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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單證知識要點
在進出口貿易中,外貿單證是指在國際結算中的單據、文件與證書,憑借這種文件來處理國際貨物的支付、運輸、保險、商檢、結匯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外貿單證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什么叫單證?
在進出口貿易中,外貿單證是指在國際結算中的單據、文件與證書,憑借這種文件來處理國際貨物的支付、運輸、保險、商檢、結匯等。
單證的作用是什么?
1、企業進出口收、付匯的需要
實際外貿業務中不管合同的交易條件是什么、交易標的是什么、交易當事人是誰,各方追求的目的(貨物和貨款)都與金錢/貨幣有關。如何實現貨幣的轉移、怎樣支付貨款、如何收取貨物,實踐中多通過單據加以實現,因為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條件為FOB、CFR、CIF等,這些交易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象征性交貨”(當事人買賣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等于買賣貨物)。
2、合同履行的手段和證明
在業務活動中提交相應單據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手段,也是當事人完成合同義務的證明。合同訂立后,履行階段可概括為“貨、證、船、款”四環節,無論是哪個環節,進出口商及合同有關的相應各方只有在履行了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才能取得相關單據,沒有提交應交付的單據就意味著沒有按規定履約。
3、避免和解決爭端的依據
國際貿易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各自的利益,在訂立合同之初就認為自己在買官司、買爭議的人是不存在的。但因為從事國際貿易活動的人分處異國,市場經常發生變化,有利和不利因素在不斷轉換,新情況時有出現,貿易活動中發生爭議、矛盾也是正常的。關鍵是要做好自己的“功課”,防患于未然。
因為國際貿易是單據貿易,在合同訂立之前、之中和之后都要對相關單據嚴格把關,不然就可能造成因單據的不規范、不確切、存在授人以柄的漏洞而引發麻煩,或在發生有關爭議后無法利用合法手段(出示合格的單據)保護自己,更談不上對對方的不合理要求據理力爭、成竹在胸地說“不”。
4、直接影響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形象和利益
做好國際貿易單證工作對整個國家、每個企業和每個從業員工的形象和利益都有重大影響。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商人制作的單據具有規范、標準、符合業務發展趨勢的特點。我國自允許個人從事國際貿易活動以來,涌現了大批新公司,從業人員制單水平參差不齊,難免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據銀行有關部門統計,新成立的公司在裝運完畢后提交的單據中,不合格或有不符點的占80%,這樣勢必會影響公司的效益和形象。所以在實踐中,一份美觀、整潔、清晰和正確的單據將會像一部愛不釋手的作品那樣為各方所認可、接受、欣賞。
為此,培養、招聘經驗豐富、能力嫻熟、知識全面的單證人員已成為企業對外貿易中的“必修課”。
5、單證工作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環節
企業對整個貿易環節都應進行有效的監管,單證管理又是最后一個環節,即使洽談、訂合同、備貨、報檢、報關、保險、裝運等環節沒有任何問題,在制作、提交單證方面出了問題,也會致使業務前功盡棄。所以,所有企業都非常重視制單部門和單證工作,力爭為每筆業務畫上圓滿句號。
單證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進出口貿易的單證種類很多,每一種單證的作用都不相同。
(一)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產地證明書是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或生產地的證書,主要用途是提供給進口國海關憑此確定貨物的生產國別,從而核定進口貨物應征收的稅率。有的國家限制從某些國家或地區進口貨物,也要求以產地證明書來證明貨物的來源。
在我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為產地證明書的簽發機構之一,由商事法律服務中心承擔具體簽發工作。
(二)檢驗證書(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檢驗證書是證明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以及衛生條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依據;檢驗證書是海關驗關放行的重要依據,是辦理索賠和理賠的重要依據。各種檢驗證書分別用以證明貨物的品質、數量、重量或衛生條件。
在我國,涉及法檢產品的證明一般由商檢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證無特別規定,也可按不同情況由進出口公司或生產企業出具,但應注意,證書的名稱及所列項目或檢驗結果應與合同及信用證規定相同。
(三)匯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要求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無條件支持一定金額的書面命令。在國際貿易中的貨款結算,絕大多數使用跟單匯票(即附有提單等貨運單據的匯票)。在繕制匯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必須列明出標根據。在信用證收付方式下,須說明是根據哪家銀行在何日開立的哪一份信用證出具的。2、在信用證方式下,應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時,付款人的名稱一般應為進口方。3、信用證方式下的匯票受款人通常應為議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應為托收行。4、匯票一般開具一式兩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訖,另一份自動失效。
(四)提單(Bill of Landing , B/L)
提單是由船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特定貨物,允諾將貨物運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給收貨人的憑證。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因而也是賣方提供的各項單據中最重要的一種,所以在制作提單時須注意提單的各項內容(如提單的種類、收貨人、貨物的名稱和件數、目的港、有關收取運費的記載、提單的份數等)一定要與信用證相符。
(五)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和保險憑證(Insruance Certificate)
保險單和保險憑證是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即投保人,一般為進出口商)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當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們是被保險人索賠、保險人理賠的依據。
