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相關問題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相關問題有哪些你知道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相關問題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企業如何申請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自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布《關于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13〕54 號)之日起,境內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的掛牌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各種行業的企業均可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制度。企業應與具有推薦業務資格的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由主辦券商對企業進行初步盡職調查,確認企業是否符合掛牌準入條件以及是否愿意推薦;接著,由主辦券商聯合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協助企業完成股改(若需)、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并制作申請文件,履行各自內核程序后申報材料。
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掛牌;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后,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辦理掛牌手續。
二、已在區域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如何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 號)規定,在符合《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 號)要求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進行股權非公開轉讓的公司,符合掛牌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
對于在已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須暫停其股份轉讓(或摘牌),待取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后,必須在辦理股份初始登記前完成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摘牌手續。
對于在國發〔2013〕49 號文發布之前,已在尚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須在申請掛牌前完成摘牌手續,由主辦券商和律師核查其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期間是否符合國發〔2011〕38號的規定,并發布明確意見。
對于在國發〔2013〕49 號文發布之后,申請在尚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在該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后受理其掛牌公開轉讓的申請。
三、掛牌申請文件中申報的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是否必須以季度報表、半年度報表或者年度報表為準?
為更好地服務于企業,提升審查服務理念,避免企業集中申報,不強制要求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必須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報表為期,可以任意月度報表為期,但其最近一期審計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財務報表有效期為最近一期審計截止日后 6 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長至多不超過 1 個月;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企業辦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記等掛牌手續事宜。
四、國有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是否可以申請掛牌?
《業務規則》第2.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因此,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掛牌,對國有或外資持股比例、股東背景也無特殊要求。
如申請掛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國有股東或外資股東,申請掛牌材料除常規材料以外,還需增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及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
五、申請掛牌公司做股份公司改制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必須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對于企業股改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無強制性要求;但申請掛牌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交的財務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六、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
掛牌公司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人數累計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因此,掛牌公司通過定向發行進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上述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按照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允許存在股權激勵未行權完畢的公司申請掛牌。
七、擬掛牌股份公司在掛牌前是否可以辦理股權質押貸款,此業務會不會影響掛牌申請的提交?如果可以,辦理股權質押貸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掛牌后如何登記?是否屬于限售股份?
掛牌前,擬掛牌公司可依法辦理股權質押貸款,須履行必要內部決議程序,簽署書面質押合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只要不存在股權糾紛和其他爭議,原則上不會影響其掛牌。掛牌后,掛牌公司也可依法辦理股權質押貸款,但需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辦理股票質押手續。
辦理股權質押貸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掛牌后,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在股權出質期間限制轉讓,待質押權行使時,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流通手續。
八、擬掛牌公司或者已掛牌公司更換主辦券商的操作流程?
擬掛牌公司在申請掛牌前更換主辦券商的,與主辦券商自行商定,無須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主辦券商需要在推薦公司掛牌后,對其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鼓勵掛牌公司與主辦券商建立長期穩定的持續督導關系,除主辦券商不再從事推薦業務或者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兩種規定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解除持續督導協議。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確需解除持續督導協議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且有其他主辦券商愿意承接督導工作,事前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并說明合理理由。在具體操作流程中,掛牌公司應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內部決策程序,承接督導事項的主辦券商應對掛牌公司自掛牌以來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事項進行核查,召開內核會議進行表決并形成內核意見。
九、新三板掛牌公司如何進行轉板?
對掛牌公司“轉板”的需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將堅持開放發展的市場化理念,充分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權,企業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選擇進入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
關于“轉板”的條件,掛牌公司成功“轉板”的關鍵是能夠滿足交易所市場的準入條件,而交易所市場的準入條件將在很大程度上與首次公開發行核準條件相銜接。因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將逐步完善市場功能體系,滿足掛牌公司發展的需求,同時將與有關方面溝通協調,進一步促進與其它市場的有機銜接。
關于“轉板”的操作,掛牌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之前,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暫停股份轉讓。如中國證監會核準掛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證券交易所同意掛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終止其股票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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