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的論文
論文提綱是作者構思謀篇的具體體現。便于作者有條理地安排材料、展開論證。有了一個好的提綱,就能綱舉目張,提綱挈領,掌握全篇論文的基本骨架,使論文的結構完整統一;就能分清層次,明確重點,周密地謀篇布局,使總論點和分論點有機地統一起來;也就能夠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組織、利用資料,決定取舍,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料的作用。
關于法律的論文1
我們高校教學中,存在著盡信書的一種理念,多讀書這本是好事,但缺乏對學生理想信念方面的引導,這點對于思想與法律基礎知識學習是有較大負面影響的,容易造成學生思維上的局限,輕于實踐,只是在理論上不斷苦學,影響學生思維的提升,創造力的發揮,解決問題能力的鍛煉與提升,這對于學生的學習是百無一利,是值得關注的。現在的互聯網迅速發展,移動手機傳媒咨詢的快捷發展,影響著人們對信息的接收,處理與應用能力,因此傳統的單一式教學,靠老師、靠書本,是不能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與需要的,這對于提升民族的創新能力是極為不利的,必須得以改進。而利用好新型平臺學習,也成為學生學習關鍵重要的一部分,是值得關注和重視的。
三、慕課背景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改革
(一)教師要注重學生學習興趣的激發
慕課提供最優質的教學資源,注重學生創新與實踐能力的激發。因為學生主動利用慕課平臺,就是主動學習,主動接受知識的過程,而平臺上提供最優質、全面的教學資源,是對平時課堂的重要補充與發展。同時,慕課教學將完整的課程內容分解為若干細小的知識點,制作8~12分鐘的微課程,學生可以就某一知識點反復學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學習的難度、提高了學習的趣味性[2]。學生在學習中享受到充分的學習樂趣,愛上學習,學習興趣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學生也養成主動學習的習慣,是值得推廣的新型學習模式。
(二)要充分挖掘慕課學習平臺功能
慕課依托互聯網而生,開啟了線上教學的新時代,借助互聯網開展線上教學,這樣既可以突破傳統班級授課制課堂教學模式的局限,又可以開展大規模教學,減輕線下教學的壓力[3]。MOOC學院是最大的中文MOOC學習社區,收錄了1500多門各大MOOC平臺上的課程,有50萬學習者在這里點評課程、分享筆記、討論交流。在慕課的學習平臺上,有豐富的資源和信息,能夠完全滿足學生的學習需要和對學習資源的需求。借助于慕課平臺與其他學習者之間的心得體會和筆記交流,使學生在學習中可以交流,對于學生的學習也有重要的意義。這種融學習與交流為一體的學習平臺,也受到廣泛的歡迎。
(三)要注重學生學習主體地位的確立
學生是學習的主體,也是新課標的要求,對于大學階段的學生而言,學習已經成為一項自覺的活動,因此,主體地位的確立是非常重要的。慕課以服務和方便學生學習為最終導向,同樣也賦予了學生以自主學習選擇權利[4]。慕課作為學生學習的一個重要平臺,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融入了主觀的學習體驗,“我要學”成為學習的主要動力,學習成為學生喜歡自愿的自覺行動。同時,慕課豐富的資源和信息量,又使學生在學習中,不僅滿足其求知欲,而且在學習中享受到學習的樂趣,愛上學習,學習成為其發展的重要一部分,在學習中成長。
(四)要注重加強學生專業基礎
慕課平臺,目前做的比較成功的有慕課網和酷學習網等,慕課網是目前國內慕課的先驅者之一,由北京慕課科技中心成立的,現設有:前端開發、PHP開發,JAVA開發、Android開發及職場計算機技能等課程。其中課程包含:初級、中級、高級,三個階段。而酷學習,是上海首個推出基礎教育慕課的公益免費視頻網站。酷學習的價值觀,就是免費、分享、合作。該網站創始人李旭輝表示,對視頻的熱愛驅動他去無償做這個公益慕課網站,希望孩子們看了網站后能更加快樂地學習,尤其是邊遠地區教育資源貧乏的孩子也能得到優質的教學。而這些視頻,注重針對目前出現的學習上的最新問題,并對此予以解決,使學生在不斷學習中努力提升自己。而這些精品視頻學習資源中,對于學生的專業基礎知識,以及對于其扎實與鞏固,是有著非常重要的價值意義的,是對于日常課程不足的一種補充和完善,是對于其學習的一個提升與發展,是學習重要的平臺,對學生發展起著重要的意義。
(五)探索理論與實踐結合的課程學習模式
在學習中,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已經引起了教育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重視,理論與應用型的人才,才是社會最終需要的,能給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在教學中必須要有所調整和改革,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知識的學習,充分利用慕課平臺的便利,實現自身對知識的學習和積累。老師通過借鑒和學習最新的課程理念,應用于教育教學過程中,可以積極地查漏補缺,且針對最新發展的時事熱點,對其進行解讀,不僅培養學生分析的思維能力,還對學生價值觀的正確引導與樹立,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因此要注重理論與實踐結合。這也是時代對于教學,對于學習方式提出的最新要求,是課程改革與實踐發展的重要方向,是值得關注與重視的。
四、結語
