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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
在傳統概念下,內部審計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降低代理成本而設計的,人們不關心它對企業經營的貢獻,而且這種貢獻往往是無形的。下面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于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歡迎閱讀。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協調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增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因其隸屬于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所形成的接受其領導并向其報告的組織關系。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保持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良好關系,實現董事會、最高管理層與內部審計在組織治理中的協同作用。
第五條 對內部審計機構有管理權限的董事會或者類似的機構包括:
(一)董事會;
(二)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
(三)非盈利組織的理事會。
第六條 對內部審計機構有管理權限的.最高管理層包括:
(一)總經理;
(二)與總經理級別相當的人員。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主要包括:
(一)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
(二)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工作。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積極尋求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第九條 在設立監事會的組織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配合監事會的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領導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報請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審計工作事項;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業務委派。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請批準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章程;
(二)年度審計計劃;
(三)人力資源計劃;
(四)財務預算;
(五)內部審計政策的制定及變動。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除實施常規審計業務外,還可以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委派的下列事項:
(一)進行舞弊檢查;
(二)實施專項審計;
(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四)評價社會審計組織的工作質量;
(五)其他。
第四章 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保持有效的溝通,除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提交審計報告之外,還應當定期提交工作報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應當概括、清晰地說明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以及內部審計資源的使用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審計項目涉及范圍及審計意見的總括說明;
(三)對組織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總體評價;
(四)審計中發現的差異和缺陷的匯總及其原因分析;
(五)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和建議;
(六)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七)人力資源計劃的執行情況;
(八)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要求或關注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工作報告時,還應當對年度審計計劃、財務預算和人力資源計劃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說明,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清晰反映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日常工作中,內部審計機構還應當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就下列事項進行交流:
(一)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關注的領域;
(二)內部審計活動滿足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信息需求的程度;
(三)內部審計的新趨勢和最佳實務;
(四)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 篇2
為了充分發揮財務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內部控制,通過財務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進人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財務內部審計,是指人防辦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人防辦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單位及所屬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縣、區人防辦經營活動、經濟業務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二、審計機構與審計人員
人防辦審計機構設在財務科,配備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辦黨組的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人防辦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人防各項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黨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為了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遇有較大任務時,可臨時組織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
四、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行業經濟活動內容,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審人員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亂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五、審計內容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
(3)是否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
(4)現金、固定資產是否盤點核對,往來帳款是否真實,利潤是否準確。
(5)會計報表中的資產、負債及所相關內容是否真實存在,增減變動是否記錄完整。
(6)有無嚴重違返財經紀律,侵占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和小金庫,帳外帳等情況。
六、審計時間
定期審計: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審計。
不定期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可做隨時抽查審計。
七、審計工作程序
(1)根據辦黨組擬訂審計年度計劃,經財經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2)提前通知被審計部門,做好審前相關資料準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審計過程中,必須填寫審計底稿,做好審計記錄,收集審計證據。
(4)審計工作完成后,將審計情況向被審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交換意見,對審計出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無異議,寫出審計工作報告,向辦黨組匯報。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維護股東利益,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門)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暫掛靠計劃財務部),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董事會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 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專家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態度,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審計范圍
第十條 適用范圍:公司以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分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和控制系統,主要表現為反映經營活動的會計資料和各項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各部門和分公司的財務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預)結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5)省公司與下屬分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6)各分公司(部門)主要領導人或重要經濟崗位責任人離任的經濟責任;
(7)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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