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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實現了經濟體制的轉變,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在此形勢之下,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勢在必行。因此,通過對當下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進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礎上,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大學生法律意識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相應的探索,目的是找到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方法和措施。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學生;法律意識
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確立,市場機制發揮出了重大的影響和作用,對人們的意識形態帶來了非常大的挑戰和沖擊。在黨的十四大上提出,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市場經濟體就是法制經濟[1]。所以,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行全面的建立、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要實行法治,將法律法規作為重要的依據和參照,對多種經濟關系進行有效的調節,從而建立健全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全社會人民的法律意識。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法律意識培養之間的關系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的進行,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實現了與多國之間的經濟往來,在越來越激烈的國際市場中占據了一席之地,對外貿易額不斷攀升。不過,法律意識比較缺乏,導致了重大損失的出現。比如說注冊商標。不久前,云南省的“紅塔牌”香煙被菲律賓人搶先注冊了,他們所注冊的商標的外觀和云南省的“紅塔牌”香煙的外觀如出一轍,不同的只有產地,而且其產量也與云南省非常接近了。這就意味著中國的這種品牌的香煙沒有可能進入到菲律賓市場了,如果執意要進入菲律賓市場,就意味著侵權。還有這多起韓國人搶注中國的商標的例子,并且這種形勢愈演愈烈,中國的很多眾人皆知的品牌都被搶先注冊,包括同仁堂、全聚德等等[2]。根據相關的數據分析和總結,可以發現,中國的180多個商標品牌被澳大利亞搶先注冊,48個被印尼搶先注冊,還有100多個被日本搶先注冊;我國的產品在海外申請注冊的時候有大約15%的品牌被搶先注冊,并且大部分都是名牌。這種情況的出現給中國帶來了非常重大的經濟損失,甚至來不及估計這些被搶注的中國品牌在進入國際市場的時候究竟有著多大的潛力,正是因為缺乏國際商標保護的法律意識,而喪失了參與到國際競爭中的機會[3]。
從多個案例中可以發現,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法律意識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是其重要的影響因素,當法律意識缺乏的時候,勢必導致重大的經濟損失和在國際市場中競爭和發展的機會。這是有原因的,主要就是競爭性市場機制是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重要基礎,市場經濟是通過主體之間的競爭來實現資源配置的。不過,競爭還有著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平等。那么,要如何給市場主體創造平等的外部環境呢?必須要將法制作為重要的依據和參照。從法制的角度來說,需要遵循相應的原則,主要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對全體市場主體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和規定:必須要嚴格遵循有關市場平等競爭的法律,都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都要在法律軌道上運行。與此同時,市場經濟本身也有著缺陷和弱點,主要包括自發性、盲目性、調節的滯后性和市場主體的趨利性等等,當沒有相應的規則來對其進行嚴格的規范的時候,正常的市場秩序是得不到有效維持的,也無法對良好的市場關系進行有效培育。要改善這種情況,就需要對規則進行充分的應用,這種規則就是法制。要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其更加成熟、完善,必須要構建和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制[4]。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實體法制的構建已經有了比較大的進展,每一年都有著大量的新的法規出現。不過,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和缺陷,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的制定沒有相適應,反而有著很明顯的滯后性。在人們的法律意識培養方面,傳統的法律觀念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力,對其產生了嚴重的阻礙作用。對于很多人來說,法律就是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的途徑和手段,法院只是專政的工具,只要自己遵紀守法,法律就和自己沒有關系;法院也是一樣的,錯誤認為法律僅僅是約束人們行為的枯燥條文。實際上,對于所有的公民來說,法律都發揮著兩大方面的作用和功能,分別是約束和保護。比如說,中國的很多品牌都被其他國家搶先注冊,出現這種問題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國的企業缺乏法律保護意識。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對每一個公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意識進行全面、有效的培養,并且培養人們的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通過這樣的方式,在更大程度上提升人們對于法律的重視程度,對法律進行有效的運用,使彼此之間的距離不斷拉近。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迫切需要
最近幾年中,大學生犯罪率不斷升高。通過對大學生的犯罪案件進行分析和研究發現,大學生制造的犯罪案件大多是盜竊罪和搶劫犯罪,并且具備了鮮明的特點,主要包括多次性、多人性和多地性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相應的轉變,當下實施的是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不斷構建的過程給高校帶來了更大的沖擊和挑戰,其一,為高校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生存和發展的機遇和活力;其二,也帶來了很大的消極影響和作用,在市場經濟中將經濟利益作為關鍵和核心,所遵循的唯一的原則就是經濟原則,將其作為最重要的基準。雖然這對于經濟效益的獲取有著非常大的益處,不過,也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人們追求利益的觀念,對于大學生的觀念和思維的養成是非常不利的,容易形成拜金主義和極端功利主義等思想和行為[5]。
同時,市場實行的是自我保護的原則,對個人的價值進行了充分的強調,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人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但是,也可能導致人們對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重視,利己主義的思想不斷深入,最終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當下的大學生是非常迷茫的,他們親眼看見了太多的經濟活動所帶來的負面的影響,在經濟活動中,原有的道德秩序逐步崩潰,社會中的很多成員都投入到了對物質追逐的時代大潮中,很大一部分的人都沒有將遵守道德作為重要的事情,不斷對道德準則加以破壞。
在民族的傳統文化中也有著很多消極的、負面的東西,人們對其加以剔除和割舍,不過,沒有對相應的符合時代要求,并且具備民族特色的道德準則進行有效的構建。當下的社會狀態是非常令人難堪的,對于大學生來說,要找到新的道德支柱是非常難的,在此基礎上,非常容易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6]。從此狀況來看,必須要確立全新的道德支柱,這里所說的道德支柱就是法律,唯有法律才能承擔起道德重建的職責和任務。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途徑和措施
1.實現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培養,需要從多方面入手。對于高等院校來說,最根本的任務是培養國家和社會未來的建設者,這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息息相關的,教育的目的不能只是讓學生掌握大量的知識,還需要使他們成為精神的倡導者和身體力行者。要實現這方面的目標,校方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職責,對學生進行法制方面的教育,并且不斷拓寬法制教育的途徑,在對其進行教育的過程中,使其樹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識;需要將此項工作納入到學校的校風建設的范疇中,使其朝著制度化和經常化的方向發展,及時、有效地對大學生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幫助他們逐步樹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識[7]。2.對公共法學課教學進行全面改善。在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的是公共法學課,在市場經濟逐步確立的過程中,這門課程急需進行全面改革,在更大程度上滿足法制經濟形勢的需求[8]。其一,對教學內容進行相應的創新和完善。教學內容主要呈現在教材上,要對其進行相應的完善和更新,就必須將教材作為重要的依據和參照。當下高校教學中所應用的教材存在著多方面的問題,沒有與市場經濟的需求相適應,必須要強調教材的系統性、針對性、時效性和新穎性[9]。其二,對教學方法進行有效改革。傳統的教學方法已經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需求,必須要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作為關鍵和核心,并與法學課程的特點進行充分的結合,利用開放式教學方法和直觀式教學方法[10]。同時,還可以舉辦多種活動,如知識競賽、公審大會等。
結語
