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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事故處理基本知識大全
交通事故,從廣義上講,是指在宇宙空間范圍內,人們在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船舶和陸上交通運輸工具等)進行空間移位時所發生的損害事故。那么,下文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交通事故處理基本知識,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從廣義上講,是指在宇宙空間范圍內,人們在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船舶和陸上交通運輸工具等)進行空間移位時所發生的損害事故。我們在這里所講的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凡車輛在道路上通行過程中發生的人、畜傷亡和車、物損失的交通事件,稱為道路交通事故(以下所提交通事故,均指道路交通事故)。
構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備六個缺一不可的因素:
(一)車輛;
(二)在道路上;
(三)通行中;
(四)發生事態;
(五)具有交通性質;
(六)有一定后果。
二、構成交通事故的幾個要素的含義
構成交通事故的幾個要素及其具體含義是:
(一)車輛
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這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條件,即是指在當事方中,必有一方使用車輛,如無車輛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二)道路
這是交通事故的特征,是指事故發生的空間,處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的“公路、城鎮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廠礦、企業、機關、學校、住宅區內不具有公共使用性質的道路不在此列。因此,只有在上述規定的道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后果的行為,才構成交通事故。
(三)通行中
即車輛不是靜止而是在行駛過程中。確切地講,是與交通事故有關的因素處于相對運動的狀態。如乘車人在車輛運動狀態下,由車上跳下造成的事故屬于交通事故。而車輛停穩后,乘車人由車上跳下,未與行進中的車輛接觸而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停在路面的車或站、坐在路邊的人,被過往車輛所撞,造成后果,也屬于交通事故,因為過往車輛是在行駛中。
(四)發生事態
即發生與交通事故有關的現象。如碰撞、軋壓、刮擦、翻覆、落水、失火、墜落等。若沒有事態,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五)具有交通性質
所謂交通性質,是指在人們出行和物品運輸流通過程中,在分隔地點間的往來行動。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在交通過程中,由于行為人主觀故意或過失,而不是因為人力所無法抗拒的自然原因。自殺或利用交通工具進行其他犯罪,以及精神病患者在發作期行為不能自控,駕駛員因疾病突發行為失控而發生的事故,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分類
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分為四類:
(一)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輕傷一至二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機動車事故二百元以下,非機動車事故五十元以下的。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傷一至二人;或輕傷三人及三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機動車二百元及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非機動車五十元以上。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死亡三至十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五千元及五千元以上至一萬元,或雖未造成人身傷亡,但危及首長、外賓、知名人士的安全,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或重傷十一人以上;或死亡一人,同時重傷八人及八人以上;或死亡二人,同時重傷五人及五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一萬元及一萬元以上的。
四、交通事故中死亡、重傷、輕傷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含義
所謂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和傷后搶救無效而死亡的。
所謂重傷,主要是指下列情況:
1、經醫生診斷成為殘疾者,或可能成為殘疾者;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方能挽救生命的;
3、人身要害部位嚴重燒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燒傷、燙傷面積占全身三分之一的;
4、嚴重骨折(比如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眼部嚴重燒傷,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受傷,如大拇指扎斷一節;中指、食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斷兩節和任何兩指各扎斷一節;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疾可能;
7、腳部受傷,如腳趾斷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面能障礙,有不能自如行走的殘疾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或內出血、腹膜傷害;
9、不屬上述范疇內的傷害,但經醫生診斷認為受傷較重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條確定。
所謂輕傷,是指經醫務人員診斷,需要休息一天以上,且不致重傷者。
所謂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在現場直接遭受損壞的車輛需修復還原的材料費用和物品、貨物、牲畜等損失的折價費用。
五、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
任何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有一定的原因,從宏觀上可以把交通事故的原因分為兩大類,即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
主觀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因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1、違反規定,是指當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駛或行走所招致的交通事故。
2、疏忽大意,是指當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沒有正確的觀察和判斷行為車輛動態而造成的車誤。
3、操作技術,是指駕駛車輛的人員技術生疏,經驗不足,對車輛、道路情況不熟悉,遇到突然情況驚慌失措,發生操作失誤。
客觀原因是指促使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純粹由于道路、環境等不利的客觀因素造成的。
六、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能起那些作用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是:
1、通過處理交通事故,能夠正確認定事故當事人各方的責任歸屬,并根據責任對當事人作相應的處理,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
2、通過處理交通事故,能夠維護遵紀守法者的正當權益,調解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由于事故當事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同時對違反交通法規的肇事責任者追究行政的、經濟的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3、通過處理交通事故,能夠為交通安全宣傳提供真實事例,教育群眾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保障交通安全。
4、通過處理交通事故,能夠實地調查研究各種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條件、掌握其規律和特點,為預防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環境和強化管理措施提供依據。
