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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常見貿易術語的使用
在實際業務中,選用何種貿易術語,密切關系到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因此,它是雙方都十分重視的問題之一。就我方外貿企業而言,貿易術語的選用應結合以下幾方面的要求來考慮。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單證員常見貿易術語的使用,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證員常見貿易術語的使用
1、增收節支外匯運保費。
在我國外貿業務中,FOB、CFR和CIF是最常用的貿易術語。一般說來,在出口業務中,我外貿企業應爭取多選用CIF和CFR術語,而少用FOB術語;反之,在進口業務中,應爭取多選用FOB術語,少用CFR和CIF術語。
對FCA、CPT和CIP術語的選用,在出口和進口業務中,也應分別按上述原則,予以掌握。因為,這樣可為國家增加收入和節省支出外匯運費和保險費,并有利于我國對外運輸事業和保險事業的發展。
2、適合所使用的運輸方式。
按照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每種貿易術語,各有其所適用的運輸方式。
例如,“FOB、CFR和CIF術語”只適用于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而不適用于空運、鐵路和公路運輸。
如交易的當事人擬使用空運、鐵路或公路運送貨物,則應先用“FCA、CPT和CIP術語”。
如果不顧所使用的運輸方式,不適當地選用貿易術語,將使該術語的解釋產生困難。一旦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的義務上發生糾紛,有關當事人將陷入困境,并可能遭受損失。
目前,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正在被廣泛運用。而且還將進一步擴大與發展。為了適應這一趨勢,我外貿企業應按具體交易的實際情況,適當擴大選用“FCA、CPT和CIP術語”,以替代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的“FOB、CFR和CIF術語”。
尤其是在出口業務中,如果貨物是以集裝箱運輸或多式運輸方式運輸的,不采用“FCA、CPT和CIP術語”,而仍繼續使用“FOB、CFR和CIF術語”,則至少存在以下兩上缺點:
一是增加了我方的風險責任,從貨交承運人延伸到在裝運港越過“船舷”;
二是推遲了運輸單據的出單時間,從而延緩了我方交單收匯的時間,影響我方資金周轉和造成利息損失。
因此,在出口業務中,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使用“FCA、CPT和CIP術語”已勢在必行了。
3、按實際需要,靈活掌握。
選用“貿易術語”,也應根據業務的實際需要,作必要的靈活掌握。譬如,國外買方在向我國購買大宗商品時,為了可以在“運價和保險費”上得到優惠,要求自行租船裝運貨物和保險的情況并不少見。
為了不影響貿易,我方出口也可采用“FOB術語”。對于國外某些港口,因無固定班輪或我方自行派船不方便而對方愿意自行派船接運時,也可按“FOB術語”成交。
有些國家為了扶持其本國保險事業的發展,規定其進口貿易必須在其本國投保,在此情況下,我們可同意使用“CFR或FOB術語”,以示合作。
在進口業務中,如我方所進口的貨物,數量不多,金額不大,也采用CIF術語進行交易。
4、安全收匯,安全收貨。
在外貿交易進程的各個環節中,都可能潛伏著對經營者造成損害的風險,應預先防范。在貿易術語的選用方面,也涉及如何保障出口收匯和進口收貨的安全問題。
在我出口業務中,國外買方往往要求按“FOB術語”向我購貨,究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國外買方擬以通過由其自行指定的承運人,自辦保險,以便向承運人和保險公司獲取較低的運費和保險費優惠。
但是,少數不法商人也可能與承運人相勾結,越過向銀行付款贖單的正常渠道,向承運人無單提貨,隨后采用逃逸或宣告破產的伎倆,騙取我貨物,造成我方“銀貨兩空”的結局。
在進口業務中,如采用“CFR術語”,因為由國外賣方租船或訂艙,貨物裝船后的風險由我負擔,而保險也由我方辦理,如果國外賣方所安排的船舶不當,或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就將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卻收不到貨的損失。
上述類似的詐騙事件,在我外貿實際業務中曾屢有發生。對此,我外貿企業必須提高警惕,審慎選擇客戶,必要時,還應對由國外客戶指定的承運人或安排的載貨船只作事先核查,如發現不妥,可要求其給予更換,以保障收匯或收貨的安全。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對外貿易的發展,可以采用更加靈活的貿易方式,其他貿易術語,如EXW、FAS、DAF、DES、DEQ、DDU和DDP等,也可視不同交易的具體情況適當地選擇使用。
貿易術語的主要國際慣例
主要慣例有三種
A.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簡稱W.O.RULES 1932)
B.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C.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通則》英文為INCOTERMS 2000,(ICC PUBLICATION NO.560)
國際商會簡稱ICC是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三個單詞第一個字母大寫.