市場經濟和法制經濟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可以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法律的建立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上的。一方面,經濟基礎對法律有一定的決定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影響著其經濟基礎,并且提供相應的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長久發展是非常重要的,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要對大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意識培養,依法行事,對其進行良好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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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論文范文2
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問題,是目前我國物業管理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車位之爭”在房地產開發商、小區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愈演愈烈,由于現行法律規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確,導致了各地法院的判決也是五花八門。隨著住房商品化的進一步深入和有車一族的不斷涌現,“車位之爭”,必將導致更大范圍的矛盾對立, 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是各種紛爭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區停車位所有權歸屬不明,將令房地產開發商和置業者的合法利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嚴重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妨礙著房地產市場的健康地發展,給社會經濟生活和公共管理帶來諸多的難題。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此問題加以明確規定是當務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試圖結合我國目前的學說和借鑒國外一些理論和實踐,根據小區停車位的不同形式,對其所有權歸屬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小區停車位的所有權,從時間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所有權為停車位的初始所有權,這類所有權為開發商所有;第二類為后繼所有權,指在開發商將全部房屋出售給業主后,停車位的所有權問題。這是兩類不同性質的所有權,不能相互混淆。在現實生活中,就第一類所有權并無爭議,有爭議的為第二類所有權的歸屬,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點。
在分析小區停車位(庫)歸屬之前,我們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筑物在結構上區分為由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有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時,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與對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權的結合。”(參見王利明著《論物權法中的車庫的歸屬及相關法律問題》)建筑物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和共有權兩方面構成的,其權利的客體也包括兩個方面,即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譯鑒著:《民法物一權》(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頁)。專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據建筑物的結構和功能而分割出來的具有獨立建筑構造和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則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屬設施等不具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權法》第76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除建設單位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其中雖然規定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其中關于物業管理用房、會所、車庫、綠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規定“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除了開發商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的以外,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特別是目前爭議較多的小區車位車庫所有權歸屬問題,《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租,出售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則歸業主共有”。 《物權法》雖以做出相關規定,但是此類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比較復雜,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歸屬規則在實務適用中的難點。
從我國目前的現有小區情況大體來看,其停車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形式:在小區內建造的專門的停車設施,其相互間由墻壁隔開,四周范圍明確,具有獨立的入口,己成為與住房相區別的、獨立的特定物。其權屬可以登記,業主只有購買或者承租該停車位后,方可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其所有權歸修建停車設施的開發商所有。對這類停車位,我們稱其為庫,開發商對這類停車位的銷售,通常采用捆綁式銷售或者分別銷售的方式進行,即將特定車位與特定住宅單元相聯系,一體出售給業主或者開發商將住宅單元和地下車位作為各自獨立的買賣標的物分別銷售。兩種銷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綁銷售中將停車位作為特定單元的附屬物進行銷售,而在分別銷售中則車位作為獨立的標的物來出售。二者的相同之處在于,這種類型的停車位,是由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小區的業主所有。
第二種形式:是在小區的空地上由小區的物業公司劃出專門的停車位。這類停車位開發商并不進行專門的銷售,多采取分攤銷售的辦法。因開發商對其投入極其有限,且已將其計入公攤面積進行銷售,故在開發商將房屋售出后,因小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已歸全體業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權上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享有。在現實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車者向物業公司交納使用費,而物業公司將該使用費作為物業管理費的一部分,為全體業主的利益而使用。
第三種形式:在小區的每幢樓房下的第一層或地下一層修建的停車位。對于這種情形,開發商采取的銷售方式有三種情形:分攤銷售、捆綁銷售或者分別銷售方式。分攤銷售是指開發商在不能對每一單元提供一個位的情況下,將車位銷售給全體業主,每一業主按其住宅專有部分的建筑面積分攤車位的購買費用。在現實生活中有兩種判斷分攤的方法:一種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注明小區車庫屬于公攤范圍為分攤銷售,否則為分別銷售;另一種是成本計算方法,即小區車庫成本計算到房屋價格中為分攤銷售,只有明確表明房屋價格中不包括小區車庫成本作為分別銷售。在分攤銷售的方式中,多以業主是否分攤了建筑的成本進行判斷,如果由全體業主分攤了此項費用,則停車位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否則歸開發商所有。 相對而言,捆綁銷售或者分別銷售方式,其所有權的歸屬比較明確。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我們很難查明開發商是否將建筑成本分攤銷售,而且在我國現階段小區的停車位不能滿足小區所有業主需求的情況下,有些開發商將這種類型的停車位銷售給業主以外的人,從而引發糾紛。現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中對此問題有相應條款說明。文件規定雙方對停車費用要事先進行約定,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便具有了決定是否購買或租用車位,并就停車位的價格與開發商、物業公司在合同中約定。
車庫、車位利益的糾紛關鍵是明晰車位、車庫所有權問題。所有權確定了,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都隨之解決。由于建國后我國廢除了國民黨統治期間的“偽法統”,一并廢除了民國時期的“六法全書”和“民法典”,我國至今又還未頒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國傳統社會忽視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確定和權利邊界經常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對財產的保護和利用。目前對于住宅小區停車位(庫)的所有權歸屬認識有幾種通說:
(一)合同約定說
此種觀點認為,對車庫的歸屬應當通過約定來確定。這種觀點的本質意義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協商車庫的歸屬。《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從物權法的規定上來看,現在我們國家對于車位車庫所有權的歸屬也是遵從于此通說來認定的。但是在當前賣方市場條件下,房地產商極有可能仗著自己的強勢地位制定霸王條款,并且他們在合同中主動要求同業主進行協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這樣將對廣大業主極為不利且這也不符合本觀點的本意。只有隨著商品房市場的發展逐漸變為買方市場的時候,此種觀點才有可能實現。
(二)成本分攤說
此種觀點認為,當房地產開發商將車庫的建造成本分攤到業主購房款中,車庫所有權即為業主共有,否則歸開發商所有。目前房地產價格是由需求決定的,而不是由成本決定的,開發商是否將車庫的建造成本分攤到住宅銷售價格中去,也只有開發商清楚,業主幾乎不可能去核定開發商的開發成本,也沒有權力去核清開發商成本。因為成本是屬于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因此據此來確定車庫的所有權也是非常困難的。
(三)國家所有說
此種觀點認為:車位(庫)房的所有權證登記是誰,即歸誰所有。依據物權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對于已登記的車位(庫)肯定歸登記產權人所有。但是我國目前的情況是:沒有進行房地所有權屬登記或者壓根就不能進行登記的車庫在我國的住宅小區里比比皆是,顯然以此來確定車(位)庫的所有權歸屬也是很難辦到和不現實的。