七、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務
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準確、及時的查清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按照有關法規,正確認定事故責任,保護國家、集體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增強群眾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
八、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幾種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由事故處理機關分析認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六種。
完全因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主要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者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由主要違章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者負次要責任。
雙方違章情節相同所造成的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
事故涉及多方,有一定違章情節的一方,負一定責任。
九、什么叫交通事故的當事人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是指與事故有直接關系的人,原則上是按事故責任的輕重順序排列的,責任大者為第一當事人,其次為第二當事人,依次類推。
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
在查清交通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后,準確的分析事故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并依法做出事故責任鑒定。認定當事人負有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方面要件:
(一)有違反交通法規和其他安全制度的行為。
(二)違章行為與事故造成的損害有因果關系。
(三)主觀上有過錯。
以上所述構成事故責任的三方面要件,前兩方是客觀方面,后一方面是主觀方面,它們之間是互相緊密聯系的,但又不簡單等同,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可能是導致事故的原因,但并非每項違章都與事故后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有違章行為者大多數主觀上有過錯,但也有由于不能預見、無法抗拒的意外原因而發生事故的特殊情況。因此,認定當事人負有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三方面要件。
十一、交通事故善后處理
交通事故善后處理,是指對事故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的處理,是侵權行為造成損害賠償的一種形式,屬于民法調整范疇。
構成交通事故后,即形成了當事人之間公民權損害的民事法律關系。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是制裁交通肇事行為的一種法律手段。受害人對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實際損失有請求賠償的權利,而加害人則對此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處理原則是執行過錯責任的原則,賠償是以加害人負有責任為前提,損失的承擔是以責任大小來決定的。
十二、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
處理交通事故是依據客觀事實和交通法規,也就是說處理交通事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十三、對交通事故責任者處理的幾種類型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處理,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追究刑事責任
對發生交通事故并負有責任的當事人,只要已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造成致人死亡、重傷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損害后果而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二)追究行政責任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當事人,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追究行政責任一般有以下幾種:
1、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序,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2、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和程序,對機動車駕駛人員,根據發生的性質、責任大小,分別適用簽證、扣證、直至吊銷駕駛證。對車輛可暫扣牌證和繳銷牌證。
3、對車輛單位和領導進行行政處分。
(三)追究民事責任
這是以賠償經濟損失的形式,制裁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損害是因當事人執行公務造成的,賠償責任應由單位承擔。
十四、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證據概念及特征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證據,是指交通事故處理人員依照一定程序收集的以及事故當事人提供的用以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切客觀存在的事實。
交通事故證據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任何形式的證據都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1、證據的客觀性。指證據是社會生活中實際存在或確實發生的客觀事實,而不是想象、猜測、捏造出來的情況。客觀性,也就是真實性,這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
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同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有聯系,同交通事故沒有聯系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不僅證據本身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要求,而且收集、提供、保全證據的方法、程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否則這種證據就沒有證明效力。
十五、交通事故中認定犯罪的基本條件
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已經構成犯罪,需要有如下四個基本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的行為必須符合刑法中犯罪概念的三個個體特征。也就是說必須是危害社會的,觸犯刑事法律的、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
2、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必須有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并且與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3、交通事故中犯罪者必須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
4、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必須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的要求。
十六、公安機關追究交通事故犯罪的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追究交通事故中犯罪者的刑事責任時,有以下幾方面的權力。
1、有權依法追究犯罪。
2、有權依法采取必要的、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所必須的強制措施。
3、有權依法直接進行和組織指揮各種偵察活動。
4、有權對交通事故犯罪的刑事案件做出自己管轄范圍內的處理。如偵察終結后公安機關有權根據偵察的結果,對已經立案的交通事故犯罪案件做出撤消立案或移送人民檢察院進行起訴的決定。
十七、哪幾種情況為非道路交通事故?