慕課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改革研究,是現代科技的發展對教育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充分體現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而慕課,也已經影響了學生學習和發展,對于學生的學習實踐是極為有利的,這也要求學生充分利用這一平臺,在這一平臺上不斷完善和發展自己,不斷努力,提升自己的學習力,實踐能力與創造力,實現我國社會發展進程中,學生自覺主動、自愿的學習理念以及發展。學生的不斷學習,學習能力的不斷增強,對于增強民族的凝聚力,民族的素質與水平,尤其是我國的創新水平與能力,有著顯著地推進意義。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這不僅是對教育最好的闡釋,更是對慕課學習平臺的完美總結。這是學生主動參與學習的過程,是學生學習力凝聚和發展的平臺,將有利于學生在學習中不斷完善和發展自身,是學生實踐能力的重大提升,對學生和教育發展意義重大,因此,借助慕課平臺學習,已經成為現代學習方式發展的一個重大提升,具有發展的空間與潛力,必將會引起重視。
關于法律的論文2
最近,有關法律的專題也一直是我們計劃中的重點,因為在國內的一些朋友需要的都是關于留學的信息,此項工作之外也希望為到達德國的朋友,尤其是會員朋友提供一個真正的網上家園,有關社區的建設正在完善當中,希望年底之前能與大家見面。
作為一個真正的德國社會里的華人社區,其中法律咨詢就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最近接到不少關于法律方面的問題,我們都在盡可能的范圍內進行了回答。但是因為人手及條件方面的限制,不能夠一一做答。今天要給大家提供的兩條建議是:
一,有些問題要自己特別留意。比如前些日子,有一位情況特殊的朋友,他到達德國上大學后,因為國內家庭及工作的原因,在回國半年多,大約八個月后返回德國境內。在入境的時候,沒有引起任何麻煩,但是在延簽證的時候,卻被簽證官意外地得知這一情況,對他做出了拒絕延期的處理。經過多方面的努力,也沒有效果,這位學生只好返回國內。
因為根據德國法律規定,學生簽證如果出現一次性離境半年以上,那么該簽證自動失效。對于這一點要說明的是,從多次往返的經驗中,出入境的體現主要是在中國海關的出入境章上,而這一點是德國海關很少注意的。雖然通常情況下,在你持學生簽證多次往返于中德之間時,德國海關是不做任何處理記錄的,但也有少數情況下,你出境的時候,德國海關也會給你蓋上章。
在以上的例子里,那位同學出境時就被蓋上了出境章,他卻沒有仔細看,雖然他的情況非常可惜,但是在他這種特例上,如果他能仔細看一下蓋章的字樣,他自己也會明白,海關會明確寫明:如果一次性出境超過半年,那么簽證就自動失效。雖然他在入境的時候,海關疏忽了這一點,沒有拒絕他入境,但是在延簽的時候,卻遇到了麻煩。這一點要提出的建議是有些法律條文只要你用心去看,就當是德語學習一樣,你也可以自己從中避免一些失誤。
二、關于求助律師的問題,不可避免地來講呢,很多在德國的華人律師事務所都是掙中國人的錢。有些就是抓住中國人德語不好,即使德語基礎好,但在法律問題上也沒有辦法和德國律師溝通,或者是害怕德國律師,特別是大的律師事務所的昂貴費用,減少中國人的討價還價。然而這些方面的原因要從兩點來講:
你有沒有必要找律師,或者說有沒有必要花錢找律師。舉例來說,有一位同學在沒有打工卡的情況下,去一家意大利餐館打黑工,開始兩個月,老板知道他這種情況,也發給了工資。事情出在第三個月上,從他第三個月開始,老板就不再發他工資,當他月底去要工資的時候,老板卻要他出示打工卡,分明想裝糊涂,想黑吃黑。老板說我不知道你沒有打工卡,被知道我是要受罰的,請你趕緊走人,這個同學無奈只好離開了這家餐館。一個月的辛苦錢也沒有拿到,老板抓住了他的弱點,就是他本身就是打黑工的,如果是在上學期間,他肯定不敢告老板,這樣會惹麻煩。
當然這件事真的去告上法庭,最后的結果肯定是兩敗俱傷,但如果找到了學校的免費律師,也許就會有另外的做法。比如說律師出面,寫一封律師信該餐館,說我們接到一名學生的申訴,雖說他在你們那打黑工,并委托我們處理此事,所以我們寫了這封信,希望你能夠把拖欠的工資還給他,以后也不要再雇傭黑工,否則我們會和當地的勞動局聯系。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呢,如果被勞動局抓住,除了要罰十倍以上的罰款以外,這家餐館很可能被勞動局進行檢查,并且在稅收方面,曾經也有過一些餐館因為雇黑工被罰到倒閉的事情,所以一般老板也不敢冒這個險。如果你是學生呢,他是不會欺負你的,一旦有一個律師幫你出面,應該會起到作用,這是在免費的律師情況下。一般來說每個大學的學生服務中心都會設有這樣的律師機構,專門為學生作法律咨詢。一般情況下,每個外國學生有權力在德國免費請一次律師。不過具體的情況還是請各位向當地大學的學生服務中心咨詢。
相反呢,還有一種收費的律師,那么律師的收費呢,可以參考我們轉載的一篇文章(該文章稍后登出),里面的數據我們根據目前的形勢呢做了適當的調整,如有不妥之處,還希望有識之士指出。另外要說明的一點,比如說,現在在有些拒簽率比較高的地區,有很多中介公司說保證簽證如何如何,其實根本就是一句空話。雖然說有效地保證簽證的做法是必要地委托德國的朋友去查詢,但是真正有利的是委托一個律師代為擔保及查詢,以律師的出面,要穩妥得多。雖然收費很高,但其中的技巧還是要掌握一些,也不是很多律師能勝任的。希望以后我們會在這方面給大家提供更多的幫助。
重要的是,德國律師并不是象你原來想象得那樣貴。
關于法律的論文3
一、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很難確立
