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業務賬務處理問題
賬務處理程序包括明細核算和綜合核算兩個系統的全部處理過程,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于債務重組業務賬務處理問題,歡迎閱讀。
債務重組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問】某稽查局對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資本公積”增加了215000元。審核 “資本公積”明細賬,增加是由于債務重組業務引起的。甲公司以一批庫存商品抵償所欠乙公司的債務70萬元,該庫存商品賬面成本為40萬元,市場價格(不含稅)為50萬元。此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700000
貸:庫存商品 40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 85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15000
特殊處理規定:
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②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先征后退所得稅如何做賬務處理
【問】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外商投資企業,2009年收到國稅局返還的以前年度的地方所得稅(企業的地方所得稅執行先征后退),請問此款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還是沖減“所得稅費用”科目?現在“財會[2000] 3號”或“財會[2001]43號”是否有效?
【答】我們認為問題所述情況以計入營業外收入為宜。
按財政部《關于印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0] 3號)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公司,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按財政部印發的《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財會[2001]43號)規定,公司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而不應當計入盈余公積或資本公積。
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精神,稅收返還即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
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稅款的,通常屬于與損益有關的政府補助,按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即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營業外收入”。
截至目前尚未見到“財會[2000] 3號”以及“財會[2001]43號”失效的明確規定,但其制訂的準則和制度環境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不能簡單地依據、適用。更重要的是一般文件中所說所得稅先征后退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享受的所得稅減免,而問題所述地方性優惠政策不屬此范圍,所以不能簡單按照這兩個文件規定處理,而更宜于采用政府補助會計準則規定的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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