(四)登記說
對于公共小區來說,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直接關系到業主和全體小區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國或地區的立法中,對此問題均有所規定,我國物權法的立法應當進行吸收和借鑒。
(一)日本
在日本,區分所有建筑物附設之停車場被分成兩類:一為屋外停車場,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劃出明顯的界線而形成;另一為屋內停車場,指在區分所有建筑物內設置的停車場,一般設在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層,但也有設在屋頂平臺上的。對屋外停車場日本的司法實踐及立法均將其視為共用部分,并可得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設定利用權,且該專用權應予以公示。但是,對屋內停車場的產權歸屬問題并沒有作十分明確的規定。日本的地方法院與最高法院特別是在對地下停車位到底是屬于法定共用部分還是專有部分分歧嚴重。日本學界存有爭議,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決中表明支持專有部分見解的立場,從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實踐中占據了絕對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學界認為,由于建筑物一層或地下部分之容積率是不記入建筑物總面積的,最高法院將地下停車位認定為專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議應當通過共用部分的專有使用權來進行處理。
(二)法國
在法國,新公寓的建造者負有一項法定的義務:在建筑物基地內,按一戶一空間的標準為住戶設計停車場。學界及司法實踐認為,區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區域與停車區域為分別的不動產,即停車位必須另行購買;并且該區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購買基地內之停車位。
(三)美國
美國法律對小區內車庫的制度設計,遵循兩個最基本的原則,一是不允許小區業主以外的任何人擁有小區內車庫的所有權,二是不允許小區內的車庫做為獨立的專有專有部分進行單獨買賣。
可以看出,美國法律的規則設計與德國法、法國法不同。第一,美國法明確不允許小區業主以外的人擁有小區內車庫的所有權,避免了小區業主以外的其他人壟斷小區內車庫的所有權向業主收取高額壟斷資金。第二,不允許小區內車庫單獨買賣,有效的避免了車庫所有權轉讓到業主以外的他人手里。當然美國也有作為獨立專有部分可以單獨買賣或者出租、抵押的車庫,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區的范圍以外另外建造、開發并經營,本身就具有區分所有性質的專門車庫。
(一)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地面停車位是指經政府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同意, 在住宅小區地面上直接設置的停車設施, 一般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陳華彬著:《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頁。)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房屋單元后, 房屋單元辦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 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擁有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由于地面停車位所在的地面面積包含在小區總土地使用面積之內, 因此, 該種停車位的使用權顯然屬于全體建筑物區分所有人, 即業主。在這里全體業主擁有停車位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是基于以下考慮: 所有權的客體必須符合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準, 而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 不具備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視為土地使用權的客體。對停車位的使用性質我們可以認定為對共用部分的專有使用, 它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和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同約定, 由某一個或數個區分所有人對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獨占性使用權。(王利明著:《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頁)。
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根據我國的實際, 我們認為, 應當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交納使用費或租金, 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因此, 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 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 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 比如可約定租金所得用于彌補小區內的物業管理費用開支) 后, 才能設立和運營這種地面停車位。否則, 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二)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是指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對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脹, 現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間發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間。正是對地下空間的充分利用, 才導致了地下停車位的出現。而我國對于地下停車位的法律規定仍是空白, 要確認地下停車位的權利歸屬, 首先要對地下停車位的權利結構有清楚的認識。傳統物權理論認為只要具備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 即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地下停車場四至明確, 與其上的房間有墻壁相隔, 已成為與住房相區別的、獨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為單獨所有權的客體。然而, 結合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實踐來看, 如果一概地賦予地下停車位以單獨所有權( 即相當于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 亦即賦予房地產開發商對地下停車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權的話, 會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出現。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一般情況下是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即該停車位并沒有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根據我國“房地不分離”的原則, 沒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轉移登記時, 其不能取得房地產權證, 其法律權利依附于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權法論(王利明著:《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頁。)。另外, 由于該種停車位建立在全體業主所共同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 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是無法對其取得產權的。也因此, 實踐當中, 開發商在售房合同中約定的“停車位的產權屬于賣方”的條款應當屬于無效條款。該種地下停車位的權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 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無權擅自處分的。當然在征得業主大會同意后, 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委托, 將停車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用于彌補物業管理費用開支。同時, 停車位使用人必須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當然, 對于將地下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也計算建筑容積率的特殊情況, 我們應區別對待。這些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的規劃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車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樣要計入整個的建筑面積。因此, 該種停車位可擁有獨立的所有權。此種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予以出售、出租。通過買賣而擁有產權的業主雖然無須繳納車位使用費, 但仍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
(三)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是指將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層架空而形成的停車位。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也是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 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 其法律權利依附于計算建筑容積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積) , 也是住宅房屋單元的從物。所以關于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歸屬與地下停車位的情形是一樣的, 此處不再贅述。
(四)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