(二)法律是人類社會所特有的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都是為了適應人類社會的發展,可以說法律是人類社會所特有的一種意識形態。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社會的民主化程度也在不斷的加深,權利主體的范圍也不同程度的得到了擴大,但是這些權利主體都是擁有理性的。他們運用自身的理性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一步步實現自身的既定目標,體現自身存在的社會價值。這可以說是人類社會活動與動物的最本質的不同。動物的世界是很簡單的,他們不會明白人類所制定的法律,也不會去遵守,更談不上參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所以說法律是人類社會所特有的,只有人類才會明白法律的規范作用,動物的法律意識是不存在的。
(三)勿將動物法律主體地位有限化
動物沒有與人類一樣的行為意識。有些人主張可以為動物指派監護人,代動物行使一定的法律權利,將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有限性。這種主張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既然動物已經獲得了法律的主體地位那么它自己就有權利去行使一切法律權利,不需要監護人。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同時,監護人只是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事,并未真正考慮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所以,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的有限性是行不通的。
二、動物的法律保護之我見
(一)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視動物的多重價值
在利益沖突下,法律隨之產生。法律的產生使利益矛盾得到調節。所以人類與動物之間的利益矛盾也離不開法律。動物對人類而言有哪些利益方面的誘惑呢?動物作為地球上與人類共同存在的生物,其價值是不可估量的。動物首先具有商品價值,它可以為人類帶來高額的利潤,成為生產性的資產;其次動物的生態價值、科學價值、娛樂價值等都在人類社會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保護好動物不僅可以給人類帶來諸多的利益,而且還可以維持生態平衡,保持自然物種的多樣性,促進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完善動物保護法,擴大動物的保護范圍
目前所存在的動物保護法不是很完善,許多瀕臨滅絕的動物,比如東北虎、大熊貓等還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法規的保護。隨著食物的不斷減少和人類的大量捕殺,這些野生動物的生存面臨著危機。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很有必要通過立法等方式來保護這些野生動物。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我們人類自己。
(三)加大動物的保護力度,嚴懲濫捕濫殺珍稀動物的行為
法律保護力度不夠,懲治力度不夠,這都使得許多的動物成為人們的桌上餐和獲得巨額利潤的犧牲品。所以,國家要明確動物保護法的各項文件,完善各個法律條文,嚴禁濫捕濫殺、殘害動物,嚴禁進行非法的動物交易。對違法行為給予嚴厲的懲罰,絕不姑息。同時,對不同種類的動物采取不一樣的保護措施,對稀有的動物給予特殊的保護,提高人們保護動物的意識。
三、結束語
動物作為一種與人類相區別的生物,它有自身存在的自然規律性。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的確立并不能夠起到保護動物的作用,如若運用不當則會危害動物的生存。所以說,是否確立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是值得商榷的,也是引人深思的。動物的保護離不開法律制度、離不開全人類的共同努力。為了人類社會、為了整個生態的平衡,人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去保護動物。
關于法律的論文(精選5篇)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法律的論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的論文 篇1
【摘要】
在依法治國和依法治校的戰略背景下,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要充分認識法治化對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提升學生事務管理者的法律素養,在具體工作中充分發揮法治的作用,對協調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促進和諧校園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法律素養
S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我黨實施的“四個全面”發展戰略的內容之一,其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戰略的實施,對我們國家有著廣泛和深遠的影響。對于教育工作者來說,依法治國的另一層含義即為依法治校。曾經的高校是法律訴訟的凈土,而如今大學生因為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而狀告母校的案件屢見不鮮。因此,對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來說,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培養自身的法治思維,用法治的精神處理學生日常事務,迫在眉睫。