1、軍用、農用和工程、體育競賽等車輛,在演習、田間作業、現場施工、體育競賽種,軋傷、軋死參加演習、作業、施工、競賽人員的;
2、在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院內,車輛翻覆、碰撞、碾軋造成人畜傷亡和車物損失的;
3、蓄意利用車輛進行犯罪的活動和自殺的;
4、盜竊車輛發生事故的。
十八、火車在鐵路與公路、街道交叉道口同其他車輛、行人、牲畜相撞的事故由哪個部門處理?
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凡在鐵路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中,發生火車撞軋行人,與其他車輛碰撞情況,招致人員傷亡或其他車輛破損,均列為路外傷亡事故。
發生路外傷亡事故,應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在當地縣以上政府領導下進行工作。一般路外傷亡事故,事故處理委員會由鐵路車站(段)主持,鐵路公安部門和有關鐵路業務單位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組成;多人傷亡的重大事故,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由鐵路分局主持,鐵路公安部門和有關鐵路業務單位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組成。遇有火車與汽車、拖拉機相撞時,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參加。
十九、軍車發生交通事故由哪個部門處理?
軍隊或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輛和人員發生交通事故,由軍隊或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地方車輛和人員的,由當地事故處理機關處理。如需對肇事的現役軍人或武裝警察執行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可交軍隊或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軍隊或武裝警察部隊的處理機關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事故處理機關。
二十、發生交通事故時有關人員須遵守那些規定?
交通事故發生時,有關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者(移動時,須標明位置),及時報告事故處理機關,聽候處理。二十四小時內不報告或私下協議處理的,事故處理機關應追查責任者,并加重處罰。
過關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要協助報案,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傷者,并有義務向事故處理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供證言,檢舉揭發肇事逃跑者。
二十一、因交通事故死亡,死因如何確認?尸體應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死者的死因,由事故處理機關檢驗或憑醫院的死亡診斷確認;辯不清的,由法醫(或指定醫院)解剖認定。
尸體在五日內處理完畢,逾期不處理或無人認領的,由事故處理機關決定處理。凡有條件的地區,尸體一律火化。對少數民族死者尸體的處理,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二十二、事故處理機關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人員可以行使那些權力?
事故處理機關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人員,有權暫時扣留車輛、證件、證物。涉及車輛裝備、技術狀況方面的問題,由車輛管理機關檢驗認定,對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如情況十分緊急,可記錄在案,事后處理。
二十三、什么樣的交通肇事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應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特別惡劣”。
1、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使公私財產直接損失達十萬元左右的,致使黨和國家領導,重要外賓傷亡,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肇事逃跑的:有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的;隱瞞事實真相嫁禍于人的;非司機開車、酒后開車、故意開斗氣車的;明知車輛機件嚴重失靈仍繼續駕駛的;為個人獲利疲勞駕駛的。
偷開汽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應兩罪并罰。
二十四、對學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在發生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學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在發生傷、殘、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一切后果應根據其責任大小,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承擔。
二十五、對縱容、迫使他人違章肇事的,私自占道影響通行肇事的,和肇事后潛逃、偽造現場的如何處理?
對縱容、迫使、包庇他人違反交通法規,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或雖經批準,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私自擴大占道范圍,以及逾期占用道路,影響通行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追究上述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根據其對事故的危害程度,以責給予處罰和承擔經濟補償。對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后,凡當事人逃跑或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難以鑒定的,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十六、交通事故責任者中有哪幾種情形可以從輕或者免于處罰?
