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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稅務處理方法
企業分立中,分立企業并沒有向被分立企業支付對價,而是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業分立過程中,盡管房產與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是被分立企業并沒有獲取相應的對價,不屬于有償轉讓不動產行為,因此不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分立稅務處理方法,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公司分立稅務處理方法
(一)流轉稅
公司分立業務交易的其實是被分立企業的凈資產而非實物,理論上不屬于流轉稅的征稅范圍,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均有規定,在分立情況下不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二)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土地增值稅
企業分立中,分立企業并沒有向被分立企業支付對價,而是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業分立過程中,盡管房產與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是被分立企業并沒有獲取相應的對價,不屬于有償轉讓不動產行為,因此不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在財稅1995(48)號文中雖有明確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對與之相對應的企業分立行為,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稅卻未有規定。按照我們的理解,法理上應該不用交納。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地方稅局卻明確要交納土地增值稅,在國內的征稅環境下,企業一般還是遵循地方規定,所以希望國家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以免出現稅企爭議。
(四)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上的企業分立的定義來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按其規定,分立業務的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
1、一般性稅務處理
如果不符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分立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在一般性稅務處理下,被分立企業如果資產增值較大會可能涉及企業所得稅款較多。
2、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公司分立符合上述基本條件,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股東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時,發生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額的85%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可以不用確認被分立企業的增值所得,暫緩交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
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如企業重組各方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選擇由重組主導方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層報省稅務機關給予確認。
公司分立稅務原則
無論是存續分立還是新設分立,119號文按股權價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將其又進一步分為免稅分立和應稅分立。
1、免稅分立的稅務處理。
如果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暫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但如果被分立企業股東以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交換獲取分立企業的股權的同時還獲得了部分非股權支付額,且企業分立被核準為免稅分立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將換出股權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部分,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2、應稅分立的稅務處理。
如果企業分立不符合免稅分立條件,或未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按照119號文的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3、取得分立企業股權的稅務處理。
無論是免稅分立還是應稅分立,依據119號文的相關規定,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
(1)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
(2)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4、示例說明。
下面通過簡例說明免稅分立當事各方的所得稅處理。
例:A公司系由甲、乙兩個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每位股東均出資500萬元,A公司注冊資本11000萬元。現擬將A公司的一個分部設立為B公司,A公司存續經營且股東不變。B公司成立后,除向A公司原股東支付股權外,未向A公司及其股東支付其他任何利益。A公司分立前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分別為31800萬元、21500萬元和11300萬元,評估后價值分別為41500萬元、21500萬元和21000萬元;分立后B公司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分別為11600萬元、900萬元和700萬元,評估后價值分別為11800萬元、900萬元和900萬元。
由于企業分立時未發生非股權支付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為免稅分立。當事各方的所得稅處理為:
(1)被分立企業A公司不計算分立資產的轉讓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凈資產雖然高于賬面價值200萬元,但不需要交納所得稅。
(2)A公司在分立時如果有未超過法定補虧期限的虧損,可按B公司分立的凈資產占A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補虧年限內彌補。
(3)如果沒有新的投資者加入,B公司建賬時可按原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按原賬面價值入賬,稅法也允許按原賬面價值在稅前扣除,不需要納稅調整;如B公司建賬時按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部分須作納稅調整。如有新的投資者加入,B公司建賬時要按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200萬元在以后各年應逐年據實調整或進行綜合調整。假定采用綜合調整法,期限10年,則每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
(4)假定B公司的注冊資本為700萬元,甲、乙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每位股東的股權份額為350萬元。由于在免稅業務中對A公司的兩位股東未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為防止有關各方利用分立業務進行避稅,119號文對被分立公司股東的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的變化作了限制規定。簡單來說,原股東分立后各相關企業的股權投資計稅成本應與分立前持平。不管甲、乙兩位股東在其公司賬面如何記錄長期股權投資,其在A、B公司股權的計稅成本只能從下列兩種方法中選擇:
①甲、乙兩位股東在B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為零,在A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仍為各500萬元。
②調整計算,首先計算在B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總額為:股東持有的舊股(A公司)的總成本×B公司分立的凈資產(公允價值)/A公司原總凈資產(公允價值)=11000×900/21000=450(萬元);然后計算A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總額為:股東持有的舊股(A公司)的總成本—B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11000—450=550(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A公司被分立后,應相應轉銷分立出去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但在轉銷所有者權益時,如果轉銷了“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項目,應經過稅務機關核準,因為轉銷的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具有應稅屬性,其中視為對股東所作的分配額,股東應按規定計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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