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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股東虛假出資具體情形認定
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本質特征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或未足額支付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企業股東虛假出資具體情形認定,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條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9、本意見所稱瑕疵出資包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未經評估作價且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全部或者部分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但根據出資款的來源、抽逃的時間等足以證明股東有虛假出資意圖的視為虛假出資。
公司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配利潤,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違法分配的利潤視為抽逃出資。
4.《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公司糾紛、企業改制、不良資產處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
二、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責任
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本質特征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或未足額支付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抽逃出資則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所繳出資全部或部分暗中撤回。
5.《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1.本意見所稱瑕疵出資包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全部或部分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但根據出資款的來源、抽逃的時間等足以證明股東有虛假出資意圖的視為虛假出資。
公司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配利潤,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違法分配的利潤視為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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