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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發箱地點代理人應履行的手續
指定的收、發箱地點,憑集裝箱代理人簽發的《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受理集裝箱的收、發手續。憑《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發放集裝箱,并辦理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手續;憑《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收取集裝箱,并辦理設備交接。
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的主要內容:
(1) 提箱(用箱人和運箱人);
(2) 發往地點;
(3) 用途(出口載貨、修理、進口重箱等);
(4) 集裝箱號、封號(鉛封號、關封號);
(5) 集裝箱尺寸、類型;
(6) 集裝箱所有人;
(7) 提離日期;
(8) 提箱運載工具牌號;
(9) 集裝箱出場檢查記錄(完好或損壞)。
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的主要內容:
(1) 送箱人;
(2) 送箱日期;
(3) 集裝箱號、封號;
(4) 集裝箱尺寸、類型;
(5) 集裝箱所有人;
(6) 用途:
① 返還重箱;
② 出口集裝箱,此時需登記該集裝箱發往的時間、地點(航次、時間);
(7) 送箱運載工具牌號;
(8) 集裝箱進場檢查記錄。
集裝箱交接地點應詳細認真進行檢查和錄,并將進出場集裝箱的情況及時反饋給集裝箱代理人,積極配合集裝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裝箱代理人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集裝箱的利用情況,及時安排集裝箱的調運、修理,追繳集裝箱延期使用費,追繳集裝箱的損壞、滅失費用等工作。
延伸閱讀:運輸中會出現得貨物交接手續
(1)承托雙方對包裝貨物要件交件收
對散裝貨物原則上要磅交磅收;對“門到門”重箱、集裝箱及其他施封的貨物要憑鉛封交接。
(2)托運人應憑約定的裝卸手續發貨
裝貨時,雙方當事人應在場核對貨物品名、規格、數量與運單相符,并查看包裝是否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承運人確認無誤后,應在托運人發貨單上簽字;發現不符合規定或危及安全運輸的不得起運;由于包裝輕度破損,短時間修復換調有困難,托運人堅持裝車起運的,經雙方同意,并做好記錄和簽名蓋章后,方可裝運,其后果由托運人負責。
(3)貨物運達指定地點后
收貨人和承運人應在場交接,收貨人查驗無誤后應在承運人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上簽字;如發現貨損貨差,雙方交接人員做好記錄并簽認,經雙方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由收貨人在運費憑證上批注清楚;收貨人不得因貨損、貨差拒絕收貨。
(4)貨物交接時
承托雙方對貨物重量和內容如有疑義,均可提出查驗和復磅,如有不符,按有關規定處理;查驗、復磅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5)承運人對發生領貨通知次日起超過30天無人領取的貨物
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建立臺帳,及時登記,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間不得動用,并認真查找物主。
②經多方查詢,超過一個月仍無人領取的貨物,按國家經委《關于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辦理;但鮮活和不易保管的貨物,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不受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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