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論文
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
法理學論文1
一、法理學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與法定義務密不可分,而法定義務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其它有權機關根據法定程序所頒布實施的強制性規范設定的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當不履行相應義務時就會受到制裁。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并沒有統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幾種觀點認為,法律責任是義務,其相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而言屬于第二義務,概括而來法律責任就是因違反第一義務而招致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有學者認為法律責任是一種后果,是違反者應當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說不同的學者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有著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法理學觀點卻又相對的一致。當然,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是根據形式邏輯中的推理而來的,形式邏輯中的演繹、歸納推理往往運用三段論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在法律責任的推理過程中,一般將具體確定的法律規范條文作為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根據大小前提推理出結論即法律責任。雖然它依據系列前提能夠得出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確定,形式邏輯推理也存在諸多的問題,并且形式推理無法對結論作出正當性的解釋。
另外,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缺乏創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國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僅僅從部門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歸責理論,認定法律責任就是因為違法行為導致了國家的制裁,從而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阻止功能。這就忽視了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獨特性,從而導致了經濟法及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等問題成為經濟法學界短時難以解決的難題。
二、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含義與特征
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規定的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經濟法的經濟性,經濟法法律責任必然會是經濟性的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經濟性能夠使得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發揮它獨有的經濟效益,它能夠指引人們朝著利益出發的同時趨利避害,實現自身經濟效益最大化。例如說,經濟法中最為常見的罰款,可以說是在規制市場經濟有效運行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另外,經濟法法律責任在強調制裁的同時還有一些獎勵性法律后果。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經濟法制裁;而經濟法上的獎勵,則是由于積極地履行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到經濟法的褒獎。最后,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經濟法的許多法律規范都可以看出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雖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與經濟法法律責任不同,它們并非從根本上全部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正是因為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影響到自己和相關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還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對其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較之有關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規定更加嚴格。
三、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重塑
目前,我國經濟法法律責任難以脫離傳統的法理學關于法律責任的描述,大都是對法理學中法律責任的簡單重復。比如說,經濟法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經濟法律責任是指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規范的行為而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等等。這些關于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基本是對法理學中的“義務論”、“責任論”加上經濟法字樣的復制。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無論是從經濟體制還是市場變化上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量的新生經濟現象使得經濟法法律責任描述過于陳舊而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我們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應該根據經濟法的特點,從具體的經濟法部門法中尋找依據,即應從經濟法自身的發展演變規律和特點中去獲得。
目前,我國法理學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調節機制研究法律責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現狀是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興法律層出不窮。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必須對經濟法法律責任從經濟法自身進行研究。在研究過程中首先要關注經濟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區別,比如說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對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對法律責任中主體的不同;以及責任形式的巨大差異等等。一個體現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經濟法法律責任,應包括經濟自律責任制、經濟他律責任制、經濟訴訟。在經濟自律制度中,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通過其自身制度的運行規范其成員的行為,實現其團體內的秩序與法律秩序相協調。在經濟他律責任制中應建立經濟決策程序制度,實現經濟民主。充分發揮經濟仲裁及經濟調解的作用,實現經濟穩定。應建立和健全經濟訴訟制度,使公益訴訟獲得訴訟之救濟,以實現經濟法的權益保護目標。
