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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宣傳費納稅籌劃另類思路
業實行不同的廣告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面對廣告宣傳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變化,如何進行廣告宣傳策劃,達到既有宣傳效果又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值得事先籌劃。
「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此可見,目前國家對不同行業所發生的廣告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不一致,有些行業在當年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比例扣除,有些行業在當年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30%比例扣除,而有的行業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案例分析」
盈利甲公司為一家生產經營企業,其從事行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根據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5%,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雖然不能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支出,但甲公司為了不斷擴大市場份額,每年還是要投入相當金額的廣告宣傳費用于企業形象宣傳。以2009年為例,當年的財務預算預計投入廣告宣傳費用6000萬元,因不能在稅前扣除,將調增應納所得稅額6000×25%=1500萬元。
對此,企業有沒有降低廣告宣傳費支出成本的空間呢?如果對生產經營流程進行分析,就可合理合法選擇如下籌劃思路:
1.可考慮將委托他人促銷改為員工促銷。甲公司實行一品一策的營銷策略,對新產品及新區域開拓采取終端營銷策略,主要依靠人員直接對零售商進行產品宣傳。2008年以前受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政策所限,甲公司為避免因計稅工資納稅調增而委托廣告公司進行上門宣傳。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可考慮招聘一些員工進行促銷。如現擬開拓一新區域市場,在支付媒體廣告費和提供實物促銷品的同時,還需安排30個人計劃用6個月的時間去上門促銷。如招聘員工按人均月工資2000元計算,合計需6×30×2000=36萬元,加上社會保險費等費用合計為40萬元。如委托廣告公司促銷,假定也需支付促銷費用40萬元。因自2008年1月1日起,其發生的廣告宣傳費不能在稅前扣除,如繼續委托廣告公司運作,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相應應繳所得稅400000×25%=10萬元。相比之下,招聘員工促銷為佳。不過,企業在選擇營銷策略時,不能只顧及稅收因素,還應從多個方面去考慮,如招聘員工促銷還應考慮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綜合比較。
2.可考慮由一些供應商進行廣告宣傳。甲公司為降低產品制造成本,投資控股了一些多元化企業作為原材料供應商。甲公司所投資的這些多元化企業經營效益尚可,每年均有利潤可分配。并且,甲公司主打品牌與這些多元化企業的主打產品均注冊為同一商標,只是涉及行業不同,商標使用相關費用也進行了合理分攤。甲公司往年也都是突出主打品牌來進行企業形象宣傳,據此可利用這些多元化企業宣傳同一商標的方式,從一定程度上來實現甲公司宣傳主打品牌的目的。
這些多元化企業投入廣告宣傳費的額度,應從年度經營收入和實現利潤方面考慮,既不能超過稅前扣除限額,又盡量不要產生虧損。以2009年為例,廣告宣傳費投入2000萬元就可全額在稅前扣除,也不會產生虧損。具體比較為:
(1)甲公司進行廣告宣傳。甲公司支付的廣告宣傳費不能在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調增2000萬元,相應應繳所得稅2000×25%=500萬元。如果利用這些多元化企業進行廣告宣傳并在稅前全額扣除,從甲公司及所屬多元化企業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將可少計繳所得稅2000×25%=500萬元。
(2)供應商進行廣告宣傳。《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甲公司支付2000萬元廣告宣傳費,因不能稅前扣除,對凈利潤的影響是2000萬元。如果這些多元化企業支付2000萬元廣告宣傳費,可稅前扣除,對凈利潤的影響是2000×(1-25%)=1500萬元,并且從這些多元化企業分回的利潤是免稅收入,將甲公司和這些多元化企業作為一個整體考慮,由這些多元化企業支付廣告費,將少影響凈利潤500萬元。
經過上述比較可知,由供應商進行廣告宣傳有利。不過,所投資的多元化企業除是甲公司投資的一人公司外,其他類型公司要顧及其他股東的權益。并且還要事先分析評估此種方式的廣告宣傳效果。
3.投資設立一個代理公司不可取。甲公司有部分員工認為,本公司從事的行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代理行業政策不同,可考慮設立一個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進行廣告宣傳,這種思路不可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甲公司如投資設立一個全資代理公司,負責原材料的代理采購。以全年代理采購200000萬元、按5%手續費計算為200000×5%=10000萬元代理收入,可稅前列支的廣告宣傳費限額為10000×15%=1500萬元,對應的應納稅額為1500×25%=375萬元。代理手續費應按5%計征營業稅,按營業稅的7%和3%分別計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考慮印花稅等),則應繳營業稅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000×5%×[1+(7%+3%)]=550萬元,對凈利潤的影響為550×(1-25%)=412.5萬元。
比較可知,由代理公司進行廣告宣傳可在稅前扣除,可少繳所得稅375萬元,而增加凈利潤375萬元。但因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續費要繳營業稅及附加稅費550萬元,而要減少凈利潤412.5萬元,兩者合計減少凈利潤412.5-375=37.5萬元,所以設立代理公司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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