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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家族企業就是指資本或股份主要控制在一個家族手中,家族成員出任企業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企業。那么家族企業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呢?應該如何防范呢?
一.常見的家族企業的法律風險
(一)經營者濫用權利導致公司經濟萎縮
現實中,家族企業基于股東之間信任常將公司的經營活動交由某一股東實際管理,其中包括公章的管理等等,但因缺乏完善管理制度和權利限制機制,導致實際經營者權利過大,加之自身法律意識不強等,所以容易出現權利毫無節制的濫用。其中,包括擅自對外為他人提供擔保等等。
(二)股東之間親情變化影響公司經營決策
全體股東組成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有權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股東權,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中就列舉了共十三種應經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家族企業因建于家族關系之上,情感依賴較大,所以在正常情況凡事好商量,相關事宜能夠最快有效的得出決策,而一旦出現家庭關系上的變故,之間毫無感情時則容易出現“凡事沒得商量”的尷尬境地,而嚴重影響公司經營策略及相關計劃的貫徹執行。
(三)經營者婚姻危機導致股權分割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股東之一或股東之間離異勢將對正常經營的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從而引發公司股權結構變化,乃至公司經營危機,有時甚至是致命的一擊。在婚姻危機中,股東特別是大股東不得不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財力來應付婚姻家庭的變故和震蕩。隨之而來的情感糾葛、金錢爭奪等壓力將對公司及企業家產生極大影響。如果公司系夫妻兩人共同投資設立的“夫妻店”,婚姻危及對公司的.影響將更為嚴重。毋庸置疑,與離婚時付出的金錢相比,分割股權對企業的影響更大。
(四)擅自處分公司資產侵犯債權人利益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一經成立即具有獨立的人格及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基于繳納出資享有股東權,依法享有公司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但在家族企業中,經營者卻常以自己系公司投資者,誤認為公司的東西都是自己的而混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出現資產混同情形,甚至憑自身主觀意識處分公司財產。由此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就是這一處分行為不但無效,而且容易因為公司的人格被否認導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甚至連帶責任。
(五)親情合盟侵犯其他股東利益
在家族企業中,因婚姻家庭關系的維系,具有親緣等關系的股東之間更容易相互結盟而形成一個集體,并由該集體持有公司較大股權而一手持掌企業的經營權和管理權、決策權等。利益集團一旦產生,其他非家族成員的股東的權利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甚至股東所享有的公司的知情權都容易被剝奪,從而導致公司股東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六)公司股東與實際投資人不一致
實踐中,真實的投資者由于特殊的原因,不方便或不能作為股東直接投資,就尋找別人替代作為名義上的股東。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再來君子協定。兩者如果配合默契,就會相安無事甚至公司還能運作自如。但一旦二者的關系或感情出現變化,糾紛就會出現而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及合法權利。
二.如何防范家族企業的法律風險
(一)重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要件,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基礎,是由公司的最高權力組織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依法制定的,體現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屬于公司的最高行為規范,一份完美的公司章程應規定了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職權范圍以及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組成人員、議事規則、各個機構的權限及責任等公司治理的基本規則。公司章程可作為約束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規定他們的職責范圍,起到相互監督的作用的法律文件,成為“公司自己的憲法,公司內部的自治法。”公司章程只要其內容不違背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就可作為解決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糾紛,或者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發生職務沖突,或者其他公司內部糾紛的根本依據。
事實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并沒有得到家族企業各股東的重視,原本應該各不相同的公司章程卻變得千人一面,很多人都把章程當成應付工商注冊的形式文件。《公司法》明確規定,允許公司自由約定章程的特殊的具體內容。如股東出資比例可以與表決權行使比例不同、利潤分紅比例可以與出資比例不同、股權轉讓是否有特別要求等。因此,從法律效力分析,當章程與法律發生沖突,章程中存在的沖突部分將無效。而如果協議內容違反了章程和法律,協議也會無效。所以,公司章程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做到“親兄弟明算帳”,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或者當糾紛發生時能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公司股東夫妻財產約定制度
依據家族的“血親”和“姻親”而建立起的“內部權威”,在很大程度上維系著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一旦婚姻發生變故,股權的分割等原因引起公司管理的混亂,則近乎是“牽一發而動全身”。減少家族企業因婚姻變故對公司的負面影響的最好辦法是未雨綢繆,即在結婚時或婚后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或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哪些是共有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以及財產如何分割并在公司股東之間予以公示。
此外,股東與配偶、公司、其他股東等可簽署相關協議,以保障公司及相關利益主體的權益,規避因為企業家婚姻變局而帶來的風險隱患,甚至可在公司章程中寫明對這種股東婚姻風險的應付對策,賦予股東會或董事會在處理這類事件上的一些權利,以最終保護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同時亦能防止屆時“清官難斷家務事”。因為事實證明婚姻牽涉到的將不僅僅是個人財富多寡,更多的是企業的安危成敗,離婚和接下來的財產分割,已經成為不少企業發展的攔路虎。
(三)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制度
家族企業法律風險之所以層出不窮,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家族企業中“人情味”太重,而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及法律風險防范能力,因為家族企業的'“一切好說話”致使忽視了對規則的制定,正因為家族企業的“一切盡在不言中”導致了家族企業治理較非家族企業更復雜。
企業法律風險與自然風險不同,雖然如因政策等變化導致的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不是企業所能夠控制,但是由企業內部環境引起的法律風險更為可控可防。此時,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就至關重要,如通過建立由企業決策層、各管理部門和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在企業生產運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中,通過識別、評估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應對策略,對法律風險進行防范、控制和化解的一整套制度和流程之后,則可將該法律風險防范于未然。
家族企業應當將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制度作為企業內控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并予以充分重視。對此,企業應當在內部設立專門的法律服務部門,聘請專門法律人員專門處理涉及法律的一切實務或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聘請律師做企業法律顧問并有效積極使用,不可將法律顧問當成擺設,真正體現出法律顧問的效能,讓法律顧問成為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火墻”而不僅僅是“消防員”。
(四)公司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
家族企業在創業之初,幾個兄弟姐妹或者父子共同投資,權利高度集中于一個人,即董事長擔任總經理,股東亦可通過控制所有權來實現其權利。因為家族成員集所有者、經營者等多種身份為一體,所以家庭與企業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企業財產與家庭財產無形中混為一起。同時,家族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的經營模式,即所有者親自經營自己的企業,不委托給職業經理人經營。該種模式雖然存在所有者經營積極性高及經營和監督成本低等優點,但阻礙了家族企業產權的制度化、明晰化,容易出現公司資產與股東個人資產混同的情形,并最終導致對公司獨立人格被否認,喪失公司的法律屬性,同時,在富二代不能“如愿以償”子承父業,缺乏經營能力時更容易毀掉公司的前途,最起碼增大公司做大做強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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