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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機構節能基本特征
我國的節能工作大體上可以分為6個大的類別:工業節能,建筑節能,一三產節能,交通節能,公共機構節能,社會節能。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公共機構節能基本特征,歡迎大家點擊查看。
1、主體構成及其能耗結構
按照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頒布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范,我國“公共機構”的定義,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我國“公共機構”特指8種政府、群團、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實體,2010年總數約為190萬個,按照數量排序為:教育事業類67.60萬個,中央及國家機關44.62萬個,衛生事業類28.14萬個,社會團體21.99萬個,科技事業類18.95萬個,其他事業類6.60萬個,文化事業類1.92萬個,體育事業類0.62萬個。
我國“公共機構”的能耗結構由煤、電、車、熱、氣、油6大類構成,按耗能量排序為:原煤占48.02%,電力占34.30%,車用汽油占8.54%,熱力占5.10%,天然氣、石油氣等占2.95%,柴油、煤油等占1.09%。建筑能耗的具體數據未進入統計。
2、節能工作的運行體系
我國“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
中央級節能主管部門設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其專設一個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下設4個職能處;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兼有節能職能的機構,采取協調機制,一般不設專門的節能辦公室。
地方節能主管部門設在省級廳局,分兩種情況: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機關事務管理局,有25個地區內設節能處室;二是部分地區分散在職能省廳,其中:北京市、貴州省、西藏自治區設在發改委,廣東省設在經信委,青海省設在經委。再往下至市、縣一級,基本上不設專門的節能辦公室,采取兼顧協調機制。
3、節能法規和規劃體系
我國“公共機構”節能專門有一套獨立的法規和規劃體系,主要包括: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頒布《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2011年8月30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公共機構節能“十二五”規劃》(國管節能〔2011〕433號文件),大地方政府制定了《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我國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在總體上納入國家法律層面,在政策層面和標準層面按照國家規范統一操作,在行政法規和發展規劃層面,則自成一體,獨立運作。到“十一五”末,全國基本形成“公共機構”節能運行的完整體制機制,有相對明確的系統、規劃、任務、目標,“十二五”規劃還提出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措施,包括制度建設、能力建設等。
4、節能工作的主要內容
我國“公共機構”在“十二五”期間的節能量目標,是以2010年能源資源消耗為基數,到2015年人均能耗下降15%,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2%。開展節能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在5大“重點領域”開展十大“重點工程”。
5大“重點領域”:一是建筑及其用能系統,二是附屬設施,三是公務用車,四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利用,五是節水和資源綜合利用。
十大“重點工程”:一是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建設工程,二是綠色照明工程,三是綠色數據中心工程,四是零待機能耗計劃,五是燃氣灶具改造工程,六是既有建筑供熱計量與節能改造工程,七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工程,八是節能與新能源公務用車推廣工程,九是節水工程,十是資源綜合利用工程。
5、最大特征是“公款節能”
“公共機構”節能在我國整體節能中占比并不是很大,2010年全國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總量1.92億噸標準煤,約占全社會能源消耗總量的6.19%(總用水量132.54億噸)。相對于節能量的結構性作用,“公共機構”由于涉及到政府本身的定位、決策和表率作用,其引導意義和象征意義更大。例如在多大程度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其他領域的影響就十分巨大。可以說,“公共機構”節能所采用的模式和方法、所合作的服務商或供應商、所達成的效果和效益等,對全社會都具有示范和引導意義。
我國“公共機構”的官方定義只有一個依據,即“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單位”,一般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三類機構構成,多數是教科文衛體單位。這一點就直接關聯了納稅人權益、陽光行政、三公原則等敏感問題,一言以蔽之:姓公不姓私,一切都要有所“公”——涉及公眾、公共、公益,貫穿公權、公干、公費,必須公開、公示、公決,做到公平、公正,公道。這個基本特征與工業節能、建筑節能、社會節能等的操作過程形成鮮明對照,基本上屬于政府采購行為,往往涉及到政府采購目錄、招投標程序、公示與公告、審計及其延伸審計等特定環節。
6、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節能需要機制創新
我國“公共機構”節能的一個主要方法就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特別是其中的“效益分享型”模式),對此國家政策一再強調各級政府要帶頭表率。但是在實踐中卻遇到了一些體制機制方面的制度性束縛,突出的問題就是政府財政支付在節能服務費用領域的會計科目不清晰,節能服務和節能產品供應與政府采購之間界限模糊,資產上賬的估值與確權的程序性困難等,導致出現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系列的約束和限制。
“公共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措施,應該盡可能地嘗試機制創新:一是正確理解“我節能,你投資”的市場化方法特征,將對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量支付理解為自己的能源消費支出,不能理解為政府的“投資行為”;二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能照搬政府采購的規范限制,既不能采取對邀標、議標等的方式限制,也不能采取金額及數量限制;三是在資產上賬程序中實事求是地對待節能設備的殘值估值及“化私為公”等問題,以可靠方式對其過程予以“政治性擔保”,以免在財務管理程序上受阻。事實上,“公共機構”似可嘗試創新財務結算的“能耗總量控制包干計提”方法,類似一種“節能管理基金”,提前將財政支付份額“變性”鎖定,從源頭規避財政投入的政策性風險。
近年來,我國“公共機構”節能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績,一方面,在整體節能工作的大結構中所占份額穩定,貢獻度較高,已經成為一支獨立的節能方面軍;另一方面,公共性質的節能行為影響力很大,帶動和示范作用明顯,社會效益較之其他領域要高;再一方面,公共節能工作發展空間巨大,節能量的增長潛力不容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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