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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單編制準確性與完整性解析
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報價不論采取哪種合同價款形式,歸根到底就是對招標文件規定的發包工程范圍內的工作進行經濟上的體現,使買賣雙方達到利益上的平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準確性與完整性解析,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工程量清單編制準確性與完整性解析 1
1.前言
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是適應我國工程投資體制和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國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更緊密地與國際接軌,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經過幾年的推廣使用和不斷地修正完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以下簡稱《08規范》),從2013年12月1日起實施。《13規范》的出臺,對鞏固工程量清單計價改革的成果,進一步規范工程量清單計價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這條規定明確了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及其編制責任,而作為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主體(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造價咨詢公司),必須認真對待,嚴格要求,提高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水平。如何保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數量不算錯)和完整性(不缺項漏項),則是招標人和造價咨詢公司的工程造價專業工作者面臨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2.如何保證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究竟如何保證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建筑裝飾工程為例,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2.1掌握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依據。
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是整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的重要依據。它是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的。《13規范》規定: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公司進行編制。編制原則和編制人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所有的投標人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2.2熟悉清單項目的工程內容。
由于《13規范》中清單項目的綜合性非常強,有些項目綜合了好幾個子目,例如:預制鋼筋混凝土樁工程綜合了樁制作、打樁、試驗樁、送樁、管樁填充等內容,因此熟悉工程內容,是確保不重項、不漏項的關鍵。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應根據《13規范》、施工圖紙以及施工方案快速、準確列項,使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具體化,以便于投標人報價。
2.3準確描述清單項目的項目特征。
項目特征是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項目特征描述一定要準確、全面、無歧義,否則會造成投標人報價不準確,直接影響評標的中標價,結算時,還會造成爭議和索賠。清單項目特征描述應結合技術規范、標準圖集、施工圖紙、按照工程結構、使用材質及規格或安裝位置等,予以詳細而準確的表述和說明。當文字描述有困難時,對采用標準圖集或施工圖紙能滿足要求的,項目特征可以直接采用詳見xx標準圖集或xx圖號的方式進行描述,以保證投標人能夠準確報價,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4準確計算清單項目的工程量。
要想保證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準確性,工程量的計算至關重要。
首先,嚴格依據《13規范》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而不是定額上的計算規則,由于受傳統計價方式的影響,造價工作者容易混淆兩種規則,這就要求造價工作者熟悉兩種不同的工程量以及兩種不同計算規則的區別,以保證準確計算清單工程量。
其次,為了準確、快速地計算工程量,應當合理地安排計算順序。
常用的計算順序有如下三種:
①按施工先后順序計算:即從平整場地、挖基礎土方、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到裝飾工程等全部施工內容結束為止。這種方法,要求具有一定的施工經驗,掌握施工組織的全過程,并且要求對規范十分熟悉,否則容易漏項。
②按清單編碼順序計算:即按照清單的章節、子目順序,由前到后,逐項對照,只需核對清單項目內容與圖紙設計內容一致即可。這種方法,要求熟悉圖紙,有很好的工程設計基礎。
③按軸線編號順序計算:即按照“從上到下,從左到右”的口訣計算工程量。這種方法,適用于計算砌體墻、柱、梁、板、室內裝飾等分部分項工程。
工程量計算是工程量清單編制工作的主要內容,工程量計算的準確性直接影響到清單的質量,因此,清單編制人員應認真、細致的計算工程量。
2.5非實體項目不要漏項。
實體項目因為看得見摸得著,大部分編制人都能夠正確計算工程量編制清單,相比較而言,看不見摸不著的非實體項目,就很容易被忘記,造成漏項。非實體項目主要是措施項目,是指為了完成擬建工程項目的施工,必須發生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項目。例如:綜合腳手架、混凝土模板、混凝土泵送、垂直運輸、安全文明施工單列等,這些非實體項目中,能計算工程量的按照實體項目一樣編制,如綜合腳手架、混凝土模板、混凝土泵送。不能計算工程量的按項記取,如垂直運輸、安全文明施工單列。
2.6.認真復核工程量清單。
工程量清單編制完成后,除編制人要反復檢查外,還必須有其他人審核。工程量清單主要復核清單項目是否錯項、漏項,項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楚,工程量計算是否有誤等等。編制人對所編清單沒有完全把握時,可以結合類似工程實例進行對比,通過逐條的對比很容易發現其中的錯項、漏項,以便能夠快速的解決問題。也可以用技術經濟指標從宏觀上判斷清單是否大致準確,將編制好的工程量清單,從工程造價指標、主材消耗量、主要工程量指標等方面與類似工程進行比較分析,如果出入不大,可判定工程量清單基本正確,反之,則必定存在問題,應著重查找。
2.7查閱已完工程的竣工結算資料。
已完工程的竣工結算資料能夠較全面的反應各種變更、簽證、索賠等。通過查閱這些資料,可以在編制清單時高瞻遠矚,防患于未然,轉移風險,節約投資,提高編制工程量清單的水平和質量。
2.8提高設計文件的質量。
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設計,不僅能充分表達甲方的意圖,同時,也能減少施工過程中不必要的設計變更,避免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這樣,自然就減少了施工過程中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增減、清單工程量的調整。所以,要提高工程量清單編制的質量,招標人首先應從源頭上把好工程造價控制關,好的設計方案和好的施工圖紙設計是成功的前提。
工程量清單編制準確性與完整性解析 2
在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承包人負責”條款情況下,法院對承包人主張工程量清單缺項、漏項調價款的裁判觀點
如前所述,違反《清單計價規范》第4.1.2項并不導致合同條款無效,那么在雙方合同中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承包人負責”條款情況下,法院對承包人主張缺項或漏項調價款的是否予以支持呢?