INCOTERMS來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TERMS三個單詞合并而成。
當前國際貿易中廣泛采用的貿易術語慣例
① 是國際商會制定的《INCOTERMS 1990》或《INCOTERMS 2000》
② 國際商會于1919年成立,會員分布在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是全球具有重要影響的世界性民間商業組織,它是聯合國的一個高級咨詢機構,設立的目的是在經濟和法律領域里,以有效的行動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
③ 中國于1994年11月獲得國際商會成員國地位。
④ 《INCOTERMS 1990/2000在世界上已得到廣泛的承認,廣泛運用于國際貿易合同及L/C中。
FOB 貿易術語
1、 定義:FOB是FREE ON BOARD三個單詞第一個字母的大寫,中文意思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具體裝運港名。
2、 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運輸。
3、 關鍵點:風險劃分點,交貨點,費用劃分點均在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輪船舷(實際操作中為裝到船艙內)。
4、 賣方的主要義務
A、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裝船通知。
B、 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證書(商檢證,原產地證等)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報關、出口訂倉等)。
C、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實際為到船艙內為止)。
D、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已裝船海運提單)。
5、 買方的主要義務
A、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貨物價款。
B、 負責訂艙或租船、支付運費(海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實際業務中買方告知賣方其在裝運港的貨運代理,并要求賣方向其訂船,海運費為到付,由買方支付,通常買方支付的海運費較賣方自己訂船要便宜10-20%)。
C、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配額在進口國同樣由買方向國內行政機構申領)或其他核準證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D、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實際為裝運港船艙內以后的)
E、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6、 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 貿易合同中注明啟運港:啟運港應為海港或河港(南通、重慶港等為內河港)
B、 貿易中要求賣方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風險和費用的轉移點即為裝運港指定的船艙內。
C、 船貨銜接應在貿易合同中明確規定,空艙費,滯期費以及倉儲保險等額外費用由誰支付。
D、 裝運港的裝貨費由誰承擔,即THC費用由誰支付,國際貿易原則為誰付海運費誰支付THC費用。
E、 和美國客戶以及其他美洲客戶訂貿易合同時注意客戶在確定價格條款中選用《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這個貿易慣例還是國際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2000這個慣例。因為同一個FOB術語兩個慣例的解釋不同,雙方風險、費用、責任和義務都有很大區別。
F、 和客戶協商爭取其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爭取貨代由我方按排,目的港貨代也應由我方貨代指定,這樣可以大大減輕貿易風險。
CIF 貿易術語
1、 定義: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后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2、 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運輸,貿易國(貨物最終運抵的海港或河港)。
3、 關鍵點:風險點、交貨點在啟運港船上,費用劃分點至目的港港口船上。
4、 賣方的主要義務
A、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B、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C、 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D、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E、 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已裝船提單等。
5、 買方的主要義務
A、 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 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C、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6、 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 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后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
B、 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
C、 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
D、 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E、 裝船通知以及貨物的中轉、到港日期等。
1、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后,取得海運提單并將主要貨運單據給銀行或自行交由買方,承保保險取得保險單支付海運費以及裝運港雜費后即完成全部交貨義務。
2、 賣方在裝船后給買方充分的已裝船通知。
3、 賣方無保證貨物必然到達以及確保何時到達目的港的責任。
4、 賣方無貨物裝船后的損害、受潮、滅失等承擔責任。
