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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路造價師考試知識點:FIDIC合同簡介
公路造價師考試一般由交通部發布甲級考試考務工作通知,乙級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由各省確定并報部備案。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考試的知識點,歡迎閱讀。
1.FIDIC合同條件的構成
FIDIC合同條件由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兩部分構成。
(1)FIDIC通用合同條件。FIDIC通用合同條件是固定不變的,工程建設項目只要是屬于土木工程施工,如:工民建工程、水電工程、路橋工程、港口工程等建設項目,都可適用。通用條件共分25大項FIDIC通用合同條件可以大致劃分為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涉及費用管理的條款、涉及工程進度控制的條款、涉及質量控制的條款和涉及法規性的條款等五大部分。
(2)FIDIC專用合同條件。
具體到某一工程項目,有些條款應進一步明確,有些條款還必須考慮工程的具體特點和所在地區的情況予以必要的變動,因此需要編制FIDIC專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中的條款的出現起因于以下原因:
①在通用合同條件的措辭中專門要求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包含進一步信息,如果沒有這些信息,合同條件則不完整。
②在通用合同條件中說到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沒有這些補充條件,合同條件仍不失其完整性。
③工程類型、環境或所在地區要求必須增加的條款。
④工程所在國法律或特殊環境要求通用合同條件所含條款有所變更。此類變更是這樣進行的:在專用合同條件中說明通用合同條件的某條或某條的蘭部分予以刪除,并根據具體情況給出適用的替代條款,或者條款之一部分。
2.FIDIC合同條件的具體應用
(1)FIDIC合同條件適用的工程類別
FIDIC合同條件適用一般的土木工程,其中包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疏浚工程、土壤改善工程、道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等。
(2)FIDIC合同條件適用的合同性質
FIDIC合同條件在傳統上主要適用于國際工程施工,另外FIDIC合同條件不但適用于國際性招標的工程施工,而且同樣適用于國內合同(只要把專用合同條件稍加修改即可)。
(3)應用FIDIC合同條件的前提
FIDIC合同條件注重業主、承包人、工程師三方的關系協調,強調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作用。在土木工程施工中應用FIDIC合同條件應具備以下前提:
①通過競爭性招標確定承包人;
②委托工程師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理;
③按照單價合同編制招標文件。
(4)FIDIC合同條件下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次序
合同文件有時會產生沖突或含義不清,此時,由工程師進行解釋,其解釋應按構成合同文件的如下先后次序進行:第一,合同協議書;第二,中標函;第三,投標書;第四,合同條件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件);第五,合同條件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件);第六,規范;第七,圖紙;第八,標價的工程量表
二、FIDIC合同條件中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
(1)業主的權利
①業主有權批準或否決承包人將合同轉讓給他人。承包人如選擇分包人,必須經業主同意,
②業主有權將工程的部分項目或工作內容的實施發包給指定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是指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或批準完成某一項工作內容的施工或材料設備供應工作的承包人。
③承包人違約時業主有權采取補救措施。如施工期間出現的質量事故,如果承包人無力修復或工程師考慮工程安全,要求承包人緊急修復,而承包人不愿或不能立即進行修復。此時,業主有權雇用其他人完成修復工作,所支付的費用從承包人處扣回
④承包人構成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時,業主有權終止合同。在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14天后,在不解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的義務與責任的條件下,業主可以進駐施工現場。業主或其他承包人為了完成該工程,有權使用他們認為合適的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2)業主的義務
①業主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
②業主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和有關輔助資料。
③業主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承包人付款。
④業主應在缺陷責任期內負責照管工程現場。
⑤業主應協助承包人做好有關工作。
(3)業主應承擔的風險
①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人侵、外敵行動。
②叛亂、革命、動亂或軍事政變、篡奪政權、內戰等。
③由于任何有危險性物質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④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⑤動亂、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局限在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雇用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⑥由于業主提前使用或占用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⑦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而這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負責的。
⑧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2.工程師的權力與職責
工程師的權力