交通事故責任者中下列情形之以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于處罰:
(一)不滿十四歲或已滿七十歲的人;
(二)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
(三)后果輕微,經教育誠懇認錯的;
(四)自身受重傷或者致殘的;
(五)肇事后積極采取措施減輕事故損失或減少傷亡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二十七、交通事故責任者對罰款、吊扣或吊銷駕駛證處罰裁決不服時怎么辦?
交通事故責任者對給予的罰款、吊扣或吊銷駕駛證處罰裁決不服,可在接道裁決通知五日內向原裁決機關提出申訴。原裁決機關接到申訴后,應在十五日內進行復查。如認為原裁決無誤,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復核做出裁決。
二十八、交通事故的經濟補償包括那些費用?
交通事故的經濟補償費包括:
(一)死者的喪葬費和對死者家屬的補償費;
(二)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就醫路費和生活補償費;
(三)殘疾者的護理費、生活補償費和殘疾用具費;
(四)死、傷、殘者的直系親屬或代理人在調解處理事故期間的誤工費;路費和住宿費;
(五)車輛財務損失費。
二十九、對交通事故致傷致殘的診斷,應以哪一級醫院或鑒定委員會的診斷、鑒定為準?
交通事故致傷者,應以當地縣以上醫院診斷為準;另一方有疑議的,以當地事故處理機關指定醫院的診斷為準;
致殘者的殘疾程度,以市縣醫務、勞動工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準。
三十、因交通事故造成車物損壞和牲畜傷、殘的怎么辦?何種情況不予補償?
因交通事故造成車物損壞的,以修復為主,不能修復的折舊劃價;造成牲畜傷、殘的,以在本地搶救治療為主,對傷殘后失去使役價值的,須憑縣(區)以上獸醫部門開據的淘汰證明,由牲畜交易部門評價補償。修理、治療、補償費均由事故的有關各方按責任承擔。
因修復被損壞的車、物耽誤生產所造成的間接損失,以及交通事故所散放的牲畜、家禽造成的傷、亡,不予補償。
三十一、私人或個人承包的車輛肇事應承擔的補償費應怎樣償付?
私人或個人承包的車輛肇事應承擔的補償費;應限期一次償付。數額較大,不能一次付清的,經事故處理機關裁定,先由其所在單位(包括車輛產權所有者)墊付。爾后再從其收入種逐步扣還。無職業或無固定職業又拒不支付者,令其拍賣家產及車輛賠償。
三十二、為搶救交通事故傷者所支付的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由誰負擔?
為搶救交通事故傷者所支付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先由肇事方墊付,或由事故處理機關指定當事人或當事人所在單位墊付,結案時一并計算,按責任承擔。
三十三、事故發生后肇事者潛逃、一時查不到、傷亡人員的醫療費,喪葬費怎么辦?
事故發生后肇事者潛逃,一時查不到,傷、亡人員的醫療費、喪葬費由傷亡人員的家屬或所在單位負責;無家或身份不明的,暫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查清后,再由事故各方按責任承擔。
三十四、事故結案前,傷亡者家屬遇有經濟困難的怎么辦?
事故結案前,傷亡者家屬遇有經濟困難,應由其所在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又無經濟來源的,由當地政府給予社會救濟。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另一方索要(包括暫借)和支付費用(搶救傷者除外);確需向另一方借款、支款的,須經事故處理機關批準,待結案時扣還。
三十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經濟處理協商不成時怎么辦?對事故處理機關的裁定不服的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責任應承擔的經濟補償費,由事故處理機關召集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單位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協商,達成協議時,寫出調解書,由參加協商的各方簽名,并加蓋事故處理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涉及保險方賠償責任的事故,應有保險公司代表參加協商。
協商不成,由事故處理機關裁定,對拒不出席者,事故處理機關可作缺席裁定。交通事故一經裁定,有關各方須在結案書上簽字執行。對事故處理機關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事故處理機關申請復議,逾期七日未申請復議,即以裁定作為結案終止,對提出復議的,由上一級處理機關復查,作終結裁定。仍不服時,可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或事故處理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十六、對處理交通事故時無理取鬧、尋釁鬧事的怎樣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處理機關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抓緊處理。同時,肇事者、受害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或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處理機關進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干擾事故處理機關的工作,更不準圍攻、打罵事故處理人員,不準隨意扣留地方車輛和人員,不準進駐肇事單位無理取鬧、尋釁鬧事或損壞公私財物。違者要按價賠償,情節嚴重的,要予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七、對事故處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什么要求?
