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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特征
第三方物流在國外又稱為契約物流,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在歐美發達國家出現的概念,那么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一) 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法律特征(商主體特征)
1、 第三方物流企業是獨立的商法人
第三方物流企業是依據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注冊成立,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獨立法人,這一點是其與企業內部物流事業部的根本區別。生產企業內部物流事業部的核心任務是立足企業內部,為企業的采購、生產、銷售、回收等活動提供物流支持。物流事業部的經營特點決定了其在法律上不必然具有法律主體資格。而第三方物流企業須立足市場,面向社會眾多客戶提供物流服務,其獨立享有權利、獨立承擔義務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特點決定了在法律上必須賦予其獨立的法人資格。
2、 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設立呈現出行政許可主義的色彩
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我國公司設立的總趨勢是采取準則主義,即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由法律做出規定,凡具備法定條件的,不必經過國家主管機關批準,就可以設立公司。但在我國部分地區,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設立呈現出行政許可主義的色彩。物流產業在我國剛剛起步,發展尚不成熟,政府為避免盲目投資、重復建設,以及貫徹落實政府宏觀層面的物流產業政策和規劃,實踐中政府對物流發展大多采取了積極干預的態度,這就使得物流企業在設立過程中表現出濃厚的行政許可主義色彩。
3、 第三方物流內部各成員企業之間具有關聯關系,并在事實上形成了企業集團
依靠電子信息技術的支撐,第三方物流成員企業之間充分共享信息,這就要求彼此能夠互相信任,才能取得比單獨從事物流活動更好的效果。一般來說,第三方物流企業總部與各成員企業之間大多采取總分公司、母子公司(全資或控股)等組織模式。從關聯關系來看,總分公司、母子公司均在事實上構成了企業集團。
4、 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大客戶之間是戰略性的物流聯盟(Logistics alliance)關系
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大客戶之間所發生的關系并非偶爾一次兩次的市場交易,在交易維持了一段時期之后,客戶將更加依賴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有現成的物流解決方案,這比客戶自己去做顯得更加專業,所以客戶都非常愿意把物流外包(Outsourcing)出去,從而第三方物流和客戶之間在經濟上就構成了一種不可分割的供應鏈(Supply chain)關系。為保持供應鏈關系的穩定,雙方便有可能在法律層面上結成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合作雙贏的戰略性的物流聯盟。
(二) 第三方物流活動的法律特征(商行為特征)
1、 須以營利性為目的
營利性是商法的特性,同時也是商行為的特性。第三方物流活動作為商行為,就必須以營利為目的。而綠色物流(Environmental logistics)、軍事物流(Military logistics)、災害物流(如SARS疫情、洪水災害期間的物流)等以社會公益或國防利益為目的,企業物流(Internal logistics)則以為本企業生產提供物流支持為目的。也正因為此,第三方物流才成為我國商法的調整對象。
2、 須是經營性行為
所謂經營性是指營利行為的連續性和不間斷性,它表明商主體至少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不斷地從事某種同一性質的營利活動,因而是一種職業性營利行為。第三方物流是經營性行為,表明其與特定時期才會存在的災害物流、軍事物流截然不同。另外,企業內部的物流事業部在為本企業提供物流支持的同時,也可能偶爾對外承接業務,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營利性的特征,但這并不是其核心任務,因而不具有連續性和不間斷性,所以它并不構成商法意義上的商行為。
3、 須注重商事效率
商事交易的特點之一是商事效益與商事效率緊密相連,只有高效率才有高效益。從第三方物流的實踐來看,高效率主要體現在交易形態的定型化和交易客體的證券化,前者如標準的物流格式合同,后者如海事運輸中的提單。
4、 公開性與保密性并存
物流行業的特性決定了信息資源須在第三方物流成員企業和客戶之間共享,而共享信息說明第三方物流是一種具有公開性的行為。同時,第三方物流須協助客戶解決系統的物流方案,解決方案的過程必然涉及到客戶的經營手段、經營方法以及經營經驗等企業管理方面的深層次問題,這些經營管理問題往往就是客戶所特有的商業秘密。因此,第三方物流是公開性與保密性并存的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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