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7年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科學是發展的重要內在推動力,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山西省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一、32號文件變化要點
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簡稱“172號文件”)相比,32號文件主要變化點如下:
(一)認定條件
(二)程序事項
對于32號文件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性事項,關注以下幾點: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不再設有復審環節;
2.申請高新技術認定的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新增“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以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3.審查認定的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減少至10個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進一步明確稅收優惠享受的起止時間: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2)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復核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3)對于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弄虛作假、違法違規、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可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另32號文件取消了172號文件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的規定。
5.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報告義務: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172號文件曾規定發生上述情況時,需于15日內向認定機構報告,32號文件報告時限放寬,更有利于納稅人。
(3)新增“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被取消高新資格。”
6.新增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時,高新資格的延續問題:
(1)企業于高新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的,資格繼續有效;
(2)企業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認定;
(3)企業超過高新資格有效期進行整體遷移,32號文件對相關資格延續問題未予明確,實際操作中,應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進行高新資格認定。
(三)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變化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趨勢及產業結構調整,32號文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較172號文件列舉的內容有較多改變,主要是新增了國家將重點扶持的新興行業,例如:“電子信息”板塊中新增“云計算與移動互聯網軟件”、“衛星通信系統技術”等;“新材料”板塊中新增“與文化藝術產業相關的新材料”等;“高技術服務”板塊中新增了“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等,不再詳述。
二、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稅收優惠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一般是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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