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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寫作要求的心得體會
(一)對寫作者的要求
行政公文有鮮明的政治性,鮮明的政治性決定了公文寫作的莊重性。因此,撰寫者要以認真嚴肅的態度對待公文寫作,必須正確理解、掌握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能審時度勢,所制發的公文符合國情國策,發生偏差;同時,必須熟悉部門工作,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懂得公文的運作機制和寫作格式,所制發的公文符合有關規定、規則,符合格式要求。
(二)文種要求
每種公文都有自己的名稱,如命令、公告、報告、請示等,它們統稱為文種。這些公文名稱,是經過長期實踐總結出來的,各有各的用途。不同的公文名稱,體現了發文機關的權限范圍和行文機關之間的關系,反映了不同的辦文目的和要求。因此,在擬寫公文時,應報據本機關的職權、所處的地位與發文的內容和目的,以及與受文機關之間的關系,恰當選擇文種.不能亂用。否則.就會妨礙收文機關對公文意圖的準確理解,影響對公文及時、妥善的處理。
(三)格式要求
公文格式是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形成的一套比較穩定的規格式樣,又叫“程式”。公文的格式是公文的形式標志.它不僅可以區別于其他文體,而且也表示出公文的法規性。公文的格式可分為文面格式和寫作格式兩類。《辦法》規定了公文的文面格式為:文頭(眉首)部分、行文部分、文尾(版記)部分,一般由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題詞等部分組成,秘密等級、緊急程度、附件、抄送機關則視具體情況而定。公文的格式是規范化的,它們都有相應的規定,如文面格式中文頭的制作、界欄線的使用、印章的蓋法等等,都是不能隨意的;寫作格式也有多項內容,如寫作中必須由事由寫到事項,再由事項寫到執行要求,而不能像其他文體一樣,事由正敘倒敘或先寫后寫都無一定的具體要求;又如題目中標點符號的使用,內文中數字的用法,批轉和轉發兩術語的使用等等,也都是不能隨意的。總之,行政公文寫作必須嚴格符合公文的格式要求。
(四)語體要求
公文主要是用于公務活動,注重辦事效率和可操作性,這就決定了公文語體的相對獨立性。能否運用好公文的語體,對寫好公文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一字人公文,九牛拔不出”。這種語體,強調對客觀事實作如實的說明,表達意圖不追求藝術化,不允許任何的夸張和想像,也不需要激發人的情感;在用詞煉句時,力求準確貼切、樸實明白、簡潔精練、固定規范,因而在寫作要求上限制頗多。另外,公文術語的運用也極其講究。公文術語是指那些在公文中出現次數較多、使用頻率較高、具有相對固定位置的詞語。它們是在長期的公文寫作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專門用語,如稱謂語、起首語、引述語、經辦語、祈請語等等,在使用時都有嚴格的規定和要求。
(五)行文要求
行文即公文的運轉。從行文關系分,公文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行文關系是指機關之間文件的授受關系,它是根據機關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來確定的。
上行文指下級被領導機關向上級機關的發文,如請示、報告等;下行文指上級機關向所屬下級機關的發文,如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批復等;平行文指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發文,如函等。
不同的行文關系要用相應的行文語氣。行文語氣是指組織文字、表達意思時用的語氣。上行文體現本機關請求和接受上級機關的領導,要用請求的語氣;平行文體現平行機關之間的互相協商與工作聯系,語氣要謙虛;下行文休現本機關對下屬機關的領導,可用比較嚴肅、莊重的語氣,但也不能盛氣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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