保險單(俗稱“大保單”)是一種正規的保險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被保險人的名稱,被保險貨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嘜頭、運輸工具的種類和名稱,承保險別,起訖地點,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還列有保險人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
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合同,除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不予載明外,其余的內容與保險單相同,并且與保險單有同等的效力。但在實際業務中,我國保險公司大都簽發保險單,較少使用保險憑證。
(六)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簡稱發票,是出口企業開立的憑此向買方收款的發貨價目清單,是供買賣雙方憑此發貨、收貨、記帳、收付貨款和報關納稅的重要依據。發票并無統一格式,但其內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發票編號、開立日期、有關出口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收貨人名稱地址、運輸標志以及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方法、單價、總值和裝運地、目的地等。發票內容必須符合買賣合同規定,在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時,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嚴格相符,絕不能有絲毫差異。另外,發票必須有發貨人的正式簽字方為有效。
(七)包裝單(Packing List)和重量單(Weight Memo)
包裝單和重量單是商業發票的補充單據。包裝單主要用于工業品,對每件包裝內的貨物名稱、規格、花色等逐一作詳細說明,以便進口地的海關檢驗和進口商核對。重量單多用于以重量計價的初級產品,載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還分別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凈重,其作用與包裝單相同。
(八)普惠制單據(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惠制是工業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某些產品,特別是工業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的一種普遍的關稅減免優惠制度。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歐共體成員等國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向這些國家出口貨物,須提供普惠制單據,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
拓展:外貿單證制作注意事項
一、單證“嚴格符合”要求
國際貿易中如果提交的單據與買方通過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不一致,銀行有權拒絕付款,所以單證從業人員制作和提交的單據應做到與信用證要求“嚴格符合”,這項要求主要體現為:
1、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單單一致指信用證項下提供的所有單據的相關內容的一致,單證一致指所有單據的有關規定與信用證中的要求不應矛盾。
2、表面一致
主要指單據和信用證之間在文字體現上沒有沖突。實踐中如采用CIF條件成交,在有關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但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失的情況下,銀行仍須付款;而如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即使貨物一點兒問題沒有,銀行也有100%的權利拒絕履行義務。
3、一致原則的靈活處理
業務中對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要求不可以機械的理解為一字不差,完全照搬照抄,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靈活處理。
4、銀行“四不管”
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堅持不管貨物、不管當事人、不管合同、不負責審核單據的真偽,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必須按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要求履行義務,否則就難以向銀行主張權利。
二、單證制作“五要求”
1、正確/準確
正確是所有單證工作的前提,要求制作的單據應首先滿足單單、單證一致,其次,各種單據應符合國際貿易慣例、各國/行業法律和規則的要求;第三,單據還應與所代表的貨物無出入。
2、完整
從某種意義上講主要指一筆業務所涉及全部單據的完整性。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第一、內容完整;第二、份數上完整;第三、種類的完整。
憑單據買賣的合同/信用證都會明確要求出口方需提交哪些單據、提交幾份、有無正副本要求、需否背書及應在單據上標明的內容,所有這些都必須得到滿足。
3、及時
指單據制作不遲延。具體可以這樣理解:及時制單、及時審單、及時交單、及時收匯。
制作單據是個復雜的工程,多數單據由出口方完成,有些需要相關部門配合完成;審核應齊抓共管,這樣就可以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全部合格單據向有關方面提交,及時交單肯定意味著能及時收匯,及時收匯意味著又一個良性業務環節的開始。
4、簡明
所制作的單據要簡單、明了。UCP500規定,“為了防止混淆和誤解,銀行應勸阻在信用證或其任何修改書中加注過多的細節內容”。
5、整潔
單據應清楚、干凈、美觀、大方,單據的格式設計合理、內容排列主次分明、重點內容醒目突出。不應出現涂抹現象,應盡量避免或減少加簽修改。
三、單證制作的'時間順序
各種單據的簽發日期應符合邏輯性和國際慣例,通常提單日期是確定各單據日期的關鍵,匯票日期應晚于提單、發票等其他單據,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單據日期關系如下:
1、發票日期應在各單據日期之首;
2、提單日不能超過L/C規定的裝運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裝運期;
3、保單的簽發日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一般早于提單2天),不能早于發票;
4、箱單應等于或遲于發票日期,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5、產地證不早于發票日期,不遲于提單日;
6、商檢證日期不晚于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提單日,尤其是鮮貨,容易變質的商品;
7、受益人證明:等于或晚于提單日;
8、裝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單日后三天內;
9、船公司證明:等于或早于提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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