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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
我國證券市場的重點是"法制、監管、自律、規范"八字方針,那么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又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一)對證券發行及上市的監管
1.證券發行核準制
推行核準制的重要基礎是中介機構盡職盡責。證券發行監管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完善“事前問責、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監管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加大對證券發行和持續信息披露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2.證券發行與上市的信息公開制度
(1)證券發行信息的公開。
(2)證券上市信息的公開。
(3)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虛假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都需要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保薦期間分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兩個階段,各個階段都有明確的保薦期限。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向監管部門推薦企業上市前,要對企業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要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諾。
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除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證券監管機構還將引進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
(二)對交易市場的監管
1.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公開制度
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
操縱市場是指某一組織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亂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操縱市場行為包括: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包括事前監管與事后處理。事前監管是指在發生操縱行為前,證券管理機構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損害發生。
事后處理是指證券管理機構對市場操縱行為者的處理及操縱者對受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
3.對欺詐客戶行為的監管
欺詐客戶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違反證券管理法規,在證券發生、交易及相關活動中從事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包括: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4.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監管
所謂內幕交易,又稱知內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1)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
我國《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2)內幕信息的界定。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3)內幕交易的行為方式。內幕交易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行為主體知悉公司內幕信息,且從事有價證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償轉讓行為,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等。
(4)對內幕交易的監管。
(5)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
(三)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新增)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1)有利于約束證券發行人的行為,促使其改善經營管理。
(2)有利于證券市場發行價格與交易價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有利于進行證券監督,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
(1)真實原則。真實原則是指公開的信息必須具有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不得作虛假陳述。
(2)準確原則。準確原則是指公司公開的信息必須準確無誤,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語言使公眾對其公布的信息產生誤解,不得有誤導性陳述。準確性原則不是強調已公開信息與信息所反映的客觀事實之間的一致性,而是強調信息發布者與信息接受者之間對同一信息、以及各個信息接受者之間對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3)完整原則。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質與量兩方面的規定性。首先,應充分公開的信息,在性質上必須是重大信息。其次,應充分公開的信息,在數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以足以使投資者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據此作出適當的投資判斷。
(4)及時原則。及時原則是指公司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可能迅速地公開其應公開的信息,不得延遲。
3.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
(1)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2)定期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3)臨時報告。
5.深交所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
(1)創業板臨時報告的實時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3:30后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下列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并在上午開市前或者市場交易期間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
①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需要進行澄清的;
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需要進行說明的;
③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有關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的;
④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2)創業板上市公司及時進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項發生后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①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②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③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對上市公司發生了正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該事件雖然董事會及監事會尚未作出決議,或尚未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但該事件出現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等情況,這些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公司也應當就相關籌劃情況和既有事實及時披露。
(3)創業板上市公司后續信息披露的要求。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四)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
1.證券經營機構準入監管
2.對證券公司業務的核準
3.對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
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管理機關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等行為以及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證券市場監管是一國宏觀經濟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1)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保障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2)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
(4)準確和全面的信息是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發行和交易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3)“三公”原則。“三公”原則具體包括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公正原則。
(4)監督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
國際證監會組織公布了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
借鑒國際標準并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是:
(1)運用和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
(2)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監督證券中介機構依法經營。
(3)防止人為操縱、欺詐等不法行為,維持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4)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運用靈活多樣的方式,調控證券市場與證券交易規模,引導投資方向,使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三、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為一體的監管體系和自律管理體系。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組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組成。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中國證監會成立于1992.年10月。
(2)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監會在上海、深圳等地設立9個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共設立36個證監局。其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轄區內前述監管范圍的違法、違規案件,調解證券、期貨業務糾紛和爭議,以及中國證監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一)中國證監會的職責
中國證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依法對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二)中國證監會有權采取的措施
中國證監會在履行以上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信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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