個較高的程度,政局穩定,法律體系逐步完善,是到應該花精力挖掘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相對合理的元素并將其法律化的歷史階段了。這樣的一個過程,必然是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淺到深的。非法典化的立法原則可以靈活及時的使其法條化、固定化,為中國民法的本土化、傳統化提供便利。
2.2民法立法非法典化,有利于在以堅持現有司法制度的前提下,恢復適用部分具體的中國傳統法律制度,降低司法成本,調和社會矛盾
由于東西方社會發展的不同,中國法律制度與西方法律制度,有著鮮明的區別。在我國清末時期,政治體制的落后被尖銳社會矛盾倒逼,倉促進行法律現代化,不假思索的全盤接受了西方法律制度。從十九世紀至今一百多年的司法實踐,雖然在大多數領域證實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先進性與科學性,但是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在調整民生民俗、人身關系以及財產關系方面,西方個人主義傾向的文化傳統與中國家族式文化傳統顯得非常格格不入。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有著重要地位的諸如“保甲” 、“嫡長子繼承”、“父債子償”等制度,雖然看似與現代法律精神有所沖突,但是拋開西方法律文化先入為主的影響,仔細思考之后,其實這些制度在正當性上并沒有問題,沖突的只是中西方文化與價值觀。中國的傳統法律制度是在中國歷史進程中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慢慢建立完善起來的,在處理中國傳統社會關系的過程中起到的正面作用,遠比生搬硬套西方法律制度來的有效,產生的司法后果也更能為國人所接受。因此,我們這一代法律人,把西方法律制度改頭換面拿來用,并沒有什么獨到之處,而真正需要的,是改良并恢復那部分適合中國社會獨特性的傳統法律制度。這就要求民法在立法的過程中,要有相當大的彈性和寬容度,逐步把相關的傳統內容納入到司法實踐中去。
2.3民法立法非法典化,有利于及時有效的消除西方法律文化中不適用于中國社會的部分對于中國法治現代化產生的消極影響
西方民法的理論根源基于市民社會,無論是古希臘文明、古羅馬文明以至于文藝復興之后從意大利起源的近現代商業文化,甚至發源于中東的猶太文明、波斯文明或伊斯蘭文明,無不重視經商貿易,從這樣的文化土壤中發展起來的市民法,從骨子里帶有個人主義與拜物主義的基因。西方民法精神重視契約、規則、獨立,講究自由、平等、誠信,這一系列的理念給清末封閉的中國封建社會帶來了壓倒性的沖擊,這是進步的,是需要接受的。但與此同時,這樣的法文化也帶來一種把所有社會關系物化的傾向,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西方社會的人際關系理性但陷于冷漠,無法反映人與人之間、人與物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客觀存在的感情、倫理以及這樣的感情、倫理在調整社會關系中起到的各種作用。而中國社會,說到底還沒有徹底走出熟人社會(同時,筆者認為熟人社會和市民社會沒有孰優孰劣之分),這樣一種冷冰冰的西方法文化并不是包治所有中國社會問題的靈藥,其中不適用中國社會傳統的理念、制度,應當也必然會在中國法律本土化的發展進程中揚棄。比如,婚姻并非是簡單的契約,而相鄰也絕非僅限于物權,至于自然人破產的制度,筆者認為就不應當被引入中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來。這一系列的不兼容都需要我們在立法中善加取舍,只有堅持民法立法的非法典化,才能在探索中不斷完善,日益精進。
結束語
總而言之,民法的法典化與非法典化探討必須要在結合本國國情的基礎上進行,脫離現實的爭議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民法法典化與非法典化的爭議最終要歸結于哲學問題上。到底是我們認為應當制定法典而產生了民法法典化,還是歷史時代的巨輪選擇了民法法典而推動我們去編撰這樣一部民法典,還是說堅持推行非法典化,這是需要我們不斷探索的一個問題。但是無論是秉承哪一種觀點,首先都必須要立足于我國國情,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民法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董夢緣.民法法典化背景下法律解釋問題初探[J].山西農經,20xx,(05):95-96.
[2]王鉦茹.民法法典化與非法典化的爭議[A].《決策與信息》雜志社、北京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決策論壇--創新思維與領導決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C].《決策與信息》雜志社、北京大學經濟管理學院:,20xx:1.
[3]陸青.論中國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現象[J].中外法學,20xx,26(06):1483-1499.
關于高職高專民法學教學的現狀與對策的論文
在中國法治進程中,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對整個中國法治追求的終極目標的確立有著重要的影響。民法學作為法學教育的核心課程,對于法學專業學生,無論是本科生還是高職高專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學體系的樹立、法律知識的運用,都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試根據高職高專的教學目標、課程設置、師資建設、實訓內容和時間以及民法教學中的一些經驗,對高職高專民法教學實踐進行探討。
一、高職高專民法教學的現狀
(一)課程設置不明確
1.教學目標不明確。高職高專培養的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往往要求能夠熟練掌握法律事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夠具有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畢業后就業的崗位主要是:律師助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律顧問,文員,司法助理。從學生畢業后的主要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決、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而傳統的民法教學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學方式,教師也用自己曾經在本科甚至碩士博士受過的教育方式來教育學生。以教師為主導,教師采用“教”的方式,學生在座位上“學”的方式來進行民法教學。大部分教學只是停留在解釋法條的層面上,注重理論知識。雖然有實訓課程,但由于安排理論教學的時間太長,導致實訓課程有名無分,所以實訓課程的安排起不到培養學生應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實訓課程被拿來當作案例討論、案例分析課程。所以實訓課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沒有達到培養學生法律能力、鍛煉學生實際操作技能的目的。
關于法律本科民法的畢業論文
導語:畢業論文,泛指專科畢業論文、本科畢業論文(學士學位畢業論文)、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博士研究生畢業論文(博士學位論文)等。即需要在學業完成前寫作并提交的論文,是教學或科研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一、法律概念的定義
(一)法律概念的定義
對于法律概念的定義,中外學者有不同的見解.美國法理學家霍爾爾德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僅僅是法學領域中基本范疇.”英國法學家哈特則是從“法律是什么”意義上使用“法律概念”的.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是指刑法規范中的罪名概念.”上述觀點的缺陷是比較明顯的.筆者認為,所謂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以指稱那些應由法津規范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特有屬性的思維方式.
(二)法律概念的本質
對“法律概念”一詞的含義,不同的法學著述和法律邏輯學著述中有不同的見解和看法.有人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指法學理論中的基本范疇,如美國法理學家霍菲爾德就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權利”、“義務”、“責任”、“權力”等.有人認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基本方式,它是通過對各種法律現象、法律事實進行描述和概括,以窮盡列舉所囊括對象特征的方式而形成的一般意義或抽象意義的概念.”還有人認為,“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有關法律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術語.”我國著名學者雍琦教授認為,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以指那些屬于法律規范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概念,亦稱‘法律專門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