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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超標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常見問題匯總
小規模納稅人超標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常見問題有哪些你知道嗎?你對小規模納稅人超標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常見問題了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小規模納稅人超標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常見問題,歡迎閱讀。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銷售額標準是多少?
答:(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大于50萬元;(二)提供營改增應稅服務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大于500萬元。(三)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大于80萬元。都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二、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中的年銷售額中的“年”如何理解?
答: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中的年銷售額中的“年”是指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銷售額。
例如納稅人2016年5月正式開業,則從2016年5月這第一個月開始,12個月內,任意一個月和前面月份累計超過標準,就要在該月開始登記一般納稅人。
而超過12個月之后,滾動計算,比如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12個月累計沒超標,后面再算就從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三、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中的銷售額具體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規定?
答: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替開發票的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其中特別注意的是,對于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比如某稽查局對一個小規模納稅人檢查,發現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3月少申報收入100萬元,然后2017年4月下達處理處罰決定書,小規模納稅人當月補繳了稅款,則要把這100萬并入到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4月,來算是否超一般納稅人標準。
依據:國稅函〔2010〕139號
四、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中的銷售額是含稅還是不含稅?
答: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中的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具體換算方法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這里特別注意,一是計算銷售額是否超標時,要加上免稅銷售額,如某納稅人連續十二個月累計含稅銷售額50萬,免稅銷售額40萬,這時候該納稅人連續十二個月銷售額=50÷(1+3%)+40。
二是按照差額征稅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為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比如某勞務派遣公司連續十二個月內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600萬元,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等扣除項累計為500萬元,這時候計算時,應按扣除前的600萬元計算=600÷(1+3%)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國稅函〔2010〕139號
五、小規模納稅人超過標準時,適用稅率還是征收率的時點怎么把握?
答:例如大世足球用品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計銷售額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大世足球用品公司應在2017年3月15號(申報期結束日)后,即3月16號開始計算的20個工作日(不含節假日哦)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
假如大世足球用品公司在2017年4月5號提出申請,在2017年4月10號被稅務機關正式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則2017年3月、4月仍然按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017年5月的銷售按稅率(17%等)來計算繳納增值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公告)
六、小規模納稅人在超過標準后,不主動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還是征收率的時點如何把握?
答:例如全蛋娛樂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計銷售額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假如全蛋娛樂公司在2017年3月15號(申報期結束日)后開始的20個工作日(至4月13號)內沒有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
稅務機關在4月14號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4月14號正式送達納稅人,規定納稅人應從15號開始的十個工作日內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等資料,假如納稅人一直沒有報送。
則至《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十個工作日結束前納稅人銷售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計稅,至《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十個工作日結束次日起產生的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計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復》(稅總函〔2015〕311號)
特別標注:按稅總函〔2015〕311號文件,假如《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十個工作日結束次日是月中,比如4月17號,那么可能17號前是按3%,17號及以后按17%,但是在現在系統下,納稅人申報表設計上,一個月內只能要么是小規模納稅人,要么是一般納稅人。也就是說,現階段,納稅申報表系統設計上,只能是單一,而不能一個月內納稅人既是小規模又是一般納稅人。鑒于此,建議按照《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十個工作日結束次月開始按17%一般納稅人來計稅。
七、稽查查到小規模納稅人以前年度偷稅應按稅率還是征收率計算補繳稅款?
答:例如稽查局2017年3月對小規模納稅人全蛋娛樂公司2016年進行檢查,發現2016年累計少報收入600萬,這時候這600萬雖然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但由于稅務機關未下達一般納稅人認定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所以應按3%計算補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復》(稅總函〔2015〕311號)
八、一般哪些一般納稅人要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答: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除此以外的商貿企業可以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無需進入輔導期管理。
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其他一般納稅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
1.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騙取出口退稅的;
3.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
九、針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進項抵扣、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的特殊規定?
答:(一)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取得專票當月不能抵扣,而是在次月比對相符后才能抵扣。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1.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2.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3.輔導期納稅人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領購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4.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的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
十、什么情況下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可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答: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包括:1.其他個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個體工商戶以外的自然人;2.不經常發應稅行為,主要是指很少涉及或繳納增值稅,只是偶爾一次或兩次的銷售行為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這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單位或個人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后,除自然人外,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如果需要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的話,需要提交《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進行申請說明,由稅務機關判定是否允許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十一、總分公司可否分別按各自標準認定或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答:由于企業的總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即以各自的情況來衡量其是否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而不是以總銷售額計算。因此,總分公司可以分別按各自標準認定或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但是,如果是總分公司增值稅匯總申報的,則按一個納稅主體來確認,不能分別衡量。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各省《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
十二、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是否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
答: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因此,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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