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 是指在小區商品房樓頂平臺上設置的停車位。雖然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在我國目前還未普及, 但隨著停車位的日益緊張, 有關這種停車位的糾紛也會日益增多。對于屋頂平臺的歸屬問題, 也是頗有爭議。有人認為, 屋頂平臺應當歸建筑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認為, 其應屬于頂樓住房所有權的范圍, 因為頂樓部分的附屬物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我們知道, 對屋頂平臺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間, 而這個空間顯然不僅僅屬于頂層的區分所有人, 而應當歸該建筑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該空間上設置停車位的權利也應當屬于建筑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 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屋頂平臺設置停車位, 而應與該樓的業主進行協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
對于本次物權法立法內涵的分析及一些個人建議:
我們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規范的核心任務為協調利益關系,立法者總是根據利益關系的不同類型,設置相應的法律規范。民法所協調的利益關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民事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民事主體的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民事主體在本文中僅代表單個人或單個組織,并不代表國家),民事主體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王軼著 對中國民法學學術路向的初步思考—過分側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與社會發展,20xx) 。對于民事主體和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在通常情況下,會采用任意性規范、倡導性規范或混合性規范進行調整;對于民事主體的利益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則通過強行性規范去調整。
首先應明確停車位權屬之爭所屬利益的性質,即其調整的利益為民事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還是民事主體與國家、社會公共的利益。如果其為民事主體之間利益的爭議,則應該運用任意性、倡導性或混合性的規范去調整;如果其為民事主體與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則應該運用強制性規范進行調整。不能籠統地把停車位權屬之爭稱為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或者稱其為民事主體與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因為停車位的情形相當復雜,如果停車位可以進行登記,則登記后的業主利益和開發商的利益都僅代表他們個人或組織,所以開發商與已購買該停車位的業主之間為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他們之間采取協商的形式解決利益沖突,即法律不采取強行法規范二者之間的關系。
但就目前我國住宅小區絕大多數情況是整個社區的業主的利益與開發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應該屬于民事主體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呢?小區所有業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屬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就要看在某一事項所涉及的眾人中,是不是有多數人對該事項表示認可。如果得到多數人的認可,該事項屬于“公共利益”無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項所涉及的眾人中,有多數人對該事項不認可,則該事項必不屬于“公共利益”。說到這里,公共利益的內涵已經很清楚了。所謂“公共利益”,必須要與公共決策結合起來,大多數人認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數人不認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參見 王昌英著 何為社會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學學報 20xx 04)。
所以說什么是公共利益問題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必須結合具體的事項,由該事項所涉及的公眾來決定,在立法時對哪些事項屬于公共利益進行事先列舉是不可能也是不實際的。由此可以得出全體小區業主的利益是經過大多數人民認可的利益(相比于單一開發商來講)所以應該屬于社會公共利益范疇,所以應由強行法進行規范。而物權法第76 條第2 款賦予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權利,為任意性規范,因此背離了規范的性質,所以我認為是錯誤的。并且長期在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的崔建遠教授也認為:《物權法》不宜規定‘約定優先’,而應另辟蹊徑。”(王謹著 公共物業所有權歸屬的《物權法》分析)并且從國外的制度上看沒有一個國家對于車庫的權屬純粹以約定的方式處理,而多數是以“法定”加“約定”的方式來解決,且法定優先,約定作為補充。所以,本人認為,如果法律強制規定停車位屬于業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護業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釋了停車位與建筑物的歸屬的關系。既應用強行法進行明確規定: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只有這樣才能避免開發商利用自己占著賣方市場而鉆法律漏洞損害廣大業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約定變為法定,才能維護最根本的我國廣大業主的利益。
綜上所述,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領域中,停車位(庫)的權屬問題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只有規定清晰、明確的集體規則,確定停車位(庫)所有權的歸屬,在現實中才能夠保護區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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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論文范文3
引言
由于法制觀念的演進和人權思想的發展,原來在刑事訴訟中居于客體地位的被告人一躍成為刑事司法的中心,對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日益完備,這是刑事訴訟科學文明的表現。但是與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在有些時候,被害人只有告訴人的地位,甚至在訴訟程序中被以證人的身份傳喚,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問,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護被害人和重視被害人的權利問題,產生了重新探討的必要。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并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
根據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經進入關鍵階段。作為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國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必須以加強訴訟民主、強化人權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而在具體修改議題即改革熱點的關注上,則要秉持一定的“問題意識”,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著重解決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為此,本文就有關刑事訴訟中犯罪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討,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訴訟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對象,在歷史上曾經是刑罰的發起者和實施者,直至后來成為犯罪的起訴者。被害人的態度直接決定著犯罪人的命運。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稱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與加害人相對應的稱呼。被害人的概念,從不同的視角,學界有不同的定義。
我國著名學者康樹華認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為而使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人,是相對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學者湯嘯天則認為,被害人是指正當權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
綜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正確理解被害人這一概念的內涵,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1)必須是合法權益遭受到侵害。認定一個人是否刑事被害人,應當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權益是否合法權益,也即其權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2)必須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直接,則將受犯罪行為間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親屬,其因為犯罪行為心靈上也受到了創傷和打擊,同時可能伴隨著被害人的醫藥費等物質損失,但是他們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被害人;(3)必須是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自然災害等造成損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義上的被害人。
從范圍來看,刑事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還包括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法人、其他組織,即單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訴訟地位
