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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信用證欺詐類型及危害
信用證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詐,非但如此,它脫離于實體經濟的獨立自主性的交易規則與程式反而給不法分子進行信用證詐騙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間隙。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外貿信用證欺詐類型及危害,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開立假信用證。
有些進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無密押電開信用證,或使用假印鑒開出信用證,簽字和印鑒無從核對,或開證銀行名稱、地址不詳等。如出口商沒有發現信用證系假造而交貨,將導致錢貨兩空。
2、“軟條款”信用證。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指信用證中規定一些限制性條款,或信用證的條款不清,責任不明,使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性大大降低,因而對受益人非常不利。這種“軟條款”信用證可使開證申請人控制整筆交易,而受益人處于受制他人的被動地位。
軟條款與善意的因進出口細節尚待最后確定的未生效條款不同,是買方故意設下的圈套,這種條款使信用證受益人處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證項下開證銀行的付款承諾是毫不確定,很不可靠的。
因買方在信用證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證實際無法生效,賣方無法執行的“軟條款”,目的是買方騙得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之后,不通知裝船、不簽發檢驗證書,使賣方公司拿不到裝船通知和檢驗證書,不能發貨及向開證行交單索匯。
信用證中常見的“軟條款”有:
(1)信用證中載有暫不生效條款。如信用證中注明“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貨物經開證人確認后再通知信用證方能生效”。
(2)限制性付款條款。如信用證規定,“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要在貨物清關后才支付”,“開證行須在貨物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支付”,“在貨物到達時沒有接到海關禁止進口通知,開證行才付款”等。
(3)加列各種限制。信用證中對受益人的交貨和提交的各種單據加列各種限制,如“出口貨物須經開證申請人派員檢驗,合格后出具檢驗認可的證書”,“貨物樣品先寄開證申請人認可”等。
(4)對裝運的限制。信用證中對受益人的交貨裝運加以各種限制,如“貨物裝運日期、裝運港、目的港須待開證人同意,由開證行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證規定禁止轉船,但實際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無直達船只等。對于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如賣方通過審證發現有“軟條款”,應立即以最快的通訊方式與買方協商,要求改證,對信用證的“軟條款”不予接受。
3、偽造單據。
偽造單據是指單據(如海運提單)不是由合法的簽發人簽發,而由詐騙人或委托他人偽造;或在合法簽發人簽發單據后進行篡改,改變單據中的有關內容,使之單證相符,騙取貨款。
4、以保函換取與信用證相符的提單。
以保函換取與信用證相符的提單主要有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的情況。倒簽提單是貨物裝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簽署裝船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不同之處則在于,被預借的提單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前簽發的,并將當天的日期記載于提單簽發日期欄內。
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均屬于欺詐行為。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時,隱瞞了船載貨物本不清潔的事實真相,將不清潔的貨物偽稱清潔貨物記載在提單上,將本應簽發的不清潔提單偽稱清潔提單簽發,以騙取銀行對結匯單據的信任,并騙取善意的收貨人對單據和貨物的信任,非法剝奪了收貨人本應享有的拒收貨物、拒絕承兌贖單的合法權利,目的在于使本因違約而不能結匯的托運人得以通過非法手段順利結匯,以逃避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在沒有欺詐意圖的情況下,有時由于客觀條件所限,承托雙方就貨物的數量、重量或包裝等問題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又無法對所裝運的貨物的實際數量進行再核實,此時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是商業習慣允許的變通做法,這不僅是出于使托運人得以順利結匯的需要,而且也是為了使貨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司法實踐中已有案例承認了此種善意保函的效力。
此時,承運人仍應對貨損貨差向收貨人承擔責任,但有權依有效的保函向托運人追償。《漢堡規則》即在一定范圍內承認了善意保函的效力。
信用證欺詐的危害
信用證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詐,非但如此,它脫離于實體經濟的獨立自主性的交易規則與程式反而給不法分子進行信用證詐騙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間隙。
信用證業務在促進國際貿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時,亦顯現出一定的負面作用,尤其是二戰以來,國際金融風波迭起,信用證欺詐案時有發生,且詐騙數目驚人,所造成的損失日趨嚴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更是成為騙子行騙的主要目標信用證詐騙案屢屢發生,觸目驚心,危害極大。
信用證詐騙不僅給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損失,而且也必然給銀行帶來影響,尤其是其信譽受到傷害。信譽是銀行賴以生存的基礎,對一家從事國際金融業務的銀行來說,信譽是至關重要的。一旦在金融詐騙案中受到牽連,不管該銀行本身是否遭到經濟損失,其信譽必然會受到影響,將使外界感到該銀行內部管理不嚴,經營不善,從而使人們對其失去信心。
如果是西方國家大銀行,其上市股票價格往往下跌,嚴重的還會導致儲戶擠兌,使銀行的整體經營受到沉重打擊。另外還會連鎖引起國際金融界對其信用證不信任如不議付,不保兌或要求第三家銀行為其保兌等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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