高校里的學生事務管理者,是學生管理規定的制定者與實施者,是與學生們直接接觸、面對面解決問題的人,也是對學生產生較大影響力的人。如果學生事務管理者有較強的法律素養,日常事務中能夠用法治的精神來處理問題,勢必會對學生們今后處理問題、解決糾紛的方式產生一定的影響。
關于股權(份)質押若干法律問題的分析論文范文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設定質押擔保。隨著經濟的發展,股權(份)質押也逐步成為現代融資常用的擔保方式,但《擔保法》及相關法律關于股權(份)質押的有關規定不夠具體明確。現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并結合相關司法實踐,就股權(份)質押生效問題提出以下法律分析意見: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于股權(份)質押的規定
(一)現行法律對于質押標的物的規定
《擔保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根據股東的出資比例確定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證明股東所持股權的憑證為《出資證明書》或《股權證》。由此可見,“股份”及“股票”是專屬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擔保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稱為股份,顯然屬于立法上的疏漏。 因此,《擔保法》在談到股權質押時,可用于進行質押的標的不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二)現行法律、法規對于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因此,如債務人擬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質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東同意以相關股權設定質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避免因股權質押違反公司法關于股份轉讓的規定而無效。
法律碩士論文:關于小區地面車位的法律地位探討
隨著城市小轎車保有量在最近幾年呈直線上升的趨勢.引起了一系列的城市管理及法律上的問題.其中一個比較受關注的問題是用于停放小轎車車位的法律地位問題 車位是否可以自由轉讓.轉讓的合法手續是什么.這是有車一族在面對車位出售信息時所困惑的 筆者試圖對車位中的一種比較常見的類型.即小區地面車位的法律地位進行分析.以期澄清相關的法律問題
1 小區地面車位的概念及特征
廣義的車位.包括地面車位、地下車位、車庫、屋頂車位等等,筆者要討論的是住宅小區建設規劃內的地面車位.簡稱小區地面車位 這類車位不同于市政道路上的停車位.不同于有封閉空間的車庫.也不同于位于建筑物地下空間的車位.它有其相對獨立的特性在對比其他幾類車位后發現.除用以停放機動車這一基本特征外.小區地面車位還有如下特征:一是小區地面停車位直接占用土地.這一點可以歸結為用地性 二是小區地面停車位除下方有實體界面f地面)外.上方及四周均無實體界面,是一種開放式的車位.這一點可以歸結為開放性 三是小區地面停車位位于小區土地整體規劃之內.其性質及使用功能受該整體規劃的約束與限制.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規劃隸屬性 綜合以上特征,小區地面停車位是指位于住宅小區建設規劃之內的地面之上、四周及上方無實體界面、專門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具有一定范圍的地面空間
2 一般小區車位的初始權屬
在討論小區地面車位的法律地位之前.有必要先分析一般小區車位的法律地位,這里.一般小區車位是指在住宅小區內專門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包括地面車位、地下車位、車庫、屋頂車位等。
關于公證書法律效力的論文
一、公證書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公證書在民事訴訟中發揮著很大的作用。防訟止爭,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壓力,提高訴訟效率。公證的首要功能便是預防糾紛,將糾紛遏制在搖籃里。公證具有法定的效力,從而使某些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通過公證才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這便及時地使自由的民商事約定得以以公證的方式確定和規范起來,消除雙方的不信任,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同時,在法庭審理中,若出具經公證的證據,則法院應當予以采信,而不用經歷復雜的質證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當事人也會在糾紛產生之后,預測敗訴的風險,往往會采用和解或者調解的方式結案,從而減少了訴源,緩解了法院的訴累。
