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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有哪些
作為監理工程師,需要承擔哪些責任風險呢,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于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歡迎大家閱讀,希望大家喜歡。
(1)行為責任風險。
監理工程師的行為責任風險來自三個方面:二是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監理委托合同規定的職責義務,超出了業主委托的工作范圍,從事了本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損失,就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對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設計人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確認的內容,若監理工程師利用自身的權力單方面指令承包商進行相應的作業,這就超出了他的職責范圍。若工程因此發生了損失,則他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是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地履行監理合同中規定的職責,在工作中發生失職行為,例如,對于工作中該實行檢查的項目不作檢查或不按規定進行檢查,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隱患或造成損失,他就必須為此承擔失職的責任。三是監理工程師由于主觀上的無意行為未能嚴格履行自身中的職責并因此而造成了工程損失。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對某些該實行檢查或監督的項目未進行相應的檢查監督,或者雖然進行了檢查監督,卻未能發現隱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的損失,監理工程師同樣要負相應的責任。
(2)工作技能風險。
監理工作是基于專業技能基礎上的技術服務,因此,盡管監理工程師履行了監理合同中業主委托的工作職責,但由于其本身專業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應有的效果。例如,對于某些需要專門進行檢查、驗收的關鍵環節或部位,監理工程師雖按規定進行了相應檢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規定要求,但并未發現本應該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原因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盡管主觀上他并不希望發生這樣的過錯。如今的工程技術日新月異,新材料、新工藝層出不窮,并不是每一位監理工程師都能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因此也就無法完全避免這一類的風險。
(3)技術資源風險。
即使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并無行為上的過錯,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術、資源而帶來的工作上的風險。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對施工過程進行了檢查和監督,并未發現任何問題,但仍有可能留有隱患,如某些部位因振搗不夠留有孔洞等缺陷,這些問題可能在施工過程中無法及時發現,甚至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無法發現。“眾所周知,某些工程上質量隱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時間和誘因,利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證所有問題都能及時發現,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財力和技術資源的限制,監理工程師無法對施工過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環節都進行細致全面的檢查,因此,也就有可宮旨需要面對這一方面的風險。
(4)管理風險。
明確的管理目標,合理的組織機構,細致的職責分工,有效的約束機制,是監理組織管理的基本保證。盡管有高素質的人才資源,但如果管理機制不健全,監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對較大的風險。這種管理上的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監理單位和監理機構之間的管理約束機制。實踐表明,總監負責制對于落實管理責任制,提高監理的工作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監理工程的特殊性,項目監理機構往往遠離監理單位本部,在日常的監理工作中,代表監理單位和工程有關方面打交道的是總監,總監的工作行為對監理單位的聲譽和形象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一方面,監理單位必須讓總監有職有權,放手工作,才能取得總監負責制應有的效果。但另一方面,監理單位對總監的工作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同樣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說,監理單位和總監之間應該建立完善、有效的約束機制。二是項目監理機構的內部管理機制。監理機構中各個層次的人員、職責分工必須明確,溝通渠道必須有效。如果總監不能在監理機構內部實行有效的管理,則風險仍然是無法避免的。
(5)職業道德風險。
監理工程師是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接受過良好的教育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社會公眾對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服務存在較多的依賴。監理工程師在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時,必須十分謹慎、小心,表達自身意見必須明確,處理問題必須客觀、公正,同時,必須廉潔自津,潔身自愛,勇于承擔對社會、對職業的責任,在工程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相沖突時,優先服從社會公眾的利益;在監理工程師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時,必須以工程的利益為重,如果監理工程師不能遵守職業道德的約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問題,甚至為謀求私利而損害工程利益,毫無疑問,必然會因此而面對相應的風險。
(6)社會環境風險。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監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社會對監理工程師寄予了極大的期望,這種期望,無疑對建設監理事業的繼續發展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但在另一方面,人們對監理認識也產生了某些偏差和誤解,有可能形成一種對監理的健康發展不利的社會環境。例如,《建筑法》第五十五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第五十八條規定:“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顯而易見,承包商作為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必須對工程質量負責。但是,現在社會上相當一部分的人士認為,既然工程實施了監理、監理工程師就應該對工程質量負責,工程出了質量問題時,首先向監理工程師追究責任。應當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屬于承包性質,承包商有責任為業主提交一個質量合格的工程,而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詢性的,是代表業主方進行工作的。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減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義務。因此,讓監理工程師來承擔或分擔工程的質量責任顯然是錯誤的。
再如、《建筑法》第四十五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而在實際工作中,同樣有不少人士認為監理工程師應該對施工安全負責,當然、監理工程師既然在工程現場實施監督管理其工作的對象和范圍就應該是全方位的,監理工程師當然不能對施工安全問題不聞不問,但應該明確,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二者在質量責任和安全責任方面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實踐表明,推行監理制,對提高工程質量,保證施工安全是起到積極作用的,監理工程師的介入,可以使工程質量和安全更有保證,但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來擔保工程不出現質量和安全問題。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監理工程師的重要職責之一,應該是及時發現工程質量問題,避免工程留下質量和安全的隱患。因此,應該解除監理工程師的顧慮,大膽工作了勇于發現、揭露問題。反之、如果要求監理工程師承擔過大的質量及安全責任,甚至以工程中是否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以工程實體質量的好壞來評價、衡量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成效。則可能促使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故意掩蓋、隱瞞工程質量問題,反而使工程真正留下質量和安全隱患。如果真是如此,可以說實行監理就毫無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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