縱觀世界各國,對被害人保護的思想和制度發展史,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私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與私力救助相結合階段。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首先從國家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平衡角度講,當公訴無力或不能時,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實現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要求。其次,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講,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利于讓被害人通過親眼目睹審判的公正,緩解被害人過激的報復心理,消解犯罪這一矛盾源所帶來的沖突主體間的心理對抗及其對法制和司法過程的不信任感。最后,從被害人實質權利保護的角度講,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盡可能地恢復被害人受損的權益,只有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過刑事程序的運作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有效避免當事人在偵查、起訴、審判和最后執行過程中再次受到傷害。這是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應有之意。
在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只屬于一般訴訟參與人,法律沒有賦予其當事人的地位。1996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明確將被害人界定為“當事人”,同時賦予被害人多項訴訟權利,從而確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地位。這是我國人權保障刑事改革的重大進步。刑事被害人擁有當事人地位具有天然的正當性。被害人作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對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有最深刻的感受,在解決其利益遭受侵害的刑事犯罪沖突中,他是當然的權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響的主體,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他不僅具有獲得經濟賠償或補償的欲望,而且更有著使對其實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懲罰的要求。
二、國外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立法狀況
西方流傳著一句法諺: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濟。但是,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和救濟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長期以來,刑事法學的研究基本上是從被告人的角度著手而很少關注到已經受到傷害的被害人,被害人不僅受到犯罪行為的一次被害,在訴訟過程中乃至之后還可能受到二次被害或者更多。
隨著刑事被害人學研究的深入以及人權保障的發展,刑事被害人的權利逐漸受到重視。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是各國刑事訴訟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發展的一大趨勢,是一個國家民主、法制化進程的表現,也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
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關于保護犯罪被害人權利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呈現出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是建立對被害人金錢資助的制度。第二階段是加強對犯罪被害人間接和直接的幫助,具體表現為非營利性組織如英國的被害人支助、美國的被害人支援的全國組織等開始向被害人提供間接和直接的援助。第三階段,就是根據這個原則,一些國家紛紛制定或改進法律確立被害人的權利。目前,隨著國際范圍內對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加強,世界各國在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問題上已形成諸多共識。
從權利保護來看,被害人的權利主要是:(1)控訴權。無論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被害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通過一定途徑啟動公訴程序。(2)訴訟參加權。為使司法程序滿足被害人的需要,應當讓被害人在涉及其利益的適當訴訟階段出庭陳述其觀點和有關事項以供考慮。各國立法中對被害人的訴訟參加權都有不同的規定。(3)知悉權。從上世紀60年代起,英美澳及歐洲各國紛紛制定了有關保護被害人的法律,規定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享有知悉權。(4)援助權。聯合國《為罪行與濫用權力行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則宣言》從法律援助的時間、途徑、內容和對特殊被害人的適當照顧幾個方面詳細確立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權。英美法系國家在傳統上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權有所忽視,但是在當代被害人學運動的影響下,這些國家紛紛改變了做法。(5)隱私權。在刑事訴訟中加強對被害人隱私的保護,其旨意是能有效避免刑事訴訟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各國刑事訴訟立法以及有關被害人保護的特別立法之中,都體現了保護被害人隱私權的內容。(6)處分選擇權。在國外,在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刑事自訴領域,由于沒有國家公訴機關的干涉,被害人可以享有相對完備的實體處分權利,比如與被告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放棄部分權利。(7)賠償和國家補償權。對被害人給予不同形式的經濟賠償或補償,各國對此已經形成了普遍的立法潮流。
總體說來,國外對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加強是當前刑事訴訟立法的一個重要趨勢。從理論上來說,刑事法律關系應當是由國家、犯罪人、被害人這三個主體構成的“三元結構模式”,而非只定位于犯罪人與國家之間的“二元結構體系”,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應當具有真正獨立的法律地位,應對強化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也是加強刑事法律中的人權保障,實現刑事司法全面正義的需要。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保護現狀及其制約因素
長期以來,維護刑事被告人的權利一直是刑事司法活動的主要方向,被告人的地位問題始終處于許多國家刑事司法領域的核心。
隨著對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研究意義的認識深入,順應世界范圍內加強被害人權利保護的發展趨勢,我國刑事立法在這個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配置現狀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權利作了規定,具體概括為以下幾種權利。(1)報案、控告權。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是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控告人的安全。報案、控告權及偵查、檢察、審判機關負有保護被害人安全責任的規定,有利于保護被害人人身、財產不受侵犯,也有利于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2)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由于原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害人的此項權利,實踐中是否允許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做法是不一的。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師、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及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刑事訴訟法的這一明確規定,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3)申請回避權。被害人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審查人員及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認為具有符合法定的回避的理由時,有權申請其回避。這一訴訟權利,是被害人地位被立法承認后增加的訴訟權利,對案件的公正處理有重要意義。(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5)參加法庭審理權。被害人有權在法庭審理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可以向有關的證人、鑒定人發問;可以對法庭上出示的物證、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發表意見;可以申請通過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勘驗;可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有權與被告人互相辯論。(6)異議或申訴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訴。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強奸案被害人可以選擇是否出庭;被害人報案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的,偵查、檢察、審判機關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二)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配置存在問題
