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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運保險無法賠償的原因
很多人認為,只要買了保險,出險后就一定可以獲得賠償。這種想法,往往忽略了保險條款中的三個重要細節。我們一起來看看!
出口貨運保險無法賠償的原因
一、保險公司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理由是本案雖然是運輸服務民法典律關系,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也規定在交通事故賠償的案件中,受害人有向保險公司直接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直接賠付,保險公司應該依照《保險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原告賠償,同時這樣可以減少當事人訴累,也可以更好地保護受害人權益。
二、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這種觀點。本案中原告選擇運輸服務民法典律關系提起訴訟,那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運輸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只是原告與被告某運輸公司,保險公司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本案中不應讓合同外當事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該條規定了受害人在賠償責任確定的情況下才享有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請求權,同時也規定了保險公司是案件處理結果的最后承擔者。
出口貨運保險無法賠償的原因
當被保險人保險的貨物遭受損失后,被保險人應按照保單的規定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同時還應以收貨人的身份向承運人辦妥必要的手續,以維護自己的索賠權利。
1、損失通知:當被保險人獲悉或發現保險貨物遭損,應馬上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檢驗損失、提出施救意見、確定保險責任、查核發貨人或承運人責任。延遲通知,會耽誤保險人進行有關工作,引起異議,影響索賠。
2、向承運人等有關方提出索賠: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貨時發現貨物明顯受損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險公司報損外,還應立即向承運人、受托人以及海關、港務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當這些損失涉及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如碼頭、裝卸公司的責任,應立即以書面向他們提出索賠,并保留追償權利,必要時還要申請延長索賠。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險貨物受損后,作為貨方的被保險人應該對受損貨物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特別是對受損貨物,被保險人仍須協助保險人進行轉售、修理和改變用途等工作。因為相對于保險人而言,被保險人對于貨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則上殘貨應由貨方處理。
4、備全必要的索賠單證:
1) 保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 運輸契約,如提單、運單和郵單等;
3) 發票;
4)裝箱單、磅碼單;
5)向承運人或有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書面文件;
6)檢驗報告;
7)海事報告摘錄或海事聲明書;
8)貨損貨差證明;
9)索賠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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