法理學論文2
一、法理學教學現狀及緣由
( 一) 對法理學教學注重水平不高
目前,從南京森林警察學院的教學布置來看,法理學課程沒有得到充沛的注重,主要表現為課時分配較少,只要 32課時,而刑法和刑訴等部門法的待遇就不一樣,課時相比照較充足。法理學這么龐雜的內容招致教員經常是急匆匆地趕完教學進度。新晉本科,教員未完整擺脫專科教育時分的觀念約束、重理論輕理論。許多學生也覺得法理學太過籠統,對其學習提不起興味,無視了理論學問的儲藏在將來職業生活中的作用。
( 二) 教學手腕單一
目前,很多高校在法理學教學中多采用傳統教學辦法,主要形式是教員講授,學生被動承受,師生之間缺乏良性互動,這一傳統的教學方式阻滯了法理學的教學功用。學生學習容易構成“聽課 - 記筆記 - 背書和筆記 - 考試過關”的應試型學習形式。這種機械記憶的學習方式很難到達法理學的教學目的,其弊端十分明顯。
( 三) 開課時間不恰當,課程設置不合理
法理學教學的通行的做法是在大一第一個學期就開設此課程,為后來開設的其他部門法課程打下一定的理論根底,南京森林警察學院也是如此。許多同窗草率修完法理學便將其束之高閣了,到了二、三年級,在學習其他部門法時很多學生發現法理學早還給教師了,法理學的教學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法理學的許多概念十分籠統,需求借助部門法了解,但由于學生沒有部門法的根底,對法律缺乏詳細理性認識,使得法理學的教學寸步難行。
( 四) 考核方式單一,缺乏科學性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在提升本科后并沒有在學生考核制度設計做很大的改動,法理學的考核普通布置在重生入學后的第一學期期末,考核的方式是閉卷,考試成果戰爭時成果所占比例為 7∶ 3,考試的題型主要是選擇題、判別題、名詞解析題、簡答題、闡述題,資料剖析題和實操題很少,調查學生運用所學法律學問處理社會理想問題或公安理論工作問題的試題很少。
二、法理學教學變革的若干倡議
( 一) 轉變教學觀念,注重法理學教學
本科教育與專科教育有區別,專科教育主要培育的是應用型人才,而本科教育主要培育的是復合型人才。剛開端接觸法律的大一重生的法律認識通常比擬簡單、膚淺,需求有經歷的教員去進行啟蒙,在一張張白紙上畫上根本的框架構造,法理學的主要功用就在于此。學生假如缺乏法理學根底學問的系統學習,勢必會影響部門法的學習。而缺乏現代法律肉體和法律思想的畢業生即便未來從事法律工作也最多是個法律操作者。作為警校學生未來的工作內容是執法,在工作中的疑問問題需求法理學的思想方式。因而,法理學的學習是至關重要的。
( 二) 改良教學辦法
1. 講授教學法
法理學中的根底學問的學習對重生來說是十分有必要的,傳統的講授教學法就是完成這一教學目的比擬好的選擇。但在以講授為主的同時,要積極分離“二奶繼承案”、“延安夫妻看黃碟案”等社會熱點問題展開討論,也可組織學生觀看像《盲山》、《秋菊打官司》等法制電影,以培育其法管理念和人文關心。教員能夠從法學、特別是法理學的角度對電影進行點評,從而和學生構成互動。也能夠給學生開出經典書目,如孟德斯鳩的《論法的肉體》、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博登海默的《法理學: 法律哲學與法律辦法》等以供學生選擇閱讀。
2. 案例討論教學法
法理學并不單調,學問點根本都能經過案例來闡釋和闡明。事實上,生活中有很多法理教學素材,用熱點案例帶動法理學的學習應該能成為法理學教學中積極倡導、踐行的方式。學院能夠依據本人學生的程度及特性,靈敏運用此辦法來施行教學。例如,在講授“法律價值”的時分,能夠用“孫志剛事情”來闡釋人權對個體的重要性,經過“杜寶良”這個案例來講述“法治”,“王海打假案”能夠作為“法律解釋”的比擬好的素材。法理學需求用案例來闡釋,經過理論聯絡實踐,能夠引導學生學會用生活之情去領會法律之理。
3. 合理構建理論教學形式
在平常的教學過程中能夠展開小組協作研討式學習。
其是指為了完成共同的任務,學生以小組為方式有明白的義務分工的進行互助性學習。教員對學生進行小組劃分,課前促使學生獨立學習,更好地考慮相關問題; 課堂中組織學生展開小組討論,教員針對問題解說相關法律規則的內容,然后提出問題,激起學生對相關問題的考慮,最后教員進行反應與總結。教員也能夠選擇一些法理學的相對簡單的問題設置專題布置學生解說,讓學生真正地參與到法理學的學習中。無論是最后的解說、發問、點評階段,還是一系列準備過程實踐上都鍛煉了學生本人入手、動腦的才能。
講完后,教員依據每組上交的課件以及演講和答復問題的狀況打分,并及時總結課堂內容,進行查漏補缺。另外,警校能夠應用學生的業務理論進一步展開理論教學。在理論活動完成后能夠請求寫理論報告,處理很多大四學生不會寫論文,畢業論文只能“復制加粘貼”對付了事的難題。假如能從大一開端認真理論如何寫論文,關于培育學生初步的科研才能和科學肉體應該是很有協助的。
( 三) 優化課程設置
關于法理課程,至少要到達 48 個學時,這樣才干充沛保證對法理相關理論課程的學習,構成相對完好的學問架構。筆者倡議在以后的課程設置中,將法理學教學內容一分為二,分別在大一上學期和大三上學期講授。大一重生側重于法學根底理論的傳播,偏重于學生法學學問的“入門”引導,為今后分門別類地學習法學其他學科奠定專業根底; 強化法學辦法論方面的鍛煉則放在大三完成。倡導分階段進行法理學教學的辦法是契合認識規律的。大一控制的根本概念和制度為以后學習部門法奠定了根底; 同時大三的學生經過部門法的學習,為其進行法律技藝方面的鍛煉提供有利條件,再總結法律背后所浸透的價值和理念,這樣能夠更好地控制法理學的學問。
( 四) 變革考核方式
從考核內容來看,應盡量減少融會貫通題型的數量,增強與社會熱點問題、法律實務問題和公安理論問題相聯絡題型的考核。從考核比例來看,應該加大平常成果的比例,由原來的 7∶ 3 改為 6∶ 4,這樣教員就能夠愈加客觀地動態地對學生的學習進行評價,從而降低學生投機的可能性。
教員不應該把對學生的檢驗只是放在期末考試的試卷上,能夠采取多種方式。不只僅是傳統的開卷或閉卷的考試,還能夠增加比方寫論文與理論報告、寫讀書筆記和法律電影影評、課堂答復問題等方式綜合測評學習狀況。經過綜合應用各種考核方式,學生才會多去參與理論、大量閱讀、充沛考慮,真正學好法理學。
法理學論文3
【論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中超期羈押現象長期以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經出臺了的有關糾防超期羈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實.為此,本文在闡述了超期羈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長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礎上,著重提出了一些解決超期羈押的對策:轉變執法觀念,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填補現行法律漏洞,完善羈押立法規定;完善對超期羈押的監督機制和救濟程序;建立羈押的替代措施
【論文關鍵詞】 超期羈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對策
前 言
一, 法學畢業論文提綱:超期羈押的界定
二,法學畢業論文提綱:超期羈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羈押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
(二)超期羈押嚴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實現
(三)超期羈押妨礙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增加訴訟成本
(四)超期羈押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三,法學畢業論文提綱:超期羈押形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