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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
導語: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股份的概念與分類。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股份具有以下特征:股份所代表的金額相等;股份表示股東享有權益的范圍;股份通過股票這種證券形式表現出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第一,普通股和優先股。(1)普通股股東有權在公司提取完畢公積金、公益金以及支付了優先股股利后,參與公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公司終止清算時,普通股股東在優先股股東之后取得公司剩余財產。普通股股東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的權利。(2)優先股股東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東優先的權利。如優先股的勝利率事先約定,優先股先于普通股分配紅利,公司終止清算時,優先股先于普通股收回投資。但優先股股東沒有表決權。
我國公司法未規定股份公司是否可以發行普通股與優先股,理論上言,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規定,即可認為公司可以發行普通股與優先股。當然,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應當相同,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第二,表決權股、限制表決權股和元表決權股。(1)表決權股。持有表決權股的股東享有表決權。表決權股又可分為:普通表決權股,即一股擁有一票表決權;多數表決權股,即該股東享有超過其擁有股份數的表決權,持有多數表決權股的股東為特定股東,一般都是公司的董事或監事。但通常各國公司法對發行多數表決權股限制較為嚴格;特別表決權股,即只對公司的某些特定事項享有表決權。(2)限制表決權股。持有該種股份的股東,其表決權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通常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限制表決權股,而且不得對個別股東分別實行。(3)無表決權股。持有該種股份的股東,不享有表決權。通常,對無表決權的股份,必須給予其利益分配的優先權,即以盈余分配方面的優先作為無表決權的補償。 我國公司法同樣沒有規定公司是否可以發行表決權股、限制表決權股和無表決權股,理論上認為應當可以發行。
第三,記名股和無記名股。(1)記名股。這是指將股東姓名記載于股票之上的股份。記名股不僅要求在股票上記載股東姓名,而且要求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名股的股東權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記名股轉讓時,應作記名背書,并在移交股票后,變更公司股東名冊上之記載。(2)無記名股。這是指發行的不將股東姓名記載于股票之上的股份。這種股份的股東權利完全依附于股票,凡持票人均可主張其股東權利。無記名股在轉讓時,只需在合法場所交付于受讓人,即可發生股權轉移的效力。無記名股票通常是向自然人股東發行的股票。
我國公司法第130條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所以,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都是可以發行的。但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四,額面股和無額面股。額面股,又稱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標明一定金額的股份。無額面股,又稱比例股,是指股票不標明金額,只標明每股占公司資本的比例。我國公司法第129條將票面金額作為股票上應當記載的主要事項,故而可以推知,我國實際上是禁止發行無額面股。
第五,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這是我國目前特有的股份種類之一。(1)國家股。這是指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其中包括將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已經投入企業的國家資產折成的股份。國家股一般應為普通股,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持有,并委派股權代表。(2)法人股。這是指由一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其可支配的財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根據投資法人的種類不同,法人股又分為企業法人股,事業單位法人股和社會團體法人股三種。(3)個人股。這是指以個人合法取得的財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社會個人股和本公司內部職工個人股兩種。(4)外資股。這是指外國和中國港、澳、臺地區的投資者,以購買人民幣特種股票的形式,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又分為法人外資股和個人外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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