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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模擬練習及答案
1、甲有平房一間。某日,甲得知乙將于該平房南建高樓一棟,一旦高樓建成,該平房即無陽光可見。次日,甲將該平房售與丙而未告知乙將建高樓之事實。甲違反民事活動中應遵循的哪一原則?
A.等價有償原則
B.自愿原則
C.公平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2、 孫某將自己的住房一套借給同事吳某居住,后單位分給吳某住房,當時孫某出差去外地,吳某將孫某的住房出租給自己的朋友趙某,月租金1000元。孫某出差回 來后,吳某將此情況告知孫某,孫某雖然很不高興,但表示同意將住房出租給趙某,孫某表示同意的行為行使的是什么權利?
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3、張大來的原戶籍所在地在楊村,1994年張大來從楊村開出遷住證,遷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記前,張大來得病,在縣城關醫院住院1年零3個月,病愈后張大來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區辦理了暫住證,居住期限為6個月,現住在某區某街道某號。現問,張的住所應確定為何處?
A.楊村
B.李村
C.縣城關醫院
D.北京某區某街道某號
4、甲失蹤5年,經其妻乙申請,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與丙結婚。2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與乙的婚姻關系,人民法院應該:
A.認定乙與丙的婚姻關系無效
B.確認乙與丙的婚姻關系有效
C.撤銷乙與丙的婚姻關系,確認甲與乙的婚姻關系恢復
D.要求乙與丙解除婚姻關系
5、青島某公司為開拓業務,在北京設立一家辦事處。1998年的一天,辦事處負責人王某在出外因公辦事時駕車不慎致人損害,須賠償5萬元,則該5萬元應由誰承擔,理由何在?
A.由王某承擔,因為是他致人損害
B.由辦事處承擔,因為王某是辦事處的負責人,即法定代表人,其行為視同辦事處的行為
C.由辦事處承擔,因為辦事處是獨立的企業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責任能力
D.由青島某公司承擔,因為辦事處是其分支機構,王某的行為視同公司的行為
6、請判斷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借貸中,轉移的是貨幣使用權
B.電影票是一種有價證券
C.礦藏是土地的從物
D.果實在采摘之前不是孳息
7、 邱某向同事汪某聲稱自己可以買到原裝進口音響,汪某遂交給邱某1萬元由邱某為自己購買進口音響一套。邱某拿到錢后將其揮霍一空,汪某多次追要無果,非常生氣。一日,汪某專程找到邱某的母親孫某說:"你兒子騙了我1萬元錢,他再不還錢我就到公安局報案讓他坐牢。"孫某肯求汪某不要報案,汪某提出:"除非你替 你兒子還錢。"孫某只得同意,但提出現在沒有錢。汪某要求孫某打一個欠條,孫某便寫了一個欠汪某1萬元保證在1個月內還錢的欠條。孫某同意替邱某還錢的行 為屬于:
A.有效的民事行為
B.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C.因受脅迫而為的無效民事行為
D.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
8、 立新學校委托其教務人員王某購買一批電教器材。王某到百貨公司購買時,正好該公司舉行有獎銷售,規定購買商品若干元可得獎券1張。王某代購電教器材得到了 5張獎券,他自己把這幾張獎券收了起來。后百貨公司抽獎,這幾張獎券中的1張中了頭獎,可得彩色電視機1臺,該電視機應當:
A.歸立新學校所有
B.歸立新學校所有,但應給王某以適當補償
C.歸王某所有
D.歸立新學校與王某共有
9、李玉向劉文借了2000元錢,約定1995年1月1日還款。因李玉屆期未還,劉文于1996年2月3日向李玉寫了一封信催促還款,李玉于1996年2月10日收到這封信。該項債務的訴訟時效自何時中止或中斷?
A.從1996年2月3日中斷
B.從1996年2月3日中止
C.從1996年2月10日中斷
D.從1996年2月10日中止
10、乙丙丁的共同侵權行為造成了甲9000元的財產損失。甲和乙丙達成了協議,乙丙各向甲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責任。在此情況下,甲如何追索?
A.余的5000元向乙丙丁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余的5000元向乙丙的任何一人主張賠償
C.余的5000元可向丁請求賠償
D.丁賠償其應付的3000元
【答案解析見下頁】
1.答案:D
解析:《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均應誠實,不作假,不欺詐,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正當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甲將平房售與丙而未告知乙將建高樓之事實,已違反誠信原則。
2.答案:B
解析: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孫某表示同意的行為是行使追認權,追認權系形成權的一種。
3.答案:A
解析:《民通意見》第9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故本題應選A項,其余選項均錯。
4.答案:B
解析:《民通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根據此條,乙與丙的婚姻是有效的,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5.答案:D
解析:《民通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題中辦事處只是青島某公司分支機構,并無獨立責任能力,王某的職務駕車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由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答案:D
解析:我們要注意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占有權轉移,所有權就轉移。因此,在借貸中,轉移的是 貨幣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A的說法錯誤。有價證券是設定并證明財產權的書面憑證,電影票雖然能證明顧客與影視城訂立了一個合同,但不能說電影票是設定財 產權的一個書面憑證,同樣情形的還有飛機票等,它們都只是合同的證明,而不是有價證券,B的說法不正確。判斷主物和從物的關系,我們要記住從物的兩個基本 特征:"非主物之成分,助主物之效用",一般而言,礦藏被看成是土地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說礦藏是土地的從物。至于原物和孳息的區分,也有兩個標準:孳息 已獨立為一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
7.答案:C
解析:本題中孫某受邱某脅迫而害怕,由于害怕而實施了打 欠條的民事行為。依《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三)項之規定,受脅迫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故選擇C項。應當注意,本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 條的規定。固然《合同法》第52條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修正了《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但是民事法律行為除了合同之外,尚有代理、單方法律行為、婚姻、遺囑等形式。換言之,《合同法》通過之后,《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在合同效力范圍以外仍然有效。本題之題干及選項只問及民事行為的效力,與合同無涉,故仍應適用《民法通則》第58條之規定。
8.答案:A
解析:《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 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案中王某以立新學校的名義購買電教器材,該行為即為代理行為,故獎券及中獎所得的電視機均 應歸立新學校所有。
9.答案:C
解析:《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劉文向李玉寫催款信即提出還款要求。因為李玉在2月10日收到這封信。說明其已知道李文的還款要求,訴訟時應在此時中斷。
10.答案:C
解析:本題涉及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甲的損失是由乙丙丁的共同侵權造成的,所以乙丙丁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甲既可以要求乙、丙、丁三人中的任一人主張賠償,也可以向三人中的任兩人或者三者主張賠償。本題中,對于由侵權形 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甲與乙丙達成協議,則應當尊重尊重甲與乙丙之間的約定,且不妨礙甲要求共同侵權人丁承擔余下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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