二、公證書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效力分析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這是因為,在我國,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從形式上到內容上必須是真實而且是合法的,證明效力作為我國公證文書的主要效力,所證事實被納入了“免證事實”的范疇,因此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公證文書證明效力的前提,公證文書若失去其真實性,則會直接影響到司法的公正,公證制度也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和效力。①依據《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在我國,符合程序規定和實體正義的公證文書理所當然地被法官予以采納,而不必歷經一般的法庭質證,這就排除了法官依職權主義對公證書進行調查的權力,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證。這在本質上是符合立法的本意的,有利于發揮公證防紛止爭的功能,同時減少法院的訴累,提高審判效率,這其實與約定仲裁排除起訴的規定無異。但同時,依舊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也產生了對錯誤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有異議公證文書的'救濟途徑。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救濟途徑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申請復查,第二種是直接向法院起訴。下面,筆者將對公證文書在這兩種特殊情況下的效力進行分析:
關于經濟部門法與經濟法律制度的名稱論文
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稱為經濟法律制度還是經濟部門法,歷來都有很多爭議。筆者認為,應當考慮法規范背后所保護的法益,將其稱之為經濟法律制度。要厘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說明為什么不能叫做“經濟部門法”,其次需要說明為什么要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一、為什么不能夠叫做“經濟部門法”
傳統的部門法理論對于法體系的分類方法是: 法規———法部門———法域———法體系。其分類的思想是: 由具有相同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的法規組成法部門,對不同的法部門按照國家同私人的關系和私人相互間的關系,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個法域,這兩個法域共同構成一國的法律體系。按法的所謂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對法規作部門的、法域的劃分; 以部門法為中心構建法的體系,是傳統部門法理論的基本特點。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傳統部門法理論中的“法域”和“法部門”的概念出現了異化,這種異化恰恰就是部門法理論過時的體現,也暴露出了部門法理論的種種漏洞,以致于其不再適用現今的法律。
首先,法域的異化,即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可以說是法域的交錯。在現今,國家參加經濟過程,與一般經濟活動主體發生經濟關系時,國家是“立于準私人地位的國家”,同時,公法不但保護公益,也要保護私益,如公法中關于保護公民財產權的規定。私法也要保護公益,如合同法中關于違反公共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的規定。并且公法、私法的調整手段也互有交錯。甚至可以說,一切法都是公、私法交錯的法,經濟法當然也不例外。這種法域層面的異化,導致了部門法理論的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從私人所有權出發來構建理論結構,已經不再適用于經濟法。
關于基因治療在臨床醫學應用中的法律思考論文
一、引言
就基因治療而言,其主要的原理是將健康的或制作的基因直接注入靶細胞中,從而避免一些變異、危害的基因被表現,而且它還能夠對單一基因的缺失蛋白表現進行增強,進而保證對某些先天基因類疾病能夠得到治愈。而目前臨床醫學運用基因治療已經較為廣泛,但是不可忽視的是很多病人在通過基因治療后往往會產生一些其他問題,諸如倫理問題、隱私問題以及社會問題,因而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保護機制,從而保證基因治療的安全性。而就此,筆者將通過本文,從基因治療在臨床醫學應用中的法律思考方面入手,將進行具體的分析與探討。
二、基因治療在臨床醫學應用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隱私問題
隱私問題是基因治療需要優先考慮的問題,因為無論國內外,病患的個人資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而基因信息恰恰是反應個人更多隱私的問題,甚至會體現后代的隱私問題,因而基因治療需要考慮隱私問題,主要是包含一些幾方面,即保密權利、知情權利、使用權利、運用權利及保密維護權利。而且無論是針對何種權利,都需要進行明確立法。就以運用權利為例,未經基因供給人的認同,將其基因資料運用于商業運作時,基因供給人則具備通過法律訴訟獲得相關賠償的權利。
(二)知情問題
知情權是所有患者在進行治療前都具備的權利,特別是針對多數醫療過程,風險在所難免,而要進行醫療過程中,則需要病患簽署手術同意書方能進行。而且基因治療由于其創新性、不定性也帶來更多的風險問題,所以簽署的手術同意書則需要添加以下內容,即開展基因治療的機構及個人的資質情況、風險效益比、可取代的保守治療方法、保密流程、治療事故的補償等方面,同時還需要落實機構提供相應的.基因治療產品的詳細說明書,主要說明基因產品本身具備的毒性、藥效以及治療效率等等。此外,基因治療較為復雜難懂,則需要醫院構建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解答病患和家屬的疑問,同保證病患和家屬能夠通過利用知情權維護自身利益。
