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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惠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業經2015年6月29日十一屆10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惠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規范化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模型、聲像、電子文件、縮微片等不同載體形式的文件資料。城建檔案是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重要基礎資料及信息資源,是依法進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報送、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從城鄉發展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管理好本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建設工程資料,并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城建檔案資料。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機構和職
第五條 城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列入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保證城建檔案機構、人員和經費的落實,使之與城鄉建設事業協調發展。
第七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編制并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組織實施城建檔案工作的業務技術標準和規范。
(四)負責對縣(區)、鄉鎮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技術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和鄉鎮建設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是具體負責城建檔案管理的機構,受市、縣(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接收和保管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資料。
(二)參加市、縣(區)和鄉鎮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三)對接收管理的城建檔案資料,采取現代化管理手段,進行科學系統的管理,為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務。
(四)廣泛征集、收集各門類城建檔案資料,利用各種載體保存等手段,加強作為全國文明城市有關城建檔案資料的積累和收集,不斷豐富館藏。
(五)定期組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料員和施工員進行城建檔案方面知識的培訓。
第九條 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并應具備相應的檔案管理和城建方面專業知識。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接收范圍
第十條 凡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檔案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一條 城建檔案包括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業務管理與業務技術檔案、城鄉基礎資料以及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建檔案資料。
(一)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城鄉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類工業建筑與住宅、辦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商業、金融、保險等建設工程檔案;
2.城鄉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道路、橋梁、廣場、停車場、照明、涵洞、排水、泵閘、污水處理等建設工程檔案;
3.城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包括給水、供氣、供電、公交場站、輕軌、電信、郵政等建設工程檔案;
4.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等建設工程檔案;
5.城鄉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包括公園、游樂園、城市綠地、古樹名木、風景名勝區、城市雕塑工程檔案;
6.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城鄉公廁、垃圾站、垃圾焚燒發電廠、垃圾填埋池等建設工程檔案;
7.城鄉環保、防洪、水利、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城鄉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鄉規劃、管理、建設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環衛、公用設施、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鄉基礎資料,包括城鄉建設歷史沿革、地名、水文、自然、經濟狀況;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計劃、統計、技術規程規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城鄉建設發展史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四章 城建檔案的移交時間和要求
第十二條 應當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的檔案,其形成單位按下列時限移交:
(一)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移交。
(二)規劃建設管理系統的各業務行政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應根據不同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的特點,遵循方便組織,有利于保證歸檔文件材料的完整、準確、系統,并方便利用的原則,正確地確定移交時間。
第十三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城建檔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建檔案資料應齊全、完整、準確、系統、字跡工整,有利于長久保存,案卷質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CJJ/T117-2007)規定的要求。
(二)城建檔案資料應當是原件。
(三)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建筑物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同時給建設單位發放《建設工程檔案編制及移交告知書》,明確編制、報送城建檔案內容、范圍、時間、程序和責任。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明確收集、編制、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任、要求等內容。
第十五條 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城建檔案接收證明書》,載明建設工程項目名稱、移交單位、案卷總數、檔案存管機構等內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將《建設工程城建檔案接收證明書》作為必備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文件材料之一。沒有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城建檔案接收證明書》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不準確的,移交單位應當根據與實物相符,能準確記載工程建設主要過程和現狀的原則,進行補測、補繪后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城鄉地下管線普查和測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資料,應當在普查和測繪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城鄉地下管線進行變更、改造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線檔案,繪制現狀圖,并在變更或改造結束后30日內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對棄用、停用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做好地下管線信息更新工作。各地下管線專業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本單位地下管線專業圖。
第五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與利用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接收或者收集的城建檔案資料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城建檔案的保管、鑒定、統計、編研、保護和利用工作,對破損或者變質的城建檔案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嚴防城建檔案散失和泄密。不得擅自銷毀城建檔案。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館(室)建筑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25-2000)國家標準,保管城建檔案應有適宜安全保存的專門庫房,庫房達到防盜、防火、防震、防雷、防水、防潮、防高溫、防霉、防蟲、防光和防污染的“十一防”要求。庫房面積應當符合城建檔案工作業務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逐步配備溫濕度自動控制、監控、計算機、聲像等設備,實現城建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館房建設、設備購置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日常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需要,編制必要的檢索資料和參考資料,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憑居民身份證、工作證或者單位介紹信等有效證明,經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其收費辦法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城建檔案收集、保護、管理、提供利用和研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單位和個人損毀、丟失、涂改或者偽造城建檔案的。
(三)城建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補報;逾期6個月不補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地址:http://ghjs.huiyang.gov.cn/zcfg/46574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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