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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并購重組的制度框架及與上市公司的區別
為了支持中小微企業順利開展并購、給非上市公眾公司提供并購重組具體的法律法規指導,中國證監會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股轉系統)陸續出臺一系列法規性文件,建立起新三板掛牌企業等公眾公司并購重組的基本框架。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新三板并購重組的制度框架及與上市公司的區別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制度體系建立的思路
新三板掛牌企業等公眾公司并購重組制度基本框架體系建立的思路分三步走:
第一步是環境分析,分析公眾公司的特點和公眾公司市場的特點;
第二步明確要達到的目標,即“兩維護一促進”的目標;
第三步是建立起規范與原則,即四大基本原則和相關細則。
01公眾公司及市場的特點
1.公眾公司的特點
與上市公司相比,新三板掛牌等公眾公司總體上具有:中小微企業數量龐大、規模小、資產少、自然人占比高和股份高度集中等特點。
2.市場特點
對應于新三板掛牌等公眾公司的總體特點,其市場具備準入門檻低、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做市制度、主辦券商制度等特點。
02“兩維護一促進”的監管目標
根據公眾公司的特點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新三板市場特點,共同作用并形成了新三板掛牌企業等公眾公司并購重組制度框架體系的監管目標,即“兩維護一促進”。
1.“兩維護”即維護公眾公司并購重組的公開、公平與公正;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一促進”即是促進公眾公司及其并購重組活動的健康發展。
03四大基本原則與相關細則
根據公眾公司特點、市場特點以及監管目標,具體分化成“四大基本原則”并圍繞這四大原則細化成若干細則,進而構建起新三板掛牌企業等公眾公司并購重組制度框架體系。
“四大基本原則”分別是:
1.簡便、透明、高效,降低并購重組成本;
2.加強股東自治,充分發揮市場的約束機制;
3.實現制度創新,促進并購重組市場的發展;
4.堅持放管并重,充分發揮新三板市場自律作用,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二、新三板公眾公司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制度的區別
自2014年6月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簡稱:收購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簡稱:重大資產重組辦法)等針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等公眾公司并購重組的相關法規出臺后,新三板企業并購重組有了明確的規范性指引,客觀上促進了新三板企業的并購重組浪潮。
伴隨著新三板掛牌企業的基數不斷增發,資金實力較強的新三板企業逐漸涌現,未來新三板完全有希望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企業并購重組的主戰場。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制度相比,新三板企業并購重組的要求相對較低,這里做出梳理予以比較。
01公司收購制度比較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業務指引(2016年修訂)》與《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關于公司收購的主要區別事項如下表:
新三板掛牌等公眾公司與滬深上市公司收購的主要區別事項
序號 | 事項 | 上市公司收購要求 |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要求 | 備注 |
1 | 權益變動的披露 | (1)制作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非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權益股份達到或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5%,但未達到20%的;投資者達到已發行股份5%后每增加5%后每增加或減少5%的; (2)制作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a.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b.非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權益股份達到或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20%,但未達到30%的 | 制作權益變動報告書:通過做市、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通過協議方式,持股者擬達到或超過已發行股份10%的,投資者達到已發行股份10%后每增加或減少5% | (1)新三板公司權益變動不再區分簡式或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統一為權益變動報告書; (2)觸發比例提高至10% |
2 | 公司收購的披露 |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并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2)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申請豁免的,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達到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 (1)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股東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2)通過投資者關系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或擬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10%以上的編制收購報告書 | 編制收購股報告書的觸發條件發生改變。新三板的披露條件更寬松,僅限于成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
3 | 要約收購是否強制 | 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一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 | 公眾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在公司被收購時收購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 | 要約收購不再強制,依據公司自治原則自主決定。 |
4 | 披露內容 | 披露內容需包括收購的主觀性分析信息,對公司的影響分析等。 | 不需要披露持股目的、持有達到或超過5%的其他公眾公司和上司公司股份情況等,重在強化客觀性事實披露,如:收購人的基本情況、財務資料、前6個月買賣公司股份情況、前24個月與公司及關聯方之間的重大交易等 | 披露內容大幅簡化,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的規定不足20項,較上市公司的相關要求減少超過一半 |
5 | 管理層收購 | 管理層收購明確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 | 未規定 | 公眾公司以民營企業為主,管理層與股東高度重合,暫不規定 |
0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比較
根據2016年6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與《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關于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主要區別事項如表所示:
新三板掛牌等公眾公司與滬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不同事項
序號 | 事項 |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要求 |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要求 | 備注 |
1 | 構成 重大資產重組標準 |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影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表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 (1)新三板企業重大資產重組取消了影業收入指標; (2)對觸及凈資產的指標進行了調整 |
2 | 需經審批的情形 | (1)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凈資產總額和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凈利潤,4項中任何一項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對應類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的; (2)借殼上市的認定指標由一項“資產總額”指標拓展為“5+1+1”共7項指標,即資產總額、資產凈額、營業收入、凈利潤、股份、主營業務、中國證監會自由裁量之兜底條款; (3)控股權變更需從股本比例、董事會構成、管理層控制三個維度認定 | 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經股東大會決議后,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并申請核準 | 新三板企業重大資產重組只有一種需要行政審批的情形。對借殼行為不再單獨規定 |
3 | 支付手段(股份)的價格 |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 支付手段的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可參考公眾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凈率等。董事會應當對定價方法和依據進行充分披露 | (1)買賣雙方自行協商價格,充分發揮公司自治功能; (2)強化披露,董事會充分披露支付手段定價的合理性。 |
4 | 披露內容 | 包括董事會決議及獨立董事的意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估值報告等 | 不強制要求公司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備考財務報告等信息。對于披露內容,不要求董事會對評估機構獨立性、評估假設和評估方法的合理性、評估定價的公允性進行討論并發表意見;不要求公司頻繁披露重組情況進展;對于披露的事項,要求公司突出客觀事實的陳述,減少描述性、定性的分析以及預測性信息 | 對于披露內容進行大幅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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