①工程師在質量管理方面的權力:第一,對現場材料及設備有檢查和控制的權力,對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和設備,工程師隨時有權檢查;第二,有權監督承包人的施工;第三,對已完工程有確認或拒收的權力;第四,有權對工程采取緊急補救措施;第五,有權要求解雇承包人的雇員;第六,有權批準分包人。
②工程師在進度管理方面的權力:工程師有權批準承包人的進度計劃;有權發出開工令、停工令和復工令;有權控制施工進度。
③工程師在費用管理方面的權力:有權確定變更價格;有權批準使用暫定金額;有權批準使用計日工;有權批準向承包人付款。
④工程師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權力:有權批準工程延期;有權發布工程變更令;有權頒發移交證書和缺陷責任證書;有權解釋合同中有關文件;有權對爭端作出決定。
工程師的職責
①認真執行合同。這是監理工程師的根本職責。根據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工程師的職責有:合同實施過程中向承包人發布信息和指示;評價承包人的工作建議;保證材料和工藝符合規定;批準已完成工作的測量值及校核,并向業主送交支付證書等。
②協調施工有關事宜。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展負有重要責任,應同業主、承包人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協調有關施工事宜,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的順利進行。
3.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人的權利
①有權得到工程付款。
②有權提出索賠。
③有權拒絕接受指定的分包人。
④如果業主違約,承包人有權終止受雇和暫停工作。
(2)承包人的義務
①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期限、質量要求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各項工程。
②對現場的安全和照管負責。
③遵照執行工程師發布的指令。
④對現場負責清理。
⑤提供履約擔保。
⑥應提交進度計劃和現金流通量的估算。
⑦保護工程師提供的坐標點和水準點。
⑧工程和承包人設備保險。
⑨保障業主免于承受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⑩遵守工程所在地的一切法律和法規。
三、FIDIC合同條件中涉及費用管理的條款
1.有關工程計量的規定
承包人在實施合同中完成的實際工程量要通過計量來核實,以此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由于FIDIC合同是固定單價合同,承包人報出的單價一般是不能變動的,因此工程價款的支付額是單價與實際工程量的乘積之和。
工程計量應當計量凈值,不能依照通常的和當地的習慣進行計量,如有例外情況,應在規范和工程量清單中加以說明。具體的計量方法根據工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采用均攤法、憑據法、分解計量等方法。
包干項目分項計量。承包人應在接到中標函后28天之內把含在投標書中的每一包干項目的分項表提交給工程師,以便對包干項目進行分項計量,但分項表應得到工程師的批準。
2.合同履行過程中結算與支付的規定
(1)承包人應提交現金流量的估算。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承包人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現金流量的估算,以供其參考。
(2)工程進度中的結算與支付(中期付款)。中期付款如按月進行即為月進度支付。對此,承包人應先提交月報表,交由工程師審核后填寫支付證書并報送業主。
工程師接到月結算報表后,在28天內應向業主報送他認為應付給承包人的本月結算款額和可支付的項目,即在審核承包人報表中申報的款項內容的合理性和計算的準確性后,工程師應按合同規定扣除應扣款額,所得金額凈值則為承包人本月應得付款。如果最后計算的金額凈值少于投標書附件規定的臨時支付證書最少金額時,工程師可不對這月結算作證明,留待下月一并付款。如果他對某項工作的執行情況不滿意,也有權在證書中刪去或減少該項工作的價值。
暫定金額的使用
暫定金額的使用范圍為:
①在招標時還不能對工程的某個部分作出足夠詳細的規定,從而使投標人不能開出確定的費率和價格。
②招標時不能確定某一具體工作項目是否包括在合同之內。
③給指定分包人工作的付款。
保留金的支付。
保留金亦稱滯留金,是每次中期付款時,從承包人應得款項中按投標書附件規定比例扣除的金額。一般情況下,從每月的工程結算款中扣除7%一10%,一直扣到工程合同價的5%為止。
當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時,工程師應開具支付證書,把一半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如果頒發的是分部工程的移交證書,則應向承包人支付按工程師計算的這部分永久工程所占合同工程的比例相應的保留金額的一半。
當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另一半保留金將由工程師開具支付證書支付給承包人。如果有不同的缺陷責任期適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區段或部分時,只有當最后一個缺陷責任期滿時才認為該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
竣工報表及支付。在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之后84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呈交一份竣工報表,并應附有按工程師批準的格式所編寫的證明文件。
①到移交證書證明的日期為止,根據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終價值。
②承包人認為應該支付的任何進一步的款項。
③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將支付給他的估算數額。
工程師應根據竣工圖對工程量進行詳細核算,對承包人的其他支付要求加以審核,最后確定工程竣工報表的支付金額,上報業主批準支付。
最終報表與最終支付證書。在頒發缺陷責任證書后56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最終報表草案供其參考,并應附按工程師批準的格式編寫的證明文件。當最終報表遞交之后,承包人根據合同向業主索賠的權利就終止了。
3.有關工程變更和價格調整時結算與支付的規定
工程師應在發布工程變更令的14天內或變更工程開始之前,向承包人發出要求承包人就額外付款或費率的確定意圖,以文件形式通知工程師,或是直接將工程師確定費率或價格的意圖通知承包人,以便雙方進行協商。一般情況下,合同內所含任何項目的費率或價格不應考慮變動,除非該項目變更涉及的款額超過合同價格的2%,以及在該項目下實施的實際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25%以上。
