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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指的是在商品經濟范疇,企業依據特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規劃、設計、制造、檢測、計量、運輸、儲存、銷售、售后服務、生態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產品質量法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
1、地域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主體范圍:從事生產、銷售活動的個人和單位。
3、產品范圍:產品是指除建設工程外的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提示:產品的兩個要素:
(1)必須是經過工業加工、手工制作等生產方式獲得的產品。未經加工、天然形成的產品,如原礦、原煤、原油、天然氣等,以及初級農產品,不適用產品質量法。
(2)必須是以銷售為目的、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范圍包括:
①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②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③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提示:監督抽查需進行產品檢驗的,不得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所需檢驗費用按國務院規定列支。
三、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否則,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侵權后果的,生產者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如果生產者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說明,則可以免除瑕疵擔保義務。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這是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明示擔保。
2、對產品標識及產品包裝的要求
(1)對產品標識的要求:
①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②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③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④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⑤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⑥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2)對產品包裝的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3、禁止生產者從事的行為
(1)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2)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4)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2、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3、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4、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5、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6、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7、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五、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民事責任
(一)銷售者的產品合同責任
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擔保其出賣物無質量瑕疵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出賣人明示或默示的質量要求,是銷售者承擔產品合同責任的前提條件。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銷售者應當承擔合同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1、承擔產品合同責任的形式
(1)修理、更換、退貨;(2)賠償損失。
2、銷售者對生產者、供貨者的追償權
銷售者依照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二)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侵權責任
產品侵權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戶、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時,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1)產品侵權責任不以生產者、銷售者與受害者有直接合同關系為前提條件。(2)權利主體包括由于缺陷產品而受到損害的任何人,而不限于缺陷產品的買受人。其責任主體也不限于同受害人有合同關系的銷售者,還包括產品的制造者、批發商等。(3)從損害賠償范圍看,產品侵權責任主要賠償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一般不賠償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
2、承擔產品侵權責任的條件(無過錯責任)
(1)產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分為設計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和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的缺陷。(2)存在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的事實。(3)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3、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提示:該缺陷必須是投入到流通時實際上沒有被世人發現,而不能是已有人發現,但其發現結果未被他人掌握的缺陷。
4、銷售者的產品侵權責任(過錯責任)
(1)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害者的索賠選擇權和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追償權。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6、賠償范圍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2)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7、訴訟時效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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