關于哈耶克的法律哲學思想探究論文
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法學碩士的教育培養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培養過程中依然存在著眾多新出現的困難,尤其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又對傳統法律人才培養提出了更多要求。在發展過程中一旦不能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將這些問題解決的話,一定會導致法學碩士培養工作的整體目標受到影響,同時也會進一步影響“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實現。
一、法學碩士培養目標的新定位
通過進一步研究和分析全國眾多高校中法學碩士的培養策略,筆者發現,基本上大部分高校的定位都是“培養高級法學專門人才,培養科研學術型法律人才”。20世紀50~80年代我國法律教育的初衷是培養法學高等教育和研究人才,但是從現階段社會發展的根本需求來分析,整體設計不僅需要學術型的高端專業人才,同時也需要眾多應用型、技術型、復合型的專業人才。隨著法治時代的到來,21世紀法學教育又擔負起新的時代使命,原來的目標定位已十分不合理。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提出對傳統法律專業人才的整體培養目標提出了眾多新的要求。在我國有關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具體方案中,提出了最終的培養目標:通過長達十年多的時間,形成具有我國特色國情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先進科學的法學教育理念,進一步培養出具有高素質、高品德、專業知識和技能過硬的法律專業人才。①因此在此項計劃當中最重要的就是培養高質量、高素質的法律人才。無論是進一步回應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還是適應現階段社會的發展需求,都需要對法學碩士教育培養目標做出適當的調整和創新。
關于以學生為中心和以法律職業為導向視閾下刑法學教學設計的論文
摘要:以學生為中心、以法律職業為導向和以事實為進路,應該成為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理念。以學生為中心和法律職業為導向的教學理念要求在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依據中分析學生情況、教材特點和教師自身情況。以學生為中心和法律職業為導向的教學理念還要求在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內容中予以貫徹,即在刑法學課程的教學目標、教學方法和教學環節中予以貫徹。
關鍵詞:以學生為中心;刑法學;教學設計
一、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理念
(一)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
人在社會中的學習方式多種多樣,但不管在哪一種學習方式中,學習的主體都是學生,教師只是學生學習的幫助者。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首先要求在教學設計的基本理念方面突出來。在考慮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理念時要毫不猶疑地將以學生為中心作為一種重要的教學理念,并將其貫徹到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各個環節。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在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依據的分析中也應該體現出來。應該在這一教學理念下分析授課學生的情況、分析所使用的教材的特點及分析教師自身的情況。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在刑法學教學設計的基本內容的分析中也應該體現出來。應該在這一教學理念下分析刑法學課程的基本教學目標、分析刑法學課程的教學方法及分析刑法學課程的教學環節。
(二)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教學理念
所謂以法律職業為導向就是在刑法學的教學中按照法律職業的特點來設計教學,讓學生以虛擬的職業身份掌握將來從事法律職業應該掌握的刑法學知識。有必要指出的是,對于法律職業者,有廣義論者、中義論者和狹義論者之分。本論文中的法律職業指最狹義的法律職業,即僅僅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刑法學學科的實踐性本身決定了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教學理念的合理陛。在刑法學的知識形態中,無論是法條也好,理論也罷,最終都要指向刑事法治實踐。而在刑事法治實踐中運用法條與理論的主體就是律師、法官和檢察官。故,刑法學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必須貫徹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教學理念。
