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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如何防范經濟風險
導語: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生產活動,是各類建筑物的建造過程,也可以說是把設計圖紙上的各種線條,在指定的地點,變成實物的過程。它包括基礎工程施工、主體結構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裝飾工程施工等。施工作業的場所稱為“建筑施工現場”或叫“施工現場”,也叫工地。
經濟方面的風險可劃分為以下幾類、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是工程投標文件的主要依據,在招標文件中約定了工程取費類別、材差調整文件、合同基本條款的構成等,如果對招標文件理解不透,在工程中標后簽訂合同時,容易發生一系列的經濟糾紛。
生產要素市場價格。主要包括勞動力市場、材料市場、設備市場等,以上三大要求市場價格變化浮動過大,直接轉化到施工成本的增加。
金融市場因素。金融市場因素包括存貸款利率變動、貨幣貶值等,也影響著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
資金、材料、設備供應。主要表現為發包人供應的資金、材料或設備質量不合格或供應不及時。 .
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對工資、稅種和稅率等進行宏觀調控,都會給建筑企業帶來一定風險。
建筑企業防范風險的方式建筑企業防范風險一般可以采取三種方式,即控制風險、轉移風險和保留風險。
控制風險。這是使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導致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它包括避免風險、消滅風險和減少風險三種。控制工程項目風險的主要措施如下:
熟悉和掌握工程施工階段的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施工階段的法律法規是保護工程承發包雙方利益的法定根據,建筑企業只有熟悉和掌握這些法律法規,依據法律法規辦事,才能增強用法律保護自己利益的意識,有效地依法控制工程風險。
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標文件。承包商取得招標文件后,應當深入研究和分析,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吃透業主意圖及要求;全面分析招標人須知,詳細審查圖紙,復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文本,研究招標策略,以減少合同簽訂后的風險。
簽訂完善的施工合同。基于“利益原則”的承包人應當綜合分析、慎重決策,不能簽訂不利的、獨立承擔過多風險的合同。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很多風險,必須搞清楚由誰來承擔。減少或避免風險是談判施工合同的重點。通過合同談判,對合同條款拾遺補缺,盡量完善,防止不必要的風險;通過合同談判,使合同能體現雙方責權利關系的平衡和公平,對不可避免的風險,應有相應的策劃和對策。
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稱標準文本)從而簽訂合同是使施工合同趨于完善的有效途徑。
掌握要素市場價格動態。要素市場價格變動是經常遇到的風險,在招標報價時,必須及時掌握要素市場價格,使報價準確合理,減少風險的潛在因素。但在招標報價時往往對要素市場價格變化預測不周、考慮不全,特別是可調價格合同,控制風險必須隨時掌握要素市場價格變化,及時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格,以減少風險。
加強履約管理,分析工程風險。在合同談判和簽訂過程中,雖然已經發現了風險,但合同中還會存在詞語含糊,約定不具體、不全面、責任不明確甚至矛盾的條款。因此,任何施工合同履行過程都要加強合同管理,分析不可避免的風險。如果不能及時透徹地分析出風險,就不可能對風險有充分的準備,在合同履行中就很難有效控制,特別是對風險較大的工程項目更要強化合同分析,及時進行工程結(決)算。
管好分包商,減少風險事件。分包給分包商的工程,總包商負有質量、安全、工期等協調和管理的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所以對分包商的承包工程和其工作,要嚴格進行管理,督促分包商認真履行分包合同,把總分包之間可能發生的風險,減少到最低程度。
防范項目法人的風險。有一種“發包人”,由于真正的業主為了該項工程的管理,甚至為了規避可能承擔的責任而設立,其表面特征是注冊資金由真正業主提供,注冊資金要么遠遠低于工程標價,要么不實;項目法人的人員是真正業主的工作人員,有的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甚至是真正業主的主要負責人;建筑工程的用地由真正的業主辦理,土地使用權大多屬于真正業主。其法律特征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
與這類項目法人合作可能出現的風險是建筑企業的工程款難以收回。防范措施一般為:①到土地管理部門(國土資源局)查清土地使用權的所有人,確認是否為項目法人;②如果是,盡量不要墊資;③ 當出現進度款拖欠時,要求發包人讓真正的業主提供履約擔保;④如工程已竣工則應迅速起訴,列發包人和真正的業主為共同被告并保全所建工程和真正業主的其他資產。
防范墊資工程的風險。建筑市場的不規范使得墊資施工成為司空見慣的事了,雖然國家明文禁止,但禁而不止。而墊資行為一旦發生,收不回款項的風險則如影相隨。該風險的規避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1)要求業主請第三方提供充分、適當的擔保(如銀行保函、抵押等)。(2)風險轉移給材料商和分包商。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債權、債務和合同的轉讓,建筑企業的工程款項的債權轉讓給分包商和材料商不需經業主同意,只需通知業主就行了。
但債權轉讓必須注意以下幾點:①分包合同、材料購銷合同的約定支付額度不得高于總包合同約定的進度款的支付額度。②分包工程的核量和材料購銷的對帳要及時準確。③分包合同和材料購銷合同應明確約定:當業主拖欠總包工程款的額度大于分包欠款或材料欠款比例時,或者由于非總包人原因致使總包工程款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確認時,分包商、材料商收到總包人債權轉讓通知后,同意受讓債權額度為總包所欠分包或材料商的債務額度。
防范材料和勞務分包的風險。經常有材料商起訴承包人的案例,法院拿出由工程項目材料員出具的收據或欠條(收據內容大多為收到某物品多少,單價多少、價值多少,未付款等證據)并得到了法院的確認,判決由建筑企業承擔。很難說這些證據都是真實的,而這些訴案總是發生在項目經理部解體后而項目不能控制時。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材料數量的確認必須以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項目公章或建筑企業公章的收貨單為準,否則不能作為材料商供應材料的依據。
為避免因勞務或其他零星工程分包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分包合同一定要與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單位簽訂,即使有時合同細節尚未落實而需先行進場,也應先簽訂一個非常簡單的協議,表明分包單位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單位。
以上主要是建筑企業常見風險及其防范,只要我們針對出現的風險及時研究對策,借鑒和總結各種不同經驗,并提出治理措施,同時與國家政策緊密相聯,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并舉,建筑企業無論遇到何種風險,都能將風險化解或將風險降至最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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