裁判觀點一
【全部支持】雖招標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明確投標人未在開標前及時提出異議,則視為投標單位已確認工程量清單上的內容已包含圖紙上的所有內容,但該約定明顯免除了招標人的義務即保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投標人在投標時存在對招標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一致性疏于審查的過失,但責任首先在于招標人,故招標文件的該約定不能就免除招標人的責任,故缺陷、漏項部分的補差責任均應由發包人。
案例1: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蘇中民終字第0322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文正公司與中信公司就涉案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雖合同約定最終結算以政府審計價為準,但正是因為文正公司對政府審計價部分不予認可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針對文正公司有異議的特制線性地埋燈部分的增加工程以及《報審表》、《圖紙會審記錄》中涉及的增加工程部分進行了審理。關于特制線性地埋燈部分的增加工程量,文正公司系根據中信公司招標時制作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報價,但工程量清單中所載明的特制線性地埋燈工程數量為530.7米,與招標圖紙不符。
雖招標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明確投標人未在開標前及時提出異議,則視為投標單位已確認工程量清單上的內容已包含圖紙上的所有內容,但該約定明顯免除了招標人即中信公司的義務即保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文正公司在投標時存在對招標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一致性疏于審查的過失,但責任產生首先在于中信公司,不能就此免除中信公司的責任,故就特制線性地埋燈工程部分,招標圖紙與工程量清單之間的差額,中信公司理應補差,一審法院結合該工程量的單價即1371.44平方米/米計算為398554.18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至于文正公司實際施工的特制線性地埋燈工程中超出招標圖紙的工程量,中信公司已計算為文正公司的增加工程量,故本案就該部分不再認定處理。中信公司上訴認為招標文件、招標圖紙及工程量清單在招標時對外公開,現按一審判決處理,對其他投標人不公,亦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本院就此認為,中信公司作為招標人,將工程量清單與招標圖紙不符的責任和后果交由施工方承擔,明顯不公,故本院對中信公司該項上訴主張,不予采信。”
案例2: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8民終660號民事判決書:“二、關于本案工程清單工程量少、漏項的工程造價應否調增價款的問題。首先,根據本案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施工合同約定,本案所涉建設工程系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焦作市工商局經檢支隊作為發包人,應當保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其次,焦作市工商局經檢支隊雖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如投標人未核對工程量清單或未對工程量清單提出異議,中標后招標人對工程量清單漏項所增加的合同價款不予調整,以及合同中約定對于工程量漏項及其他方面錯誤,不得調增造價,但該約定免除了工程量清單招標中招標人應提供準確及完整工程量清單的義務,而將工程量清單中出現差錯的責任全部轉嫁給投標人承擔有悖公平;再次,中瑞公司向焦作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提供的投標文件中,系根據焦作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所提供工程量清單中所載明的工程量予以報價,并據此中標。故招標工程量清單與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差額,應由焦作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承擔。一審判決并無不當。綜上焦作市工商局經檢支隊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3838號民事判決書:“本案中,涉案工程合同組成部分的圖紙上有C15砼墊層但工程量清單上沒有,雖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有“不得以清單漏項、現場條件不滿足、技術要求等理由增加造價”的內容,但該約定明顯免除了招標人即被告的義務即保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原告在投標時雖存在對圖紙和工程量清單的一致性疏于審查的過失,但責任產生首先在于被告,不能就此免除被告的責任;如將工程量清單中出現差錯的責任分配給投標人即原告承擔,有悖公平。原告系根據被告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所載明的工程量予以報價,并據此中標。故工程量清單與招標圖紙上所產生的差額,系被告所致,所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被告承擔。就涉案工程中的C15砼墊層工程部分,因審計部門審計涉案工程造價時,C15砼墊層工程部分的造價未予計算在內,故該部分即圖紙與工程量清單之間的.差額,被告應當另行支付。”
裁判觀點二
【部分支持】發包人未履行其作為招標人編制工程量清單的審慎義務,將超過合理范圍之外的漏項漏量責任全部歸由承包人承擔,不僅有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也有違誠信原則。承包人作為專業的建筑公司,亦應審慎核實招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及時指出工程量清單中的漏項漏量情況,如果對于超過合理范圍之外的漏項漏量未能發現和指出,不僅與其專業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違誠信原則。故法院酌定對超出一定合理范圍的缺漏項費用由發包人給予承包人補償。
