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企業改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導語:原有企業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新型企業組織形式。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原有企業改制的主要形式。此外,內資公司改制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改為內資企業是比較特殊的形式。
改制是當前國有企業走出困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途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改制工作已全面展開,大部分改制后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趨向正常化、規范化。 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改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完善和規范的問題,下面對企業改制存在的問題作些探討,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避免和借鑒。
一、企業改制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所改制的企業資產評估不規范,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改制的企業只注重對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評估,而對企業的商標、專利、商號、名稱等無形資產沒有進行評估或評估不足。意圖從事改制企業經營的人往往從個人私利出發,將企業多年積累的無形資產,試圖從企業的資產總額中除去,以達到降低購買股權成本的目的,從而侵占國有資產,將國有資產歸為已有。黨委、政府為盡快將企業的資產盤活,對無形資產不評估或是少評估,也是常有的事。再者對于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資質、有能力對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能否對無形資產做出準確的評估,缺乏應有的監督。同時從事改制企業經營的人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機鉆營,虛增債務或虛減資產,并通過拉關系、托人情,盡量使所評估的資產價值降低,也是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之一。
(二)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缺乏公開透明度。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的產權交易往往不進行公開招標和拍賣,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多是采用行政手段,與意欲從事改制企業的經營者采取協商轉讓、零轉讓的方式,實現企業的改制;國有股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對于國有資產的出售法律有明文規定,必須經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后方能出賣。但現實中有很多企業改制國有資產出售是未經批準進行的,出售程序嚴重違法,最終導致了暗箱操作,沒有最大限度地保護好國有資產。而且在實踐中,所改制的企業多是資不抵債,無法繼續經營的企業。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務遠遠大于資產,這又給了從事改制企業的經營者一些可乘之機,使他們可以不出一分錢,即可用債務抵頂所購企業資產的價值,從而大大獲益。另外原企業的陳年老帳在企業改制中未進行清理,對于到底是否有債權人、債權人的能力如何,無債權人或無財產繼承人的死帳、呆帳不認真核實的情況,現實中還大量存在。一味地將企業的債務抵頂,勢必導致大量的國有、集體資產流向個人所有,最終極大地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
(三)企業的改制工作缺乏機制制約,逃債、漏債現象依然嚴重。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的體制改革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多頭并進,沒有統一的領導機構和監督機構,所進行的企業改制工作與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房地產、工商、稅務等政府主管、職能部門脫節,致使這些主管、職能部門不能參與企業的改制工作。特別是對原企業的擔保債務尚未得到全部落實的情況下被強行注銷登記,新企業雖然接收了資產,但又不承擔責任,使債權長期得不到償還,債權實際被懸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此外,行政部門側重于本地利益的保護,對企業改制中低估、漏估國有、集體資產、虛增債務的行為“睜一眼閉一眼”。企業改制,還可能導致債務轉移給無履行能力的部門,脫殼經營,以使改制企業輕裝上陣,侵害債權人的利益。這就是名為改制,實為逃債,損害了債權人和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大股東通過玩“空手道”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其基本做法是自己一點本錢也不出,而是用企業的資產作擔保從銀行中借款買股,買股后則成為該企業的大股東,用這種手段就把企業搞到了手,獲取了巨額利益。改制企業職工出資購買企業資產,組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現象,多數情況下職工不會實際出資 ,而是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等與企業資產相抵消,這種做法表面上看起來是公平合理的,但實質上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其結果是本企業職工的權益得以保障,而原企業責任財產滅失。
(四)工資構成因素因改制而出現單一因素工資,工資的合理因素被破壞。
工人的工資是由多種分配要素決定的,這些要素體現著科學合理的分配方式,并包含著工人解決自身生存、贍養父母、孩子教育等費用內容。企業改制前工人的工資還是按規定內容發放,但是企業改制后,一些企業的負責人錯誤的認為政府管不著改制后的企業了,工人的工資由企業自己說了算,所以就自行制定工資標準:對管理人員實行高工資標準,對工人實行單一的苦力工資標準,并且不少單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的隨意增加計件加大勞動強度,變相延長勞動時間,有的取消工人應有的工齡補貼等必要的福利待遇,有的把月出勤時間規定為25天以上,侵害了職工的法定休息權利和加班待遇。這些規定使得合法的工資構成因素被嚴重破壞,工人利益受到嚴重侵犯,特別是為創建企業出力多年的老工人,在企業改制后,由于年老顯然不能再從事與其年齡不相符的崗位工作,而只能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按企業的不合理工資標準,這些老工人只能得到單一化微薄工資,難以承擔起基本的家庭責任。這樣的工資標準在改制企業中普遍存在,已足以影響企業的長久發展和社會穩定。
(五)法院在處理改制企業案件中適用法律方面存在許多困難。
由于企業的改制過程相當復雜和繁瑣,不可能面面俱到,加之廣大審判人員對于改制案件的審理缺乏整體性的思路,勢必導致一些糾紛的發生。對于改制中遺漏的債務、逃廢的債務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雖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但我國公司制改造缺乏規范,對企業擔保所形成的債務往往被遺漏,形成了原有企業的“漏債”。《規定》對漏債的承擔沒有規定,對于諸如評估報告不實,購買者是否承擔超出部分的債務;如何理順新、舊企業的關系,債務承擔主體資格等問題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沒有可行的法律法規執行,企業改制糾紛的案件也就成為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的熱點、難點。企業改制糾紛的案件復雜、面廣,要慎重處理,人民法院內部也必須上下協調,上級法院指導下級法院審理好企業改制糾紛的案件。否則,將會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依法規范引導企業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就顯得極為重要。
二、規范企業改制工作的建議與對策
(一)建立健全國有、集體資產監督機制,建立統一的國有、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完善和規范企業改制立法。對于改制企業中國有、集體的資產統一管理,嚴格資產管理工作,防止國有、集體的資產流失。由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通過市場運作,增加產權交易市場透明度,最大限度的盤活國有資產,防止國有、集體企業的資產流失,實現國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減負增收的目標,確保企業改制的良性循環,維護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
應當通過立法的完善,使企業(包括非國有企業)改制獲得完善、清晰法律制度,規范政府的行為,淡化政府在企業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發揮監督、協調職能,擔當反壟斷控制和依法指導改制、提供政策法規、優惠政策、妥善安置下崗職工等服務型的角色,為企業改制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軟環境。同時依法加強對改制企業監督,用法律手段規范改制企業的行為,保護好工人的利益,使改制企業這顆流星走向法制軌道上來。