通觀我國立法關于被害人訴訟權利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在訴訟領域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其中有些措施也是很有力度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現行刑事訴訟對被害人權利保護也存在明顯不足,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圍,沒有予以界定現行刑事訴訟賦予了被害人當事人地位,而正是由于被害人地位獲得,確立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圍就顯得尤為重要。(2)對被害人的訴權限制太多,保障不足。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公訴權制約私訴權給予了高度重視,但對私訴權制約公訴權重視不夠。(3)沒有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目前,我國尚無有關對被害人進行國家補償的立法,在司法實務中,對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無法得到賠償而造成生活極為困難的被害人,有的由地方政府給予適當補償,有的由被害人單位給予救濟,有的由某種援助團體予以資助。(4)對被害人的賠償范圍過窄。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賠償僅僅是一種“填平式的賠償”。對加害人而言,沒有懲罰性賠償,對受害人而言,沒有撫慰性賠償。此外,未賦予精神損害賠償權最高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明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過于空泛。在法律援助的具體規定和要求中,沒有對被害人如何進行法律援助的內容,以至于講到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人們只知道對被告人有法律援助。(6)民事賠償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訴訟只能在刑事訴訟啟動后才能一并審判,而不能提前進行,只有為了防止刑事審判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6)國家補償缺位。目前,我國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制度可以說是一片空白。盡管各地都有對被害人實施國家補償的做法,但由于法律沒有關于如何對被害人進行國家補償的明確規定,也沒有將被害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導致實踐中各地的做法不一,標準混亂。
四、完善訴訟權利配置,強化我國刑事被害人人權保障的對策
被害人及訴訟參與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廣泛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經過多年的發展,國外在立法上和實踐中積累了許多成熟的經驗。他們的做法對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制度提供了豐富的參考。
結合我國的刑事立法現狀,為加強對刑事被害人權利的保護,為保障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完整性和實現司法公正,針對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權利保護方面存在的缺陷,有必要重新構建并完善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被害人援助
許多被害人由于其特殊的訴訟地位或者某些特殊原因而不能有效行使訴訟權利,甚至還可能在刑事訴訟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強化我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主要是:(1)對法律援助權予以明確規定。從憲法高度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權給予明確,同時在刑事訴訟立法上規定被害人享有和被告人相對應的法律援助權,比如對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而自己參與訴訟能力較差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訴訟代理;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被害人應當緩、減、免訴訟費、鑒定費等。(2)司法實踐要細化援助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應當將被害人法律援助納入法律援助制度的總體框架中考慮,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和律師應當為被害人參與刑事程序提供相應的物質便利和法律上的幫助,如提供免費法律咨詢、設立被害人誤工補償制度、對被害人的人身保護制度、被害人出庭期間的休假制度、為出庭被害人提供與他人隔離的休息室或者設立專門的被害人室等。(3)建立對被害人的社會救濟制度。主要是建立被害人服務機構,建立經濟援助的體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人格。所以,我國有必要設立被害人人權問題研究機構和被害人保護機構。有些國家,例如美國等國家早已成立了“國家犯罪受害者調查”機構。若要在財力還不夠強的我國普遍建立這種機構是有許多困難的,但我國被害人的人權卻急需加強保護。因此我們不能再等待,國家各級司法機關、立法機關以及監察機關設置的信訪機構,可以增設窗口,承擔對被害人的免費法律咨詢援助。
(二)確立被害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制度
賦予被害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是十分有必要的。畢竟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同源不同質,其在保護被害人民事權益方面有先天的不足。民事侵權之訴中尚且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為何較之社會危害性嚴重許多的刑事案件,如強奸、猥褻、侮辱等行為,被害人只能就直接物質損失獲得賠償,這一制度顯然不合理,而確立被害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制度則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三)賦予被害人提起國家補償的權利
所謂國家補償,是指被害人受犯罪行為侵害后,不能從被告人處獲得實際賠償,國家在法定情形下加以補償的制度。從社會的角度講,在犯罪分子無法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時,由國家對被害人進行適當的補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避免被害人過激行為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從國際上看,新西蘭、英國、德國、法國、美國、日本等國家相繼建立了國家補償制度,確保被害人經濟利益不受損害,也是值得借鑒的。20世紀60年代開始,很多國家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還沒有制定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鑒于中國的具體國情,可以規定:無法從犯罪人或是其他來源獲得物質保障的、因故意犯罪受重傷的被害人及因故意犯罪死亡的被害人的遺屬,有權利獲得國家補償。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政府的根本職能是為人民服務,它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國家應盡最大力量實現犯罪人對刑事損害的賠償,如果犯罪人本人沒有任何賠償能力,國家應當盡可能使有賠償能力的與犯罪人有某種關系的人,合理地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對于不具有前述兩類賠償能力的犯罪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可取自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人判處的罰金和變賣罰沒物品所得的錢款,亦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來自海關、行政機關、工商管理機關收取的罰款、沒收的非法錢款和變賣沒收的非法物品所得的錢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時機已基本成熟。
(四)完善被害人賠償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解決好對被害人的賠償問題,可以有效地使被害人從被害后果中獲得恢復,平復被害人的心理,消除和緩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間的沖突,提高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同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進而有于實現訴訟目的,維護社會安全。
借鑒國外立法與司法經驗,完善被害人的賠償制度主要是:(1)將犯罪人賠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作為一項基本規定。在考慮賠償與刑事責任的關系時,不但要考慮賠償損失的數額,而且也要考慮犯罪人對賠償損失的態度和所做的努力。(2)將賠償損失與緩刑、減刑和假釋結合起來。(3)進一步完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對某些沒收的犯罪工具,可以用來優先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而不僅僅拘泥于犯罪人的沒收財產,以此來最大限度地保證犯罪人的經濟賠償能力。(4)加大對犯罪人逃避賠償責任的懲罰力度。(5)將精神損害賠償列入法定賠償范圍。
(五)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
加強被害人人權保障,有利于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保證刑訴的公正,能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和正當要求,促進刑事訴訟立法的日趨完善。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受害者,由于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其財產已經蒙受損失,身心也已遭受巨大的痛苦,尊重被害人的人格,避免對被害人的人身和人格造成進一步的損害,不僅是保證刑事司法順利進行和正確處理案件的前提,也是緩解被害人的痛苦,防止其產生對社會的敵對心理的必要條件。在被害人中,有一部分人尤其容易因訴訟程序本身再次受到傷害,比如性犯罪中的女性被害人、未成年的被害人等。日本在20xx年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規定:當證人(包括)被害人有可能看到“顯著的不安或緊張時”,可以允許陪同人陪伴作證;可以在證人與被告人之間設置屏風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對方;可以讓證人待在法庭以外的其他房間,通過連接設置在該房間和法庭的錄像裝置進行作證。因此,我國的刑事司法要在這方面給予改進,從法律層面賦予刑事被害人足夠的尊重和尊嚴。比如,對受害者不應抱有輕蔑指責的態度,對涉及被害人隱私的案情應避免傳播、限制公開報道;對性犯罪被害人在偵查、調查時應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進行詢問,詢問中應進行適當的安撫,并對其隱私進行保密。另外,我國可借鑒日本的規定,在審判程序中加強對易受傷害被害人的保護,防止其再度受到傷害。促進被害人人格尊嚴的恢復,使其重歸社會。