事故處理機關工作人員,要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認真執行政策、秉公辦事,不得以任何借口假公濟私、違法亂紀、違者要嚴肅處理。
三十八、交通事故處理的簡單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是:先勘查現場、火化尸體、再處理善后。
三十九、對涉外交通事故的處理有什么具體規定?
對涉外交通事故的處理,應按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外發[1987]54號)和公安部六局“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的通知”((88)公六(1)第454號)規定辦理。公安部《關于廣東省公安局處理一起涉外情況通報》(88)公六(1)第650號中,又提出應注意以下問題:
1、勘查現場、取得證據后,立即將尸體進行離腐或冷冰處理,妥善保存。
2、盡速通知死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及其家屬。通知辦法是:發生在沒有領館地區或其轄區內的,就近通知其所屬國家駐華領館;發生其他地區的,通過公安部有關主管部門通知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館。
3、為查明死因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須征得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同意,并出具同意解剖書面證明。
4、經公安機關法醫解剖的,由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
5、對尸體的處理應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的意愿。尸體在當地火化的,應有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出的書面請求并簽字后才能進行;要求將尸體運回國的,運輸手續和費用原則上均由外方自理。
6、清點死者遺物要造冊,遺物要交給死者親屬(而不是親友),或交給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交送遺物渠道與通知死亡渠道相同),接收人要在清單上簽字。
外國人在華因交通事故死亡善后處理所需費用,應按事故責任分擔。死者善后事宜處理結束后,要將情況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六局。
四十、常用的交通事故術語
交通事故類別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所進行的行政分類,如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等。
交通事故性質:指交通事故原因中內含的實際性質。如常說的責任事故、機械事故、政治事故等。
急彎:彎道的平面線半徑小于五十米時稱為急彎。
陡坡:路面的縱坡度超過零點零八時稱為陡坡。
路寬:即路面寬度,指供車輛通行的道路表面部分的寬度。
路邊:即道邊。一般不超過路面寬度的十六分之一。
疏忽大意:由于心理上或身體上的原因,致使應該發現的情況而沒有發現,稱為疏忽大意。
判斷錯誤:從看到的現象,到決定應采取什么措施的階段,叫做判斷階段。對于危險情況,認為不危險即判斷錯誤。
措施不當:在遇到突然的交通情況時采取的措施不恰當。稱為措施不當。
駕駛操作規程:為了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充分發揮其使用性能,確保行車安全,所規定的車輛在各種情況下的駕駛操作方法,稱為駕駛操作規程。
交通違章: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有關《實施辦法》和各級政府及行政職能部門頒發的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通知、通令和布告的,均稱為交通違章。
侵占路線:車輛行駛的路線,超過了自己應行車道的范圍,為侵占路線。
爭道搶行:沒有按交通指揮信號或交通規則規定的通行順序通告或沒有按會車規定行駛,即為爭道搶行。
臨近橫穿道路:在車輛緊急制動的停車距離范圍以內橫穿道路,為臨近橫穿道路。
安全區:車輛緊急制動停車距離以外區域為安全區。
追尾:車輛碰撞同方向前行車輛或停車尾部,為追尾。
措施不及:錯過了采取措施的機會已來不及采取措施,為措施不及。
溜坡:在坡道上停住的車輛,因某種原因自己向下滑溜,為溜坡。
制動失效:車輛的行車或停車制動裝置安全喪失了減速的作用,為制動失效。
制動不靈:車輛的行車或停車制動裝置雖然有減速作用,但達不到“機動車制動檢驗規范”要求的標準,稱為制動不靈。
盲區:駕駛員的視力達不到的范圍,為盲區。
視線不良:由于煙霧、雨雪、風沙或其他物體所造成的視力障礙,為視線不良。
帶病行駛:車輛的技術狀況不到運行條件要求的情況下行駛,為帶病行駛。