案例1: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45號民事判決書:“關于招標清單工程量與銀泰公司提供圖紙工程量的差額35885509.09元。雖然招投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明確承包人應對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復核,對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沒有異議的,項目實施過程及結算時工程量概不調整,但是,根據鑒定,銀泰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與圖紙之間差額巨大,合同約定價款156245967.55元,工程量清單與圖紙之間差距達到54800877.12元,已完成部分差距達35885509.09元,差距已經超出了工程量編制正常的誤差范圍。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約定計價,則實質上免除了發包方對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的法定義務,也不符合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因此,本院酌情確定,已完工部分差額35885509.09元中20%的部分屬于清單工程量與圖紙不符的合理誤差,該部分按照合同約定由東欣公司承擔責任,其他部分銀泰公司應向東欣公司支付工程款,即該部分工程款認定28708407.27元。”
案例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終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信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黃岡中學廣州學校一期工程施工圖所包含的工程內容的相應工程造價為72800976.25元,與工程招標時的工程量清單4650.11萬元差異部分的工程造價為26299900.32元,工程量清單漏項漏量達到56.55%。關于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工程發生清單漏項漏量中的過錯問題,一審對此進行了詳細、充分的論述,本院贊同并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作為招標方式屬現行招標的主要形式,鑒于建設工程清單確定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招標人確定的工程量清單難免會出現漏項漏量的情形,招標人和投標人可以對這種漏項漏量的風險通過合同的方式進行分配。但這種漏項漏量應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應本著誠信原則,盡量減少漏項漏量的發生,以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發包人未履行其作為招標人編制工程量清單的審慎義務,將超過合理范圍之外的漏項漏量責任全部歸由承包人承擔,不僅有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也有違誠信原則。承包人作為專業的建筑公司,亦應審慎核實招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及時指出工程量清單中的漏項漏量情況,如果對于超過合理范圍之外的漏項漏量未能發現和指出,不僅與其專業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違誠信原則。本案中,工程量清單漏項漏量達到56.55%,顯然已超出了建設項目漏項漏量的合理范圍,表明雙方在涉案工程招標中不僅存在過錯,也未遵循誠信原則參與招投標。因此,一審判令黃岡中學廣州學校向廣州二建公司補償工程量清單漏項漏量差價12306000元,既考慮了雙方的過錯程度,又有利于弘揚誠信原則,本院予以維持。黃岡中學廣州學校上訴主張其不應補償工程量清單漏項漏量差價和廣州二建公司上訴主張其應獲得工程量清單漏項漏項的全部差價均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三
【全部不予支持】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投標人應盡審核工程量清單的義務,投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程量存在漏項或差錯,應按招標文件約定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金民終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關于晟元公司能否主張漏算工程款問題。其一,涉案工程招標公告義招(施工)第8110603號第6條、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4項特別提示第7條均約定:投標人須在規定的時間結合圖紙對工程量清單進行認真核對,如有疑問在投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代理機構)提出,逾期不再受理,中標后除招標文件明確的地方外,不再調整,一次性包死。《投標須知》第14.1.1條約定:“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由投標人自行復核,投標人在收到圖紙至投標截止前3天內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發現清單中的工程量項目、工程量與施工圖實際項目比較有漏項或者差錯較大,單次超過±5%以上時,均可向招標人提出書面異議,招標人將委托原清單編制單位復核,如屬實的,將以補充清單的形式予以明確;在答疑時有工程量清單修改的,招標人將重新編制清單發放給各投標人。經核實后的工程量清單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投標人在投標時不得自行調整。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出問題,視為無異議,結算時除了設計變更外工程量將不再調整。”
涉案工程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投標人應盡審核工程量清單的義務,晟元公司作為投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程量存在漏項或差錯,應按招標文件約定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其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3.3條規定:“工程量清單中未提供但招標圖紙中已含的項目中標后不再進行調整。”該合同經晟元公司、自來水公司簽名蓋章,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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