如果在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時,發現由于工程變更及工程量表中實際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不包括暫定金額、計時工費用和價格調整),使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值合計起來超過“有效合同價”(此處系指不包括暫定金額及計日工補貼的合同價格)的15%,則經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后,應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或減去承包人與工程師議定的另外的款額。該款項的計算應以超出或等于有效合同價格的15%的量為基礎。
4.有關索賠的規定
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當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必須在28天內,將其要求索賠的意向通知工程師,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業主。
承包人應做好同期記錄。
承包人提供索賠證明。
四、FIDIC合同條件中涉及工程進度控制的條款
1.有關工程進度計劃管理的規定
(1)承包人應提交工程進度計劃。
承包靈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在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時間內,應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度,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
在工程計劃的實施中,承包人應不斷地進行實際進度值與計劃值的比較,按期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承包人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如3個月)遞交定期報告,對進度計劃進行修改。
(2)工程師對工程進度計劃的管理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計劃后,應根據合同的規定、工程實際情況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的實施程序。
②詳細的施工方法。
③施工各階段的材料、機械及人工投入情況。
④工程費用流動計劃。
2.有關工程延期的規定
由于承包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施工期的延長,稱為工程延期,與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施工期的延長(工程延誤)不同。經過工程師批準的工程延期,所延長的時間屬于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工程竣工的時間,等于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時間加上工程師允許的延長工期。
得到工程師批準的工程延期,所延長的工期已經屬于合同工期的一部分。
3.有關移交證書和解除缺陷責任證書的規定
(1)移交證書的頒發
當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圓滿通過合同規定的竣工檢驗時,承包人可將此結果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業主,工程師應于上述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1天內,或者發給承包人一份移交證書,或者給承包人書面指示,以工程師的意見詳細說明在發給該證書之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全部工作。
(2)缺陷責任期的計算
缺陷責任期從移交證書中的工程竣工日期開始計算。如果工程師對整個工程只頒發了一份移交證書,則各個單位工程的缺陷責任期從被證明竣工的日期分別開始計算。即一個工程可以有多個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的長短應填人投標書的附件中。
(3)解除缺陷責任證書的作用
移交證書并不是工程的最終批準,只有工程師簽發的解除缺陷責任證書,才是對工程的批準。
(4)一個工程只簽發一個解除缺陷責任證書
一個工程項目只能簽發一個解除缺陷責任證書。當一項工程有多個移交證書時,只在最后簽發的移交證書的缺陷責任期滿后,才頒發一個解除缺陷責任證書。
五、FIDIC合同條件涉及質量控制的條款
1.有關合同轉包與分包的規定
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人進行合同轉、分包有嚴格的控制。
(1)合同的轉讓。如果沒有業主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第一,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對這些費用的使、轉讓,業主或工程師無權干預。
第二,把承包人從任何責任方那里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人的保險人(當該保險已清償了承包人的虧損或債務時)。
(2)工程的分包。分包的工程應是專業技術性較強,分包人在該專業更有專長和經驗,分有利于工程質量的提高。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工程師同意,承包人可以把工程、服務項目或材料設備供應分包給其他人。
2.有關施工過程中質量驗收的規定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
對于覆蓋后才發現的問題,工程師可以要求對已覆蓋的工程進行檢查。
3.工程師在頒發移交證書前對工程的檢查
在工程師頒發移交證書前,承包人應將場地或地表面恢復原狀。在移交證書中未對此作出規定,不能解除承包人自費進行恢復原狀工作的責任。
工程師在頒發移交證書前,應對工程進行全面檢驗,移交證書將確認工程已基本竣工。如果由于業主、工程師、業主雇用的其他承包人負責的原因,使承包人不能進行竣工檢驗,則應認為業主已在本該進行竣工檢驗的日期接收到了工程。
4.缺陷責任的質量控制
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完成以下工作:
(1)在移文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期之后,切實盡快地完成在當時尚未完成的工作。
(2)工程師(或以其名義)在缺陷責任期滿前進行檢查,指示承包人對工程進行修補、重建和補救缺陷時,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或期滿后14天內實施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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