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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員操作實務講義:磋商和簽訂
(一)、邀請發盤,詢盤又稱,要約邀請
邀請發盤是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
發出邀請發盤的可以是買方,也可是賣方。
邀請發盤沒有法律約束力。
例如:(美方來電)擬訂購買美加凈牙膏大號1000羅,請電告最低價格及最快交貨期。
(二)、發盤
《公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有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外語學習網
賣方提出的,叫“賣方發盤”
買方提出的,叫“買方發盤”
例如:(我方去電)你9月8日電發盤限15日復到我方美加凈牙膏貨號101紙箱裝每箱6打每羅32英鎊CIF倫敦12裝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
1、構成發盤的必要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特定的人指在發盤中指明個人姓名或企業名稱.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如商業廣告或價目單.
B.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
所列條件完整、明確、終局。完整指通常應包括貨物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和支付等六項條件。公約規定,一發盤只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數量和價格就屬于“內容是完整的”。明確指不含糊,所謂“參考價”“大約5月份”都是不明確表示。終局指有法律約束力,如“以我方確認為準”是有保留條件的。
C、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D、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到達主義,中間丟失不能算有效發盤
2、發盤的有效期
可供受盤人對發盤作出接受的時間或期限,幾種規定方法:
A、規定一段有效期,例如,發盤有效期為3天
B、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例如,發盤限10日復有效
C、不明確規定有效期,在合理時間有效。如“發盤、速復”
口頭發盤,除雙方另有約定,受盤人必須立即接受。
3、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在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即發盤未生效前,取消該發盤。
發盤撤回的條件:撤回通知比發盤先到達受盤人或撤回通知與發盤同時到達受盤人。
發盤的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生效后,在受盤人未做出接受之前,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盤人有理由依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依賴行事。
4、發盤的終止
在以下情況下可造成發盤的終止:
過期
還盤
拒絕
不可抗力,政府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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