結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順應世界范圍內加強被害人權利保護的發展趨勢,我國刑事立法在這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尤其是1996年刑訴法明確了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并對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作了規定,但是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權利保護也存在著一些明顯的不足。加強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勢在必行。
如何對待被害人,是反映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與進步的標志。筆者相信,隨著中國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不斷完善和經濟的發展,中國對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各項制度必將日趨完善。
2010自學考試《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答辯
現將2010年下半年自學考試《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答辯具體安排如下:
1、通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學府大道999號,南昌大學法學院×××老師收,郵編:330031。
2、指導教師的指導過程中,至少要填寫三個階段的指導表并簽名。具體安排如下:
論文題目選定后,一般不得更改,要改動的,需征得指導教師的同意。論文提綱應對論文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觀點作簡要表述,字數在300-800字左右。論文提綱及初稿提出指導意見,考生根據指導教師的指導意見進行修改后方可定稿。對論文定稿的確定,必須征得指導教師認可。
第一階段:論文提綱撰寫,2010年7月20日前完成;
第二階段:論文初稿撰寫,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
第三階段:論文定稿,2010年11月13日前完成。
以上三階段交(寄)給指導教師修改。
3、論文一般由題目、提要、正文、注釋、參考文獻五部分組成。論文篇幅一般在8000字,少于6000字者不得參加論文答辯。
4、論文必須由考生本人獨立完成,且觀點明確,結構合理,論述有據,文字通順,提出新見解,發現新材料,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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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本科論文提綱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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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編寫格式
3.1畢業論文章、節的編號:按阿拉伯數字分級編號.
3.2畢業論文的構成(按畢業論文中先后順序排列):
《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答辯
關鍵詞:自學考試,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答辯
南昌大學繼續教育學院 現將2010年下半年自學考試《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答辯具體安排如下:
1、通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學府大道999號,南昌大學法學院×××老師收,郵編:330031。
2、指導教師的指導過程中,至少要填寫三個階段的指導表并簽名。具體安排如下:
論文題目選定后,一般不得更改,要改動的.,需征得指導教師的同意。論文提綱應對論文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觀點作簡要表述,字數在300-800字左右。論文提綱及初稿提出指導意見,考生根據指導教師的指導意見進行修改后方可定稿。對論文定稿的確定,必須征得指導教師認可。
第一階段:論文提綱撰寫,2010年7月20日前完成;
第二階段:論文初稿撰寫,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
第三階段:論文定稿,2010年11月13日前完成。
以上三階段交(寄)給指導教師修改。
3、論文一般由題目、提要、正文、注釋、參考文獻五部分組成。論文篇幅一般在8000字,少于6000字者不得參加論文答辯。
4、論文必須由考生本人獨立完成,且觀點明確,結構合理,論述有據,文字通順,提出新見解,發現新材料,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積極意義。
5、論文打印要求:
(1)一律用A4紙打印;
(2)論文封面注明論文題目、指導老師及考生姓名;并在左上角方框內注明“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畢業論文”字樣。
法律學本科畢業論文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范文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范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法律學本科畢業論文。
一、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權的關系
(一)藥品名稱概念
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由于藥品的特殊性,WHO(世界衛生組織)制定了藥品國際非專利名稱(INN),即國際通用名稱。無論各國的專利名稱和商標名稱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圍內一種藥物只有一種名稱。我國與之對應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稱,即藥品的通用名稱或稱藥品的法定名稱。
藥品商品名稱是藥品生產企業在申請注冊藥品時,根據自身需要而擬定的藥品名稱。06年藥監局發布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藥品商品名稱的管理通知》中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生產的.藥品,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稱之外,另行擬定商品名,報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該商品名作為商標注冊;藥品商品名稱須經藥監局批準后方可在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標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藥監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不得使用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藥品商品名稱的特殊性在于實行審批制度,由國家食品藥品臨督管理局負責。嚴格來說,藥品商品名稱并非是知識產權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冊為商標之前,它僅是某個藥品的通俗名稱,不受法律保護;除非是知名藥品的特有名稱,才作為一種商業標識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一旦成為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后,實質上可以稱之為藥品商標名。所以,藥品商品名并不應視為藥品名稱,而是定性為商業標識更加準確。
法律的本科專業畢業論文法制觀念
論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較注意探索的問題的基礎上,寫論文主要是反映學生對問題的思考,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法律本科專業畢業論文。
在司法理論界,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關注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這一問題,尤其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追求兩種效果的統一已成為一項基本的理念,為司法實務界的法官指明了一條辦案的思路。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臺,開啟了研究兩種效果相統一的熱潮,各司法機關都以實現兩種效果的統一作為其司法工作的目標,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呢?本文認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應有的功能與作用;而司法的社會效果,即是在運用司法的程序審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會評價,社會輿論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個國家法律的制定是體現這一時期政治、經濟、公民教育情況的,法律具有封閉性,不可能預測到未來社會的發展,故立法便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閉性與社會的不斷的發展之間便會出現矛盾,彼一時的法律不能體現此一時期的社會實際情況,因此常會出現司法的兩種效果不能統一,而出現這種不統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分析。
導致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統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從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立法技術與司法技術的完善程度,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分析。我國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糾紛多樣化,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迅速變動之間便會出現矛盾,傳統的司法理念與當今提倡能動司法之間出現矛盾,法院審判不公開與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之間出現矛盾等等: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提綱
論文提綱需要有一定的邏輯和規格要求,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本科畢業論文提綱范文,希望能幫到大家。
1.引言
1.1制定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統一規范我省電大財經類本科畢業論文的格式,保證畢業論文的質量.