5、 若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損壞或滅失,買方仍須憑單付款,買方可憑提單向船公司/船代,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損壞賠償而不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
6、 實際業務中買方以貨物在中轉港,未按時中轉、掉箱,貨物在途中兩次或叁次中轉延誤到港日期影響其成衣/成品交貨索賠誤工費、空運費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應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就注明賣方無裝船后保證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以及無法保證何日中轉的義務。
CFR/CNF 貿易術語
1、 定義:CFR/CNF 是COST AND FREIGHT三個單詞的其中一個字母組合而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所必需的海運費,交貨后的滅失和損壞的風險自交貨時已轉移至買方。
2、 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及內河運輸(至貿易國的目的港,海港,河港均可以)。
3、 關鍵點:交貨點、風險點在裝運港船上,費用劃分點,海運費付至目的港船上,保險由買方辦理并支付。
4、 CFR/CNF和CIF買賣雙方義務的區別
CFR/CNF合同中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不支付保險費,不提供保險單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由買方自行辦理。
其他義務和CIF是相同的。
5、 實際義務中的注意點
A、 風險點的轉移:風險點為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到船艙內,風險點即轉移到買方,國此買方必須在此之前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因此實際業務中賣方應于裝運前和國外買方就如何發裝船通知以及何時發裝運通知,商定辦法,貿易合同中也應注明裝船通知的發送內容,方式,發送時間等。
B、 港雜費,裝運港的港雜費,THC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港雜費,提貨費等由買方承擔。
C、 其他注意點同CIF注意點一樣。
FOB/CIF/CFR的共同點
1、 三種價格術語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如中國長江河運,美國五大湖地區河運)其承運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
2、 三種價格術語交貨點均為裝運港船舷(實際為船艙內)風險點均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船艙內)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3、 費用點:賣方均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
4、 提單:賣方均需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提單。
5、 裝船通知:裝運前后賣方均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6、 風險點: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后的風險即轉移到買方。
7、 目的港的進口清關,費用等均由買方負責辦理;裝運港的裝船,陸運,出口報關,辦理許可證等均由賣方辦理。
8、 賣方都有在裝運港安排訂艙、配船的義務。
FOB和 CIF價格術語的不同點
1、 價格術語后港口性質不一樣,FOB后的港口指賣方所在國的海港或河港,而CIF 后的港口指買方所在國的海港或河港,CIF 價格術語后目的港后應注明港口所屬國別,如維多利亞港,在香港有,英國有,巴西有,必須加注國別來區分。
2、 費用構成不一樣,報價不一樣。FOB價格是考慮貨物從原料購進、生產直到出口報關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同的一切費用和利潤為止,而CIF則是在FOB價格的基礎上再加上海運費和保險費。
3、 THC碼頭作業費的支付對象不同。按照誰支付海運費誰支付THC費用的原則,FOB價格條款中THC費用應由買方承擔,CIF中THC應由賣方承擔,現行國內THC標準為20‘柜370元,大柜40’為560元,THC費用應在貿易合同中明確注明由誰支付。
4、 保險費支付、辦理不同:FOB、 CNF 保險由買方辦理,賣方應于裝船前通知買方;CIF 保險由賣方辦理并支付保險費,賣方按合同條款,保險條款辦理保險并將保險單交給買方。
5、價格術語國際慣例不同,FOB價格在美國慣例和國際商會的1990及2000年通則慣例,CIF大多數為國際商會的1990年/2000年慣例,訂立貿易合同或客戶開出信用證中注意加以區別。
6、 空運貨物:FOB 賣方只承擔貨物上飛機之前的所有費用空運費,空運目的港費用由買方承擔。
CIF 賣方除承擔FOB空運費用外還需按買方要求承擔空運費以及對貨物空運投保保險。
空運貨物自裝運港交付后貨物所有權即轉移至買方。
7、 租船訂船不同:FOB價格由買方指定船公司/船代公司甚至貨代公司安排船運,買方能否及時租船訂艙,會影響賣方的及時交貨以及銀行交單等。
CIF價格則由賣方自主選擇船公司或貨代公司。
8、 裝船通知告知買方時間不同:FOB價格和CNF在裝船前告知買方,裝船內容、裝船細節以便買方有充足的時間辦理貨物海上保險而CIF是由賣方投保可在裝船后幾天內告知買方裝船通知。
9、 裝運后跟蹤服務不同:FOB價格術語由于是客戶指定船代/貨代,其二程三程中轉一般由買方負責辦理,而CIF價格術語,為給賣方提供更好的服務一般由賣方及時聯系貨代船代將中轉情況,目的港代理資料,何時到港等資料告知買方。(但CIF 價格中賣方并無此規定義務,一般實際操作中買方會有此要求)
10、不可抗力風險不同:索賠難度不同
在實際出口業務中若貨物已裝船,在裝運港或運輸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賣方提交的單據與L/C規定有“不符點”遭到開征行拒付貨款情況下FOB、CNF和CIF所承擔的風險不同。
在CIF術語上是賣方辦理保險,在啟運港投保,在客戶拒付退單的情況下,賣方可憑保單向當地保險公司索賠。
在FOB和CNF情況下是買方辦理保險,保單在買方手里,保險公司又大多在國外,賣方難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尤其是FOB術語上,賣方要找買方指定租船訂艙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時準確取證就更難。
在當前實際出口業務中客戶指定貨代/船公司的FOB術語業務相對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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