(二)嚴格按法律程序辦事,國有股未經批準禁止出售。國有資產的出售國家有明文規定,必須經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后方進行出賣。但現實中,有很多企業改制國有資產出售是未經批準進行的,出售的程序嚴重違法。對于此類違法,應建議有關部門對此予以撤銷,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出售。
(三)明確責任,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與管理,加強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避免改制中糾紛的出現,對產權評估、拍賣、交易公告嚴格制度化。對于中介機構在評估報告中弄虛作假、隱瞞或遺漏債務的,要追究其責任。在產權交易中,應借鑒破產法中有關規定,盡量避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發生。在改制中,依法辦理有關產權轉讓手續,應征得債權人同意,避免產權交易中的糾紛,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嚴格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確保改制工作順利進行。
(四)設立專門的機構或企業,用以降低企業的責任風險。擔保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為保證債務的順利履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擔保債務具有不確定性,往往使得企業改制中擔保的漏債發生。應建立風險防御機制,防止企業改制漏債的發生,杜絕企業相互間擔保,避免企業兩敗俱傷,以提高企業抗擊風險的能力,因此,應設立專業的機構或企業。如設立專門擔保公司可以將風險分化轉嫁給擔保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可以開展專門的業務,通過投保的方式,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降低企業在運行中承擔責任的風險,使企業真正輕裝上陣,保障企業的順利運轉,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
(五)做好安置、社會保障工作,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及職工權益的保護問題是改制工作中的大事,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的大局,黨和政府對此也相當重視。因為我國的體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的職工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并非完全的雇傭關系,勞動者還享有參與對企業依法監督與管理的民主權利。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業里,職工兼具勞動者和股東的雙重身份,非系雇傭。政府部門通過創造就業機會、建立和完善下崗失業救濟機制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機制,充分保障職工的利益,制定合理的工資標準,限制企業的絕對權力,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勞動主管部門要規范勞動合同,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督促改制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嚴格遵守《勞動法》,避免侵犯職工權益。勞動、仲裁、監察和司法部門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要把職工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維護企業用工自主權,確保企業無后顧之憂,健康運行。
(六)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在企業改制中的司法作用,審理好企業改制中出現的糾紛。應把握以下幾點司法政策和原則處理涉改制企業案件:
1、企業出售中隱瞞或遺漏的債務主體的確定
靈活適用債務隨資產轉移原則。出賣人在出售企業時,應當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買受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買受人可再行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未申報過該債權,債權人應向出賣人主張債權,出賣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出賣人未參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或者雖公告通知債權人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企業出售中發生的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應當由出賣人承擔民事責任。
2、企業兼并中隱瞞或遺漏的債務承擔主體的確定
企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原則應當由兼并方或新設法人承擔。當事人履行了公告程序的,隱瞞或遺漏的債務由兼并方或新設法人承擔。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權利,對于隱瞞或遺漏債務,善意的.兼并方不承擔該部分債務。隱瞞或遺漏的債務后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承擔。如企業兼并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仍應承擔該部分債務。新設合并與此完全不同,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權利,存續的企業作為兼并方也要承擔該部分債務。未履行公告通知債權人程序的,或者雖公告通知債權人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隱瞞或遺漏的債務都應由合并后存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法人承擔。
3、正確處理好企業改制中內部職工工資、集資轉股權問題
企業內部職工工資、集資轉股,使得企業的股權結構發生變化,但企業的資產總量不會減少。企業為了逃避債務,將職工工資、集資轉為在新設企業中股權,然后用部分資產抵頂,投入到新企業去,原企業存有惡意,借企業改制,剝離資產,逃廢債務,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新企業應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企業分立后原企業債務的處理
一是尊重當事人約定的原則。對原企業債務有約定,并且經過債權人認可的,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二是法定原則。如果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承擔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同意的,由分立后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分立企業之間會出現債務分擔或追償問題,對此應按照約定或分立時的資產比例進行分擔。
5、國人企業整體改造為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
只要是企業整體改造,原企業的債務均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擔。國有企業改造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全部資產全部投放到國有獨資公司,原國有企業的法人資格消滅,改制后的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是國有企業的延續。新設公司與原企業之間是一種承繼關系,原企業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至改制后的公司中。
6、企業部分改制為公司后的責任承擔
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一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原則。對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應認為有效。按約定由新公司承擔。對債權人不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與新公司無關。二是債務隨資產走的原則。原企業改制后,無能力清償債務時,適用該原則。新公司應在其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7、企業股份制改造的問題
從企業的外部看,企業的法人實體資格沒有消滅,企業法人的責任財產仍然繼續原有狀態,在相對性原則下不發生轉移。也就是說,原企業的債務均由改造后的股份制承擔。如出現漏債,改制后的企業承擔之后,其應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的權利。在企業股份制實施改造前,在做出改造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如債權人在三個月的公告期內,向企業申報了債權,債權人有權向改制后的企業主張權利,改制后的企業有權向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追償。如未申報的,則其喪失對改制后企業的權利,其只能向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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