1.2畢業論文應采用最新頒布的漢語簡化文字,符合《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由作者在計算機上輸入、編排與打印完成.
1.3畢業論文作者應在選題前后閱讀大量有關文獻,文獻閱讀量不少于10篇,將其列入參考文獻表,并在正文中引用內容處注明參考文獻編號(按出現先后順序編排).
2.編寫要求
2.1頁面要求:畢業論文須用A4(210×297mm)標準、70克以上白紙,一律采用單面打印;畢業論文頁邊距按以下標準設置:上邊距(天頭)為:30 mm;下邊距(地腳)25mm;左邊距和右邊距為:25mm;裝訂線:10mm;頁眉:16mm;頁腳:15mm.
2.2頁眉:頁眉從摘要頁開始到論文最后一頁,均需設置.頁眉內容:浙江廣播電視大學財經類本科畢業論文,居中,打印字號為5號宋體,頁眉之下有一條下劃線.
2.3頁腳:從論文主體部分(引言或緒論)開始,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頁,頁碼編寫方法為:第x頁共x頁,居中,打印字號為小5號宋體.
2.4前置部分從內容摘要起單獨編頁.
2.5字體與間距:畢業論文字體為小四號宋體,字間距設置為標準字間距,行間距設置為固定值20磅.
法律本科論文提綱怎樣寫
論文提綱不是簡單地羅列論文內容,需要有一定的邏輯和規格要求,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法律本科畢業論文提綱,希望能幫到大家。
畢業論文格式標準
1.引言
1.1制定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統一規范我省電大財經類本科畢業論文的格式,保證畢業論文的質量.
1.2畢業論文應采用最新頒布的漢語簡化文字,符合《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由作者在計算機上輸入、編排與打印完成.
1.3畢業論文作者應在選題前后閱讀大量有關文獻,文獻閱讀量不少于10篇,將其列入參考文獻表,并在正文中引用內容處注明參考文獻編號(按出現先后順序編排).
2.編寫要求
2.1頁面要求:畢業論文須用A4(210×297mm)標準、70克以上白紙,一律采用單面打印;畢業論文頁邊距按以下標準設置:上邊距(天頭)為:30 mm;下邊距(地腳)25mm;左邊距和右邊距為:25mm;裝訂線:10mm;頁眉:16mm;頁腳:15mm.
2.2頁眉:頁眉從摘要頁開始到論文最后一頁,均需設置.頁眉內容:浙江廣播電視大學財經類本科畢業論文,居中,打印字號為5號宋體,頁眉之下有一條下劃線.
2.3頁腳:從論文主體部分(引言或緒論)開始,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頁,頁碼編寫方法為:第x頁共x頁,居中,打印字號為小5號宋體.
2.4前置部分從內容摘要起單獨編頁.
2.5字體與間距:畢業論文字體為小四號宋體,字間距設置為標準字間距,行間距設置為固定值20磅.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參考文獻
這里是一篇法律本科畢業論文參考文獻,參考文獻是學術論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吧~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參考文獻(一)
[1]徐久生,莊敬華譯.德國刑法典[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2]馬克昌主編.立功通論[M].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3]黃奇中著.刑法各論[M].蘭州大學出版社,2005.
[4]段啟俊,王紅兵編著.刑法司法解釋解讀與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馮銳等撰稿,屈學武主編.刑法各論[M].社會迷信文獻出版社,2005.
[6]嚴軍興,管曉峰主編.中外民事強迫執行制度比擬研討[M].人民出版社,2006.
[7]陳曉明,何承斌,童偉華著.實際刑法學專論[M].迷信出版社,2006.
[8]趙秉志主編.英美刑法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9]周光權著.刑法各論講義[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10]陳興良主編.罪名指南[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11]于志剛主編.妨害國度機關職能立功界線與定罪量刑研討[M].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12]楊再明,牛建平主編.刑法分論[M].重慶大學出版社,2003.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參考文獻(二)
[1]郭華偉,周穎.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適用現狀及對策剖析[J].法制與社會.2012(18).
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論文
信仰是在法律職業形成的過程中形成的,法律職業共同的精神追求。以下是小編J.L為大家分享的關于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之論文范文。
一、我國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現狀及其原因
1.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
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
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
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
法律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提綱格式
題目:
學 院 (系)
主修專業年級
副 修 專 業
學 生 姓 名 學號
指 導 教 師 職稱
日 期
學生畢業論文題目(采用小2號宋體加粗,居中)
一, (宋體小3號加粗)
1, (宋體4號加粗)
2,(宋體4號加粗)
二,(宋體小3號加粗,居中)
擬參考文獻(宋體4號加粗,居中)
(仿宋體小4號)[1] (期刊文獻的著錄)第一作者名(逗號)第二作者名(圓點)文獻篇名(圓點)刊物名稱(逗號)年號(逗號)(期號)
指導老師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