事故現場: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及事故有關范圍的空間場所,為事故現場。
現場痕跡:事故在現場留下的碰撞、刮擦、碾軋、輪胎拖印以及血跡等統稱為現場痕跡。
現場遺留物:事故發生時遺留在現場上泥土、碎片、貨物、機件、當事人的物品等,統稱為現場遺留物。
道路鑒定:對事故現場所在的路段,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檢驗、記錄進而分析道路原因的工作,為道路鑒定。
車輛鑒定:對肇事車輛,按“機動車檢驗標準”進行檢驗、記錄進而分析車輛原因的工作,為道路鑒定。
現場丈量:丈量事故現場的各交通要素以及與事故有關的痕跡、遺留物、地形地物、交通環境、道路設施等空間相互位置的工作,稱為現場丈量。
停車位置:肇事車輛最后停住的位置,為停車位置。
接觸部位:指車輛碰撞時最先接觸的部位。
接觸點:車輛接觸時接觸部位在路面上的投影,為接觸點。
彎道內側:彎道靠近圓心的一側,為彎道內側。
彎道外側:彎道遠離圓心的一側,為彎道外側。
現場草圖:在現場勘察時,徒手繪制包括現場所有情況的現場圖,稱為現場草圖。
現場平面圖:按比例圖例規范繪制的現場圖,稱為現場平面圖。
現場斷面圖:為深入反映現場情況,對道路進行橫剖面或縱剖面結合的現場圖,稱為現場斷面圖。
現場攝影:為客觀地記錄事故現場情況,對現場的全貌或局部進行拍攝,稱為現場攝影。
撤出現場:現場勘察工作結束并核對無誤后,把現場所在路段、恢復到發生事故前地狀態,為撤出現場。
責任鑒定:通過現場勘察客觀地掌握事故發生過程,準確地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并以交通規則為準繩,確定事故各方承擔的責任的工作,為責任鑒定。
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為事故責任者。
直接責任: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直接負有責任的,為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間接負有責任的,為間接責任。
善后處理:對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醫療、安葬、撫恤、經濟損失補償等的處理,稱為善后處理。
經濟補償:對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補償,統稱經濟補償。
生活補償費:對因交通事故造成死傷殘者所撫養的家屬及其本人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償費,稱為生活補償費。
對死者經濟補償費:交通事故死者家屬造成的誤工損失,撫養人口的生活補償及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損失造成的經濟開支等費用。
一次性償付:對因交通事故而發生的本應長期內提供的補償費(如生活補償費、醫療費等)一次付清,稱為一次性償付。
醫療費:指因交通事故致傷所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
護理費:因交通事故致傷致殘,經醫院同意需護理,所發生的一切護理費用,為護理費。
就醫路費:交通事故傷者經事故處理機關和原治療單位同意轉外地醫院治療期間,發生的路宿費。
喪葬費:交通事故死者安葬過程中,火化、骨灰盒(棺木、壽衣)等費用,為喪葬費。
調解書:交通事故發生過程清楚,原因及責任明確,傷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療結論,直接損失落實,且事故當事方經事故處理機關調解,同意善后處理意見,所形成的文件,為調解書。
裁決書:雖然交通事故發生過程清楚,原因及責任明確,傷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療結論,直接經濟損失落實,但事故當事的一方或雙方不同意處理機關調解的處理意見,處理機關進行裁決,所形成文件,為裁決書。
交通事故當事人: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系的人,為交通事故當事人。
交通事故代理人:交通事故當事人的監護人或交通事故當事人委托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代表人,稱為交通事故代理人。
事故結案:交通事故發生過程清楚,處理依據充分,處理程序合法,形成處理文件,并為當事各方所接受,即為事故結案。
事故案卷:全面地、完整地、客觀地、真實地記錄的交通事故及其處理情況全 的交通事故卷宗,即為事故案卷。
事故處理費:事故處理機關,根據事故處理技術業務的繁簡,向當事各方收繳的費用,為事故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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