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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監理合同的訂立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的考點,歡迎閱讀。
一)雙方的權利
1、委托人權利
1)授予監理人權限的權利
監理合同是要求監理人對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各種承包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理,監理人 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對其他合同進行監督管理,因此在監理合同內除需明確委托的監理任務外,還應規定監理人的權限。
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
委托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筑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 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監理人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 僅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但標準條件中規定,監理人對設計和施工等總包單位所選定的分包 單位,擁有批準權或否決權。
3)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 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
(1)對監理合同轉讓和分包的監督。除了支付款的轉讓外,監理人不得將所涉及到的利 益或規定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監理人所選擇的監理工作分包單位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認 可。在沒有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前,監理人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的 任何分包合同。
(2)對監理人員的控制監督。合同專用條款或監理人的投標書內,應明確總監理工程理由 人選,監理機構派駐人員計劃。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托人同意。
(3)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監理人有義務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監理報告,委托人也 可以隨時要求其對重大問題提交專項報告,這些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委托人按照 合同約定檢查監理工作的執行情況,如果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職責或與承包方串 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承擔相 應賠償責任。
2、監理人權利
1)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包括
(1)完成監理任務后獲得酬金的權利。監理人可獲得正常監理任務酬金,額外、附加工 作的酬金。
(2)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果由于委托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監理 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的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監理人可按照終止合同規定程序,單方面提出終 止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可以行使的權力
(1)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 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
(2)對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主要表現為:對承包人報的工程
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包人 提出建議;征得委托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 量進行檢驗;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 設備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實施竣工日期的前或延 誤期限的鑒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 工程款的復核確認與否定權。未經監理人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3)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4) 在業務緊急情況下,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盡管變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權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準時,也有權發布變更指令,但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5)審核承包人索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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