關于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論文
一、網絡言論自由權濫用的現狀
(一)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和立法中的困境
2001 年的微軟陳自瑤事件使得人肉搜索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2008 年12 月,王菲因人肉搜索起訴網站侵犯隱私權、名譽權案勝訴,諸如此類案件的發生也讓人們更多地開始關注網絡言論中的犯罪問題和侵權問題,而進入司法程序后的這些案件幾乎全部觸碰了網絡言論自由與網絡暴力的邊界問題,引發了人們對網絡空間下言論自由與暴力之間如何權衡這一問題的思考。近年來,最高院相繼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網絡實施造謠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和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案件的解釋,構成了當前審理互聯網言論暴力案件的主要法源。但是已有的司法解釋雖然嘗試對網絡言論自由與犯罪和侵權之間進行界定,但以原則性和程序性規定居多,在界限問題上仍不夠清晰,實踐中各地的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
(二)解決界限問題的.必要性
實踐中網絡暴力現象層出不窮,但是公安司法機關也有著辦理此類案件的難處。首先,網絡平臺的傳播快速且廣泛,而且個人言論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很難通過現有的技術手段找到不良網絡言論的始作俑者,也就很難找到網絡言論暴力的責任主體。其次,即便確認了責任主體,由于網絡言論傳播范圍、用語程度和語言理解的不同,很多此類案件在定性和裁量上有著極大的不確定性,很多言論自由與言論暴力的“中間地帶”都無法得到清晰的界定。因此,在當前立法中對于網絡言論犯罪、網絡言論侵權和網絡言論自由給出一個明晰的定性,有助于實現司法統一,給網民一個合理預期,實現法律事前預防的功能。
關于法律沖突的論文
一、法律沖突的概念辨析
從狹義上來說,法律沖突是當代國際關系在演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的一種客觀存在。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國家在進行國際交往的時候,不同的法域之間對于同一個問題的規定各不相同,由此必然會產生摩擦與沖突。因此,對于法律沖突的概念可以如此界定:各個國家針對同一個爭議事物依據本國法律進行規定,這些法律之間由于效力不同因而發生沖突的一種法律現象。就廣義的方面來說,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法律沖突進行分類。例如,根據是否具有實際域外效力的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公法上的法律沖突和私法上的法律沖突;根據是否具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平面的法律沖突和垂直的法律沖突;根據國際、區際和時際的標準,又可以分為空間的法律沖突和時間的法律沖突。
諸如此類,不勝枚舉。每一種分類方法都針對法律沖突的一個特殊角度,在此不一一贅述。法律沖突作為國際私法上的普遍現象,法學理論界對它的概念界定問題各執一詞,爭論不休。將不同學者對于這一問題的理解進行匯總,如下幾種觀點比較具有代表意義: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沖突是只會出現在國際司法領域的.獨特現象,指的是隸屬于不同法域的幾個國家的民事法律對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但是又都試圖應用本國法律尋求該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處理,因此便會造成在法律適用方面的沖突和糾紛。
簡而言之,法律沖突指的是由于各個國家針對同一涉外民商事關系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規定,由此引發的這些法律在適用上的沖突和矛盾”。有的學者認為:“所謂法律沖突,是指對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因為牽扯到的各個國家的立法不一樣同時或許都會針對這一法律關系進行管轄所造成的法律適用上的摩擦。”還有學者認為“從廣義上來說,法律沖突系規定同一個民事關系的不同法律,由于其內容上的不同而導致適用效力上的摩擦沖突的現象。就國際私法而言,法律沖突主要是指不同國家之間民商事法律的沖突,即各個國家之間的民商事法律規定不同但又可以同時適用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時所產生的法律抵觸現象。”盡管部分國際私法學者界定法律沖突的概念時標榜自己是立足于國際私法的,但是在對概念解釋時卻與一般意義上的國際私法對于此概念的認識相距甚遠。例如,有學者認為:“像這樣許多國家的法律同時對于某一利益關系都能夠適用的情形就叫做‘法律沖突’。可見,法律沖突的意義并不只是一項超法域利益關系所涉及的多個法律內容上存在差異,同時還是各個不同的法律對于這一利益關系的支配效力并存。”“法律沖突能夠在幾乎所有調整利益關系的法律中發生,并不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如民事和經濟法律沖突、刑事法律沖突、程序法律沖突、憲法沖突、行政法沖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